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税收政策的相关知识(36页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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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资料推荐二五年地方税收政策资料汇编最新精品资料整理推荐,更新于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2020年12月28日星期一07:22:47一 营业税一关于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问题从2004年1月1日起,对改革试点地区(含四川)农村信用社取得的金融保险业应税收入,按照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77号二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可

2、抵免税额=价款(1+17%)17%当期应纳不足税额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税控收款机购置费用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按固定资产管理,其按规定提取的折旧额可在企业计算缴纳所得税前扣除,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购置费用可在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上述优惠政策从2004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67号三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政策管理的问题财税2002208号文件规定的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免征营业税,是指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雇工8人(含8人)以上,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均按照新办

3、服务型企业有关营业税政策执行。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228号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问题自2005年6月1日起,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统一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财税200577号五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征收营业税的问题根据(国税函2002165号)中“转让企业产权不应征收营业税”是指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不征营业税。若企业仅转让资产、债权和债务或双方企业置换资产、债权和债务,转让或置换范围中未包含劳动力,则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川地税函2005211号六国家税务总

4、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调整后的个人住房营业税税收政策:(一)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应全额征收营业税。(二)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符合当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对外销售,应持该住房的坐落、容积率、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证明材料及地方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地方税务部门应根据当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利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对纳税人申请免税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免征营业税。国税发200589号(三)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

5、超过2年(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的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按非普通住房的有关营业税政策征收营业税。(四)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五)个人对外销售住房,应持依法取得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到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开具发票。二 城市维护建设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财税200572号三 个人所得税一 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

6、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1、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2、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1)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

7、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2)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A.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B.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3、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4、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

8、绩效工资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执行。5、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6、对无住所个人取得本通知第五条所述的各种名目奖金,如果该个人当月在我国境内没有纳税义务,或者该个人由于出入境原因导致当月在我国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83号)计算纳税。7、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

9、0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6107号)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59号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国税函2005318号三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1、关于单位为个人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保后个人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单位为职工

10、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2、关于个人提供担保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和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的规定精神,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

12、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一、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二、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七关于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国税发2005196号 一、2005年12月31日(含)前,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06年1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原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月8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自2006年1月1日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

13、标准每月16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四 企业所得税一关于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和内部集资利息列支问题我们意见:(1)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包括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据我们向人民银行了解,1年期贷款利率为5.58%,商业银行可向下浮动10%,上不封顶;信用社可向上浮动2.3倍,向下浮动10%;(2)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3)2005年度内企业内部集资利息,可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年利息列支,但最高不得超过年利率7%。二关于计税工资标准问题1、计税成本工资:对于一些效益好的企业,目前计税工资标准偏低,新的计税工资

14、标准未颁布以前,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税成本工资标准仍然按照每人每月不超过800元执行。各地不得擅自提高标准。2、工效挂钩工资: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地税机关不再审批“工挂”方案,凡2005年以前原经批准工挂的企业,可按其方案、依据川地税发(2005)47号三企业发放办公通讯费、交通费、扣除问题1、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每人每月100元以内或工资总额2税前扣除。2、交通费采取按上班天数凭公共汽车票据实报销办法;采取定额发放补贴办法的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四关于烤火费、降温费列支问题2005年暂按人平各100元的标准列支。五单位或个人用“非经营性统一收据”支付物

15、业管理部门水电费,可税前扣除。六“年薪制”扣除问题:有的企业(不分性质)对领导班子成员实行“年薪制”,怎样考核扣除,对工挂企业,纳入工资总额,计税成本工资制的,纳入计税成本工资总额。七“年金”列支问题,年金可视为补充养老金,凡按规定比例缴纳到规定的部门,可税前扣除。八私车公用其费用(如:保险费用,定额等费用)扣除问题:1、对有的企业私车用于企业使用,不予列支应由个人负担的各类费用,可以租赁费用形式列支。2、根据(国税函2005364号),考虑到股东个人名义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可根据车辆实际折旧年限、公务用车时间、公务用车费用等具体情况,允许按照不超过实际买车辆发生费用总额4

16、0%的比例进行费用扣除,具体扣除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视具体情况确定。川地税函2005136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有关规定,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及有关规定,上述企业为个人股东购买的车辆,不属于企业的资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

17、。国税函2005364号九企业员工出差补助费用扣除问题:在没有对企业有扣除标准前,原则上按企业内控指标扣除。十企业购置价值较高的古玩等文化资产处理问题企业为宣传形象,购置价值较高的古董、国画等,可作资产进行管理,但不能提取折旧。十一社会力量办学,怎样确定经济性质。根据教育部门批准并核实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或民办挂钩办学许可证按“民办非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征管。对能确定为独资或合伙的,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合作性质,征收企业所得税。十二凡享受“西开”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的,第一年报省地税局审批,第二年报市局审批。十三各类资产报损问题按照川地税2005148号及泸地税发2000128号文件执行。即;各县区

