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有关买卖合同模板汇总六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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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有关买卖合同模板汇总六篇买卖合同 篇1甲方(出租方):身份证:乙方(承租方):身份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同等、自愿、协商一样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乙方承租甲方墓地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墓地基本状况:甲方出租的墓地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街道办事处村村民委员会第 村民小组甲方的责任山上,占地积 平方米;地址:林村背黄泥岭。其次条 租赁期限期限为永久性。第三条 租金及付款方式乙方一次支付甲方墓地租金款共计人民币¥: 7000元(大写:柒仟 元整);以后甲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及借口收取乙方任何费用。 付款方式:本合同生效后一次性交付清。第四条 双方约定1、甲

2、方保证上述出租的墓地产权清晰。如因该墓地产权不明等甲方缘由而造成乙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的,甲方应双倍赔偿乙方损失。2、甲方保证所出租的墓地与村、组和其他村民没有纠纷,如发生纠纷,一切责任由甲方负责解决,乙方不负任何责任。3、甲方负责保证乙方人员上山及进出该墓地的道路畅通,对上山便道进行刚好维护。4、乙方系替长辈承租墓地。第五条 违约责任双方必需信守合同,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条款,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违约责任方担当。第六条 终止合同规定如因国家征用、道路建设等因素导致本合同终止,甲方应帮助乙方依据实际政策向征地方申请办理墓地迁移补偿金,补偿金归乙方全部。第七条合同未尽事宜,甲、乙

3、双方另行议定其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三分。第九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签字生效):乙方(签字生效):联系电话:联系电话:20xx年月 日20xx年月 日买卖合同 篇2甲方(卖方): 电话:立契约人:乙方(卖方): 电话:单位:身份证号码:甲乙双方依据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规定,共同就下列商住房买卖事项订立本契约,共同遵守。一、甲方同意将座落在开发区商贸城A栋自东向西第 间出售给乙方,计售面积 平方米(按国家规定计算建筑面积)。二、该房屋销售价格:商住房单价 元/平方米。销倍总额元,大写元。订房时乙方向甲方预付房款底价的%

4、,为 元,大写 元。工程主体结束时再付 %,为 元,大写 元,余款待甲方交给乙方商住房时(交房日期为 年月 日)一次付清全部余额款为元,大写元。三、超过付款规定日期十天不付清全部房款的,该契约无效,此房由甲方另售。四、商住房交付运用后,甲方并供应一切过户手续,帮助乙方办理房屋全部权证,费用乙方负责,土地运用证由甲方办理。五、双方应担当的责任1、甲方保证上述房屋权属清晰,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房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担当民事诉讼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2、甲方负责法定保修期内(壹年内)的房屋修理,逾期由乙方负责。3、乙方在取得房屋全部权后,有权按规定享用该房有关的

5、公用通道和公共活动场所,乙方必需听从统一管理,爱惜公共设施,如损坏按规定价加二部赔偿。4、乙方不得擅自变更房屋的主体结构,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担当。5、违约责任,乙方不能按预期向甲方付购房款或甲方不能按规定向乙方交付房屋,每超过一日,由违约方向对方承付房款0.3的违约金。6、本契约在履行中引起的纠纷,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干脆向人民法院起诉。7、本契约经甲方、乙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8、本契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9、双方约定一的其它事项:甲方:乙方: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号:账号年 月 日买卖合同 篇3出卖人: (以下简称甲方)买受人: (以下简称乙方)经甲乙双方协商一样,双方

6、就东昌华加油站买卖事宜订立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 甲方愿将其位于X路北东X加油站占用土地、地上全部房屋、设备及全部附属物件(具体见交接清单)全部出卖给乙方而乙方愿依约付价承买。其次条 本件买卖价金 共计价金人民币 元整。本件价金 元整,乙方已于签订合同前交清于甲方,在此盖章后为甲方已收到价款,甲方不再给乙方另行出具收据。第三条 甲方授受前条价金同日由甲方会同乙方至合同第一条所载加油站地址,将加油站内工厂建筑物、加油设施及连同附属物件全部逐件验对交乙方保管。第四条 甲方对于买卖标的物交付同时应告知乙方,所交接标的上的瑕疵。第五条 甲方于合同成立同日将出卖加油站相关的证件全部移交乙方,

