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监督及行政监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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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监督及行政监督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是指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以外的社会公众的监督。常见的社会监督方式有社会公众监督、社会舆论监督和新闻媒体监督等。 (1)信息公开服务平台 现行条块分割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体制,很大程度上制约影响了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共享机制的建立。由于市场信息的不透明、不对称,行政监督机构无法全面掌 握招标投标市场信息,且传统的现场监督、书面报告审核等监督方式,无法有效约束招标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这是弄虚作假、捏造诬告等行为难以有效遏制的重 要原因。 随着电子信息技术和项目管理信息化的迅速发展,招标投标行业已经广泛意识到运用电子信息技术手段改进和完善招标投标制度是促进行业健康

2、、科学发展的必然趋 势。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制定并于2013年5月1日实施的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要求各地推动建立统一的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以此打破行业和地方分 割界限,推动市场信息一体化建设,为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招标投标当事人、社会公众、行政监督部门、监察机关等各方提供市场信息集中公开、动态共享服 务,依法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 (2)信息公开的环节和内容 招标投标信息公开环节一般包括信息采集、信息加工、信息审查、信息传输发布等几个环节。信息采集是指信息发布平台和机构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主动收集和交 换相关信息。招标投标采集的信息应该通过判别、筛选、分类、排序、分析等流程加工处理,使之能够

3、满足公开发布需要;同时,发布信息应当经过信息审查、网管 等相关责任人员审查验证,确保公开信息的正确、规范、安全并与保密要求不发生冲突。为建立招标投标市场信息公开透明机制,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三大平台对依法 必须公开的招标投标市场信息,应当及时规范交换和无偿提供动态公开共享服务;国家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公示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招标投标公开发布的主要信息有: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招标投标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理决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 依法可以公布的开标和评标结果、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公告等信息;招标投标相关主体和从业人员的资格能力、信用等市场公共信息。 行政监督

4、 行政机关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是招投标活动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规范和监督市场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重要职能。 1)行政监督的基本原则 政府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必然要须遵循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因此,行政监督需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职权法定原则。政府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依法实行。任何政府部门、机构和个人都不能超越法定权限,直接参与或干预招标投 标活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设立审批、核准、登记等涉及招投标的行政许可

5、事 项;已经设定的一律予以取消。对不属于行政监督管理范围内,而应由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自主决定的事项,行政机关不得凭借其行政权力违法进行干预(如:强令 招标人将采购项目交给行政机关指定的供应商、承包商;自行做出违反本法的行政性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本地区、本系 统的投标活动等),否则就是越权或滥用职权。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或者滥用职权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渎职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 责任。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

6、讼。 2)合理行政原则。政府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不偏私、不歧视;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是必要、适当的。 3)程序正当原则。政府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应当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4)高效便民原则。政府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无论是核准招标事项,还是受理投诉举报案件,都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7、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 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 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 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依照法律及行政法规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

8、的违 法行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是各级行政监督部门的权力,同时也是各级行政监督部门的重要职责。因此,各级行政监督部门的所有行政 活动必须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进行,职权法定、合法行政。 (3)行政监督的内容 从监督内容看,政府针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主要分为程序监督和实体监督两方面。程序监督,是指政府针对招标投标活动是否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实施的监 督;实体监督,是指政府针对招标投标活动是否符合招标投标法及有关配套规定的实体性要求实施的监督。法律在赋予行政机关审批权的同时,规定其相应的权 限和责任。因此行政监督部门应全面理解、掌握和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做

9、到依法行政、依法监督,严格区分行政监督权限,合理界定行政备 案与行政审批的界限,控制和规范自由裁量权,不越权越位,消除权力滥用,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 (4)行政监督方式 按照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政府有关部门主要通过核准招标方案和自行招标备案,受理投诉举报、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检查、稽查、审计、查处违法行为以及 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等方式对招标投标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另外一方面,也可以通过网上监督来实现,即政府有关部门利用网络技术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 理。如商务部就是通过“中国国际招标网”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过程监督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各项程序都需要在“中国国际招标网

10、”上进行。 招标代理机构是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者,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作为招标人、投标人、监管机构和评标专家之间联系的纽带,其代理行为的规范与否关系到 工程建设项目市场交易活动的健康发展。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形成了一整套严格的监管制度。招标代理机构作为招标投标 活动的市场主体之一,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是其应尽的义务。按照招标投标法及有关配套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商务部、 工信部等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各行业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并对其招标代理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目前,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虽然有 些主管部门取消了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审批或认定,如商务部取消了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批,工信部取消了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认定,财政 部取消了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等,但国家在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对代理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市场化的改革趋势必然导致招标代理市场竞争升级。如为了加 强监督管理,针对有违法行为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规定了“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条也明确规定,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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