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中介机构内部控制指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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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中介机构内部控制指引总则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内部会计控制业务经营控制组织架构控制计算机系统控制内部控制的监督与纠正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中介机构内部运行,防范经营风险,促进保险中介机构安全稳健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的内部控制是指保险中介机构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评价的动态过程和机制.第三条 保险中介机构内部控制的目标为:(一)保证国家法律法规,保险监管规章和保险中介机构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二)保证保险中介机构发展战略的全面实施和经营目标的充分实现;(三)保证保险中介机构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四)保证保险中介机构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五)保证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及其他管理信息的及时,完整和真实 .第四条 保险中介机构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为:(一)合法性.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二)系统性.内部控制应当渗透到保险中介机构的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部门,岗位和人员.(三)审慎性.内部控制应当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保险中介机构的经营管理尤其是设立新的分支机构时,应当体现“内控优先“ 的要求.(四)有效性.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确保真正落到

3、实处 ,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内部控制的专设职能机构或人员应在组织中享有必要的地位.(五)制衡性.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 相互监督.(六)经济性.内部控制应遵循成本效益原则,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理想的控制效果 .第五条 保险中介机构在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时,应当与自身的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和风险特点相适应,有步骤,有重点地建立健全相关职能机构,短期内不能到位的,应当设置专人履行相应的职能.第六条 保险中介机构的负责人对本机构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第二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第七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建立良好的法人

4、治理,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制衡机制,为内部控制的实施提供必要的前提条件.第八条 保险中介机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充分认识到自身对内部控制所承担的责任.董 事会负责审批保险中介机构的总体经营战略和重大决策,确定保险中介机构可以接受的风险水平,批准各项业务的决策,制度和程序,配合监事会,内部审计委员会 或类似专设内控岗位和人员,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监督.董事会应当定期与管理层讨论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及时审查经理层或审计机构提供的内部控制评估报 告,督促经理层采取整改措施.经理层负责执行董事会批准的各项战略,决策,规章和制度,负责建立授权和责任明确,报告关系清晰的组织

5、结构,建立识别,计量和管理风险的程序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采取措施纠正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保险中介机构不设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或执行合伙人行使相关职能.第九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培育良好的企业精神和健康的企业文化,提高全体员工的职业操守和诚信意识,激励和督促全体员工合法合规经营.第十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制定和实施科学的识别,评估,监测和管理风险的制度,程序和方法,以保证风险管理和经营目标的实现.第十一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涵盖各项业务的,全系统的风险管理系统,确保对经营风险进行持续的监控.第十二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当针对各项业务制定全面,系统,成文的管理制度

6、和运作程序,避免因经理层的变更而影响其连续性和稳定性.第十三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内部控制的事后评价制度,定期对内部控制的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进行反馈和评估,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保险监管规章,保险中介机构经营状况以及市场环境的变化适时进行修订.第十四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当明确划分相关部门之间,岗位之间,上下级机构之间的职责,建立责任明确,相互制衡的监督制约机制.第十五条 保险中介机构设有分支机构的,应当根据各级机构和各业务部门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管理能力和业务发展需要建立相应的授权体系,实行统一法人管理和法人授权;授权应适当,明确,并采取书面形式.第十六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当根据不同的工作岗位及其

7、性质,授予其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各个岗位应当具备正式,成文的岗位职责说明和清晰的报告关系.第十七条 保险中介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上级机构的决策,在权限范围内合规开展经营.第十八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记录,建立完整的会计,统计和业务档案并妥善保管,确保原始记录,合同和各种报表资料的真实,完整.第十九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措施及时,有效.第二十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努力实现经营管理的信息化,建立贯穿各级机构,覆盖各个业务领域的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做到及时,准确提供经营管理所需要的各种数据.第二十一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

