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管理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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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規章編號S00001台 塑 關 係 企 業分發序號营 业 管 理 规 则制定部门:总管理处总经理室中华民国 年 8 月 1 日 编印營業管理規則 93 年 03 月 18 日第 5 次修訂目 录章 页别 次第一章 总 则1.1 目 的 .- 1.2 范 围 .- 1.3 核决权限 .- 第二章 营业目标管理2.1 客户资料之建立 .- 2.2 营业目标设定 .- 2.3 业务动态管理 .- 2.4 营业活动管理 .- 第三章 经销商管理3.1 经销商设置及取消 .- 3.2 经销商变更认可原则 .- 3.3 经销商变更申请 .- 第四章 授信管理4.1 授信目的 .- 4.2 征信重点 .-

2、4.3 授信方式及选用原则 .- 4.4 授信申请、变更 .- 4.5 授信期满重签 .- 4.6 授信项目到期反应 .- 4.7 担保品涂销及变更处理 .- 4.8 客户公司行号变更时授信注意事项 .- 4.9 授信证件保管与存取 .- 4.10 信用授信之办理 .- 4.11 保证授信之办理 .- 4.12 抵押授信之办理 .- 4.13 国内信用状授信之办理 .-營業管理規則 93 年 03 月 18 日第 5 次修訂第五章 售价管理5.1 售( 底) 价拟订 .- 5.2 特价核定 .- 5.3 报 价 .- 第六章 受订管理第一节 内销受订管理6.1.1 客户订货 .-6.1.2 订

3、单之开立与输入 .-6.1.3 受订与授信查核 .-6.1.4 订单资料更正 .-第二节 外销受订管理6.2.1 付款条件选定原则 .-6.2.2 订货确认 .-6.2.3 信用状收受、核对 .-6.2.4 受订通知 .-6.2.5 外销授信查核 .-6.2.6 客户名义出口 .-6.2.7 外销佣金管理 .-第七章 交运管理7.1 交运安排及理货 .- 7.2 成品交运 .- 7.3 成品交运单窗体流程及管制 .- 7.4 发票窗体流程及管制 .- 7.5 计算机无法打印成品交运单 之处理 .- 7.6 交运资料异常之处理 .- 7.7 客户自运 .- 7.8 成品补收差价 .- 7.9 交

4、运单回联之控制 .- 7.10 运费计算及汇付处理 .- 7.11 运费计算及汇付处理 .- 營業管理規則 93 年 03 月 18 日第 5 次修訂第八章 样品申请及追踪8.1 样品申请 .- 8.2 样品追踪 .- 第九章 交期管理9.1 交期变更 .- 9.2 交期管制 .- 第十章 出口事务处理10.1 船期安排 .- 10.2 签证资料之检附 .- 10.3 出口签证 .- 10.4 选船 .- 10.5 舱位签订 .- 10.6 出口报关 .- 10.7 出口保险 .- 10.8 客户检验 .- 10.9 公证 .- 10.10 装船样品寄送 .- 10.11 通关处理 .- 10

5、.12 退关处理 .- 10.13 押汇文件制作 .- 10.14 证明、签证及客户签署 .- 10.15 出口文件寄送及装船通知 .- 10.16 押汇处理 .- 10.17 签押进管制 .- 10.18 空运出口 .- 第十一章 帐款管理第一节 内销帐款管理11.1.1 收 款 .- 11.1.2 缴 款 .- 11.1.3 客票管制 .- 11.1.4 销货折让处理 .- 11.1.5 货款票期提前或延长处理 .- 營業管理規則 93 年 03 月 18 日第 5 次修訂11.1.6 票据退还、退换、延兑处理 .- 11.1.7 退款处理 .- 11.1.8 退票处理 .- 11.1.9

6、 退延票反应处理 .- 第二节 外销帐款管理11.2.1 缴款 .- 11.2.2 货款之回收管制 .- 11.2.3 应收帐款异常反应 .- 11.2.4 外销费用报销 .- 第十二章 客诉处理12.1 客诉处理 .- 12.2 客诉管制 .- 第十三章 交易异常处理13.1 内销交易异常之处理 .- 13.2 外销交易异常之处理 .- 13.3 异常帐款由客户分期偿还之处理 .- 13.4 异常帐款依法追索之处理 .- 13.5 未结案交易异常案件处理 .- 13.6 结案报告 .- 13.7 悬案追踪及催收处理 .- 第十四章 附 则14.1 实施与修改 .- 營業管理規則 1-1 年

7、月 日第 次修訂第一章 总则1.1 目的为使全企业各公司对营业事务处理有所遵循,特订定本规则。1.2 范围凡有关营业事务之处理,包括营业目标管理、经销商管理、授信管理、售价管理、受订管理、交运管理、样品管理、交期管制、出口事务处理、帐款管理、客诉处理及交易异常处理等事项,悉依本规则之规定办理。1.3 核决权限本规则所载范围之各项作业,悉依营业类之核决权限规定办理。營業管理規則 2-1 年 月 日第 次修訂第二章 营业目标管理2.1 客户资料之建立(1) 为掌握客户经营动态,营业人员应对每一客户建立客户资料,并随时注意客户资料之变化情形加以补充修正,以确保资料之正确性;并视作业需求打印客户资料卡

