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的经济法律体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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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的经济法律体系摘要:我国经济法律体系中“经济关系指的是各经济主体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的生产、交换、分配与消费活动中所形成的相互关系。法律体系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标准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或部门法而形成的有关联系的统一整体。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也就是商事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称。商法独立后,我国的经济法律体系由民法、商法与经济法三个部门法构成。“经济法律与“经济法律体系本不是标准的法学术语,以之为根底而进展过深的法学 理论 探究是歧途末路。“经济法律与“经济法律体系概念之所以存在与被使用,主要是因为经济法学 研究 的需要,特别是市场经济法学的法律经济

2、学研究的需要。从法学角度讲,“经济法律与“经济法律体系概念只是临时借用而已,对之进展法学研究的目的在于提醒以不同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民法、商法与经济法等法律部门之间的相互关系。关键词:经济法律法律体系商法地位经济法律体系正文:一、关于经济法律与经济关系虽然“经济法律不是一个标准的法学术语,但如果以“对象说对之下一个定义的话,那么多数学者都会赞同:经济法律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标准。在这个定义当中,“经济关系是关键词,只要弄清了“经济关系的内涵、外延,并对之做出科学的分类,就能根本掌握经济法律的形式范围与经济法律体系的部门构成。1所谓“经济关系,是指各经济主体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在生产、交换、分配与

3、消费活动中所形成的相互关系。从“经济关系的定义可以看出,它有两个根本特征:一是经济关系是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离开了经济主体就无所谓经济关系,经济关系的数量决定于经济主体的数量;二是经济关系形成于生产、交换、分配与消费等经济活动之中,没有经济活动就不可能形成经济关系,经济活动的多少决定经济关系的多少。而无论经济主体还是经济活动,都取决于社会分工的程度,社会分工越细,经济主体越多,经济活动也越频繁。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大量的经济关系不外横向、纵向两大类,但两类经济关系的数量不等,且差距悬殊。我们知道,人类社会的经济开展经历了产品经济自然经济、商品经济两大阶段,产品经济是自给自足的经济,商品经济是以交

4、换为目的的经济。在产品经济阶段,由于没有交换活动,因而人与人之间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经济关系。进入商品经济社会以后,由于交换的出现,经济关系产生了。商品经济的开展也经历了两大阶段:自由商品经济与垄断商品经济。在自由商品经济阶段,多为平等经济主体之间的横向经济关系,附属性的纵向国家协调经济关系很少,只是到了垄断商品经济阶段,纵向经济关系才开场大量出现,但相对于横向经济关系,其数量仍然较少。而且,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开展,大量增加的经济关系也多为横向经济关系,因为纵向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是有限度的,社会经济主要由看不见的手市场来调节,而非主要由看得见的手政府来调节。由此看来,只将经济关系分为横向、纵

5、向两大类有失平衡,还必须对横向经济关系再分类。横向经济关系的再分类,也要考虑平衡的问题,以是否具有营利性为标准将之一分为二。这样,就形成了三类经济关系:1、横向的非营利性财产关系经济关系2、横向的营利性财产关系经济关系3、纵向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与之相适应,需要三个相对独立的经济法律部门来调整这些经济关系。于是,民法、商法、经济法就相应出现了。二、关于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划分通过上面的论述可知,为了便于分析与研究,适应法律调整的需要,将经济关系分为横向非营利性财产关系、横向营利性财产关系与纵向国家协调经济关系,但针对这三类经济关系是否就能划分出三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呢?要答复这个问题,必须从分析法律

6、体系与法律部门划分入手。一关于法律体系法律体系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标准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或部门法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从法律体系的上述定义可以看出,法律体系具有两个根本特征:一是法律体系涵盖一国全部法律标准;二是法律体系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二关于法律部门划分法律部门的划分,又称部门法的划分,是指根据一定原那么与标准对法律标准进展分门别类的活动,划分的结果同类法律标准法律部门或部门法,既具有符合一定原那么与标准的共性,又具有相对独立性。关于法律部门的划分,其学术争议的焦点在于划分原那么与标准。现在我国多数学者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有两个:其一为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根据法律

7、标准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进展分类,例如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人身与财产关系,而行政法虽然也涉及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但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这样就把民法与行政法划分开来;其二为法律调整的方法,即根据法律标准调整具体社会关系所使用的方式、手段的不同进展分类,比方民法与刑法都调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而民法以自行性调节为主要方式,刑法以强制性干预为主要调整方式,这样就把民法与刑法划分开了。除了划分标准以外,还有划分原那么。多数学者达成共识的法律部门的划分原那么有这样三个:一是目的原那么,即划分法律部门的目的在于帮助人们了解与掌握本国现行法律;二是平衡原那么,即划分法律部门时应当注意各法律部门不宜太

8、宽,也不宜太细,在它们之间要保持相对平衡;三是开展原那么,即法律部门划分固然要以现行法律、法规为条件,但法律是随着社会经济开展而不断向前开展的,还要考虑到未来即将制定与可能制度的法律法规。 三、关于商法地位通过上面两局部的论述可见,分别以横向非营利性经济关系、横向营利性经济关系与纵向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作为调整对象而划分出民法、商法、经济法三个法律部门,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三个原那么与两个标准。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称。四、关于我国的经济法律体系一经济法律体系的部门构成分析通过上面的论述可知,商法独立后,我国的经济法律体系将由民法、商法与经济法

