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4∕T 2387-2021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山西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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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01.040.03CCS A 0014山西省地方标准DB 14/T 2387202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2021-12-28 发布2022-03-28 实施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 14/T 23872021I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基本原则.25事项梳理.26服务指南编制.37信息公开.38事项办理.39监督、评价与改进.4附录 A(资料性)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公共服务事项清单.5附录 B(资料性)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示例.12参考文献.15DB 14/T 23872021II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

2、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并监督实施。本文件由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社会保险局、山西容创科技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蒲伟、白云鹤、张淑霞、胡丽虹、安乐、张文军、段容谷、张莉。DB 14/T 23872021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公共服务事项梳理、服务指南编制、信息公开、事项办理和监督、评价与改进。本文件适用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公共服务事项的办理。

3、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32169 政务服务中心运行规范GB/T 36114-2018 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服务指南编制规范GB/T 39554.1-2020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及实施清单 第1部分:编码要求GB/T 39735 政务服务评价工作指南3术语和定义GB/T 36114-201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公共服务事项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许可事项之外,直接面

4、向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的授益性事项。事项清单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实施主体对实施的公共服务事项进行细化梳理形成的结果。服务指南为服务对象申办相关事项提供指引,明确事项办理要求的规范性文件。来源:GB/T 36114-2018,3.4容缺受理DB 14/T 238720212针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部分资料不规范的事项,可先予以受理,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补齐。4基本原则统一原则在省、市、县三级推进公共服务事项名称、编码、依据、类型等基本要素统一,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线下办事窗口开展的服务事项一致,办理标准一致。公开透明全面公开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和

5、服务指南,实现公共服务事项可追溯、可核查。便民高效以客户需求为导向,充分利用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手段,优化公共服务事项办理流程、简化办理环节、减少申请材料、缩 短办理时限,为服务对象提供便利化服务。5事项梳理事项清单5.1.1梳理形成全省统一的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包括但不限于事项名称(主项名称和子项名称)、设定依据、办理层级等要素。全省公共服务事项清单见附录A。5.1.2逐步梳理编制“跨省通办”、“全省通办”等事项清单。5.1.3事项梳理实行动态管理,涉及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发生变化,事项清单及服务指南做相应调整。事项实施编码5.2.1编码规则事项实施编码是公共服务事项的唯一标识

6、代码,不同实施主体(如省、市、县各级)行使的相同服务事项,编码应统一。事项实施编码共31位,由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位行使层级代码以及12位基本目录编码三部分组成,各部分编码规则按照GB/T 39554.1-2020执行。编码结构见图1。图 1事项编码结构图5.2.2事项调整后的编码DB 14/T 238720213应依据服务事项新增、取消、合并、下放等调整变更情况,动态调整服务事项编码,调整后的事项编码按照GB/T 39554.1-2020 8.2做调整。6服务指南编制对所有公共服务事项编制服务指南,并在线上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线下办事窗口公开。事项服务指南编制应规范统一,按照GB/

7、T 36114-2018 5.2 设置要素,主要包括事项名称、编码、办件类型、设定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条件、办结时限、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形式、咨询方式、监督投诉方式等要素。服务指南示例见附录 B。事项服务指南应内容完整、准确、全面,线上线下规定统一。7信息公开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服务事项信息。应通过门户网站、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窗口展示牌、服务告知单等线上线下多渠道多媒介对公共服务事项信息进行公开,内容包括:a)事项基本信息,如事项名称、设立依据、办理层级等;b)事项办理信息,如办理主体、办理流程、办理方式、办理时限、申请材料及示范文本、

8、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办理情况和结果告知等;c)监督投诉信息,如“好差评”、投诉受理单位、投诉电话、投诉邮箱等;d)咨询查询信息,如网上咨询、现场咨询、电话咨询等;e)其他需公开的信息。公开的内容应简单明了、通俗易懂。事项信息公开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及时更新。8事项办理办理方式提供的办理方式主要有现场办理、网上办理。受理申请8.2.1现场受理服务对象到经办机构窗口提出事项办理申请,窗口人员提供以下现场受理服务:窗口人员及时接待,并提供相应的申请表格和示范文本;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人员应当场登记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人员应当场予以指正,服务对象更正后予以登记受

9、理;对不能当场补齐或更正的申请事项,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事项,应及时出具事项申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符合容缺受理条件的事项,在服务对象作出容缺受理承诺后予以受理。DB 14/T 2387202148.2.2网上受理8.2.2.1服务对象通过网上服务平台注册/登录,选择服务事项,按服务指南填写申请信息,上传申请材料;平台给予申请提交是否成功提示,并通过有效方式及时提醒。8.2.2.2服务平台接到服务对象提交的申请材料后,确定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受理要求,作出以下处理意见:符合受理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将受理的决定即时反馈给服务对象,同时将申请材料

