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73页PPT).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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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 环境监测司2011年09月主要内容主要内容一、总则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管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管理 三、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管理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管理 四、污染源监测设施的管理污染源监测设施的管理 五、监测数据的管理监测数据的管理 六、罚则罚则 七、附则附则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立法依据立法依据】为加强污染源监测管理,为加强污染源监测管理,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制定本,制定本办法。办法。第二条第二条【定义及适用范围定义及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污染本办法所称污染源监测,是指对因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向源监测,是

2、指对因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场所、设施、装置以及其他污染发生源的污场所、设施、装置以及其他污染发生源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实施监测,并进行计算、分析染物排放状况实施监测,并进行计算、分析和评价的活动,包括工业污染源监测、农业和评价的活动,包括工业污染源监测、农业污染源监测、生活污染源监测和集中式污染污染源监测、生活污染源监测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监测等。治理设施监测等。放射性污染源、移动污染源监测不适用放射性污染源、移动污染源监测不适用本办法。本办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三条第三条【污染源监测分类污染源监测分类】污染源监

3、测分为污染源监测分为排污单位从事的自行监测和环境监测机构实排污单位从事的自行监测和环境监测机构实施的监督性监测。施的监督性监测。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机构,是指环境保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机构,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护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第四四条条【适适用用标标准准与与技技术术规规范范】污污染染源源监监测测应应当当适适用用国国家家或或者者地地方方针针对对不不同同行行业业制制定定的的污污染染物物排排放放(控控制制)标标准准。国国家家或或者者地地方方未未针针对对行行业业制制定定污污染染物物排排放放(控控制制)标标准准的的,适适用用国国家家或或者者地地方方

4、污污染染物物综综合合排排放放(控控制制)标准。标准。从从事事污污染染源源监监测测活活动动,应应当当遵遵守守环环境境保保护护部部发发布布的的国国家家环环境境监监测测技技术术规规范范和和方方法法。国国家家环环境境监监测测技技术术规规范范和和方方法法中中未未作作规规定定的的,可以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可以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第五五条条【污污染染源源监监测测质质量量管管理理】从从事事污污染染源源监监测测活活动动应应当当遵遵守守环环境境保保护护部部颁颁布布的的环环境境监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确保监测数据科学、准确。测质量管理规定,确保监测数据科学、准确。环环境境监监测

5、测机机构构和和排排污污单单位位应应当当建建立立环环境境监监测测质质量量管管理理制制度度,对对污污染染源源监监测测实实施施全全过过程质量管理。程质量管理。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第六六条条【监监测测人人员员】环环境境保保护护主主管管部部门门应应当当定定期期对对从从事事污污染染源源监监测测工工作作的的人人员员进进行行污污染染源监测管理和技术业务的培训。源监测管理和技术业务的培训。第二章第二章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管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管理 第第七七条条【自自行行监监测测的的排排污污单单位位范范围围】依依法法需需要要开开展展自自行行监监测测的的排排污污单单位位以以及及纳纳入入国

6、国家家或或者者省省级级人人民民政政府府重重点点监监控控企企业业名名单单的的排排污污单单位位,应应当当按按照照环环境境保保护护主主管管部部门门的的要要求求进进行行自行监测。自行监测。第二章第二章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管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管理 第八条第八条【自行监测方案及其要求自行监测方案及其要求】环境保护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结合排污单位的行业特点、排(控制)标准,结合排污单位的行业特点、排放污染物的类别以及环境管理的需要,对排污放污染物的类别以及环境管理的需要,对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的项目、点位、频次和数据单位开展自行

7、监测的项目、点位、频次和数据上报等提出要求。上报等提出要求。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要求制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对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记录,并对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第二章第二章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管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管理 第第九九条条【自自行行监监测测的的方方法法】排排污污单单位位自自行行监监测测可可以以采采用用手手工工监监测测和和自自动动监监测测相相结结合合的的方方式式。环环境境保保护护主主管管部部门门对对监监测测指指标标有有自自动动监监测测要要求求的的,排排污污单单

