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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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连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规定(呈报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大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目的宗旨第二条 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遵守本规定。适用范围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指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及附属设施和与其相配套的线路、管道、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

2、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指城市道路、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路灯、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按规定应计入工程造价的全部费用。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主要包括投资估算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和审核,投标报价的编制;合同价款、工程款支付和竣工结算价款的调整和确定;工程签证和索赔;工程计价争议的调解、处理等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活动。涵盖内容第三条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大连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负责全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建设工程标准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各区、市、县、各先导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造价、合同、标准管理工作,接受市造价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 职能权限第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遵守相关执业规范,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工程造价活动。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必须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或相应级别的造价员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或从业资格印章,按要求加盖单位公章或单位资质专用章,并承担法律责任。 造价活动资质、资格、印章管理 第五条 建设工程计价应严格执行

4、国家、省、市制定的计价依据。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主要包括:(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二)国家或省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三)省、市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四)其他有关工程造价计价规定。 计价依据 第六条 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在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活动。计价原则第七条 建设工程计价方法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招投标项目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依法不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其计价方法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采用的计价方法应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但两种计价方法不能在同一工程项目中混合使用。计价方法 第八条 工程造价应当依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分阶段合理确定,按建设程序、依据现行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造价控制原则第九条 在工程计价中,对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办法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发生争议事项的,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计价依据、办法、政策解释权第二章 工程造价确定与管理第十条 国有资金投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项目及招标投标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并编制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由造价专业人员达到乙级以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的招

6、标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工程量清单范围、招标控制价第十一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并对其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提供给投标人。 工程量清单编制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依据工程量清单,结合本企业自身技术、装备、管理水平等条件,充分考虑市场价格风险,自主确定投标报价,但不得低于成本。投标报价确定原则第十三条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双方在合同

7、中约定。 工程合同价款约定原则 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结算应当以发、承包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依据,结合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确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应当以在市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依据,结合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确定。竣工结算确定依据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中的下列费用应列入规费,属于非竞争性费用。(一)社会保障费;(二)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三)工程排污费;(四)住房公积金;(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费用。规费计取内容 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

8、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施工合同;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在确认工程量清单报价或预算书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应当在专业工程开工前订立,劳务分包合同应当在劳务作业开始前订立。合同条款应以国家颁发的示范文本要求的内容,确立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合同订立)第十七条 发、承包双方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7日内,必须将合同、中标通知书等文件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补充协议应及时报送备案。合同备案第十八条 合同价款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应提供建设工程合同担保。包括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

9、承包商履约担保、承包商付款担保等。担保保函及担保合同应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合同担保备案第十九条 备案的施工合同,发、承包双方对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合同价款、价款采用方式、支付、调整、结算、索赔、争议、风险、违约处理等内容的约定,必须明确、完整。备案合同内容要求 第二十条 发承包双方发生合同争议时,应当以备案的合同为依据。争议一方或双方可提请市造价管理机构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合同中的约定提请仲裁或提起诉讼。争议解决第四章 造价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人发出招标文件之前,应当到市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工程类别确认,工程类别确认文件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工程类别确认第二十二条

10、 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每年应由市造价管理机构进行核定,并按照核定的标准计取各项规费。施工企业未取得规费计取标准参与投标的或未按照核定的规费计取标准编制投标文件参与投标的,将按废标处理。 规费计取标准核定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市造价管理机构备查。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国家或省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等进行编制的,投标人可在开标前5天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招投标监督机构投诉。造价管理机构或者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发现确有错误的,应责成招标人修改。招标控制价备案、投诉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及时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工程竣工结算办理完

11、毕30天内,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书报送市造价管理机构备案,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竣工结算文件备案 第二十五条 在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中,开发销售的工程造价计价软件应符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要求,市造价管理机构对符合要求的工程造价计价软件予以公示。计算机软件备案管理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签订后10日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将合同副本,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 外省、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在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第二十八条 市造

12、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造价的各项制度,完善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及时提供计价依据,定期采集、整理和发布工程造价信息。并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的行政调解和组织必要的技术鉴定。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 违反下列规定,由造价管理机构实施处罚:(一)违反第四条、第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按照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二)违反第六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第十七条,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责任第三十条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编制单位、编审人员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所编审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错误,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造价管理机构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情节严重的,提请相关主管部门注销其资质或执业资格。 编制人处理原则第三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造价管理人员处理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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