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160623建筑土木工程科技专业资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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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 投 标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刘刘 东东2016年年6月月23日日前言什么是“法”?法是法是“法令、规章、制度法令、规章、制度”,是,是“标准、模式标准、模式”,是,是“方方法、办法法、办法”法律法规,通常是指我们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法律法规,通常是指我们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什么是招投标?一种因招标人的要约,引发投标人的承诺,经过招标人的一种因招标人的要约,引发投标人的承诺,经过招标人的

2、择优选定,最终形成协议和合同关系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择优选定,最终形成协议和合同关系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活动过程。济活动过程。目录 招投标的法律法规体系一 招投标法及实施条例简介 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 一些基本规定二三 一、招投标的法律体系构成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的几个层次:招标投标法律规范是国家及政府部门用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调整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按照法律效力的不同,招标投标法法律规范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第一层次 法律法律 第二层次第二层次 法规法规 第三层次第三层次 规章规章 第四层次第四层次 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各项

3、法律 (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发布);如: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主席令21号)2000年1月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席令第68号)2003年月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91号)1998年3月施行,(主席令46号)2011年7月修正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主席令15号)1999年10月施行 法规(含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是由国务院颁发的招标投标行政法规(通常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发布)以及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颁发的地方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有关招标投标法规;如:如:行政法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2012

4、年2月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2015年3月施行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省人大第39号)2014年10月施行 规章(含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招标投标的部门规章以及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地方性招标投标规章;如:如:部门规章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7号令)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3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局12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

5、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105号令)关于印发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赣府发200410号)行政规范性文件:是由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派出机关制定的关于招标采购方面的规定;如:如: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建字20067号)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建字20143号)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资格审查监管办法的通知(赣建字20131号)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

6、的通知(赣建字20101号)招投标法律体系的效力层级 纵向效力层级:由高到低纵向效力层级:由高到低 按照立法法)的规定,依次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横向效力层级:特殊优于一般横向效力层级:特殊优于一般 按照立法法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时间序列效力层级:新法优于旧法时间序列效力层级:新法优于旧法 从时间序列看,同一机关新规定的效力高于旧规定。特殊情况处理原则特殊情况处理原则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

7、应当决定在该地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二:招投标法及实施条例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目目 录录 (总共68条)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共7条)第二章第二章 招招 标标 (共14条)第三章第三章 投投 标标 (共12条)第四章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开标、评标和中标 (共15条)第五章第五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共16条)第六章第六章 附附 则则 (共4条)第一章 总 则(共7条)对对制制定

8、定本本法法的的目目的的、适适用用范范围围、必必须须招招标标的的条条件件、招招投标的原则、监督等进行了规定。投标的原则、监督等进行了规定。第二章 招 标(共14条)将将招招标标分分为为公公开开招招标标和和邀邀请请招招标标,对对招招标标人人、招招标标项项目目、招招标标代代理理机机构构进进行行了了定定义义,并并对对招招标标程程序序的的法法定定期期限限、招标文件内容要求等进行了规定。招标文件内容要求等进行了规定。第三章 投 标(共12条)对对投投标标人人进进行行了了定定义义,对对投投标标人人的的数数量量、投投标标要要求求及及联合体投标等进行了规定。联合体投标等进行了规定。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共1

9、5条)对对开开标标的的时时间间、开开标标的的程程序序、评评标标委委员员会会的的组组成成、评评标标的的纪纪律律要要求求进进行行了了规规定定;明明确确了了中中标标的的原原则则、中中标标后后的的要求。要求。第五章 法律责任(共16条)对对招招标标人人、招招标标代代理理机机构构、评评标标专专家家、投投标标人人的的法法律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责任进行了明确。第六章 附 则(共4条)提提出出了了投投诉诉的的权权益益,并并明明确确了了本本法法开开始始施施行行的的时时间。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613号公布,自2012年

10、2月1日起施行。目目 录录 (总共85条)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共6条)第二章第二章 招招 标标 (共26条)第三章第三章 投投 标标 (共11条)第四章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开标、评标和中标 (共16条)第五章第五章 投诉及处理投诉及处理 (共3条)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共20条)第七章第七章 附附 则则 (共3条)第一章 总 则 (共6条)对对制制定定本本条条例例的的目目的的、工工程程建建设设项项目目的的概概念念、各各部部门门对对招投标的监管职责划分、交易市场等进行了规定。招投标的监管职责划分、交易市场等进行了规定。第二章 招 标 (共26条)对对招招标标核核准准、邀邀请

11、请招招标标的的条条件件、可可以以不不招招标标的的条条件件、自自行行招招标标的的条条件件、招招标标代代理理机机构构的的要要求求、招招标标职职业业资资格格、招招标标的的法法定定时时间间期期限限、招招标标程程序序要要求求、对对招招标标人人的的要要求求、两两阶阶段段招标、投标保证金及标底等进行了招标、投标保证金及标底等进行了规定规定。第三章 投 标 (共11条)对对禁禁止止排排斥斥限限制制投投标标、投投标标的的行行为为、串串通通投投标标的的认认定定、弄虚作假的认定等进行了规定。弄虚作假的认定等进行了规定。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共16条)对对开开标标的的时时间间地地点点、评评标标专专家家库库、评评