8、位位应应当当安安装装相相应应的的自自动动监监测设备。测设备。第二章第二章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管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管理 第第十十条条【手手工工监监测测的的条条件件】排排污污单单位位采采用用手手工工监监测测方方式开展自行监测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式开展自行监测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条件;(一)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条件;(二二)具具有有与与监监测测本本单单位位排排放放污污染染物物相相适适应应的的、经经依依法法检检定定合合格格的的监监测测、检检验验等等专专业业设设备备(特特殊殊设设备备除除外外)、设施;、设施;(三三)具具有有两两名名以以上上持持有有省省

9、级级环环境境保保护护主主管管部部门门颁颁发发的的环境监测技术人员上岗证环境监测技术人员上岗证的人员;的人员;(四)具有健全的环境监测工作和质量管理制度;(四)具有健全的环境监测工作和质量管理制度;(五)符合环境保护部规定的其他条件。(五)符合环境保护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章第二章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管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管理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自动监测的条件自动监测的条件】排污单位采用自动监测方式开展自行监测的,应当具备以下排污单位采用自动监测方式开展自行监测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条件:(一)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自动监控技术规范的要求安(一)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自动监控技术规范的要求安装自

10、动监测设备,并通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验收;装自动监测设备,并通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验收;(二)具有两名以上持有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的(二)具有两名以上持有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培训证书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培训证书的人员;的人员;(三)具有健全的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管理工作和质量管理制度;(三)具有健全的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管理工作和质量管理制度;(四)具有对自动监测设备定期校准和校验以及对异常、缺失数据(四)具有对自动监测设备定期校准和校验以及对异常、缺失数据进行判别和补充的能力;进行判别和补充的能力;(五)符合环境保护部规定的其他条件。(五)符合环

11、境保护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章第二章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管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管理 第第十十二二条条【委委托托监监测测】排排污污单单位位不不具具备备开开展展排排污污监监测测活活动动条条件件的的,应应当当委委托托依依法法取取得得环环境境监监测测服服务务资资质质证证书书的的社社会会监监测测机机构构进进行行排排污污监监测测。排排污污单单位位委委托托社社会会监监测测机机构构进进行行自自行行监监测测的的,应应当当对对其其监监测测结结果果和和数数据据承承担担责责任。任。第二章第二章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管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管理 第第十十三三条条【自自行行监监测测备备案案】排排污污单单位位开开展展自自行行监

12、监测测的的,应应当当向向所所在在地地环环境境保保护护主主管管部部门门备案。具体规定另行制定。备案。具体规定另行制定。第二章第二章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管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管理 第第十十四四条条【安安装装自自动动监监测测设设施施】重重点点排排污污单单位位应应当当安安装装污污染染物物排排放放自自动动监监测测设设备备,与与环环境境保保护护主主管管部部门门的的监监控控设设备备联联网网,并并保保证证监监测设施正常运行和数据正常传输。测设施正常运行和数据正常传输。第二章第二章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管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管理 第第十十五五条条【异异常常报报告告】排排污污单单位位自自行行监监测测发发现现污污染染

13、物物排排放放出出现现异异常常,可可能能造造成成环环境境污污染染时时,应应当当分分析析原原因因,及及时时采采取取防防止止或或减减轻轻污污染染的的措措施施,并并向向所所在在地地环环境境保保护护主主管管部部门门报报告。告。第二章第二章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管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管理 第第十十六六条条【环环保保部部门门监监管管】环环境境保保护护主主管管部部门门应应当当对对排排污污单单位位执执行行环环境境监监测测工工作作和和质质量量管管理理制制度度的的情情况况和和开开展展自自行行监监测测工工作作的的情情况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排污单位。第三章第三章 污染源

14、监督性监测的管理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管理 第第十十七七条条【监监督督性性监监测测的的适适用用范范围围】环环境境监监测测机机构构应应当当对对本本办办法法第第七七条条所所规规定定的的排排污污单单位实施监督性监测。位实施监督性监测。第三章第三章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管理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管理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监测计划和方案监测计划和方案】各级环境保护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纳入环主管部门应当将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按照环境管理工作需求组织制境保护规划,并按照环境管理工作需求组织制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的年度计划和专项计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的年度计划和专项计划。