10、流转给相应部门办理;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平台给出需补齐补正的申请材料信息,服务对象按要求补齐补正后,参照上一步骤执行,服务对象也可通过短信或移动终端等获得网上受理情况的相关信息;需核验材料的办事事项,通知服务对象携带原件材料到受理窗口进行核验。审核办结8.3.1服务对象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有效性做出承诺。8.3.2服务机构对受理的材料进行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及实质性审查,出具审查意见。8.3.3只需进行形式要件审核的服务事项,受理窗口工作人员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场办结,出具办理结果;不能当场办结的,应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审核办结。8.3.4经审查不具备批准条件的,服务机构应详细给出不予办理理由或改

11、正意见。8.3.5采用容缺受理的事项,待服务对象在承诺期限内补齐补正容缺材料后审核办结。服务对象未在承诺期限内补齐补正容缺材料的,按退办件处理。8.3.6网上受理审核的事项,办理结果通过网上和移动终端即时向服务对象反馈,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8.3.7办结的服务事项,应按规定给出办理结果文书,包括相关批文、证照等。8.3.8依法应缴费(税)的服务事项,服务机构应在批准决定做出后,根据收费标准通知服务对象缴费并提供多种支付方式,收到缴费回执向服务对象提供缴费票据。结果送达根据服务对象需求,服务机构提供现场递交、邮寄、在线下载打印等方式送达结果。资料归档事项办理过程的资料应按规定进行整理归档,保

12、障服务对象的信息安全和信息可追溯可查询。9监督、评价与改进服务机构应健全“好差评”评价、监督投诉、整改、反馈全流程闭环工作机制,主动接受监督与评价,及时反馈投诉意见并给出更正或说明。服务评价工作宜按照 GB/T 39735 开展。评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服务事项管理、办事流程、服务规范、服务效率、便民度、服务平台的便捷性、完善性以及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等。可采用自我评价、服务对象满意度评价、第三方评价、管理机构评级、监督机关评价或多方评价相结合的方式。根据评价结果,不断改进服务方式,优化服务流程,提供更多的便民服务,并持续提升服务质量。DB 14/T 238720215AA附录A(资料性)山西省人

13、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社会保险服务事项)见表A.1。表 A.1 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社会保险服务事项)主项子项社会保险登记企业社会保险登记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工程建设项目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参保单位注销职工参保登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社会保险参保信息维护单位(项目)基本信息变更个人基本信息变更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失业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社会保险缴费申报缴费人员增减申报社会保险缴费申报与变更社会保险费延缴申请社会保险费断缴补缴申报社会保险费欠费补缴申报社会保险费缴纳社会保险费缴纳社会保险参保

14、缴费记录查询单位参保证明查询打印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养老保险服务职工正常退休(职)申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职工提前退休(退职)申请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提前退休申请非因工致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提前退休申请暂停养老保险待遇申请恢复养老保险待遇申请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遗属待遇申领病残津贴申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DB 14/T 238720216表A.1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社会保险服务事项)(续)主项子项养老保险服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互转申请城镇职工基本养

15、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军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多重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退费工伤保险服务工伤事故备案用人单位办理工伤登记变更工伤登记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工伤预防项目申报协议医疗机构的确认协议康复机构的确认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的确认异地居住就医申请确认异地工伤就医报告旧伤复发申请确认转诊转院申请确认工伤康复申请确认工伤康复治疗期延长申请辅助器具配置或更换申请辅助器具异地配置申请停工留薪期确认和延长确认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申报住院伙食补助费申领统筹地区以外交通、食宿费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申报伤残待遇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

16、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核销劳动能力鉴定费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变更DB 14/T 238720217表A.1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社会保险服务事项)(续)主项子项失业保险服务失业保险金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职业培训补贴申领职业介绍补贴申领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申领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价格临时补贴申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稳岗返还(稳岗补贴)申领技能提升补贴申领企业年金方案备案企业年金方案备案企业年金方案重要条款变更备案企业年金方案终止备案社会保障卡服务社会保障卡申领社会保障卡启用社会保障卡应用状态查询社会保障卡信息变更社会保障卡密码修改与重置社

17、会保障卡挂失与解挂社会保障卡补领、换领、换发社会保障卡注销企业年金管理合同备案企业年金单一计划管理合同备案职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备案职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备案DB 14/T 238720218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就业创业服务事项)见表A.2。表 A.2 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就业创业服务事项)主项子项就业信息服务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开业指导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就业失业登记失业登记就业登记就业创业证申领创业服务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对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施就业援助就业困难人员