12、标标委委员员会会、定定标标要求、合同签订期限、履约保证金、分包等进行了规定。要求、合同签订期限、履约保证金、分包等进行了规定。第五章 投诉及处理 (共3条)对投诉处理的时间、处理配合及要求等进行了规定。对投诉处理的时间、处理配合及要求等进行了规定。第六章 法律责任(共20条)对对招招标标人人违违法法行行为为及及处处理理、投投标标人人违违法法行行为为及及处处理理评评标标委委员员会会违违法法行行为为及及处处理理、国国家家公公职职人人员员违违法法及及处处理理等等进进行行了规定。了规定。第七章 附 则 (共3条)对对政政府府采采购购与与工工程程招招标标的的处处理理、条条例例实实施施时时间间等等进进行行

13、了规定。了规定。二、招投标的一些基本规定(一)关于强制招标范围和额度的要求(一)关于强制招标范围和额度的要求(二)关于招投标监督的要求(二)关于招投标监督的要求(三)关于招标前置条件的要求(三)关于招标前置条件的要求(四)关于招标方式的要求(四)关于招标方式的要求(五)关于招标组织形式的要求(五)关于招标组织形式的要求(六)关于进入交易市场交易的要求(六)关于进入交易市场交易的要求(七)关于政府投资项目招标需经财政评审的要求(七)关于政府投资项目招标需经财政评审的要求(八)关于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八)关于投标保证金的规定(九)关于招标几个时间的要求(九)关于招标几个时间的要求(十)关于评标办法的

14、要求(十)关于评标办法的要求(十一)关于评委的要求(十一)关于评委的要求(十二)关于定标的要求(十二)关于定标的要求(十三)关于投诉的处理要求(十三)关于投诉的处理要求(一)关于强制招标范围和额度的要求 1、强制招标范围: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省人大第39号)第八条规定:“(一)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2、强制招标限额:根

15、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计委令第3号)第七条规定:“(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而根据关于印发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赣府发200410号)第二条规定“(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50万元人民币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

16、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目目前前我我省省实实际际操操作作执执行行的的是是施施工工50万万、货货物物50万万、服服务务30万万的的招招标标限限额额标标准准,据据悉悉国国务务院院目目前前已已拟拟定定新新的的招招标标限限额额标标准准,在在原原计计委委令令第第3号号的的基基础础上上翻翻了了一一番番,并并明明确确各各地地方方人人民民政政府府和和国国务务院院其其他他部部门门不不得得另另行行制制定定必必须须进进行行招招标标的的具具体体范范围围和和规规模模标标准。准。(二)关于招投标监督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发展改

17、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目前我市招目前我市招标标相关相关监监督手督手续办续办理要求理要求为为:在:在发发改委改

18、委办办理招理招标标事事项项核准(核准内容核准(核准内容为为招招标项标项目名称、招目名称、招标标方式、招方式、招标组织标组织形式、招形式、招标标范范围围等),在招等),在招标办办标办办理招理招标标告知及告知及备备案、招案、招标过标过程程现场监现场监督(包括告知登督(包括告知登记记、招、招标标情况情况备备案、招案、招标标前置手前置手续审续审查查、招、招标标全全过过程程书书面及面及电电子文件子文件备备案等),案等),纪纪委委监监察已不再参察已不再参与招投与招投标过标过程,程,仅仅在招投在招投标标事事项项可能出可能出现违纪违规时现违纪违规时按其按其职责职责进进行行检查检查。(三)关于招标前置条件的要求

19、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局第30号令)第八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手续,已经核准;(四)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根据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5号)第十条规定:“建设项目进入建筑市场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概算已批准;(二)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三)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四)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

20、备的来源已经落实;(五)已经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规划部门批准,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已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根据上述文件要求,目前我省施工招根据上述文件要求,目前我省施工招标标前置的前置的标标准手准手续续要求要求为为:立:立项项批复、土地批复、土地证证、资资金金证证明、明、选选址意址意见书见书、建、建设设用地用地规规划划许许可可证证、建、建设设工程工程规规划划许许可可证证、施工、施工图纸图纸、施工、施工图审查报图审查报告及告及备备案表、招案表、招标标事事项项核准。核准。(四)关于招标方式的要求1、招标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主席令21号)第十条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21、。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2、适用于邀请招标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主席令21号)第十一条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八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

22、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3、可以不招标的情形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省人大第39号)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不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的;(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七)安排财政性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之前,已经依法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或者与工程

23、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八)全部使用民营资金的项目,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除外;(九)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前款所列项目,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部门批准;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五)关于招标组织形式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主席令21号)第十二条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

