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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纽斯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分析测定误差限度管理规程颁发部门质量部 新订 修订 复审 页码 第 1 页 共 1 页文件性质技术文件 管理文件 操作文件 文件编码 ZL-SMP-025-01起草 年 月 日审查 年 月 日批准 年 月 日执行日期 年 月 日依据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17405-1998分发部门质量部一、目 的:规定了分析测定误差限度的要求。二、适用范围:适用于 QC 实验室定量分析。三、职 责 者:由质量部 QC 严格执行。四、内
2、 容:1 所有检品在进行定量分析时,必须执行此程序所规定的误差限度。2 含量测定必须平行测定两份,平行实验结果应在允许的相对偏差限度之内,以算术平均值作为测定结果。如两个结果相对偏差在限度之外,若一份合格,另一份不合格不能取其平均值,应重新测定。相对偏差=(测得值平均值)/平均值100%3 取供试品量,不得超过规程中规定量的10%。4 误差限度:4.1 容量分析法最大允许相对偏差不得超过 0.3%。4.2 重量法最大允许相对偏差不得超过 0.5%。4.3 氮测定法最大允许相对偏差不得超过 1%。4.4 氧瓶燃烧法最大允许相对偏差不得超过 0.5%。4.5 提取法最大允许相对偏差不得超过 3%。4.6 仪器分析法最大允许相对偏差不得超过 2%。4.7 滴定液最大允许相对偏差不得超过 0.1%;标定和复标者之间的相对偏差不得过 0.15%。4.8 恒重前后两次称重不超过 0.3mg。4.9 干燥失重最大允许相对偏差不超过 2%。4.10 中药材测定水分,以连续两次称重的差异不超过 5mg 为烘干终点;西药测定水分,以连续两次称重的差异不超过 0.3mg 为烘干终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