18、、市局直属征收审批管理权限:现金、有价证券损失30万元以下,应收账款损失50万元以下,存货、固定资产损失100万元以下,对外投资损失300万元以下的由县区、分局审批,超过部分报市局审批,财产损失报批金额超过2000万元的报省局审批。十四征收方式鉴定。各县区、市局直属征收机关应每年3月底前对建筑安装、房地产征收方式进行鉴定,并报市局备案。 十五关于没有主营业务收入企业业务招待费扣除问题。企业主要从事对外投资、代理等业务,没有行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主营业务收入,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可在其取得的各类收益2%以内据实税前扣除。企业取得的各类收益,包括投资收益、期货收益、代购代销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十六国

19、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执行时间的通知为规范执行政策,从国税发200370号文下发之日起,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在上述文件下发之前购置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不高于5%的比例自行确定的残值比例,不再进行调整。国税函2005883号十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为支持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4号)精神,对企业以提供免费服务的形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

20、关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进行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财税2005137号十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高级检察官教育基金会的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中国高级检察官教育基金会是经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全国性专业社会团体,其宗旨是募集资金资助中国检察官教育事业,特别是资助中西部贫困地区的检察教育培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向中国高级检察官教育基金会的捐赠,捐赠额在企业所得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和在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国税函2005952号 十九 企业财产

21、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13号令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的管理,促进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精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纳税所得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存货、投资(包括委托贷款、委托理财)、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商誉)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 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按财产的性质分为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投资转让或清算损失、固定资产损失

22、、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和其他资产损失;按申报扣除程序分为自行申报扣除财产损失和经审批扣除财产损失;按损失原因分为正常损失(包括正常转让、报废、清理等)、非正常损失(包括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损失,因人为管理责任毁损、被盗造成损失,政策因素造成损失等)、发生改组等评估损失和永久实质性损害。 第四条 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按本办法规定须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批的,应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及时申报。因税务机关的原因导致财产损失未能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应调整该财产损失发生年

23、度的纳税申报表,重新计算应纳所得税额。调整后的应纳所得税额如小于调整前的应纳所得税额,应将财产损失发生年度多缴的税款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抵缴欠税或下期应缴税款,不得改变财产损失所属纳税年度。 第五条 企业已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又获得价值恢复或补偿,应在价值恢复或实际取得补偿年度并入应纳税所得。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二章 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的审批 第六条 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以及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

24、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 第七条 企业因下列原因发生的财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 (2)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 (3)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 (4)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 (5)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 (6)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评估损失; (7)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 (8)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

25、直接借款损失。 第八条 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是对纳税人按规定提供的申报资料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的符合性审查。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需要对申报材料的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因财产损失数额较大、外部合法证据不充分等原因,实地核查工作量大、耗时长的,可委托企业所在地县(区)级税务机关具体组织实施。税务机关可对经批准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的真实性进行检查。 第九条 企业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原则上由企业所在地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省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财产损失金额的大小适当划分审批权限。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由该

26、级政府所在地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审批。第十条 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不得实行层层审批,企业可向所在地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也可直接向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第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对企业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申请的受理和审批,除听证和公示外,应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做出审批决定;市(地)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自受理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

27、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天,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第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税务机关审批。企业发生自然灾害、永久或实质性损害需要现场取证的,应在证据保留期间及时申报审批,也可在年度终了后集中申报审批,但必须出据中介机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的鉴定材料。 第十四条 企业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的审批采取谁审批、谁负责的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将财产损失审批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体系,根据本办法的要求,规范程序,明确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第三章 财产损失认定的证据 第十五条 企业申报扣除各

28、项资产损失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第十六条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五)政府部门的公文及明令禁止的文件; (六)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

29、单等; (八)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第十七条 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是指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计算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对企业某项经济事项发表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鉴定意见书。 第十八条 企业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可以特定事项的内部证据作为资产损失的认定证据。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本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申明,主要包括: (一)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 (二)资产盘点表; (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

30、料(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应聘请行业内专家参加鉴定和论证); (五)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六)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的损失,要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七)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税收法律责任的申明。第四章货币资产损失的认定 第十九条 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将现金短缺数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确认为损失。现金损失确认应提供以下证据: (一)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二)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三)由于管理责任造成的,应当有对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四)涉及刑事犯罪

31、的应当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 第二十条 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申请税前扣除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包括被政府责令关闭)、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死亡、失踪,其剩余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 (二)债务人逾期三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明表明已无力清偿债务; (三)符合条件的债务重组形成的坏账; (四)因自然灾害、战争及国际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第二十条所述情形中债务人已经清算的,应当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实际清偿的部分后,对不能收回的款项,认定为损失。 对尚未清算的,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

32、,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应收账款,在取得公安机关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后,确定其遗产不足清偿部分或无法找到承债人追偿债务的,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因自然灾害、战争及国际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经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或者取得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有关证明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有败诉的法院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债能力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依据法院判决、裁