9、三个部门法构成,各部门法的具体法律法规组成情况1、民法部门:1民法通那么;2合同法;3知识产权法,包括着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4婚姻家庭法,包括婚姻法、收养法等;5继承法。222、商法部门:1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232破产法;3证券法;4票据法;5保险法;6海商法。3、经济法部门:1市场规制法,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2宏观调控法,包括方案法、经济政策法;3国家投资经营法,包括国家投资法、国有企业法。24二商法独立后各部门法之间的关系分析1、民法与商法。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最为密切,因而产生了两种观点:一是民商合一论,二是民商分立论。民商合一论者认为,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是一国民法体

10、系的一个组成局部,二者不但现在别离不了,而且随着民法的商法化与私法的公法化,将来就更难舍难离。其理由是:商法与民法有着共同的原理,25二者所调整的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的界限也很难划清。26首先,商主体是从事营利性行为的个人与组织,而民事主体将之包含其中;其次,商法与民法的调整对象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第三,民事活动的范围包括营利性、持续性的商事活动。笔者认为,民商合一论者的理由均是基于大民法思想,事先已将民法定义为调整所有平等主体之间所有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法律标准,其本身已涵盖商法定义,当然得出商法是民法的一局部的结论。商法与民法的调整对象不同,这一点无论民商合一论者还是民商分立论者都成认,

11、那为什么不将民法的定义修改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与非营利性财产关系的法律标准?如假设仅仅因为中国现行的?民法通那么?而不做这样的修改,那么就应该考虑修订已颁行16年之久的?民法通那么?了;如假设做出这样的修改,那么民商合一论者就将哑口无言了。2、商法与经济法。关于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学者也有不同看法。一种看法认为商法与经济法都以企业为核心对象,两者没有根本性的区别;另一种看法认为商法与经济法的理念、机能是不同的,商法与经济法应为两个不同的法。27笔者认为,商法与经济法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部门。首先,二者的调整对象不同,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商人之间因实施营利性的商行为而发生的商事法律关系

12、之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或国家部门与市场主体之间因进展经济调节而发生的经济法律关系之法。其次,二者的调整方法不同,商法主要运用自行调节的方法,经济法那么综合运用自行调节与强制干预的方法。其三,二者的性质不同,商示属于私法,其理念是维护主体的私权,以个体利益为根底;经济法原那么上属于公法,它以社会为本位,着眼于超越个体利益的整体利益。28虽然如此,商法与经济法在各自的体系构成方面仍有较大争议,主要集中在企业法的划归上。笔者认为,企业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企业法是指标准各种类型企业的法律标准体系,除非特别说明,一般指此。由于企业法的集合性,决定了企业法调整对象性质的复杂性,因此不能笼统地说企业法是

13、属于商法,还是属于经济法。鉴于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公司分别因其国家投资、涉外、规模较大且涉及面较广而事关国家与社会整体利益,调整这三类企业的法律更多地表达了国家意志,因此将之划归经济法。其他类型的企业,像合伙企业、独资企业、集体企业、合作社等,对国家与社会整体利益影响较小或根本没有影响,属典型的商事主体,因此将之划归商法。29这样,就从根本上解决了商法与经济法关于企业法的划归问题。3、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在我国现行的民商合一的体例下,主要是指经济法与商法的关系。注释:1转引自周林彬着:?法律经济学论纲中国经济法律构成与运行的经济分析?,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3页。刘

14、瑞复着:?经济法学原理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2页。参见前引16,卓炯书,?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第1617页。参见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26页。参见乔新生:?法律分类,费力不讨好??,千龙新闻网 。社会。警法速递。法制争鸣,2002-1-6.参见前引,刘瑞复书,?经济法原理第二版?,第8892页。参见?法律部门的划分?, ycan /lawpart.htm.参见洪恩在线:?法律硕士复习指南。综合课。法学根底理论辅导?, .参见前引,沈宗灵书,?法理学?,第430432页。10参见前引,沈宗灵书,?法理学?,第432433页。11范健主编:?

15、商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12参见赵中孚主编:?商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3页。13前引12,赵中孚书,?商法总论?,第13页。14转引自前引12,赵中孚书,?商法总论?,第15页。15参见前引12,赵中孚书,?商法总论?,第1617页。16参见范健等主编:?中德商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17参见前引11,范健书,?商法?,第11页。18前引11,范健书,?商法?,第9页。19参见前引,?法律部门的划分?。20参见卓炯着:?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广东经济出版社1998年版,第16页。21参见前引12,赵中孚书,?商法总论?,第1719页。22参见魏振瀛主编:?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页。23参见曹平:?我国商法法律地位初探?,法律图书馆 lawlib 。法律论文资料库。24参见漆多俊着:?经济法根底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38页;25前引12,赵中孚书,?商法总论?,第6页。26前引23,曹平文,?我国商法法律地位初探?。27参见前引23,曹平文,?我国商法法律地位初探?。28参见前引23,曹平文,?我国商法法律地位初探?。29参见前引23,曹平文,?我国商法法律地位初探?。第 1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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