15、划。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印发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的年度计划或门印发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的年度计划或专项计划,制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专项计划,制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第三章第三章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管理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管理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监测内容监测内容】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数量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数量以及排污单位周边环境开展监测,并通过比以及排污单位周边环境开展监测,并通过比对监测、随机抽测等方式对排污单位自行监对监测、随机抽测等方式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进行技

16、术监督。测进行技术监督。第三章第三章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管理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管理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进入企业要求进入企业要求】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员出示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员出示有效证件后,有权进入排污单位依法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有效证件后,有权进入排污单位依法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需要进入军队或保密单位进行监测的,应事先通知被测。需要进入军队或保密单位进行监测的,应事先通知被监测单位的主管部门。监测单位的主管部门。被监测单位应当根据监测工作的需要提供相关资料和必被监测单位应当根据监测工作的需要提供相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拒绝、阻挠、拖延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要的工作条件,不得拒绝、阻挠、拖延环

17、境监测机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性监测活动,不得弄虚作假或采取其他欺骗行为。员进行监督性监测活动,不得弄虚作假或采取其他欺骗行为。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为被监测单位保守商业秘密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为被监测单位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和技术秘密。第三章第三章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管理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现场采样要求现场采样要求】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员采集样品应当遵守污染源采样技术工作人员采集样品应当遵守污染源采样技术规范和质量控制要求,制作采样记录表、污规范和质量控制要求,制作采样记录表、污染源和排污口位置图等原始监测记录,并由染源和排污口位置图等原始监测记录,

18、并由被监测单位签字确认。被监测单位签字确认。被监测单位对样品采集过程有异议的,被监测单位对样品采集过程有异议的,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在原始监测记录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在原始监测记录上记录异议内容,并由被监测单位签字确认。上记录异议内容,并由被监测单位签字确认。第三章第三章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管理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监测样品分析监测样品分析】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员应及时对所采集的样品开展分析测工作人员应及时对所采集的样品开展分析测定工作,编写污染源监测报告。定工作,编写污染源监测报告。同一时段内在同一排污口采集了多个样同一时段内在同一排污口采集了多个样

19、品的,以污染浓度最大值作为该时段监督性品的,以污染浓度最大值作为该时段监督性监测的最终结果。监测的最终结果。第三章第三章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管理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执行污染源部门应当对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执行污染源监测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辖区内污染源监测工监测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辖区内污染源监测工作计划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作计划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所属环境监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所属环境监测机构执行污染源监测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完机构执行污染源监测管

20、理制度和技术规范、完成辖区内污染源监测工作任务的情况,开展监成辖区内污染源监测工作任务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督、检查和考核。第三章第三章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管理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监测点位网监测点位网】设区的市级以上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污染源监测点位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污染源监测点位网并及时进行动态更新。并及时进行动态更新。第三章第三章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管理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能力建设能力建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要求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要求建设

21、项目所在地环境监测机构具备对该建设项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监测机构具备对该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性监测的能力。目进行监督性监测的能力。建设项目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和环境保建设项目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能力建设护主管部门应当将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能力建设和运行保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和运行保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四章第四章 污染源监测设施的管理污染源监测设施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监测点位管理监测点位管理】排污单位应当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点位,安计、建设、维护污染物排放

22、口和监测点位,安装统一的标识牌。装统一的标识牌。排污单位排放口和监测点位设置不规范排污单位排放口和监测点位设置不规范的,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不予批的,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不予批准。准。第四章第四章 污染源监测设施的管理污染源监测设施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仪器要求仪器要求】污染源监测仪器、污染源监测仪器、设备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设备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不得投入使用。污染源监测仪器、设备应当满足环境保污染源监测仪器、设备应当满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适用性检测的相关要求。护主管部门的适用性检测的相关要求。第四章第四章 污染源监测

23、设施的管理污染源监测设施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监测设施安装和验收监测设施安装和验收】安装污安装污染源监测仪器、设备应当符合环境监测管理规染源监测仪器、设备应当符合环境监测管理规定与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与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后投入运行。验收后投入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污染源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污染源监测仪器、设备,确需改动的应当报负责验收的测仪器、设备,确需改动的应当报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第四章第四章 污染源监测设施的管理污染源监测设施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设施的运行管理设施的运行管理】排污

