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薪酬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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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 林 市 福 满 年 餐 饮 有 限 公 司薪 酬 管 理 制 度编 制 人 : 批 准 人 :日 期 :2滨 州 仁 帆 食 品 有 限 公 司薪 酬 管 理 制 度一 、 目 的 : 为 体 现 公 司 能 者 上 、 平 者 让 、 庸 者 下 ; 公 开 、 公 平 、 公 正 ”的 纳 贤 机 制以 及 留 人 机 制 , 切 实 建 立 起 一 套 “选 人 、 育 人 、 用 人 、 留 人 ”的 人 力 资 源 管理 体 系 , 激 发 起 各 级 员 工 勤 奋 工 作 和 学 习 创 新 的 热 情 , 充 分 实 现 激 励 和 约 束相 结 合 的 目 的 , 特 制

2、 订 本 薪 资 制 度 。 二 、 遵 循 原 则 : ( 一 ) 公 平 性 原 则 : 外 部 公 平 性 、 内 部 公 平 性 、 个 人 公 平 性 ; ( 二 ) 竞 争 性 原 则 : 与 同 地 区 同 行 业 同 等 要 求 同 等 职 位 相 比 , 薪 酬 福 利具 有 竞 争 力 ; ( 三 ) 激 励 性 原 则 : 结 构 和 指 标 比 较 合 理 , 能 最 大 限 度 调 动 广 大 员 工 的积 极 性 ; ( 四 ) 经 济 性 原 则 : 按 “所 产 生 的 价 值 比 成 本 更 重 要 ”的 原 则 , 用 最少 的 钱 办 最 多 的 事 ;

3、( 五 ) 合 法 性 原 则 : 符 合 国 家 劳 动 法 和 其 它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 六 ) 简 单 实 用 原 则 : 公 司 主 要 采 用 岗 位 职 能 等 级 薪 资 制 , 并 附 以 生 产经 营 实 际 需 要 的 其 它 薪 资 分 配 办 法 。 三 、 制 定 依 据 : ( 一 ) 依 据 公 司 的 现 状 和 未 来 战 略 发 展 定 位 的 需 要 ; ( 二 ) 依 据 同 行 业 、 同 地 区 、 同 等 职 位 的 薪 酬 福 利 水 平 ; 3( 三 ) 依 据 员 工 付 出 劳 动 量 的 大 小 ; ( 四 ) 依 据 职

4、务 的 高 低 ; ( 五 ) 依 据 技 术 与 训 练 水 平 的 高 低 ; ( 六 ) 依 据 工 作 的 复 杂 程 度 ; ( 七 ) 依 据 年 龄 与 工 龄 ; ( 八 ) 依 据 劳 动 力 和 人 才 市 场 的 供 求 状 况 ; 四 、 适 用 范 围 : 本 方 案 适 用 于 公 司 全 体 员 工 , 但 特 殊 岗 位 需 另 行 制 定 的 除 外 。 五 、 管 理 机 构 : ( 一 ) 本 方 案 由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 实 施 、 调 整 、 修 改 、 解 释 。( 二 ) 如 遇 公 司 重 大 的 年 度 调 薪

5、 、 年 度 效 益 奖 金 分 配 等 问 题 时 , 需 由 人力 资 源 部 门 牵 头 与 相 关 部 门 共 同 制 定 。 ( 三 ) 在 日 常 工 资 核 算 中 , 由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负 责 员 工 出 勤 统 计 以 及 工 资计 算 。 六 、 薪 资 结 构 : ( 一 ) 基 本 薪 资 : 由 岗 位 职 能 等 级 薪 资 、 学 历 薪 资 、 技 能 薪 资 、 工 龄 工资 。 ( 二 ) 津 贴 : 电 话 津 贴 、 差 旅 津 贴 、 餐 费 津 贴 、 服 装 津 贴 。 ( 三 ) 奖 金 : 由 全 勤 奖 金 、 绩 效 奖 金 、

6、年 终 奖 金 。 ( 四 ) 提 成 : 车 间 计 件 提 成 、 业 务 提 成 。 ( 五 ) 特 聘 薪 资七 、 基 本 薪 资 : 4( 一 ) 公 司 职 务 体 系 如 下 :1、 主 管 职 务 体 系 : 总 经 理 、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 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助 理 、经 理 、 主 任 ; 副 经 理 、 副 主 任 ; 专 员 、 主 管 、 车 间 主 管 ; 组 长 、 班 长 ; 职 员 、员 工 ; 2、 技 能 职 务 体 系 : 高 级 会 计 师 、 高 级 工 程 师 ; 会 计 师 、 工 程 师 ; 助 理 会计 师 、 助