8、(附表一)。(2) 每一客户应依客户编号原则(附件一)设定客户编号。(3) 营业人员于新客户交易前或原客户资料有变更时,应填客户资料单(附表二)送营管部门(新交易客户或客户变更公司行号时,应由营管部门先统一编订客户编号)以内(外) 销客户资料屏幕(屏幕一)输入建文件或更新。(4) 营业人员负责服务之客户有增减或营业人员变更时,应填营业员客户对照单(附表三)送营管部门以营业员客户对照屏幕(屏幕二)输入建文件或更新。(5) 为供设定营业目标之参考,营业人员对新增客户或现有客户产能、或经销商月销售能力有变更时,应填客户产能实绩资料表(附表四)经主管复核后,交营管人员以内(外) 销客户资料屏幕输入建文

9、件或更新。(6) 每年初营业人员应依计算机打印之客户产能实绩资料表重新调查、修订客户去年之产能及实绩,经主管复核后交营管人员以客户产能实绩资料(年度更新)屏幕输入更新。2.2 营业目标设定(1) 营业人员依据计算机打印之营业目标设定表(附表五)中所提供之产品别客户月使用量(包括月产能之用量,去年每月使用实绩)及本公司供应实绩(包括去年月平均、去年同期三个月与最近三个月供应量)等资料,并参酌客户最近之经营动态及采购习惯,据以拟订次月份之受订目标,再由营业主管视公司产品负荷及市场状况核定受订目标后,以营业目标输入屏幕(屏幕三)输入计算机。(2) 在营业目标设定时,如有新交易客户或新产品者,营业人员

10、应填具营业目标设定补入资料窗体(附表六)经主管核定后,送营管部门以营业目标补入屏幕(屏幕四)输入,以纳入业务动态管理。營業管理規則 2-2 年 月 日第 次修訂2.3 业务动态管理(1) 为使营业主管掌握客户交易动态,由计算机将各客户之受订及交运资料整理后,于每月十六日及次月一日打印业务动态管理表(附表七)供营业主管运用,并督导营业人员之业务活动。(2) 为能适时反应、追踪异常,由计算机就客户实际受订资料与目标量比较,凡受订达标率低于管制基准者,即依客户别于每月十六日及次月一日打印受订差异反应单(附表八)反应受订异常,提供营业主管研判,并核示处理方式:A.若批示 正常未订 者,则可免查结案。B

11、.若批示异常追查者,则将本表送所属营业人员提报异常原因,并拟定处理对策,呈主管批示后据以办理。2.4 营业活动管理(1) 营业活动报告营业人员应就营业活动中所获得之市场商情,客户经营异常事项(附件二)、客户意见、约定事项、客户及同业之经营状况等资料或工作之疑难等,填写营业活动报告表(附表九)呈主管核阅(必要时,呈经理批示),主管人员应针对有关请示事项做明确之批示,俾利营业人员依批示办理,并视需要将有关资料以销售活动及异常记录输入屏幕,将资料输入计算机归档备查。(2) 客户经营状况调查为在营业活动中能了解、掌握客户之经营状况并有系统地建立客户资料,俾于交易期间作为授信管理及拟定营业措施之参考,营

12、业人员应随时了解客户经营状况,并视需要填写客户经营状况表(附表十)呈核后,送回营业人员依批示处理,并归档于客户资料卡内。營業管理規則 3-1 年 月 日第 次修訂第三章 经销商管理3.1 经销商设置及取消(1) 各营业部门须调查产品之市场供需及客户分布情形,如认为有设置经销商之必要时,应拟定直销、经销原则及经销范围(含经销项目及经销区域等),以 签呈 依核决权限核准后,作为设置经销商之依据。(2) 若需设置经销商或经销商拟新增经销项目时,由营业人员填设置经销商核定表(附表十一)连同经销商出具之经销计划书(附表十二)呈核;若拟取消经销商或增减经销项目时,营业人员应以签呈呈报办理。(3) 前项作业

13、经依核决权限呈准后,营业部门据与客户签(修)订经销合约书(附表十三),若经销项目繁多,须纳入计算机查核者,并由营管部门自客户经销项目建文件屏幕(屏幕五)输入建文件、更新或取消经销项目,俾由计算机管制在经销项目范围内交易。(4) 增减经销项目时,得重新换约或于原合约书增删,并注明日期及增减之经销项目,经客我双方加盖原来印章后生效。(5) 经销合约书之有效期间原则为一年,中途签约者,以核准月份至当年底为合约有效期,每年年底前均须重新换约。3.2 经销商变更认可原则经销商经核准设置后,因业务需要或其它因素须变更公司行号名称、负责人或营业地址者,须依下列原则办理。A.仅变更公司行号名称者,原则上均予认可。B.变更负责人者,其变更后之负责人以原负责人之直系亲属或夫妻为原则;惟为顾及负责人与实际经营者之不同,其变更后之负责人为现实际经营者,亦得以认可。C.变更营业地址者,以该经销商经销计划书所列之销售地区为原则。D.未符前述原则,因特殊原因须项目签报,依核决权限核准,始可变更。3.3 经销商变更申请经销商行号、负责人或营业地址变更时,营业人员须填经销商变更申请表 (附表十四)依核决权限呈准后,送营管部门凭以更新经销合约书等有关资料,并输入计算机更新客户资料文件及经销项目營業管理規則 3-2 年 月 日第 次修訂文件;其属行号变更者,原经销行号则予管制不得受订、交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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