7、以便乙方以已方名义办理相关经营手续。第六条 本件买卖成立后,乙方在办理手续时倘如手续上应甲方另出立字据,或须要甲方的盖章等时;甲方应无条件应付,不得刁难推诿或借故向乙方要求补贴加价等状况。第七条 本件买卖标的物甲方保证为自己全部,确与他人毫无交加不明事情。倘日后如有第三人提出异议时,甲方自应出来抵挡并据理解除一切障碍,绝不得使乙方蒙受任何亏损。第八条 甲方保证本件买卖标的物全部全部权并无与他人经过订立买卖合同及抵押权、典权、质权等他项权利的设定,没有为任何债权供应保证。第九条 如甲方违反前三条合同条件之一时,乙方有权追究的甲方的责任并要求甲方赐予赔偿。第十条 本件买卖标的物有关营业水电费用,自

8、合同签订日以后则归乙方负责缴纳。但以前的部分由甲方负责完纳,否则甲方应赔偿因此致乙方受损害的责任。第十一条 自本买卖合同订立日起,甲方将加油站占用范围内(拾亩整,南北长玖拾捌米,东西宽陆拾捌米计6664平方米)土地运用权在加油站出卖的同时也一并转让给乙方运用,运用期限至20xx年5月18日。土地运用到期后,按国家规定应办理的土地运用续期手续由乙方办理,乙方有权接着运用。第十二条 乙方有权在加油站内兴建各种设施,经营从事多种业务。如国家征用加油站或加油站拆迁,政府按规定赐予的补偿由乙方全部,在办理手续时甲方赐予帮助。第十三条 本件买卖标的物清单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

9、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卖方(甲方):买方(乙方):年 月 日买卖合同 篇4合同双方当事人:出卖人: 身份证号码:住址: 买受人: 身份证号码:住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同等、自愿、协商一样的基础上,就买卖小院房屋达成如下协议:一、出卖人以出让方式出售自己位于 的宅基地及宅基地所新建的房屋,房屋面积 ,宅基地面积 ,该地块规划用途为住宅,土地运用年限 ,总价 ,卖与受买人。二、房屋价款一次性付清,合人民币 万元。三、房屋房屋价款分二次付清,自签订之日起,付人民币 万元,签订后将付人民币 万元。四、出卖人保证销售的

10、小院和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缘由造成该房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担当全部责任。五、拆迁房屋时,出卖人应全力协作和受买人,全部宅基地和房屋补偿归受卖人全部,如违反出卖人自愿担当法律责任。六、从出卖人出让受买人之后,出卖人不得因任何缘由反悔,小院和房屋因拆迁、涨价或落价跟出卖人没有任何关系,假如反悔出卖人自愿赔偿受买人购买小院和房屋总额的十倍。立约人:出卖人(签章):买受人(签章):年 月日买卖合同 篇5一、理论的打算: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曾被视为“大陆法系民法中最辉煌的成就”,又被称为德国民法中的“最难理解的基本概念”。它最早由德国法学家胡果在1905年在其所著的日耳曼一般法一

11、书中提出的,当时的意义仅为具有法律意义的适法行为,后由海瑟将其内涵扩大到一般性法律行为,于1863年首次出现在撒克逊民法立法中。萨维尼在当代罗马法体系中创立的法律行为体系至今仍堪称为经典。他是这样描述法律行为概念的:“行为人为创设其意欲的法律关系而从事的意思表示行为。”至今,学术界对法律行为是否都是具有合法性有争议。有些学者为了解决此冲突,提出了一个上位概念:民事行为,指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行为而实施的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它包括准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消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等。在立法上,我国沿袭了前苏联的观点,民事法律行为仅仅指合法行为。民法通

12、则第54条明确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二、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1、概念学理上,依据不同的标准将民事法律行为划分为不同的类型。以法律行为与缘由的关系为标准,可以将其划分为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梁慧星民法总论中的观点是,有因行为,指行为与其缘由在法律上相互结合不行分别的法律行为;无因行为指行为与其缘由可以分别的法律行为。梅仲协的民法要义对该对概念称谓是要因行为和非要因行为。要因行为云者,以缘由为法律行为之要件之谓也;非要因行为则异是。在非要因行为,缘由超然矗立于法律行为之外,不以缘由之欠缺致法律行为之效力受其影响。江平的民法学中指出,有因民事

13、行为指财产为给付的民事行为中,以给付缘由为成立和有效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无因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财产为给付标的的民事法律行为中,不以给付缘由为成立和生效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马骏驹,余延满的民法原论中的观点是:有因行为,是指财产给付行为中,以缘由存在为必要,若其缘由无效则行为亦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因行为,是指在财产给付行为中,不以缘由的存在为必要,即使缘由无效而其行为仍旧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彭万林在民法学中指出,有因法律行为指给付缘由与行为在法律上相互结合不行分别的法律行为,其特点是,给付缘由是行为成立,有效的要件,即欠缺给付缘由将影响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无因法律行为指给付缘由与行为可以分别