7、理 工 程 师 ; 3、 技 术 工 种 职 务 体 系 : 高 级 技 师 ; 技 师 ; 技 工 ; ( 二 ) 公 司 确 定 岗 位 职 位 等 级 共 8 个 级 别 1、 第 一 层 级 : 总 经 理 ; 2、 第 二 层 级 :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 副 总 经 理 、 高 级 工 程 师 、 高 级 会 计 师3、 第 三 层 级 : 总 经 理 助 理 、 经 理 、 主 任 、 高 级 工 程 师 、 高 级 会 计 师 4、 第 四 层 级 : 副 经 理 、 副 主 任 、 会 计 师 、 工 程 师5、 第 五 层 级 : 专 员 、 主 管 、 车 间 主

8、管 、 助 理 会 计 师 、 助 理 工 程 师6、 第 六 层 级 : 组 长 、 班 长 、 高 级 技 师 、 技 师7、 第 七 层 级 : 职 员 、 员 工 、 技 工8、 第 八 层 级 : 普 工 附 表 :岗 位 等 级 职 务 体 系 技 能 体 系第 一 层 级 总 经 理 -第 二 层 级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 副 总 经 理 ; 高 级 工 程 师 、 高 级 会 计 师第 三 层 级 总 经 理 助 理 、 经 理 、 主 任 高 级 工 程 师 、 高 级 会 计 师第 四 层 级 副 经 理 、 副 主 任 会 计 师 、 工 程 师第 五 层 级 专

9、员 、 主 管 、 车 间 主 管 助 理 会 计 师 、 助 理 工 程 师5第 六 层 级 组 长 、 班 长 高 级 技 师 、 技 师第 七 层 级 职 员 、 员 工 技 工第 八 层 级 普 工 -( 三 ) 各 职 务 体 系 对 应 的 岗 位 基 本 薪 资 规 定 如 下 : 1、 岗 位 职 能 等 级 薪 资 : 每 一 岗 位 均 根 据 岗 位 所 处 级 别 及 岗 位 固 有 特 点 给予 固 定 薪 资 , 同 一 级 别 因 岗 位 的 工 作 性 质 不 同 及 工 作 复 杂 程 度 的 不 同 设 置 五个 类 别 。 等 级薪 资 一 级 二 级 三

10、 级 四 级 五 级 六 级 七 级 八 级一 类 12000 9000 5000 4500 4000 2800 2500 2200二 类 11000 8000 4500 4000 3500 2500 2200 2000三 类 10000 7000 4000 3500 3000 2200 2000 1800四 类 9000 6000 3500 3000 2500 2000 1800 1600五 类 8000 5000 3000 2500 2000 1800 1500 14002、 技 能 薪 资 : 由 国 家 承 认 的 专 业 证 书 为 依 据 : 员 工 技 能 薪 资 的 等 级 由

11、 人 力资 源 部 门 根 据 员 工 的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 等 级金 额 月高 级 中 级 初 级 技 术 员高 600 200 120 100中 400 150 100 80低 200 100 80 5063、 学 历 薪 资 : 按 国 家 承 认 的 学 历 证 书 情 况 确 定 , 不 包 括 电 大 、 函 授 等 , 不包 括 培 训 类 的 学 历 证 书学 历 每 月博 士 ( 含 双 硕 士 ) 硕 士 ( 含 双 学 士 )本 科金 额 500 300 1004、 工 龄 工 资 : 不 分 层 级 按 年 累 计 , 十 年 封 顶 ; 年 限每 月 第 一

12、 年 第 二 年 第 三 年 第 四 年 第 五 年 第 六 年 第 七 年 第 八 年 第 九 年 第 十 年金 额 、 元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5、 特 聘 薪 资 : 招 聘 公 司 急 需 的 高 级 人 员 或 特 别 技 能 人 员 所 设 的 特 别 薪 资 ,泛 指 超 出 公 司 薪 酬 制 度 规 定 的 额 度 , 需 经 总 经 理 特 别 批 准 , 数 额 根 据 洽 谈 商定 。 ( 四 ) 基 本 薪 资 计 算 与 调 整 : 1、 基 本 薪 资 = 岗 位 职 能 等 级 薪 资 + 技 能 薪 资 + 学 历 薪