8、当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共享和反馈机制,确保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时了解经营和风险状况,确保各个部门及员工的有关信息都能顺畅反馈.第二十二条 保险中介机构的内部审计部门或类似专设内控人员,有权获得保险中介机构的经营信息和管理信息,并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实施全面监控和评价.第二十三条 保险中介机构的内部审计或类似专设内控人员应当具有充分的独立性,直接对保险中介机构董事会或监事会负责.第二十四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报告和纠正机制,确保内部审计部门或类似专设内控人员发现内部控制问题后,能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第三章 内部会计控制第二十五条 内部会计控制应当达到以下基本目标:

9、 (一)规范保险中介机构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二)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及舞弊行为 ,保护保险中介机构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六条 内部会计控制应当涵盖保险中介机构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各项业务及相关岗位,并应针对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第二十七条 内部会计控制应当保证保险中介机构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机构,岗位合理设置及其职责权限合理划分,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第二十八条 内部会计控制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对外投资,成本费用,担保等经济业务的会计控制. 第

10、二十九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对货币资金收支和保管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应当分离,相关机构和人员应当相互制约,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 第三十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实物资产管理的岗位责任制度,对实物资产的验收入库,领用,发出,盘点,保管及处置等关键环节进行控制,防止各种实物资产被盗,毁损和流失. 第三十一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建立规范的对外投资决策机制和程序,通过实行重大投资决策集体审议等责任制度,加强投资项目立项,评估,决策,实施等环节的会计控制,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第三十二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成本费用控制系统,做好成本费用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制定成本费用标准,

11、分解成本费用指标,控制成本费用差异,考核成本费用指标的完成情况,落实奖罚措施,降低成本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十三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加强对担保业务的会计控制,严格控制担保行为,建立担保决策程序和责任制度,明确担保原则,担保标准和条件,担保责任等相关内容,加强对担保合同订立的管理,及时了解和掌握被担保人的经营,财务状况,防范潜在风险,避免或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第三十四条 内部会计控制的方法主要包括: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授权批准控制,会计系统控制,预算控制,财产保全控制,风险控制,内部报告控制,电子信息技术控制等. 第三十五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按照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合理设置会计及相关工

12、作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衡机制. 第三十六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明确规定涉及会计及相关工作的授权批准的范围,权限,程序,责任等内容,保险中介机构内部的各级管理层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经办人员也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办理业务. 第 三十七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依据 会计法,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订适合本机构的会计管理办法,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 告的处理程序,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保管和会计工作交接办法,实行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充分发挥会计的监督职能. 保险中介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总公司制定的会计制度.第三十八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加强预算编制,执行,

13、分析,考核等环节的管理,明确预算项目,建立预算标准,规范预算的编制,审定,下达和执行程序,及时分析和控制预算差异,采取改进措施,确保预算的执行. 第三十九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对预算内资金实行责任人限额审批,限额以上资金应当集体审批.严格控制无预算的资金支出. 第四十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限制未经授权的人员对财产的直接接触,采取定期盘点,财产记录,账实核对,投保财产保险等措施,确保各种财产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一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树立风险意识,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通过风险预警,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分析,风险报告等措施,对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进行全面防范和控制. 第四十二条 保险

14、中介机构应建立和完善内部报告制度,全面反映经营情况,及时提供业务活动中的重要信息,增强内部管理的时效性和针对性. 第四十三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运用电子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内部会计控制系统,减少和消除人为操纵因素,确保内部会计控制的有效实施;同时应加强对财务会计电子信息系统的开发与维护,数据输入与输出,文件储存与保管,网络安全等方面的控制. 第四十四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当重视内部会计控制的监督检查工作,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内部会计控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内部会计控制的贯彻实施.内部会计控制检查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内部会计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二)写出检查报告,对涉及会计

15、工作的各项业务,内部机构和岗位在内部控制上存在的缺陷提出改进建议; (三)对执行内部会计控制成效显著的内部机构和人员提出表彰建议,对违反内部会计控制的内部机构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五条 保险中介机构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员对本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进行评价,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员应当对委托单位内部会计控制中的重大缺陷提出书面报告.第四十六条 保险中介机构代收保费,代付赔款的,应设立专户管理,并建立专人责任制,保证往来账户资金的安全和及时结算.第四十七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按照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加强对保险中介业务收入(包括保险代理佣金收入 ,保险

