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JM 0009 S-2022 藏拓曼伊牌配制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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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Q/JM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JM 0009S-2022藏拓曼伊牌配制酒2022-01-13 发布2022-01-13 实施贵州省遵义市金马酒业有限公司发 布Q/JM 0009S-2022I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24技术要求.25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46检验规则.46.3出厂检验.47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4Q/JM 0009S-2022II前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本公司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标准,并结合产品特性,按照GB/T 1.1-2020 标准化工

2、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要求,起草藏拓曼伊牌配制酒标准作为生产、检验、贸易、仲裁的依据。本文件由贵州省遵义市金马酒业有限公司提出。本文件起草单位:贵州省遵义市金马酒业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桂岚、祝晓云、舒韬。Q/JM 0009S-20221藏拓曼伊牌配制酒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贵州省遵义市金马酒业有限公司藏拓曼伊牌配制酒(配制酒)的技术要求及检验方法,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储存要求。本文件适用于贵州省遵义市金马酒业有限公司按本标准第3章规定生产的藏拓曼伊牌配制酒。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

3、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6.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糖精钠GB 1886.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又名甜蜜素)GB 27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

4、糖精钠的测定GB 5009.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GB 5009.9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GB 5009.2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GB 5009.26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醇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95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卫生规范DBS52/042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铁皮石斛叶(干叶)DB52/T 464山药GH/T 1159山楂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

5、法关于批准玛咖粉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原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13号)关于批准金花茶、显脉旋覆花(小黑药)等5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0年第9号)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原卫生部公告2012年 第17号)原卫生部关于养殖梅花鹿副产品作为普通食品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128号)关于批准塔格糖等6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年第10号)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Q/JM 0009S-20222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藏拓曼伊牌配制酒是指藏拓曼伊牌藏域二十一宝酒(配制酒)、藏拓曼伊牌苗王千岁酒(配制酒)

6、、藏拓曼伊牌藏源贡酒(配制酒)的统称。3.2藏拓曼伊牌藏域二十一宝酒(配制酒)以优质白酒、玛咖粉、雪莲培养物、沙棘、蛹虫草、火麻仁、紫苏籽、玉竹、黑枸杞、蝮蛇、乌梢蛇、阿胶、茯苓、人参(人工种植)、牡蛎、黄精、山药、桑椹、葛根、鹿鞭(养殖梅花鹿)、鹿血(养殖梅花鹿)、铁皮石斛叶、加入(或不加入)糖精钠、甜蜜素等食品添加剂,经浸泡、过滤、勾兑、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藏拓曼伊牌藏域二十一宝酒(配制酒)3.3藏拓曼伊牌苗王千岁酒(配制酒)以优质白酒、玉竹、黑枸杞、黑枣、肉桂、马齿苋、蝮蛇、乌梅、乌梢蛇、火麻仁、阿胶、蛹虫草、人参(人工种植)、雪莲培养物、紫苏籽、茯苓、牡蛎、黄精、枳椇子、决明子、蒲公英

7、、百合、玛咖粉、山药、山楂、桑椹、桃仁、酸枣仁、葛根、沙棘、鹿鞭(养殖梅花鹿)、鹿血(养殖梅花鹿)、铁皮石斛叶、杏仁、荷叶、桔梗、加入(或不加入)糖精钠、甜蜜素等食品添加剂,经浸泡、过滤、勾兑、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藏拓曼伊牌苗王千岁酒(配制酒)。3.4藏拓曼伊牌藏源贡酒(配制酒)以优质白酒、玛咖粉、雪莲培养物、沙棘、蛹虫草、火麻仁、紫苏籽、玉竹、黑枸杞、黑枣、肉桂、马齿苋、蝮蛇、乌梅、乌梢蛇、阿胶、茯苓、人参(人工种植)、牡蛎、黄精、枳椇子、决明子、蒲公英、百合、山药、山楂、桑椹、桃仁、酸枣仁、葛根、鹿鞭(养殖梅花鹿)、鹿血(养殖梅花鹿)、铁皮石斛叶、杏仁、荷叶、桔梗加入(或不加入)糖精钠、甜