13、资 + 工龄 薪 资 。 特 聘 薪 资 不 包 括 以 上 部 分 。2、 员 工 的 调 动 、 升 迁 、 降 职 主 要 调 整 岗 位 职 能 等 级 薪 资 。 3、 年 终 考 核 提 薪 主 要 调 整 工 龄 薪 资 。 八 、 津 贴 : 7( 一 ) 电 话 津 贴 : 等 级 每 月一 级 二 级 三 级 四 级金 额 实 报 实 销 200-500 100300 50-150由 于 工 作 性 质 不 同 , 本 项 费 用 需 单 独 向 总 经 理 申 请 , 津 贴 不 计 入 工 资 总额 , 凭 单 据 报 销 , 超 标 自 付 、 欠 标 不 补 , 特

14、 殊 情 况 特 批 。 ( 二 ) 差 旅 津 贴交 通 费 标 准 : 1、 一 级 : 最 高 标 准 飞 机 经 济 舱 , 2、 二 级 : 最 高 标 准 高铁 , 3、 三 级 、 四 级 : 原 则 上 不 得 乘 坐 高 铁 ( 如 乘 坐 应 做 最 低 等 座 ) , 4、 五级 -八 级 : 有 员 工 要 出 差 , 需 坐 普 通 客 车 或 长 途 客 车 , 5、 凭 发 票 实 报 实 销 ,6、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 乘 坐 方 式 要 向 上 一 级 申 请 , 并 有 总 经 理 批 准 。住 宿 费 标 准 : 1、 一 级 : 最 高 标 准

15、为 200 元 标 准 间 ( 省 会 城 市 最 高 260元 ) , 2、 二 级 : 最 高 标 准 为 160 元 标 准 间 ( 省 会 城 市 最 高 200 元 ) , 3、 三级 、 四 级 : 最 高 标 准 为 100 元 标 准 间 ( 省 会 城 市 最 高 160 元 ) , 4、 五 级 八 级 : 最 高 标 准 为 60 元 一 床 铺 ( 省 会 城 市 最 高 100 元 ) , 5、 凭 发 票 实 报 实销 , 6、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需 总 经 理 批 准 。餐 费 标 准 : 1、 一 级 : 80 元 天 , 2、 二 级 : 50 天 ,

16、3、 三 级 、 四 级 :30 天 , 4、 五 级 八 级 : 30 天 。( 三 ) 餐 费 津 贴1、 出 差 津 贴 : 参 照 差 旅 津 贴 餐 费 标 准2、 公 司 员 工 食 堂 餐 费 : 三 餐 公 司 免 费 提 供( 四 ) 服 装 津 贴81、 车 间 员 工 工 作 服 : 由 员 工 以 交 押 金 的 方 式 领 取 , 工 作 满 一 年 的 员 工 ,退 还 押 金 , 服 装 费 由 公 司 承 担 。 反 之 工 作 未 满 一 年 离 职 , 服 装 必 须 保 持 清 洁退 还 公 司 , 公 司 将 返 还 押 金 , 如 服 装 遗 失 或

17、破 损 不 能 使 用 将 有 其 本 人 承 担 。2、 后 勤 员 工 的 工 作 服 规 定 同 上 。( 五 ) 健 康 体 检1.公 司 全 体 员 工 按 照 国 家 相 关 规 定 , 必 须 办 理 健 康 证 。2.健 康 证 由 员 工 本 人 或 公 司 统 一 组 织 在 上 岗 前 到 疾 控 中 心 体 检 办 理 。3.办 理 健 康 证 费 用 由 其 本 人 承 担 , 但 在 公 司 持 续 工 作 满 半 年 后 , 予 以全 额 报 销 ( 必 须 由 其 本 人 持 发 票 ) 。 如 工 作 未 满 半 年 离 职 的 员 工 , 健 康 证 费用

18、公 司 将 不 予 报 销 。4.健 康 证 有 效 期 限 为 一 年 , 在 公 司 工 作 的 一 年 员 工 , 续 检 费 用 由 公 司支 付 。九 、 奖 金 : ( 一 ) 全 勤 奖 金 : ( 本 奖 金 适 用 于 四 级 及 以 下 员 工 ) 1、 为 鼓 励 员 工 满 勤 工 作 , 特 设 全 勤 奖 金 。2、 全 月 病 、 事 假 超 过 半 天 或 以 上 者 , 扣 发 全 部 全 勤 奖 金 。 3、 只 要 有 旷 工 , 扣 发 全 部 全 勤 奖 金 。 4、 中 途 到 职 者 , 依 日 数 比 给 付 。 5、 中 途 离 职 者 , 不