14、,独立的法律行为,其特点是,给付缘由不是行为成立,有效的要件,即欠缺给付缘由,不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王泽鉴的民法总则中指出,法律行为以得否与其缘由相分别,亦即是否以其缘由要件,可分为要因行为(有因行为,缘由行为)及不要因行为(无因行为)。要因行为,指法律行为与其缘由不相分别,以其缘由为要件的法律行为。不要因行为,指法律行为与其缘由分别,不以其缘由为要件的法律行为而言。进而,王泽鉴认为无因行为包括债权契约(买卖和消费借贷等);无因行为包括无因契约和无因单独行为(票据行为),无因契约包括处分契约(物权契约,债权让与)和债权契约(债务拘束,债务承认)。由上面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出,其实学者对这一对概念

15、的含义并不存在多大的分歧,只是各自的表述不一。其内涵都是法律缘由是否是法律行为的一个基本构成部分,即法律缘由和其他要件共同组成一个法律行为成立,生效的支架。假如在有因行为中,抽离了法律缘由,那么法律行为就丢失了一个要件,不得成立。无因行为,则反之。在此,我们必需弄清晰一个基本的概念,就是法律缘由。法律缘由在罗马法上被称为causa(缘由),是指主体之间财产给付的目的。梅仲协先生说“法律上干脆之目的,吾人均称之为法律行为之缘由。”它与动机有所区分,法律缘由是指干脆的法律目的,为法律行为的内容,而动机不具有法律意义。梅迪库斯也指出了行为双方当事人通常所追求的其他目的,则不能作为有意义的法律缘由,只

16、有在例外情形,此类目的才能通过条件或交易基础学说,获得法律上的意义。在这里,梅迪库斯指的是将此类动机作为法律行为成就的条件。梅迪库斯关于无因性的观点较具特色,在这里,我将简要地论述一下。他认为绝大多数债务合同都是有因行为,而却大多数处分行为都是无因行为,他还举出了几种例外的情形,如负担行为也可以是无因的,处分行为的法律缘由也可以是纯粹的缘由约定,有些处分行为无须具备任何法律缘由。他还将无因性分为外在的无因性和内在的无因性。外在的无因性指处分行为的效力不以该行为以外的存在的负担行为的效力为前提。内在的无因性,或称内容上的无因性,是指处分行为本身在内容上也是无目的的。2、分类的意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

17、产流转行为一般状况下都存在给付缘由,如赠与缘由,负担缘由或清偿缘由等等。这是由民事行为的本质确定的。对有因行为而言,假如缘由不存在,不行能,违反法律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或者双方对缘由相识不一样,都可以使法律行为归之无效。比如说甲已双方并不存在借贷关系,甲误以为自己欠了已1000圆钱,而作出了给付,此法律行为的缘由不存在,给付行为是无效的,甲可以恳求已返还1000圆。反之,就算民事主体为民事行为的缘由不存在或欠缺等,仍旧有效的民事行为即为无因行为。如甲已双方之间存在一个票据预约关系,甲承诺以已要求的方式和数额发行一票据,票据流通后,即使他们的预约行为存在瑕疵,票据的流通仍旧有效。法律上为何要规定无

18、因行为,我认为至少有三个方面的意义。第一,有利于精确地把握法律行为的性质,正确适用法律,以判别民事主体之间法律关系所处的状态。其次,也是最重要的意义,如梅仲协先生所说:“诚欲使一般社会上之交易,臻于平安而云尔。”即维护法律交往的便利性和平安性。假如我们假定,全部的法律行为都是有因行为的话,法律行为受到其他与之相关的法律行为的影响,缘由关系就会在同一标的物上累计,权利行为无效的缘由越多,交易方识别权利性质会相当困难,使后面的交易根本无法进行。为了切断缘由关系瑕疵对后面交易的影响,法律就规定了无因行为。这使交易方只须关注此次交易的合法有效性,大大地便利了财产的流转。第三,有利于完善民事法律理论体系