18、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求职创业补贴申领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奖补申领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服务高等学校等毕业生接收手续办理就业见习补贴申领求职创业补贴申领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向社会购买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成果DB 14/T 238720219公共服务事项清单(人事人才服务事项)见表A.3。表 A.3 公共服务事项清单(人事人才服务事项)主项子项职业培训职业培训补贴申领生活费补贴申领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服务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备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方案、招聘信息审核备案事业单位拟聘人员备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再

19、申诉办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相关证明提供政审(考察)服务存档人员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和技能等级认定服务管理申报职业技能鉴定遗失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补发申请境外就业和对外劳务合作人员换发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更正职业资格证书信息申请高技能人才服务为高技能领军人才设立服务窗口,提出相关服务申请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申办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博士后设站申报职称申报评审及证书管理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

20、人员职业资格)注册建筑师监理工程师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翻译专业资格(笔译、口译)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一级注册计量师、二级注册计量师注册设备监理师DB 14/T 2387202110表A.3公共服务事项清单(人事人才服务事项)(续)主项子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注册测绘师建造师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初级、中级)执业药师(药学、中药学)注册城乡规划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管理服务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管理服务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劳动关系服务事项)见表A.4

21、。表 A.4 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劳动关系服务事项)主项子项劳动关系协调劳动用工备案集体合同审查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其他服务事项)见表A.5。表 A.5 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其他服务事项)主项子项信访信访事项提出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DB 14/T 2387202111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示例见表A.6。表 A.6 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示例主项子项设定依据办理层级社会保险登记企业社会保险登记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

22、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59 号)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3.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86 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4.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 号)第七条: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时,登记部门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5.山西省企业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晋

23、劳社厅发200798号);6.山西省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经办业务规程(试行)(晋社统征办20121 号)第五条。省、市、县社会保险缴费申报缴费人员增减申报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2.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0号)第四条: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3.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

24、2 号)第十四条:参保人员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参保单位应当在 30 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登记业务。4.山西省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经办业务规程(试行(晋社统征办20121 号)第六条。省、市、县DB 14/T 2387202112附录B(资料性)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示例社会保险缴费申报与变更办事指南社会保险缴费申报与变更办事指南一、事项名称:社会保险缴费申报与变更(机关事业)二、项目编码:1114000001215017XH20020140030021114000001215017XH2002014003002三、事项类型:社会保险服务四、事项简述:参保单位应每年统计上年度

25、本单位及参保人员的工资总额,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五、设立依据:1.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594 号)第十六条;2.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统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682号);六、办理材料:1.缴费基数申报填写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工资总额申报表,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本人签字2.缴费基数变更填写山西省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表,修改的基数需按月基数填写,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经办人签字。七、办理方式:现场、网上经办八、办理时限:即来即办九、结果送达方式及时限:当场送达十、收费依据及标准:无十一、办事时间

26、:工作日 9:00-12:0013:00-17:00(周五下午除外)十二、办理机构及地点:省社保局业务大厅十三、咨询查询途径:省社保局业务大厅,地址:太原市长风商务区谐园路 5 号,电话:0351-4152880、网上经办系统。十四、监督投诉渠道:现场、电话:0351-4153131十五、文书格式:附件1、附件2DB 14/T 2387202113B附件 1: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工资总额申报表年度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工资总额申报表年度单位名称(章):社会保险登记编号:单位:元序号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工资起止月份年工资总额月平均工资本人签字备注起始月终止月序号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工资起止

27、月份年工资总额月平均工资本人签字备注起始月终止月1234单位工资总额单位工资总额-申报单位意见本申报单位已熟知国家和省的有关社会保险的政策、法律和法规,并承诺所提供的报表和申报的数据是真实、准确的,个人年工资总额和月平均工资已在单位进行过公示。对因申报不实而造成的一切后果,本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申报单位已熟知国家和省的有关社会保险的政策、法律和法规,并承诺所提供的报表和申报的数据是真实、准确的,个人年工资总额和月平均工资已在单位进行过公示。对因申报不实而造成的一切后果,本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说明:“年工资总额”一项严格按照省人社厅关于

28、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统筹项目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682 号)规定的项目内的实际收入之和填写;“单位工资总额”指单位全部参保人员“年工资总额”、“月平均工资”的合计说明:“年工资总额”一项严格按照省人社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统筹项目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682 号)规定的项目内的实际收入之和填写;“单位工资总额”指单位全部参保人员“年工资总额”、“月平均工资”的合计。DB 14/T 2387202114 附件2山西面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信理变更表位名称a院位蝙号个人骗哥娘名公民身f暗号码青在下.,目。选择人.障:t口在职人回口理体人回变更.目变更菌肉草变更后肉草.旅富咀明的情,单位负责人吁#人.月自司月曰斗.,.下由挂悻野#枫掏咂写回审人罩在重人门负责人签名签名:签名:年月百年月百年月召DB 14/T 2387202115参考文献【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2】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27号)【3】关于印发山西省全面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6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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