19、 予 给 付 。 6、 当 月 累 计 迟 到 、 早 退 三 次 以 上 者 , 不 予 付 。 ( 二 ) 绩 效 奖 金 : ( 适 合 于 全 体 人 员 ) 1、 员 工 绩 效 奖 金 根 据 月 度 绩 效 考 核 成 绩 分 配 。 2、 员 工 试 用 期 不 予 评 定 绩 效 奖 金 。 93、 绩 效 奖 金 考 核 只 针 对 基 本 薪 资 部 分 , 不 包 括 其 他 项 。( 三 ) 年 度 效 益 奖 金 : ( 适 用 于 公 司 五 级 以 上 员 工 并 且 不 包 括 车 间 提 成 和业 务 提 成 员 工 )1、 对 于 工 作 未 满 半 年

20、的 员 工 不 予 发 放 年 度 效 益 奖 金 。 2、 对 于 年 度 工 作 受 到 三 次 ( 含 三 次 ) 以 上 警 告 处 分 且 全 公 司 通 报 批 评的 员 工 不 予 发 放 年 度 效 益 奖 金 。 3、 对 于 年 度 工 作 受 到 一 次 ( 含 一 次 ) 以 上 记 过 处 分 且 全 公 司 通 报 批 评的 员 工 不 予 发 放 年 度 效 益 奖 金 。 4、 对 于 年 度 累 计 旷 工 超 过 三 天 ( 含 三 天 ) 的 员 工 , 不 予 发 放 年 度 效 益 奖金 。 5、 对 于 年 度 累 计 请 假 超 过 十 五 天 (

21、 含 十 五 天 ) 的 员 工 , 不 予 发 放 年 度 效益 奖 金 。 6、 对 于 年 度 考 核 平 均 成 绩 低 于 七 十 分 ( 含 七 十 分 ) 的 员 工 , 不 予 发 放 年度 效 益 奖 金 。 7、 年 度 效 益 奖 金 只 适 用 于 公 司 五 级 以 上 员 工 并 且 不 包 括 车 间 提 成 和 业 务提 成 员 工 。 8、 年 度 效 益 奖 金 具 体 发 放 办 法 另 行 规 定 。十 一 、 提 成 : 车 间 提 成 和 业 务 提 成 有 相 关 部 门 按 实 际 情 况 单 独 制 定 。 十 二 、 特 殊 情 况 下 薪

22、资 计 发 : ( 一 ) 有 薪 假 期 , 公 司 按 薪 资 标 准 发 放 。 ( 二 ) 其 他 : 101、 病 假 : 假 期 薪 资 、 津 贴 减 半 发 放 , 病 假 半 日 ( 含 半 日 ) , 以 上 扣 发当 月 全 部 全 勤 奖 金 。 2、 事 假 : 扣 发 假 期 薪 资 、 津 贴 。 事 假 半 日 ( 含 半 日 ) 以 上 扣 发 当 月 全部 全 勤 奖 金 。 3、 旷 工 : 扣 发 当 日 薪 资 、 津 贴 、 扣 发 当 月 全 部 全 勤 奖 金 , 并 按 公 司 出勤 规 定 旷 工 一 次 罚 款 50 元 , 连 续 旷 工

23、 3 日 或 一 个 月 内 累 计 旷 工 3 日 ( 含 3日 ) 以 上 者 按 自 动 离 职 处 理 。 4、 迟 到 、 早 退 : 每 迟 到 或 早 退 一 次 罚 款 10 元 , 当 月 迟 到 或 早 退 超 过 三次 者 按 旷 工 一 天 处 理 。 5、 新 进 员 工 工 作 未 满 3 个 工 作 日 离 职 者 , 不 予 结 算 工 资 。 6、 未 按 规 定 申 办 离 职 手 续 , 暂 时 停 发 薪 资 , 具 体 见 用 工 管 理 规 定 。十 三 、 薪 资 支 付 : ( 一 ) 支 付 时 间 : 1. 公 司 采 用 月 薪 制 , 薪 资 计 算 时 间 由 当 月 1 日 至 31 日 。 2. 当 月 薪 资 于 下 月 1520 日 发 放 , 如 遇 节 假 日 顺 延 。 3. 公 司 因 特 别 原 因 不 得 已 延 缓 工 资 支 付 时 , 应 通 知 员 工 , 并 确 定 延 缓 支付 的 日 期 。 ( 二 ) 支 付 形 式 : 1、 采 取 银 行 转 帐 的 形 式 。 2、 工 资 计 算 时 如 产 生 小 数 , 四 舍 五 入 取 成 整 数 。 ( 三 ) 支 付 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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