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清汽车租赁公司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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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南恒泰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章程 为了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经公司全体股东讨论,特制定本章程。第一章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第一条 名称:第二条 住所:长清区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 经营范围:。第三章 公司的注册资本第四条 公司的注本册资本为人民币200万元整,是在济南市长清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本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自己的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第五条 本公司股东有:许磊股东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 本公司股东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2、一、股东以其出资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权,根据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按出资比例取得红利;二、股东对公司经营中的重大问题享有决策权;三、股东有选择公司经营者的权利;四、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议,并在股东会上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五、股东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或被选举为公司的董事、监事;六、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七、股东享有质询权、对董事会和董事的工作提出质询,要求其作出明确的答复;八、股东享有其在公司出资的资产转让权,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下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九、股东享有其在公司其他股东转让出资时的优先受让权;十、股东在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时享有优先认缴出资权;十一、股东

3、享有共同定制或修改公司章程的权利;十二、股东享有告诉权和起诉权,在公司及其他股东、董事、监事、经理,有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行为事实、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时向司法机关提出起诉或向行政机关举报揭发;十三、股东有权按出资比例取得公司因解散经依法清算清偿后的剩余财产。第七条 本公司股东应当依法承担下列义务:一、股东有遵守公司章程的义务;二、股东有参加股东会议并执行股东会议的义务;三、股东应当根据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数额和期限足额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不能按规定缴纳认缴出资的股东,必须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四、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五、股东应当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六

4、、股东有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维护公司利益的义务;七、股东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义务。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的期限第八条 本公司股东的出资情况如下:一、 出资额为人民币 万元,占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 %。二、 出资额为人民币 万元,占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 %。三、 出资额为人民币 万元,占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 %第九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设立后,负责依法向公司股东签发盖有公司印章的出资证明书,并依法置备公司股东名册。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十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出资;第十一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第十

5、二条 不同意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不同意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在规定的7天期限内不购买该转让出资,视为同意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第十三条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第十四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住址)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应当撤换或采用背书方式变更出资证明书。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五条 股东会一、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二、本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

6、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关于聘任经理、副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的报告;5、审议批准执行董事报告;6、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7、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8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9、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10、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11、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决议;12、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3、修改公司章程。三、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四、本公司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2个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可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

7、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召开,执行董事有权建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五、本公司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由出资最多的股东或股东协商确定的人召集主持。六、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七、股东会对涉及本条第二款第8、11、12项内容的,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其他事项则应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八、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七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参加股东会议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并出具授权委托书。九、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六条

8、执行董事一、本公司依法设立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经股东会选举产生。二、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为3年,连选可以连任。在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三、执行董事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四、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1、负责召集并主持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拟订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7、拟订聘任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等事项的方案;8、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9、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和公司的

9、基本管理制度; 五、本公司设经理一人,经理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行使下列职权:1、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并报告工作;2、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3、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建议公司内部管理机构方案;5、起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草案,负责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实施,向执行董事报告执行情况;6、提请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外的管理人员。第十七条 本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的任期为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一、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

10、为进行监督;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二、本公司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法定代表人必须无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和身份。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设立之日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时,执行董事同时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11、:一、代表公司参加民事活动;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三、召集并主持股东会会议;四、监督检查执行股东会会决议实施情况;五、在发生不可抗力等重大事件时,可对公司一切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罢免权,但必须符合本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第二十四条 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接受本公司全体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第十章 公司的财务、会计第二十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依法经审查验证,于每年度结束后30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递交各股东。第二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10列入公司法

12、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不再提取。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上一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第二十七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财务由专人部门负责,设会计1人。(按照法律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资金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和利润分配表;公司必须提取百分之十的法定公积金和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法定公益金,经股东会决议还可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非经依法审查验证,不得分红。)第十一章 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第二十九条 公司遵守国家有关劳动

13、人事制度,职工实行聘用合同制。第三十条 公司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职工劳保福利和社会保险的规定。本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第十二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三十一条 本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和申请宣告破产时,应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实施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第三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时、本公司可以解散;一、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因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第三十四条 本公司进行清算时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至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

14、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报告经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后,在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第十三章 其他事项第三十六条 本公司经营期限为长期,从公司登记机关核准设立登记之日起计算。(营业期限由公司股东共同确定)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相抵触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三十九条 本公司名称、住所和经营范围等涉及公司设立登记事项的,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事项为准。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制订,并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并签字、盖章后生效;如修改公司章程,应经股东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形成决议。修改后的章程和股东会关于修改章程的决议,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201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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