中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买卖合同标的物检验).docx

上传人:太** 文档编号:60460526 上传时间:2022-11-16 格式:DOCX 页数:3 大小:9.5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买卖合同标的物检验).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中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买卖合同标的物检验).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中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买卖合同标的物检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买卖合同标的物检验).docx(3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买卖合同标的物检验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 单等 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规 定,认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 以推翻的除外。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和买受人之 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 人民法院应当以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为标的物的检 验标准。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 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 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

2、视为标 的物的数量 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 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 合理期间内未 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 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 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 限制。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提出异议,出卖人以买受人已经支付价款、确 认欠款数额、使用标的物等为由,主张买受人放弃异议的,人民法院 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规定的检验期间、合理期间、两

3、年期间经过后,买受人主张 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自愿承当违约责任后,又以上述期间经过为由翻悔的,人民法 院不予支持。【典型例题】【例1-2014多项选择】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了一套生产设备,双方签 订的买卖合同中对设备的型号、规格、质量等做了明确约定,但未 约定质量检验期间。甲公司收到设备后,因故一直未使用,亦未支 付剩余货款。收到货物两年后,甲公司才开始使用该设备,却发现 该设备的质量与合同约定不符。当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剩余货款 时,甲公司以设备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并要求乙公司承当违约责 任。以下关于甲公司权利义务的表达中,符合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 有()。

4、A.因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甲公司应当向乙公司支付剩余 货款B.虽未在法定期间提出质量异议,但因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甲公 司有权拒付剩余货款C,因设备质量不合格,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当违约责任D.因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甲公司无权要求乙公司承当违 约责任【答案】AD【解析】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 约定检验 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 受人应当在发现或 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 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 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 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 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 年的规定。此题中甲公司于收货2年后方提出质量异 议,视为标的 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故AD选项正确。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解决方案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得利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8 |  经营许可证:黑B2-20190332号 |   黑公网安备:91230400333293403D

© 2020-2023 www.deliwenku.com 得利文库. All Rights Reserved 黑龙江转换宝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举报电话:0468-3380021 邮箱:hgswwx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