16、经纪佣金及咨询费收入,保险公估费收入) 的管理,并严格执行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制度,现金管理制度.第四十八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对会计人员实行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人员,会计主管或会计负责人应当具有与其岗位,职位相适应的能力,并具有会计从业基本资格证书或专业资格证书.第四十九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实行会计差错责任人追究制度,发生重大会计差错,舞弊或案件,除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外,对单位负责人和分管会计业务的负责人也应当追究连带责任.第五十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完善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查阅手续,防止会计档案被替换,更改,损毁或遗失.第四章 业务经营控制第五十一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立足于防范业务风险,维护

17、企业品牌,市场信誉和服务质量,确保业务操作合法合规.保险中介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机构业务特点,制定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按所持法人许可证批准的业务范围,在业务管理办法中对业务流程和操作方法加以规范化,标准化,不断提高服务的专业水平.第五十三条 业务管理包括业务流程管理,业务授权管理,业务档案管理等内容.业务管理工作应本着“统一授权 ,统一标准“ 的原则 ,以确保业务规范,经营顺利 .“统一授权“指保险中介机构对各部门 ,各分支机构统一进行业务授权 ;“统一标准“指各部门,各分支机构从事业务活动,应按照本机构颁布的统一业务流程,业务规章规程,操作方法进行.第五十四条

18、 保险中介机构一般应设立业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协助经理做好以下工作:(一)拟订本机构业务管理的办法,细则和标准等;(二)组织落实,监督,检查,考核业务管理办法和相关实施细则及规定的贯彻与落实情况 ;(三)负责业务授权管理,监督,检查公司各项业务的风险防范 ,控制与管理情况.第五十五条 保险中介机构的业务管理部门对各部门,各分支机构的业务实施对口管理,应区别各级机构业务授权的不同情形,分别规定各级机构业务管理负责人的权限和职责.第五十六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在业务流程管理中规定业务人员必须遵守的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操作的详细步骤和必备文书.第五十七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加强对保险中介合同和客户关系的科学管理

19、,明确权责关系.保险中介机构与保险公司终止合作关系后,应及时告知持有尚在生效的相关保单的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并做好后续保全措施.第五十八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加强单证管理,制定并实施严格的单证领用,核销制度.与客户的保险中介关系终止后,保险中介机构应及时收回相关重要单证,严格控制经营风险.第五十九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制定业务人员聘用和解聘管理办法,业务员发展管理办法,业务员品质管理办法等,切实加强对员工职业素质的培养和道德风险的防范.保险中介机构存在类似代理出单等授权业务的,应明确规定授权权限,并结合业务要求对每一授权项目及责任限额予以明确的规定,完善相关制度,明确责任人,同时应对超授权业务的处理制定

20、详细的办理程序.第六十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制定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客户的书面档案和电子档案.第六十一条 保险中介机构的业务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业务技能培训,防范因专业疏忽与过失可能产生的风险.第六十二条 保险中介机构的业务管理部门对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实行业务监督,检查制度,进行季度考核,半年检查,年度审计,具体方式可采取自查,抽查,月度报告,执行评价等方式.第六十三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对检查期内不合格的单位规定明确的处理办法.因考核不合格而被缩小或中止其授权权限或业务经营权的单位,可以由保险中介机构对其进行培训和指导,经考核合格后可重新获得授权或恢复原授权权限.第五章 组织架构控制第六十四条

21、 保险中介机构应加强市场业务开拓和组织架构建设力度,完善经理层和团队建设,根据业务特点和发展战略做好人员结构调整.第六十五条 保险中介机构的业务人员应熟知公司业务管理相关规定,并按规定的业务流程和服务标准为客户提供服务,自觉履行公司的业务管理规定,严格防范职业责任风险. 第六十六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充分论证设立分支机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设立条件和经办程序做出明确规定,并为分支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和办公条件,确保分支机构按规定达到相关开业要求.第六十七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制订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控,促进分支机构健康发展,维护公司整体形象和信誉.第六十八条 保险中介机构对分支机构的管理