24、单位应当将污染源排污单位应当将污染源监测仪器、设备的维护与管理纳入本单位的管理体系,并监测仪器、设备的维护与管理纳入本单位的管理体系,并遵守下列要求:遵守下列要求:(一)同时运行、同等维护污染源监测仪器、设备与污染(一)同时运行、同等维护污染源监测仪器、设备与污染治理设施;治理设施;(二)建立健全污染源监测仪器、设备岗位责任制、操作规(二)建立健全污染源监测仪器、设备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程;(三)建立污染源监测仪器、设备日常运行情况记录和设备台(三)建立污染源监测仪器、设备日常运行情况记录和设备台账;账;(四)执行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及时更换不符(四)执行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

25、及时更换不符合要求的监测仪器、设备。合要求的监测仪器、设备。第四章第四章 污染源监测设施的管理污染源监测设施的管理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环保部门监管环保部门监管】环境保护主管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排污单位的污染源监测仪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排污单位的污染源监测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设备的运行、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五章第五章 监测数据的管理监测数据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结果评价结果评价】污染源监测结果根污染源监测结果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的现行有效的排放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的现行有效的排放(控制)标准进行评价。具体评价办法另行制(控制)标准进行评价。具

26、体评价办法另行制定。定。第五章第五章 监测数据的管理监测数据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自行监测数据上报及审核自行监测数据上报及审核】排排污单位应当编制污染源自行监测报告,并报送污单位应当编制污染源自行监测报告,并报送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环境监测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环境监测机构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报告中的数据进行审核。构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报告中的数据进行审核。第五章第五章 监测数据的管理监测数据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自行监测结果的发布自行监测结果的发布】排污单排污单位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环保部门网站、位应当通过报刊、广播、

27、电视、环保部门网站、排污单位网站、新闻发布会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排污单位网站、新闻发布会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自行监测结果。方式,公布自行监测结果。排污单位采取手工监测的,应当在每次排污单位采取手工监测的,应当在每次监测完成后监测完成后10日内公布监测结果。排污单位采日内公布监测结果。排污单位采取自动监测的,监测结果应当每日实时公布。取自动监测的,监测结果应当每日实时公布。第五章第五章 监测数据的管理监测数据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监督性监测数据的上报及通报监督性监测数据的上报及通报】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在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在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完成后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

28、监测报告报送环境保个工作日内,将监测报告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护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监督性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监督性监测结果通报被监测单位。测结果通报被监测单位。第五章第五章 监测数据的管理监测数据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监督性监测结果的发布监督性监测结果的发布】国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对国家重点监控排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对国家重点监控排污单位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单位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对省级重点监控排污单位的污染源监督性发布对省级重点监控排污单位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监测

29、结果。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对其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对其他排污单位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他排污单位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第五章第五章 监测数据的管理监测数据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监测数据的效力监测数据的效力】审核合格的审核合格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是环境管理和环境执法的依据。据是环境管理和环境执法的依据。监督性监测数据是分析排污单位自行监监督性监测数据是分析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行为进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依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与行监督管理的依

30、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与监督性监测数据不一致时,以监督性监测数据监督性监测数据不一致时,以监督性监测数据为准。为准。第五章第五章 监测数据的管理监测数据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监测数据共享监测数据共享】各级环境保护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交流与合作,建立污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交流与合作,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信息共享机制。源监测数据信息共享机制。第六章第六章 罚则罚则 第第三三十十八八条条【环环保保部部门门及及环环境境监监测测机机构构工工作作人人员员违违纪纪处处理理】环环境境保保护护主主管管部部门门及及其其工工作作人人员员、环环境境监监测测机机构构及及其其工工作作人人员员有有下下

31、列列行行为为之之一一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一)未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二)拒报或者两次以上不按照规定的时限报送污染源监测报告的;(二)拒报或者两次以上不按照规定的时限报送污染源监测报告的;(三)伪造、篡改或者授意他人伪造、篡改污染源监测数据的;(三)伪造、篡改或者授意他人伪造、篡改污染源监测数据的;(四)违反规定擅自对外公布污染源监测信息的;(四)违反规定擅自对外公布污染源监测信息的;(五五)未未按按规规定定向向排排污污单单位位和

