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拖欠农民工工资原因及法律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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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拖欠农民工工资原因及法律对策当前,拖欠工资现象比拟普遍,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尤为突出。据中华全国总工会调查,从2000年以来,我国农民人均纯收入中约30%来自工资性收入,其中西部地区近50%,工资性收入已成为农民的主要收入来源。对农民工是否能按时拿到工资这一问题,新华社记者在京、浙、皖三省市随机抽样访问了80位民工,结果显示:按时拿工资占16.3%,年底一并得到工资占11.2%;偶有工资被拖欠占32.5%;经常被拖欠占11.2%;从未按时拿过工资占28.8%,后面两项之和占40%,而欠薪现象在建筑企业的比例超过了50%,截至到2004年6月底,累计拖欠农民工工资323.16亿元。一旦克扣和

2、拖欠工资的情况发生,那么多用老板手里现金周转不开;所做的工程质量不好,扣发工资以示惩罚;没有做够协定的工时,不发或扣发工资等借口来搪塞民工。由于民工大多来自相对贫困的地区,处于弱势群体的地位,老板们作为强势一方,即使拒付工资,这些农民工也奈何不了他们。一、造成拖欠民工工资现状的原因我国普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多发生于建筑、餐饮、煤矿、制造等劳动密集型企业,成为了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不可无视的问题。肩负着家庭重任的农民工们,由于不能给家庭带来根本的生活保障,从而走上追讨工资的困难道路。为此,从以下几方面分析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现状产生的原因:1.行业市场不标准。以农民工较为集中的建筑行业为例,目

3、前这个行业吸纳了绝人多数的农民工就业,由于建筑施工合同不完善,没有明确规定民工工资偿付条款,施工单位不受条款制限,一些有关系的人将建筑工程的层层转包,产生了大量非法用工主体,资金支付扯皮,责权利不明确,形成恶性循环,这就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要原因。另外,现在的施工单位大多是“包工头对民工进展直接收理。他们从某一项工程中取得局部施工权后,以自然人名义招收民工,其中有些不法“包工头从施工单位领取工程款后便携款而逃,施工单位以农民工不属其管理为由拒绝支付其工资;也有的是发包方在工程已经或快完工的情况下,恶意拖欠工程款,造成承包方无力支付民工工资。2.农民工自我保护意识差。按目前的相关法规规定,农民

4、工外出打工须持有“三证,即身份证、外出就业证和计生证。由于证件不全和中介费用较高等原因,大局部民工不愿到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的或是正规的职业介绍机构求职,而是通过其他手段寻找工作(例如“打黑工、熟人推荐或直接找包工头等,他们由于各种原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签订的劳动合同过于简单,致使发生工资拖欠时缺乏法律依据,劳动部门无从下手解决。3.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力度不够。对劳动者的工资的支付和对克扣工资的行为处分在?劳动法?第五十条和第九十一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分方法?第六条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是对于此行为的处分偏轻,而对于克扣民工工资后逃匿的行为更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5、;行政程序处理耗时过长,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从劳动争议发生到仲裁裁决就需要四个月时间,在加上法院漫长的诉讼,农民工根本拖不起;劳动监察执法力度疲软,不能主动有力地查处劳动用工方面的违法事件,往往采取民告官办,不告不理的被动态度来对待劳动纠纷。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律对策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尽管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反映了我国现阶段在劳动保障、劳动就业和劳动管理方面的机制薄弱,也说明了劳动者的生存权没有在真正意义上得到保障,平等的劳动关系和有力的监视机制尚未结实确立。这一现象的存在,既影响着物质文明的开展,也有悖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要求,有必要采取有力措施进展整顿和矫治。建议以法律的角度从以

6、下几方面予以治理:1.废除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或专项赋予仲裁机构的仲裁强制性。劳动仲裁和劳动诉讼是追偿工资的有效手段,但是从司法实践上看,解决欠薪等劳动争议案件,从欠薪情况的发生到法院诉讼解决至少需要一年的时间,使处在弱势地位的农民工很难通过法律途径为自己讨回公正,简化劳动争议纠纷的程序,使民工能够在不进展仲裁的情况下直接起诉。劳动仲裁程序是法律诉讼之前的必经环节,但是由于其仲裁结果没有强制性,因此对用工单位没有实际意义的约束力。针对民工欠薪情况,专项赋予其仲裁强制性,不仅时间上大大的缩短,而且大量的节省了司法资源。总之,这样不仅能增强法律法规的震慑力,还能表达人文的关心,尽可能方便打工者,有效防

7、止拖欠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2.建立举证责任倒置制度。这对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至关重要,也能彻底根治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拒不提供证据的违法行为。用人单位或者雇主处于强势地位,其对于工资支付信息拥有绝对的控制和支配权,就工资支付的有关事项的举证能力远远强于民工,况且他们本身就是拖欠风险的制造者。因此根据?证据法?的一般原理,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让用人单位或者雇主承当对工资支付事项的举证责任,一旦劳动者举报或起诉,用人单位要承当举证的责任,规定期限内举证不能或证据缺乏,将被行政处理或败诉,这样的规定,有利于强化对用人单位和雇主的约束,降低农民工的维权本钱,提高司法效率。“黑名单制度和“

8、保证金制度。劳动监察机构彻底清查各个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特别是建筑、餐饮、煤矿、制造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再根据其拖欠程度的不同,将其分为不同的信用等级,并配合新闻媒体这一有利的社会喉舌,对于信用差的用工单位及其法人的名单给予曝光和通报,而对及时发放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予以鼓励,并对他们的经济活动给予一定政策优惠,如税收优惠等。总之,要积极鼓励、引导用工单位公平对待农民工。4.将恶意拖欠工资和抽逃工资发放的行为纳入刑法。广阔的农民工处在社会的最底层,每天辛苦工作所得的微薄报酬不仅是他们的生活来源,更可能是他们整个家庭的经济支柱。长期的拖欠他们的工资报酬,无疑是对其釜底抽薪,而这还很可能会造成社

9、会的不稳定因素,因此必须妥善解决。然而,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恶意拖欠工资和抽逃工资发放的单位和个人的处分力度偏软,缺乏以产生威慑力。因此我们应从经济制裁和刑事制裁上两手抓两手硬,根据情节轻重及社会影响和数额的大小,给予不同程度的刑事制裁,从根本上遏制拖欠和抽逃行为的发生,而也只有这样,才能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5.简化诉讼程序。因拖欠工资引发的民事纠纷,司法机关应为民工维权开辟“优先通道,当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案件投诉到司法部门时,对欠薪案件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审理期间要尽量压缩诉讼周期和减少诉讼本钱,判决结果也尽可能的不打“法律白条,把执行落到实处。对经济确有困难的民工追讨劳动报酬的案件,应依法减免缓缴诉讼费,切实为当事人减轻负担。我们应该让广阔的农民工都能够利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仅能使欠薪的单位或个人无处藏身,而且更有利于民主法制建立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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