24、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招招标组织标组织形式分形式分为为委托招委托招标标和自行招和自行招标标。(六)关于进入交易市场交易的要求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省人大第39号)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政府为社会提供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的场所。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七)关于政府投资项目招标需经财政评审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四条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

25、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根据九江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部门职责:(三)市财政局负责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预算,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以及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预算评审、批复招标控制建议价(跟标价)、项目政府采购管理、资金拨付、财务活动监督工作”。第五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坚持“先立项,再评审,再招标,再施工”的原则,未经立项和评审的政府投资项目,市财政局不得拨付建设资金”。(八)关于投标保证金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

26、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省人大第39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九)关于招标几个时间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十六条规定:“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

27、起不得少于5日”。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第二十二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

28、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第五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省人大第39号)第四十二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约定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根据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修订)(赣建字20125号)第二十五条规定:“招标人可将招标期限合理缩短(一般200万元至1000万元以下工程可缩短5-10天),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根据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赣建招

29、20047号、赣建招20058号修改)第三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国家规定额度200万元以上工程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其它工程应至少5日前)”。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规定额度200万元以上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不得少于20日;国家规定额度以下实行招标的其他工程可以相应缩短时间,但不得少于7日”。(十)关于评标办法的要求1、设计招标根据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市200863号)第二十八条规定:“评标方法主要包括记名投票法、排序法和百分制综合评估法等,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评标方法”。根据江西省房

30、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办法(试行)(赣建字20067号)规定“设计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设定分值为100分。其中技术标(方案设计)80分,商务标(报价、综合素质)20分”。2、施工招标根据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赣建字20101号)、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修订)(赣建字20125号)、关于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中全面推行报价承诺法评标的通知(赣建招20144号)主要包括以下三种评标办法:“合理低价法”“综合评估法”“报价承诺法”“合理低价法:是指投标人技术标编制符合工程项目技术要求,投标报价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认

31、可其为不低于成本的合理低价,并按竞争规则确定中标人或第一中标候选人(详见附件一)。合理低价法适用于所有招标项目。“综合评估法:是指投标人技术标、商务标和综合素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经评标委员会综合评估,择优量化计分,并将得分最高者推荐为中标人或第一中标候选人。综合评估法主要适用于对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或者邀请招标项目。“报价承诺法:招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并结合市场实际情况确定要约价,要约价应当等于或者小于招标控制价(有最高限价规定的,不得高于最高限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投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要约价以及综合单价的组成,做出响应要约价的承诺报价。招标人在合格的承诺报价中随

32、机产生中标人或者中标候选(排序)人。3、货物招标根据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赣建字20143号)第十条规定:“技术简单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经评审的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标。技术复杂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难以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目前我市工程目前我市工程货货物物招招标标基本采用基本采用的是的是综综合合评评估法,估法,评评分分细细则则均是根据招均是根据招标标的的货货物特点、性能、市物特点、性能、市场场因素等因素等综综合制定。另,合制定。另,其他服其他服务类务类招招标标也均采用也均采用综综合合评评估法。估法。

33、(十一)关于评委的要求 1、担任评委的要求 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第十一条规定:“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34、根据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修订)(赣建字201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招标人代表应当具备建设工程技术或者经济方面的高、中级职称”。2、评标委员会的规定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第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第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按前款规定确定评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

35、的方式。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修订)(赣建字20125号)第二十九条规定:“2000万元以下项目由5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评标委员会,2000万元(含)以上8000万元以下项目由7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评标委员会,8000万元(含)以上项目由9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评标委员会”。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省人大第39号)第三十二条规定:“评标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从本省

36、抽取评标专家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前二十四小时内组建;从全国范围内抽取评标专家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前三个工作日内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建的综合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项目,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十二)关于定标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

37、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第五十五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第五十八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十三)关于投诉的处理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38、第613号)第六十条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第六十一条规定:“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第六十二条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

39、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第七条规定:“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四)相关请求及主张;(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

40、系;(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四)超过投诉时效的;(五)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六)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目前我市目前我市对对于投于投诉诉的常的常规处规处理流程理流程为为:收到收到质质疑疑招招标标人(招人(招标标代理)确代理)确认签认签收收报报招招标监标监督督机构机构招招标标人人书书面回复面回复 收到收到投投诉诉招招标监标监督机构决定是否受理督机构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受理书书面面转转招招标标人人招招标标人(招人(招标标代理)根据招代理)根据招标监标监督机构要求督机构要求对对投投诉诉内容内容进进行梳理、配合招行梳理、配合招标办标办取取证证招招标标人(招人(招标标代理)代理)书书面向招面向招标监标监督督机构机构对对投投诉诉事事项进项进行行说说明明招招标监标监督机构督机构对对投投诉诉事事项项作出作出处处理理(或直接由招(或直接由招标标人直接回复投人直接回复投诉诉人)。人)。完毕,谢谢!完毕,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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