32、和社社会会公公众众公公开开公公布布污污染染源源监监测测信信息息,或或者者对对外外公布不实污染源监测信息的;公布不实污染源监测信息的;(六)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考核不合格继续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六)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考核不合格继续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七)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七)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第六章第六章 罚则罚则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对社会监测机构违法处理对社会监测机构违法处理】社会监测机构有下列行社会监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

33、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未按照国家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从事污染源监测活动(一)未按照国家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从事污染源监测活动的;的;(二)未取得环境监测资质证书或者超出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范围,(二)未取得环境监测资质证书或者超出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范围,从事污染源监测活动的;从事污染源监测活动的;(三)伪造、篡改或者授意他人伪造、篡改污染源监测数据的;(三)伪造、篡改或者授意他人伪造、篡改污染源监测数据的;(四)在污染源监测活动中存在其他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四)在污染源监测活动中存在其他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行为的。

34、行为的。第四十条第四十条【对排污单位违法处理对排污单位违法处理】排污单位有下列行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一)未按规定对所排放的污染物开展自行监测的;(一)未按规定对所排放的污染物开展自行监测的;(二)拒绝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监督性监测所需资料的;(二)拒绝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监督性监测所需资料的;(三)拒绝、拖延或者阻挠环境监测工作人员进行环境监测(三)拒绝、拖延或者阻挠环境监测工作人员进行环境监测活动

35、的;活动的;(四)未按规定报送、发布自行监测报告的。(四)未按规定报送、发布自行监测报告的。第六章第六章 罚则罚则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对排污单位违法处理对排污单位违法处理】排污单位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委托未取得环境监测资质的机构对所排(一)委托未取得环境监测资质的机构对所排放的污染物开展自行监测的;放的污染物开展自行监测的;(二)未按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二)未按规定保存原始监测

36、记录的;(三)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的。(三)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的。第六章第六章 罚则罚则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对排污单位违法处理对排污单位违法处理】具备开展具备开展自行监测活动条件的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自行监测活动条件的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开展一的,也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开展自行监测:自行监测:(一)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经环境保护主管部(一)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门审核确认的;(二)出具的监测数据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二)出具的监测数据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比对,一年内监测数据超过误属环境监测机构比对,一年

37、内监测数据超过误差允许范围两次以上的。差允许范围两次以上的。第六章第六章 罚则罚则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处罚】违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第六章第六章 罚则罚则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解释单位本办法解释单位 本办法由环境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保护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实施时间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执行,原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环发(

38、环发1999246号)同时废止。号)同时废止。第七章第七章 附则附则 谢谢!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l关于印发关于印发 和和 的通知的通知(环发(环发200988200988号)号)l关于印发关于印发 的通知的通知(环办(环办201025201025号)号)l关于开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培训的关于开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培训的通知通知(环办便函(环办便函201013201013号)号)l关于加强国控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关于加强国控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环办(环办2010116201011

39、6号)号)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根据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规定的环境监测机构的职责,为规定的环境监测机构的职责,为确保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确保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的污染源安装的自称国控企业)的污染源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以下简称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以下简称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提供的监测数据动监测设备)提供的监测数据(以下简称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以下简称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制定本办法。的有效性,制定本办法。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和依据。总总 则则第二条第二条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是指环保部门对国控企业污

40、性审核是指环保部门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定期进行监督考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定期进行监督考核,确定其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核,确定其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在正常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在正常运行状态下所提供的实时监测数据,运行状态下所提供的实时监测数据,即为通过有效性审核的污染源自动即为通过有效性审核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监测数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的定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的定义。总总 则则第三条第三条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验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验收合格后,其正常运行提供的监收合格后,其正常运行提供的监测数

41、据在一定时段内认定为有效测数据在一定时段内认定为有效数据。数据。日常运行监督考核合格后至下日常运行监督考核合格后至下次运行监督考核,该时段内自次运行监督考核,该时段内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提供的监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提供的监测数据认定为有效数据。测数据认定为有效数据。验收不合格、日常运行监督考核验收不合格、日常运行监督考核不合格或不能正常运行的国控企不合格或不能正常运行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不得提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不得提供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供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指出了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的条件和有效时限。总总 则则第四条第四条有效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有效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