19、。虽然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与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分类有很多相像之处,但是,我们不能以后一种分类取代前一种,因为民事行为原来就具有多样困难性,我们只有从不同的角度分析和探讨民事行为这个问题,民事法律理论的张力才能更大,维度也才能更宽广。三、物权行为的无因性1、历史沿革物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以物权的设立,变更或终止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双方行为和单方行为。双方的物权行为即为物权契约,是最主要的物权行为。事实上,物权行为制度早在罗马法中便已存在。例如罗马法上的交付(traditio)要求当事人一方以移转全部权的意思,移交物件于另一方,才能移转全部权。“在古典法和优士丁尼法中,对占有的转让可以通过某

20、些隐藏的和准精神方式加以完成,几乎是通过双方合意来宣布对全部权的转让”。但物权行为的概念最初由德国法学者萨维尼在他1840年出版的现代罗马法体系提出,他写道:“私法上契约,以各种不同制度或形态出现,甚为繁杂。首先使基于债之关系而成立之债权契约,其次是物权契约,并有广泛之适用。交付具有一切契约之特征,是一个真正之契约,一方面包括占有之现实交付,他方面包括移转全部权之意思表示。此项物权契约常被忽视,例如买卖契约,一般人只想到债权契约,但却遗忘交付之中亦含有一项与契约完全分别,以移转全部权为目的之物权契约。”可见,萨维尼将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区分开来,进而提出了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理论:“一个源于错误的交

21、付也是完全有效的。”也就是说,在交易中,当事人担当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与完成标的物全部权移转的行为是两个分别独立的行为,它们各自有独立的意思表示和成立方式,各有不同的法律效力。后来,德国在起草民法典时,将无因性理论适用到土地让与,动产让与及债权让与等法律行为中。关于物权行为各国立法存在确定主义,否定主义和折中主义三种不同的立场。德国立法对物权行为持确定立场,法国立法对物权行为持否定的立场,瑞士立法对物权行为持折中主义立场。相应地,对于物权变动的缘由的法律行为的效力,也有三种立法体例。一种为形式主义,认为物权的变动是债权合同的效果,在债权合同之外,不认为有干脆引起物权变动的其他合同存在,而交付与登记

22、不过是对抗第三人的条件而已;其次种为形式主义,认为债权合同仅发生以物权产生,变更和歼灭为目的的债权,而物权变动效力的发生,干脆以交付或登记为条件,即在债权合同之外还有以干脆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物权合同;第三种为折中主义,分别结合了意思主义和形式主义。2、我国关于物权行为的立法我国是否已接受了物权行为,对于这个问题,仁智互见,歧义纷呈。学术界有两种基本对立的看法。一种认为我国承认物权行为,依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第61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或移转行为必需登记,而且行为自登记时起生效;动产物权的设立或移转必需移转占有,而且行为自交付时生效。我国海商法第9条规定:“船舶全部权的取得,转让和歼灭

23、,应向船舶管理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其次种观点认为,我国现行立法不承认物权行为。依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根据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全部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全部权移转是债权行为和其他合法方式的当然后果,是合同效力的体现,交付只是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继承法第2条也有规定,继承人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就取得被继承人遗产房屋的全部权,而不是继承人去房管部门进行变更登记后才取得全部权。我认为,我国没有接受物权行为的概念。首先,从立法来看,现行中国民法和合同法中并没有出现物权行为或物权合同概念,至于民法通则及担保法有关条文

24、的说明,也很难确证立法者在事实上承认物权行为的存在。其次,在司法实践中,假如当事人之间订立不动产买卖合同中,因具有欺诈、胁迫或违反法律法规等缘由被法院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以后,即使不动产已交付、登记,也会宣布登记无效,这说明司法实践也没有接受物权行为理论。3、物权行为无因性的思索物权行为面临着两难的选择。假如双方当事人履行买卖契约,一方将标的物转移,而另一方交付价款。但是假如买卖合同由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公序良俗等而被宣布无效或做撤销以后,双方当事人可否恳求对方返还已给付的标的物?依据物权行为无因性的原则,物权契约即使在债权契约无效的状况下,仍旧产生法律后果。标的物的受让人仍能保留标的物之全部权

25、,出卖人丢失全部权,出卖人不能基于物权的恳求权要求返还原物。这时,对全部权人的救济只能基于不当得利债权的恳求权要求返还。原全部权人丢失了全部权,而获得了债权。假如买受人宣告破产,则出卖人不能享有别除权,而只能作为一般债权人参加破产财产的安排;假如买受人将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则为有权处分,出卖人不能享有追及权,而只能恳求买受人返还因转卖所得的价金。第三人干脆取得标的物时,即使是出于恶意(即明知或应知买卖合同已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也得取得标的物的全部权。假如买受人在标的物上设立担保物权,由于担保物权具有优先于一般债权的效力,出卖人不能恳求返还标的物,只能向买受人恳求赔偿。由此可以看出,物权性的无

