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审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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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排污许可证审批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 5.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 6.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 7.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实施细则 二、受理范围 1.向大气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等主要大气污染物的; 2.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医疗废水以及含重金属、低放射性物质、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 3.在城镇、工业园区或开发区等运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 4.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放污染物的; 5.在城市市区内建筑施工使用机械设备,可能

2、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 6.加油站和储油库; 7.其它依法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 备注: 1)市管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由市环保局负责核发和管理; 2)非市管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由区(县级市)环保局核发和管理; 3)建筑施工单位排污许可证由所在区(县级市)环保局负责核发和管理。 三、申领条件1.新建项目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生产经营的合法资质; 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 3)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4)排放污染物应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有总量控制要求的,还应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所在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5)有符

3、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规定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能力;设施委托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6)按规定进行了排污申报登记; 7)按规定制定污染事故应急方案,配备相应的设施、装备; 8) 按照标准和技术规范设置排污口; 9)按规定应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已完成污染设施在线监控建设,并与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新建项目试生产(运行)单位,其主要环保设施和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和落实,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符合条件的可取得排污许可证。 2.现有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合法经营资质; 2)有符合国家和

4、地方标准规定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能力;设施委托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3)排放污染物应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有总量控制要求的,还应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所在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4)按规定进行了排污申报登记; 5)按照标准和技术规范设置排污口; 6)按规定应安装自动检测设备的,已完成污染设施在线监控建设,并与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3.施工单位取得噪声排放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从事建筑施工的合法资质; 2)按规定进行了排污申报登记; 3)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4)具备噪声

5、污染防治能力,落实了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四、办理程序申请和受理书面审查(现场核查、听证)审核颁发公示领证 五、审批时限 经办处室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初审,发现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实施细则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3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单位出具排污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听证所需时间)依法做出颁发或者不颁发排污许可证决定。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报批需提交的资料 1、新建项目单位申请排污许可证,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原件,加盖公章,3份); 2)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

6、统计表(需有环境监察部门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复印件,3份);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复印件,3份); 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文件(复印件,3份); 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复印件,3份) 6)污水排放去向是城镇污水处理厂的,需提供水务部门核发的排水许可证。(复印件,3份)需要进行试生产的新建项目,在试生产期间申请排污许可证的,可不提供前款第(四)项材料,但需提供项目试生产(运行)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文件。 2、未申领排污许可证的现有排污单位申请排污许可证,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原件,加盖公章,3份)

7、; 2)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需有环境监察部门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复印件,3份);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复印件,3份); 4)获得法定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最近一年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复印件,3份); 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复印件,3份) 6)污水排放去向是城镇污水处理厂的,需提供水务部门核发的排水许可证。(复印件,3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颁布之前建成的在运行项目,排污单位可不提供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材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颁布之后建成的在运行项目,排污单位未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

8、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应当补办相应环评审批手续后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 3、建筑施工单位申请噪声排放许可证,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3份); 2)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原件,加盖公章,3份); 3)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需有环境监察部门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复印件,3份); 4)在施工过程中使用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机械设备清单(复印件,3份); 5)噪声污染防治方案(复印件,3份); 6)从事建筑施工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3份)。 4、持证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颁发月份,在以后每年同一月份内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年审手续,并提交以下申请材

9、料: 1)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年度审核申请审批表(原件,加盖公章,3份); 2)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法定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最近一年符合规定频次要求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复印件,3份); 4)最近一年排污核定通知书(最近12个月,复印件,3份)。 5、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换证手续,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广东省排污许可证换证申请表(原件,加盖公章,3份); 2)当年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年度审核申请审批表(复印件,3份); 3)原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副证需盖有当年年审戳记)。 在广东省排污许可证

10、实施细则施行前(2009年12月1日)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按本指南第二点“未申领排污许可证的现有排污单位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情况,提交相关材料,申请换领排污许可证。 6、持证单位排污许可证载明的基本信息或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或改变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时,应在改变前15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原件,加盖公章,3份); 2)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需有环境监察部门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复印件,3份); 3)获得法定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最近一年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复印件,3份); 4)其他涉及到变更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3份)。 注:凡提供的资料是复印件的,应在复印件上加注“该复印件与原件相同”的字,并加盖建设单位的公章,必要时需加盖发文机关的公章加以确认 联系电话: 020-传真:020- 办公地址: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6楼广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事项统一受理窗口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5:00 。办事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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