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立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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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隆化县权责清单汇总表单位:隆化县统计局(公章)序号权力类型权力事项行政主体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追责情形追责情形依据备注1行政处罚对违反统计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规定的处罚隆化县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

2、、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

3、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1.调查取证: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重大案件应组成执法检查组,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2.作出决定:对案件进行讨论审理,确定统计违法行为性质和处理决定,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统计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程序错误的,应当及时补充或者重新调查。3.告知送达: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作出后7日内送达处罚对象。1.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8

4、号)第二十九条“立案查处的案件,一般案件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重大案件应当按规定组成执法检查组。” 2.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8号)第三十二条:“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会议,对案件进行讨论审理,确定统计违法行为性质和处理决定,报统计机构负责人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统计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程序错误的,应当责成执法检查组或者执法检查人员及时补充或者重新调查。”3.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8号)第三十四条:“统计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决定予以行政处罚

5、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向处罚对象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4.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8号)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在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7日内送达处罚对象”1.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4.违反规定委托处罚的;5.泄露在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资料和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7.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2.同13.同14.同15.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8号)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执法检查人员及其相关人员泄露在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资料和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资

7、料,依纪依法给予处分。”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8号)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执法检查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在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统计机构予以通报,由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处分: (一)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二)瞒案不报,压案不查; (三)未按规定受理、核查、处理统计违

8、法举报;(四)未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开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造成不良后果;(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或者案情;(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七)其他违纪违法行为。”8.同上2行政处罚对违反全国经济普查规定的处罚隆化县统计局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04年9月5日国务院令第415号公布 根据2018年8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经济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除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

9、依法进行的调查的;(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调查取证: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重大案件应组成执法检查组,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2.作出决定:对案件进行讨论审理,确定统计违法行为性质和处理决定,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统计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程序错误的,应当及时补充或者重新调查。3.

10、告知送达: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作出后7日内送达处罚对象。1.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8号)第二十九条“立案查处的案件,一般案件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重大案件应当按规定组成执法检查组。” 2.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8号)第三十二条:“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会议,对案件进行讨论审理,确定统计违法行为性质和处理决定,报统计机构负责人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

11、当集体讨论决定。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统计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程序错误的,应当责成执法检查组或者执法检查人员及时补充或者重新调查。”3.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8号)第三十四条:“统计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决定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向处罚对象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4.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8号)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在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7日内送达处罚对象”1.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

12、定的处罚程序的;4.违反规定委托处罚的;5.泄露在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资料和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7.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

13、的。”2.同13.同14.同15.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8号)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执法检查人员及其相关人员泄露在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资料和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依纪依法给予处分。”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8号)第四

14、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执法检查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在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统计机构予以通报,由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处分: (一)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二)瞒案不报,压案不查; (三)未按规定受理、核查、处理统计违法举报;(四)未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开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造成不良后果;(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或者案情;(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七)其他违纪违法行为。”8.同上3行政处罚对违反全国农业普查规定的处罚隆化县统计局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8月23日国务院第473号令)第三十九条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15、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四)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 (五)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

16、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万元以下罚款。农业普查对象有本条第一款第(一)、(四)项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1.调查取证: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重大案件应组成执法检查组,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2.作出决定:对案件进行讨论审理,确定统计违法行为性质和处理决定,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统计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程序错误的,应当及时补充或者重新调查。3.告知送达: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17、的,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作出后7日内送达处罚对象。1.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8号)第二十九条“立案查处的案件,一般案件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重大案件应当按规定组成执法检查组。” 2.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8号)第三十二条:“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会议,对案件进行讨论审理,确定统计违法行为性质和处理决定,报统计机构负责人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统计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程序错误的,应当责成执法检查组或者执法检查人员及时补充或者重新调查。”3.统计

18、执法监督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8号)第三十四条:“统计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决定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向处罚对象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4.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8号)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在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7日内送达处罚对象”1.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4.违反规定委托处罚的;5.泄露在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资料和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19、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7.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2.同13.同14.同15.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8号)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

20、执法检查人员及其相关人员泄露在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资料和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依纪依法给予处分。”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8号)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执法检查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在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统计机构予以通报,由任免机关或者纪

21、检监察机关给予处分: (一)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二)瞒案不报,压案不查; (三)未按规定受理、核查、处理统计违法举报;(四)未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开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造成不良后果;(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或者案情;(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七)其他违纪违法行为。”8.同上4行政处罚对违反统计调查证管理规定的处罚隆化县统计局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2017年6月26日国家统计局令第19号)第十二条第十二条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对非经营活动中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还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

22、营活动中发生上述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调查取证: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重大案件应组成执法检查组,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2.作出决定:对案件进行讨论审理,确定统计违法行为性质和处理决定,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统计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程序错误的,应当及时补充或者重新调查。3.告知送达:在做出行政处罚决