22、应当遵循“三个统一“ 的原则.(一)统一管理规范标准.执行统一的规章制度,并在现有规章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订实施细则.(二)统一客户服务标准.执行统一的客户服务标准,采用统一的对外业务文件标准格式和业务流程,保证实现对客户的承诺.(三)统一企业形象.执行公司统一的企业形象宣传政策,统一的企业形象识别设计 .第六十九条 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可视自身条件和经营需要设立内设部门.原则上应至少设立以下部门:综合事务部 ,财务部,业务管理部.第七十条 保险中介机构可以根据市场状况和经营管理的需要,对分支机构进行不同的授权,确立不同分支机构的层级.第七十一条 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强化风险防范意

23、识,在经营过程中应遵纪守法,杜绝以下行为:(一)直接或变相为保险机构,其他单位及投保人洗钱;(二)挪用或侵占保费;(三)冒用客户的名义申请批单退费并据为己有;(四)片面夸大保险中介机构,分支机构以及经办人员自身的能力 ,对客户做出不切实际的承诺;(五)向客户行贿或支付任何形式的回佣;(六)与同业为争夺客户而互相诋毁,或在第三者面前对同业做出不客观的 ,贬低性的评价;(七)分支机构未经总公司许可或授权,承接各类业务合作项目 ;(八)分支机构未经审核对外出具超出授权权限的技术文件;(九)分支机构未经总公司许可或授权,以总公司名义对外开展保险中介业务活动 ;(十)分支机构未经许可,以总公司或者分支机

24、构名义加入社团组织 .第七十二条 在总公司获许可经营的范围内,未经总公司许可,分支机构不得以自身名义跨经营区域开展业务活动,或在经营区域以外设立市场部或类似业务单位.第七十三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明确规定分支机构名称的规范形式,加强印鉴管理,并制定具体的分支机构名称和印鉴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 发生下列事项时,分支机构应事先上报保险中介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一)变更办公或注册地址;(二)变更高级管理人员;(三)调整业务范围或经营区域;(四)调整分支机构部门设置方案;(五)变更或启用新的分支机构名称,印鉴.第七十五条 保险中介机构可根据分支机构签订的经营责任书来考核其经营业绩,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经营目

25、标且差距较大的,可以对其进行人员调整或机构撤并.第七十六条 分支机构应本着精干高效,内控优先的原则,根据公司自身情况,结合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内设机构.保险中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时,对市场开发,风险管理等技术性较强的工作,应在数量上规定一定的员工比例以满足业务发展的需要.第七十七条 分支机构对外签订委托协议,应当遵照总公司下发的标准合同文本的种类和格式.如因业务需要或客户要求,需对标准合同文本内容进行修改的,应经总公司批准后方可对外提供或签署.第七十八条 分支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需要总公司提供技术支持,资金支持和其他协助的,总公司应明确规定相应的衔接配套措施和处理程序.第七十九条 保险中介机构的

26、年度考核评价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保险中介机构经营方针和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二)内控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三)经营收入预算执行情况;(四)成本费用控制措施;(五)利润指标完成情况;(六)资金使用,佣金或公估费收支,账户管理情况;(八)业务质量;(九)其他应列入考核评价项目的内容.保险中介机构可制定经营目标责任管理办法和绩效考核管理办法,依据考核评价结果对各职能部门与分支机构进行奖惩.第八十条 分支机构应自觉接受总公司的监督,检查与考核,按公司规定报送各类报表以及各类书面报告.第八十一条 总公司对分支机构的工作情况检查,可以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的方式.分 支机构审计活动分为内部审计和