26、因性理论存在着明显的弊端。它“违反生活常情,与一般观念显未有符”,同时也违反了交易活动中的公允正义原则。我们这样分析一下,既然合同双方之间转让标的物的契约归于无效,那么他们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理应复原到契约订立以前的状态之中,但是假如严格地遵守物权行为无因性的原则,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却被重塑,法律地位转换了,原买受人成为全部权人,而原全部权人却成为可以恳求对方返还标的物的债权人。债权是没有优先性和排他性的,原全部权人的原权利就被降格了。这对全部权人特别不利。有鉴于此,在学术界,有些学者试图通过尽量强调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联系,提出了物权行为无因性相对化理论。该理论共有三种:一是共同瑕疵说,该

27、学说认为假如债权行为因为当事人欠缺实力,或因欺诈、错误、违法等缘由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物权行为也因具有共同的瑕疵而因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二是条件关联说,此说认为当事人可以依据其意思将物权行为的效力与债权行为的效力联系在一起。此种意思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默示的,在许多状况下,可以说明当事人有默示意思。三是法律行为一体说,即将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统称为一个整体的法律行为,适用民法关于法律行为一部无效而导致整个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因此,当债权契约无效时,物权契约也应当宣告无效。在实践中,物权行为无因性的发源地德国也通过了判例或说明缓和无因性原理。判例认为,在肯定的前提条件下,附着于缘由行为之瑕疵,会

28、反射于物权契约,致使物权契约无效,此在缘由行为之因欺诈为理由被撤消时亦然。移转全部权为目的之物权契约亦会受欺诈缔结的影响,可一起主见撤消。既然物权行为的独立和无因原则有如此多的缺陷,那么在否定物权行为时,我们会受到怎样的阻碍?此时,我们肯定考虑到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假如物权行为为有因行为,物权第一次变动的瑕疵将会被保留下来并传递下去,也就是说物权行为会受到以前在此物上所为的全部法律行为的影响,设想一下,会有许多人的利好处在担心全的状态。如上例,假如已已经将标的物卖与丙,亦或是已经经验了多次交付,假如我们否定无因性,甲在任何状况下都可要求返还全部物,交易的平安得不到爱护,社会利益将受到更大的损失

29、。因而,法律不行能要求交易方每次交易时,都必需考察物权的合法性。为了使财产在流淌中更快地增殖和考虑交易的平安性,法律只有爱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必需强调的一点是,第三人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在日本,对第三人的限制存在三种理论,一是正值利益说,二是有效交易说;三是或者吃掉或者被吃掉说。买卖合同 篇6卖方:xx茶厂(以下简称甲方)买方:xx茶叶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政策,经双方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一、品名、计量单位、数量、价款、交货日期二、质量要求:甲方供应给乙方的茶叶必需为今年新茶,且茶叶必需符合国家规定的茶叶等级标准。三、包装要求:茶叶必需用大塑料外包,纸袋内装,外用纸箱

30、或麻包袋装。包装费仍由甲方负责。四、交货方式及运费:由甲方干脆运往乙方,运费由甲方担当。五、验收方式及日期:货物到达乙方后,乙方依据有关茶叶验收规定,于2天内完成验收工作并确认收货。六、货款结算:乙方于确认收货10天以内通过银行托付货款。七、违约责任:合约签订后,如双方不能履行,在正常状况下甲方拒不交货或乙方拒付款都须处以货款20%的罚金。甲方迟交货或乙方迟付款,则每天罚万分之三的滞纳金。甲方供应货物数量不足,则不足部分的货款按总货款的20%的比例赔偿。甲方供应货物质量不合格,则重新酌价。如遇特别状况,则提前20天通知对方,并按总货款的10%赔偿损失费。八、解决合同纠纷方式:对执行本合同所发生

31、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因协商不能解决,对方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亦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九、若遇不行抗拒力,不能履行合同,应刚好通报对方,并依据有关合同法以书面形式办理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手续。十、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或终止。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xx茶场(公章)代表人:xxx地址:xx省xx县城北区开户银行:xx县农业银行账号:xxxxxxxx电话:xxxxxx乙方xx茶叶公司(公章)代表人:xxx地址:xx市xx路xx号开户银行:xx市工商银行账号xxxxxxxx电话:xxxxxx签证机关xxx县工商行政管理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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