23、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作出后7日内送达处罚对象。1.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8号)第二十九条“立案查处的案件,一般案件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重大案件应当按规定组成执法检查组。” 2.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8号)第三十二条:“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会议,对案件进行讨论审理,确定统计违法行为性质和处理决定,报统计机构负责人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在审理过程

24、中发现统计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程序错误的,应当责成执法检查组或者执法检查人员及时补充或者重新调查。”3.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8号)第三十四条:“统计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决定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向处罚对象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4.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8号)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在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7日内送达处罚对象”1.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4.违反规

25、定委托处罚的;5.泄露在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资料和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7.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1.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4.违反规定委托处罚的;5.泄露在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资料和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7.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8.

2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2.同13.同14.同15.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8号)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执法检查人员及其相关人员泄露在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资料和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依

27、纪依法给予处分。”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8号)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执法检查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在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统计机构予以通报,由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处分: (一)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二)瞒案不报,压案不查; (三)未按规定受理、核查、处理统计违法举报

28、;(四)未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开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造成不良后果;(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或者案情;(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七)其他违纪违法行为。”8.同上5行政处罚对组织实施营利性统计调查的处罚隆化县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4月12日国务院第168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营利性统计调查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1.调查取证: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重大案件应组成执法检查组,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

29、。2.作出决定:对案件进行讨论审理,确定统计违法行为性质和处理决定,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统计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程序错误的,应当及时补充或者重新调查。3.告知送达: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作出后7日内送达处罚对象。1.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8号)第二十九条“立案查处的案件,一般案件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重大案件应当按规定组成执法检查组。” 2.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8号)第三十二条:“统计执法

30、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会议,对案件进行讨论审理,确定统计违法行为性质和处理决定,报统计机构负责人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统计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程序错误的,应当责成执法检查组或者执法检查人员及时补充或者重新调查。”3.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8号)第三十四条:“统计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决定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向处罚对象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4.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8号

31、)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在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7日内送达处罚对象”1.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4.违反规定委托处罚的;5.泄露在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资料和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7.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1.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4.违反规定委托处罚的;5.泄露在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

32、秘密、个人信息资料和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7.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2.同13.同14.同15.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

33、局令第28号)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执法检查人员及其相关人员泄露在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资料和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依纪依法给予处分。”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8号)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执法检查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在统计执法监督

34、检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统计机构予以通报,由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处分: (一)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二)瞒案不报,压案不查; (三)未按规定受理、核查、处理统计违法举报;(四)未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开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造成不良后果;(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或者案情;(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七)其他违纪违法行为。”8.同上6行政检查对统计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统计调查制度情况的检查隆化县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三条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但是,

35、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事项包括:(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及其负责人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计规则、政令情况;(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情况;(三)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情况;(四)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

36、律法规规章、统计调查制度情况;(五)依法开展涉外统计调查和民间统计调查情况;(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1.检查告知:在实施检查前告知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的行政主体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和方式,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2.实施检查:依据统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行使检查职权。3.结果处理:检查结束后,依据检查情况反馈、公示检查结果。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查处条件的,予以立案查处。1.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8号第十八条:“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时,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出示国家统计局统

37、一颁发的统计执法证,告知检查对象和有关单位实施检查的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和方式,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未出示统计执法证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2.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8号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依据统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行使统计执法监督检查职权。”3.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8号第二十三条:“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在调查结束后,及时向所属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交监督检查报告,报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处理建议包括:(一)发现有

38、统计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查处条件的,予以立案查处;(二)发现统计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程序错误的,应当及时补充或者重新调查;(三)按照违法行为性质、情节,提请上一级或者移交下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立案查处;(四)未发现统计违法行为或者统计违法事实轻微,依法不应追究法律责任的,不予处理。”1.未告知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的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和方式,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2.未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开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造成不良后果;3.泄露在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资料和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

39、为。1.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8号第十八条:“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时,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出示国家统计局统一颁发的统计执法证,告知检查对象和有关单位实施检查的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和方式,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未出示统计执法证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2.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8号)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执法检查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在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统计机构予以通报,由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处分: (一)包庇、纵

40、容统计违法行为;(二)瞒案不报,压案不查; (三)未按规定受理、核查、处理统计违法举报;(四)未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开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造成不良后果;(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或者案情;(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七)其他违纪违法行为。”3.同24.同27其他权力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法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二条: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国务院备案;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审批。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地方统

41、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要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审查部门提出的备案审批表、调查项目的文件依据。3.决定责任: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现场予以办理。对不 符合聊天的,解释原因。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备案审批表。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

42、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二条: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

43、统计调查项目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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