33、定或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认定为损失。 在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经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认定为损失。 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境外及港、澳、台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不能收回的,在取得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或者取得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有关证明后,认定为损失。 第二十二

34、条 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上述情况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依据: (一)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二)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三)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等的行政决定文件; (四)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五)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六)债权人债务重组协议、法院判决、国有企业债转股批准文件; (七)与关联方的往来账款必须有法院判决或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证明。第五章 非货币性资产损失的认定第二十三条 企业存货发生的损失包括有关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以及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发生的盘亏、变质、淘汰、毁损、报废、被盗等造成的

35、净损失。第二十四条 对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一)存货盘点表; (二)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三)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四)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其他确定依据); (五)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第二十五条 对报废、毁损的存货,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一)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 (二)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存货,应取得国家有关技术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

36、鉴定证明; (三)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四)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 (五)残值情况说明; (六)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第二十六条 对被盗的存货,其账面价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一)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二)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三)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损失包括企业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发生盘亏、淘汰、毁损、报废、丢失、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 第二十八条

37、对盘亏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确认损失: (一)固定资产盘点表; (二)盘亏情况说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盘亏,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 (三)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 第二十九条 对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一)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二)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委托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说明;(三)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

38、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 (四)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五)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第三十条 对被盗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一)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二)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三)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第三十一条 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包括企业

39、已经发生的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在建工程项目以及因此而引起的相应工程物资报废或削价处理等发生的损失。 第三十二条 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一)国家明令停建项目的文件; (二)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工程停建、拆除文件; (三)企业对报废、废弃的在建工程项目出具的鉴定意见和原因说明及核批文件,单项数额较大的在建工程项目报废,应当有行业专家参与的技术鉴定意见; (四)工程项目实际投资额的确定依据。 第三十三条 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的在建工程,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一)有关

40、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 (二)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理赔说明; (三)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核准文件。 第三十四条 工程物资发生损失的,比照本办法存货损失的规定进行认定。第六章 资产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认定 第三十五条 存货出现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形时,应当确认为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一)已霉烂变质; (二)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 (三)经营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四)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确认为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一)长期闲置不用,且已无转让价值; (二)由于技术进步原因,已经不可使

41、用; (三)已遭毁损,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四)因本身原因,使用后导致企业产生大量不合格品; (五)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第三十七条 无形资产出现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形时,应当确认为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一)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二)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且已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三)其他足以证明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第三十八条 投资出现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形时,应当确认为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一)被投资方已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或被注销、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二)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

42、止经营三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的改组计划等; (三)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被投资方的股票从证券交易市场摘牌,停止交易一年或一年以上。 (四)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进行清算。 第三十九条 企业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当有确凿证据表明已形成财产损失或者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应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款后,再确认发生的财产损失。 可收回金额可以由中介机构评估确定。未经中介机构评估的,固定资产和长期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一律暂定为账面余额的5%;存货为账面价值的1%。已按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确认财产损失的各项资产必须保留会计记录,各项资

43、产实际清理报废时,应根据实际清理报废情况和已预计的可收回金额确认损益。 第四十条 企业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情形,应依据下列证据认定财产损失: (一)资产被淘汰、变质的经济、技术等原因的说明;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资产已霉烂变质、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已毁损等的书面申明; (三)中介机构或有关技术部门的品质鉴定报告; (四)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期限文件; (五)有关被投资方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工商部门注销、吊销文件;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六)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说明

44、; (七)被投资方清算剩余财产分配情况的证明。 第四十一条 企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它单位贷款,被贷款单位不能按期偿还的,比照本办法投资转让处置损失进行处理。第七章 资产评估损失的认定 第四十二条 企业各项资产因评估确认的损失申请税前扣除,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国家统一组织的企业清产核资中发生的资产评估损失; (二)企业按规定应纳税的各种类型改组中发生的评估损失; (三)企业免税改组业务,对各类资产评估净增值或损失已进行纳税调整的。 第四十三条 企业的各项资产应依据下列证据确认资产评估损失: (一)国家统一组织清产核资的文件(不包括国有资产日常管理中经常化、制度化资产清查); (二)中介机构资

45、产评估资料; (三)政府部门资产评估确认文书; (四)应税改组业务已纳税证明资料; (五)免税改组业务涉及资产评估增值或损失已纳税调整证明资料。 第八章 其他特殊财产损失的认定 第四十四条 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申请税前扣除,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法律、政策依据; (二)不属于政府摊派。 第四十五条 企业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依据下列证据认定财产损失: (一)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及法律政策依据; (二)专业技术部门或中介机构鉴定证明; (三)企业资产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 第四十六条 除国家规定可以从事信贷业务的金融保险机构(包括经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内部财务公司)外,企业之间原则上不得直接从事信贷业务。企业之间除因销售商品等发生的商业信用外,其他的资金拆借发生的损失除经国务院批准外,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四十七条 企业对外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经清查和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比照本办法坏账损失进行管理。企业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的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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