8、蜜素等食品添加剂,经浸泡、过滤、勾兑、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藏拓曼伊牌藏源贡酒(配制酒)。4技术要求4.1原料及食品添加剂要求4.1.1铁皮石斛叶(干叶):应符合 DBS52/042 的要求。4.1.2山楂:应符合 GH/T 1159 的要求。4.1.3山药:应符合 DB52/T 464 的要求。4.1.4白酒:应符合 GB 2757 的要求。4.1.5玛咖粉:应符合原卫生部公告(2011 年第 13 号)的要求。4.1.6雪莲培养物:应符合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0 年第 9 号)的要求。4.1.7人参(人工种植):应符合原卫生部公告(2012 年 第 17 号)的要求。Q/JM 0009S-

9、202234.1.8鹿鞭、鹿血:应符合原卫生部(卫监督函20128 号)的要求。4.1.9蛹虫草:应符合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 年第 10 号)的要求。4.1.10阿胶、沙棘、火麻仁、紫苏籽、玉竹、蝮蛇、乌梢蛇、茯苓、牡蛎、黄精、桑椹、葛根、黑枣、肉桂、黑枸杞、马齿苋、乌梅、决明子、蒲公英、桃仁、酸枣仁、枳椇子、百合、杏仁、荷叶、桔梗:应符合原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51 号)及相应食品安全标准要求。4.1.11食品添加剂 糖精钠:应符合 GB 1886.18 的要求。4.1.12食品添加剂 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又名甜蜜素):应符合 GB 1886.37 的要求。4.1.13生产用水:应符合

10、 GB 5749 的规定。4.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感官清亮透明,久置允许有少量沉淀及悬浮物将样品置于洁净透明的器皿中,在自然光下,先检查色泽、形态及异物,最后闻样品气味及品尝样品滋味。色泽具有该品应有颜色气味具有相应添加的动、植物香气和复合香口味醇和、舒顺谐调,酒体完整4.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酒精度a(20)/(%vol)25-58GB 5009.225甜蜜素/(g/kg)0.65GB 5009.97糖精钠/(g/kg)0.15GB 5009.28甲醇b/(g/L)0.6GB 5009.266氰化物b(以HCN计)/(mg/L)7.5GB

11、 5009.36铅(以Pb计)/(mg/kg)0.2GB 5009.12注a酒精度标示值与实测值不超过2%vol。b甲醇、氰化物指标按100%酒精度折算。4.4其它污染物及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 2762 及 GB 2761 的规定。4.5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4.6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的规定。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检测。Q/JM 0009S-202245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8951的规定。6检验规则6.1组批同日生产和包装,且同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2抽样批量在 1000 瓶以下时,按 2%的比例随机抽取检验用样品;批量在 100

12、00 瓶以下时,按 1%的比例抽样;10000 瓶以上,按 0.5%的比例抽取检验用样品,抽样量不少于 2L,样品分为 2 份,一份检验,一份备查。6.3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酒精度、甲醇、净含量。6.4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中第4.2-4.6条规定的全部项目,型式检验在下列情况下亦应进行:a)新产品鉴定投产时;b)原料、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影响产品质量时;c)连续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6.5判定规则出厂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

13、品。出厂检验项目不符合本标准时,应对留存的同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目的复验,判定结果以复验结果为准。7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7.1标志、标签7.1.1产品包装应有明显标志,储运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1.2食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757 第 4 章的规定。7.1.3食品标签应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7.2包装7.2.1内包装,采用玻璃瓶装,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7.2.2外包装,用瓦楞纸箱包装。纸箱上标明食品名称、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及数量等。7.3运输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Q/JM 0009S-20225运。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野蛮装卸、撞击、挤压。7.4贮存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包装箱底部应有垫有材料,离墙离地保存,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储存。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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