42、数据是国控企业计算主要污染物数据是国控企业计算主要污染物排放数量和确定达标排放的依据,排放数量和确定达标排放的依据,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总量考核、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总量考核、监督执法、排污申报核定等工作监督执法、排污申报核定等工作的基础的基础。依据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69号令)第三章第十一、十二、十三条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用途。总总 则则第五条第五条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由市(地)级环境效性审核工作由市(地)级环境保护部门(以下简称市级责任环保护部门(以下简称市级责任环保部门)负责。其中装机容量保部门)负责。其中装机容量

43、30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包括热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包括热电联产电厂)的污染源自动监电联产电厂)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由省级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责任环保部门)负责。责任环保部门)负责。依据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69号令)第七条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的责任主体为各市(地)级环保部门。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包括热电联产电厂)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的责任主体为省级责任环保部门。企企 业业 责责 任任第六条第六条国控企业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国控企业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1 1个小

44、时自动采样一次,废水污染个小时自动采样一次,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源自动监测设备2 2个小时自动采个小时自动采样一次,并整小时实时传输污样一次,并整小时实时传输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国控企业对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国控企业对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负责。的正常运行负责。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上传频率。企业对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负责。企企 业业 责责 任任第七条第七条国控企业依据国控企业依据水污染源在线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试行)(HJ/T 355-2007HJ/T 355-2007)和和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固定

45、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HJ/T75-2007),对污染源自),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日常运行管理,动监测设备进行日常运行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台帐。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台帐。依据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国控企业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应当遵循的技术规范以及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台帐信息和储存足够的备品备件。企企 业业 责责 任任第八条第八条国控企业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国控企业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

46、备进行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进行巡检、维护保养、定期校准和巡检、维护保养、定期校准和校验,对异常和缺失数据按规校验,对异常和缺失数据按规范进行标识和补充。范进行标识和补充。依据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8号)第十四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国控企业在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时承担的责任。企企 业业 责责 任任第九条第九条在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在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或日常运行监督考核运行不正常或日常运行监督考核不合格期间,国控企业要采取人不合格期间,国控企业要采取人工监测的方法向责任环保部门报工监测的方法向责任环保部门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

47、少于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 4次,间隔不得超过次,间隔不得超过6 6小时。小时。依据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国控企业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数据出现异常和缺失时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应进行的工作。企企 业业 责责 任任第十条第十条国控企业应当配合责任环保部门开国控企业应当配合责任环保部门开展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展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工作。审核工作。依据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69号令)第六条。国控企业应当配合责任环保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进行审核。企企 业业 责责 任任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国控企业每季度第一个月前国控企业每季度第一

48、个月前1010个工个工作日内应当向责任环保部门提交上个作日内应当向责任环保部门提交上个季度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自季度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自检报告。检报告。自检报告包括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自检报告包括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准确性分析、数据缺失和异常情况准确性分析、数据缺失和异常情况说明以及企业生产情况等。说明以及企业生产情况等。依据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文)第四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8号)第十二条国控企业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中所承担的义务。监监 督督 考考 核核第十二条第十二条责任环保部门依据责任环保部门依据国家重点监控国家重点监控

49、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核规程,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每季度考核一次,监测设备日常运行每季度考核一次,并将考核结果通知国控企业。并将考核结果通知国控企业。对国控企业污染源新安装验收合格的自对国控企业污染源新安装验收合格的自动监测设备,运行一个季度后,必须进动监测设备,运行一个季度后,必须进行监督考核。行监督考核。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的频次。监督考核需要遵守的技术规范。监监 督督 考考 核核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考核内容包括比对监测、常运行考核内容包括

50、比对监测、制度执行情况以及设备运行情况制度执行情况以及设备运行情况检查等。检查等。依据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文)第五条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的内容。监监 督督 考考 核核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考核不合格的,国控企业常运行考核不合格的,国控企业应当严格按责任环保部门的要求应当严格按责任环保部门的要求限期整改。责任环保部门不接收限期整改。责任环保部门不接收整改期间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整改期间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监测数据。依据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第二章。国控企业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中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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