27、外部审计两种.内部审计是指由分支机构自行组织的审计活动和总公司对分支机构开展的审计活动;外部审计是指总公司或分支机构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会计报表,企业所得税,监管报表,保费账户使用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开展的审计活动.第六章 计算机系统控制第八十二条 保险中介机构计算机系统内部控制的重点是:严格划分计算机系统开发部门,管理部门与应用部门的职能,建立健全计算机系统风险防范的制度,确保计算机系统设备,系统运行和系统环境的安全.保险中介机构应配备专(兼)职计算机安全管理人员,明确计算机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 八十三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对计算机系统的项目立项,设计,开发,测试,运行

28、和维护整个过程进行严格的管理,开发测试环境应当与业务经营环境严格分离;技术部门与业 务部门之间应当加强沟通交流.进行项目设计时,应从计算机处理和业务操作两个角度考虑安全问题,确保系统的整体安全.第八十四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加强计算机网络的管理,建立实用,高效的网管系统,有效地管理网络的性能,配置等,并加强与合作单位联网的安全控制措施.第八十五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当严格管理各类数据信息,数据的各类操作,备份介质的存放以及转移和销毁等都应当制订严格的管理办法.业务,财务管理系统应按操作员实行口令,权限管理,用户密码和口令应不定期更换.第八十六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当不断提升计算机操作系统和管理系统的功能

29、,通过系统设定的安全措施,防范利用计算机管理的漏洞进行的各种违规操作和金融犯罪.第七章 内部控制的监督与纠正第八十七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当设置专人负责内部控制的建设,监督和纠正.条件允许时,可建立专门委员会来履行以下职责:(一)设计内部控制体系;(二)组织,督促各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三)检查,监督和评价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四)采取措施,处理和纠正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第八十八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内部控制的报告和信息反馈制度,业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或类似专设人员发现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应当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告.第八十九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30、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审计管理办法.有条件的保险中介机构可考虑设立审计工作委员会和审计工作部.审计工作委员会行使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执行监事对公司审计工作的审查和监督职权.审计工作部是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委员会制定的审计工作计划.条件尚不成熟的保险中介机构可设立专人负责执行审计职责.第九十条 保险中介机构一般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审计内容的范围.一般包括:业务管理审计;财务预算,年度经营计划及执行情况审计;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审计; 经济责任审计;投资活动审计;会计核算,报表审计 ;业务收入审计;以及其他需要审计的审计事项.第九十一条 审计方式可以采取送达方式审计

31、和驻地方式审计.第九十二条 审计方法:(一)根据不同审计内容,采取全面审计,重点审计与抽样审计相结合的方式 ;(二)业务审计主要采取问卷形式,客户档案抽查及业务流程检查表形式 ;(三)经济责任审计采取全面审计,实地审计,约谈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法 .第九十三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内部控制状况进行检查.有条件的保险中介机构,其检查工作可以由专门的委员会组织内部审计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第九十四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当根据自身掌握的内部控制信息,定期对下级机构的内部控制状况做出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经营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第九十五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对内部控制问题和缺陷的处理和纠正机制

32、,专门委员会或专设内控人员应当根据内部控制的检查情况和评价结果,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纠正措施,并督促有关部门或分支机构落实.第九十六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内部控制的风险责任制度.(一)保险中介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负责,并对由内部控制失效造成的重大经营失败承担责任;(二)内部审计部门或专设内控人员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上报虚假情况或检查监督不力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三)专门委员会或相关的职能部门应当及时纠正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纠正不力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四)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的人员,视情节轻重 ,依据有关法规和内部管理制度追究相应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九

33、十七条 本指引适用于中国境内设立的保险中介机构.本指引所称的保险中介机构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经营保险中介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合伙形式的保险中介机构可以参照本指引相关内容执行.第九十八条 本指引所称重大突发事件是指与保险中介相关的,突然发生的,可能严重影响或者危及保险业正常运行和社会安定的自然灾害,重大意外事故以及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机制的其他重大事件.保险中介机构的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和营业部.第九十九条 本指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第一百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主题词: 保险中介 法人治理 内部控制 指引 通知抄送:各保监局.编录:郑小芳 校对:李金辉中国保监会办公厅 二五年三月一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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