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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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呼伦贝尔市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增强住房保障能力,落实条例的具体内容,结合呼伦贝尔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对象和范围: (一)呼伦贝尔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岗职工均应按照条例的规定,按月按比例主动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单位聘用外地户口的中方在职职工,未在户口所在地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也须为其在本市建立住房公

2、积金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第三条 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开设: (一)凡属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的单位均应到呼伦贝尔市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及中心下辖各管理部(以下简称“中心”) 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单位录用和调入职工,应当自录用或调入之日起 30日内到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调入转移手续。 新设立的单位必须按条例规定,自设立之日起 30日内到中心办理开户缴存登记手续; (二)办理缴存登记的具体程序是:办理账户设立的单位,到中心领取并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汇总表”(以下简称清册汇总表)和“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以下简称清册),并持单位开户申请书

3、及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到中心办理开户审批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四条 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清册汇总表 是单位在银行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依据,清册是清册汇总表的明细反映,是设立单位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依据。单位在编制清册汇总表和清册时,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确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和名单; (二)确定工资基数,并按照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分别计算职工个人和单位缴存额: 职工工资基数: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工

4、资基数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不含住房补贴)、福利费之和;企业单位的职工工资基数为计时工资(计件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不含住房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之和; 缴存基数:职工月工资收入比较稳定的单位,以职工上年度 12月份的工资基数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职工月工资收入波动较大的单位,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基数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一经确定,一年不变。领取基本生活费的职工,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可以按基本生活费计算; (三)单位按规定填制清册汇总表和清册,并加盖公章后,连

5、同填好的开户印鉴卡片、开户审批书在规定时间内交送中心。中心收到单位报送的清册汇总表、清册和印鉴卡审核无误后,为单位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和职工个人明细账并将清册汇总表盖章后退给单位一联。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汇缴: (一)住房公积金的第一次汇缴。 已建立账户的 单位在发薪日后五日内,依据“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填制“住房公积金汇缴书”一式三联及转帐支票,作为汇缴住房公积金的凭证,到中心办理缴存, 由中心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住房公积金正常月份的汇缴。各单

6、位在第一次缴交住房公积金后,以后月份的住房公积金汇缴操作规程同第一次汇缴相同。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有变动的,应及时填制“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管理中心与委托经办银行要每月对帐,确保无误; (三)职工和单位各按不低于缴存基数的 5%核定缴存额。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申请适当提高缴存比例。提高的具体比例,由中心报管委会审批; (四)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 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持相关批准文件到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经批准后20日内到中心办理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对于下岗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应予以转移或支取;暂时不能转移和支取的,原单位须在正

7、式撤销前将住房公积金在中心办理封存手续,由中心直接管理。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的催缴。除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困难单位外,各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逾期不缴或少缴的,根据条例第 38条之规定,由中心责令限期缴存,于单位发薪后的第六天向逾期单位发出“住房公积金汇缴逾期催缴通知书”。逾期仍不缴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的补缴。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补缴: (一)新增加职工或调入职工未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二)因故漏缴或错提住房公积金的; (三)由于其它原因应进行补缴的。 单位办理补缴时,应填写“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一式三联和“住

8、房公积金补缴清册”一式二份,连同开具的转帐支票一并送中心办理补缴手续。 第九条 单位撤消、破产或者解散的,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由单位或清算组比照所欠职工工资优先予以偿还。单位办理减缓住房公积金以后未缴部分,应视为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欠缴部分无法偿还的,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出具证明报中心核销欠缴额。单位清算方案未包括住房公积金清偿内容的,其欠缴额由中心予以核销。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的变更。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须填制“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一)职工调入或调出; (二)职工离退休或出国定居; (三)职工在职期间去世; (四)职工中断或恢复工资关系; (五)新参

9、加工作转正定级后的职工。 单位在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增加和销户支取时,应填制“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并依据中心受理盖章后的有关凭证,及时做出“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由单位和中心各存一份,作为变更后汇缴的依据。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中心审核、报批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可以申请暂时降低缴存比例: (一)因经营亏损,没有能力按规定比例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二)确无能力缴存,且欠缴数额超过年应缴额 3倍的; (三)职工工资收入低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且实发工资连续 12个月以

10、上低于正常工资标准70%的。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的缓缴。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可以申请在一定时期内办理缓缴: (一)企业严重亏损,并且连续六个月以上欠发职工工资,没有能力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二)企业因为不能清偿债务,由法院强制执行封存其主要财产和账户,至使企业无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第十三条 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期缴存的单位,应在单位缴存期前向中心提出预申报,并在预申报后一个月内召开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正式向中心提出申请。 经中心请示管委会 审核批准后办理缓缴手续;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额。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期缴存,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11、,批准期满,单位缴存仍有困难的,必须重新申请办理批准手续。 对于欠缴部分,其单位必须订出补缴计划,除单位加盖公章外,还须加盖工会委员会章,以确保补缴的有效性。 办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只缓缴单位缴存部分的,所代扣职工个人应缴部分,须正常到中心缴存;全部办理缓缴的,在缓缴期内住房公积金账户作封存处理。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缴交的封存与启封。 职工因故中断工资关系时,缴交住房公积金关系随之中断,其结余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仍保留在原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作封存处理。待工资关系恢复时作启封处理,再继续缴交住房公积金。无论封存还是启封,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时都应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第

12、十五条 其他规定: (一)对于内退、待岗、退养、提前离岗、提前退休的职工,单位仍须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对于收入低于市劳动部门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经本人和单位提出申请,管委会批准,可暂缓缴存; (二)企业转轨、改制后,由个人承包的,其原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须由承包人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属于终止劳动关系的,进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或封存;未终止劳动关系的,参照前款处理;对于新招聘录用和继续留用的职工,要按规定办理缴存手续; (三)因分立、合并或原单位破产后由新单位托管的,原单位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和转移手续;更换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自然信息的单位必须及时到中心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计划,由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编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后实施。 第六十九条 在本办法范围内发生纠纷时, 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 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七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由呼伦贝尔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自 发布之日起执行 。 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 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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