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项目合作合同(大沙田项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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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项目合作合同 合(2014)第 号甲方:广西仁源药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号:2160法定住址:南宁市大沙田开发区金沙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李伟东邮政编码:李伟东,身份证号:,(持有广西仁源药业有限公司75%的股权)何能新,身份证号:,(广西仁源药业有限公司25%的股权)乙方: 营业执照号码:地址:法定代表人: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合作共赢、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合作开发南宁市良庆区五象大道175号约25.5亩地房地产项目,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供双方遵照执行:第一条、项目情况1、项目位置: 本合同项下项目位置位于广西南宁市良庆区

2、五象大道175号;其四至范围为:东_;西_;南_;北_。 (详见附件一 规划拴桩红线图)2、项目性质: 该项目的使用性质为 。3、项目规划条件: (1)占地面积:16838.75平方米(折合25.5亩); (2)容积率:5.5;建设密度 %;绿化率 %(3)总建筑面积:_平方米;第二条、合作方式1、甲方提供本合同项下房地产项目开发用地,乙方提供全部建设资金。2、合作开发项目总投资为 万元人民币,该总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合作开发项目占地的规划、立项、可研、环评、勘察、设计、报批报建等手续,以及建筑安装总造价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 3.甲方不参与合作项目开发建设,采取固定回报率的形式参与合作,不承

3、担项目合作开发任何风险。甲方的固定回报为人民币壹亿肆仟伍佰叁拾伍万元整(¥145,350,000.00)第三条、项目的开发建设已履行的有关法律手续 1广西仁源药业有限公司以出让式取得该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为 。土地使用权地号:4GB00140。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为南宁国用2013第号;国有土地使用终止日 2053年11月20日。 该土地现状性质为:出让工业用地。3南宁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201114号南宁市土地储备经营管理委员会第七十三次会议纪要,同意该宗地由工业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4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广西仁源药业有限公司申请6700宗地改变土地用途的复函(南国土

4、资函(2011)420号)批准改变土地用途为商住用地。 第四条、付款方式和期限 1本合同签订后,乙方须在_年_月_日前,向甲方支付合同保证金(人民币) 贰佰 万(¥ 2,000,000.00)元;2. 甲方收到乙方的保证金后将广西仁源药业有限公司土地证原件交付给乙方,乙方支付人民币 万元(¥ 元);该款项由乙方在 年 月 日汇入以甲方名义开立的由甲、乙双方共管账户中,甲方即将持有广西仁源药业有限公司 %股权转给乙方,并在工商局办理变更手续,在股权变更的同时,将广西仁源药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乙方指定的代表人,乙方解除共管账户。该笔资金仅限用于支付本合同项目土地变性款,甲方不能挪作他用。3

5、.在本合同项下土地性质变更为经营性用地并领取土地证后,甲方将广西仁源药业有限公司土地证原件交付给乙方,乙方将人民币 万元(¥ 元)汇入以甲方名义开立的的由甲、乙双方共管账户中,甲方即将持有广西仁源药业有限公司 %股权转给乙方,并在工商局办妥股权变更手续后乙方解除共管账户。4.在本合同项下项目取得三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最长不能超过 年 月 日)后,乙方将人民币 万元(¥ 元)汇入以甲方名义开立的的由甲、乙双方共管账户中,甲方即将持有广西仁源药业有限公司 %股权转给乙方,并在工商局办妥股权变更手续后乙方解除共管账户。5.在本合同项下项目取得建设工程施工

6、许可证后三天内(但最长不能超过 年 月 日),乙方将人民币 万元(¥ 元)汇入以甲方名义开立的的由甲、乙双方共管账户中,甲方即将持有广西仁源药业有限公司 %股权转给乙方,并在工商局办妥股权变更手续后乙方解除共管账户。6.余款在 年 月 日止,由乙方一次性付清给甲方,同时,甲方将持有广西仁源药业有限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乙方,并在工商局办妥股权变更手续。第五条、保证在项目未发生实际转让前,甲方以广西仁源药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做担保并保证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产权清晰,以及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不设定任何他项权利抵押,不存在第三方争议。2、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用地的容积率为5.5;若达不到该容积率而需要增容的,

7、增容费由甲方承担;3.甲方保证提交的项目各项文件合法、真实、有效,并对此承担一切法律责任。4甲方保证广西仁源药业有限公司不对外做进行任何行担保,亦不存在任何债务纠纷。若存在以上现象,所有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全部由甲方承担。5. 甲方应保证所有提交文件合法、真实、有效,楼面地价控制在1600.00元/平方米以内,否则超出部分由甲方负责承担。第六条、违约责任1、甲方的所有债权债务必须与乙方隔断,甲方必须保证乙方投入资金不因甲方债务原因被查封及冻结。如果存在此种风险,甲方必须同意采取措施依法规避之,否则由甲方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因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当双倍赔偿。2、在乙方支付资金达到

8、陆仟万(¥60,000,000.00)元时,甲方保证乙方持有广西仁源药业有限公司股份达到 %。截至 年 月 日止,若甲方不能将本合同项下土地性质变更为经营性用地,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再延长至201 年 月 日,甲方依然未办妥土地变性手续而无法取得新的土地证,甲方应在 30天内将乙方已经支付的一切费用全额退还给乙方,并赔偿乙方 万元。逾期则乙方每月按3%加收违约金。3、乙方支付给甲方的所有款项,甲方需开具等额发票给乙方,以保证乙方所有付款能够纳入开发成本。甲方保证所提供的发票合法、真实、有效,否则甲方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第七条、保密 甲、乙双方在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

9、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 十 年。第八条、合同的变更及法律适用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 叁 天内)答订书面变更合同,该合同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适用中

10、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第九条、合的转让及争议的解决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因执行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双方同意向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条、不可抗力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

11、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柒 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

12、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也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第十一条、合同的解释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第十二条、补充与附件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十三条 合同的效力1、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内容履行完毕后失效。2、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行法律效力。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广西仁源药业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地点:广西南宁市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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