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拌砂浆质量管理介绍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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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恒大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预拌砂浆质量管理手册2018 年 6 月 14 日1 生产过程质量控制1.1 原材料1.1.1 干粉砂浆所用材料不得对环境有污染及对人体有害,并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的有关规定。1.1.2 胶凝材料1 水泥1)宜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其质量应符合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07)的有关规定;当采用其他品种水泥时,其质量应符合有关现行国家标准的要求。2)水泥进厂时必须有质量证明书,并应按批量复验,复验合格方可使用。3)对同一水泥厂生产的同品种、同强度等级的散装水泥,以一次进厂的同一出厂编号的水泥为一批。但一批的总

2、量不得超过 500t。4)对已进厂的每批水泥,如因储存不当引起质量疑问时,应重新采集试样复验并以复验结果为准。2 石膏1)干粉砂浆生产用石膏应符合建筑石膏(GB97761988)的有关规定。2)石膏进厂时必须有质量证明书,并应按批量复验,复验合格方可使用。1.1.3 矿物掺合料1 干粉砂浆所用的粉煤灰的质量应符合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15961991)的有关规定;当采用其他矿物掺合料时,其质量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2 矿物掺合料进厂时,必须有质量证明书,并应按不同品种、等级储存于专用的仓罐内。3 矿物掺合料应按批量进行复验,复验合格方可使用。复验批量按产品标准的规定划分。4 矿物

3、掺合料的掺量由干粉砂浆生产厂家经试验确定并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掺加矿物掺合料后砂浆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5 矿物掺合料的含水率不应大于 1%。1.1.4 细集料1 砂1)干粉砂浆生产用砂的质量应符合建筑用砂(GB/T146842001)的规定。2)砂进厂后应按批量检验合格方可使用。检验批量以 400m3 或 600t 为一批。2 其他矿物细集料当使用其他矿物细集料时,细集料不应妨碍胶凝材料的凝结硬化作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并经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矿物细集料的掺入不应降低干粉砂浆的质量。1.1.5 外加剂1 外加剂进厂时必须有质量证明书。2 外加剂进厂时应经复验合格方可使用;复验批量按其产品

4、标准的规定执行。3 外加剂的使用方法和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4 外加剂的掺入不得对砂浆耐久性有害。1.2 配合比设计及确定1.2.1 干粉砂浆配合比设计中的试配强度参照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982000)的规定执行。1.2.2 干粉砂浆配合比设计后,应经试配调整,其结果用质量比表示。1.2.3 生产厂家应根据产品用途和试验结果,明确产品拌和用水量范围。1.2.4 不同种类干粉砂浆用砂的颗料级配应通过实验确定。1.3 生产控制1.3.1 烘干细集料必须经烘干处理,烘干后细集料的含水率应小于 0.5%,含泥量应小于 1%。1.3.2 筛分与储存1 细集料应经过分级筛分,把细集料筛分成不同粒级

5、,按不同粒径等级分别储存在不同的专用筒仓内。2 不同规格的原材料应分别储存在专用筒仓内,并标记清楚。1.3.3 配料1 干粉砂浆的配料应采用计算机配料系统。2 计量应采取质量法计量,计量允许误差应满足表 4.3.3 的规定。表 4.3.3 原材料计量允许误差原材料 胶凝材料 细集料 外加剂 掺合料 计量允许误差( % ) 2 2 1 2 3 所有计量设备应具有法定计量部门签发的有效合格证。4 在配料前所有原材料的温度应低于 65。1.3.4 搅拌1 干粉砂浆的生产线应采用计算机程序控制。2 干粉砂浆的生产必须采用强制式搅拌机搅拌。搅拌时间应参照搅拌机的技术参数,并通过试验确定。3 品种更换时,

6、搅拌及输送设备必须清理干净。1.4 包装与标识1.4.1 包装1 袋装干粉砂浆可用纸袋、复合袋、复膜塑编袋或复合材料袋包装,包装袋的质量应符合水泥包装袋(GB97742002)的有关规定;袋装干粉砂浆每袋质量误差不得大于其标志质量的 2%,且随机抽取 20 袋总质量不得少于标志的总质量。2 散装散装干粉砂浆运输可分为散装车运输和筒仓运输。干粉砂浆用的散装车或筒仓应密封、防水、防潮。1.4.2 标识1 干粉砂浆用的包装袋上应清晰标识产品的以下内容:产品名称,产品型号,产品等级,生产厂名称或标志,生产日期,生产编号,加水量,净重,产品储存期、产品使用说明。2 干粉砂浆生产厂家也可视产品情况在包装袋

7、上加入以下标识:产品用途,产品对基面的适用范围、产品色泽,使用限制,安全使用守则等。3 散装运输时生产厂家应提交与袋装标识内容相同的卡片。1.5 运输和储存1.5.1 袋装干粉砂浆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不得淋水、受潮、靠近高温或受阳光直射,装卸时防止硬物划破包装袋。1.5.2 袋装干粉砂浆应按不同种类、强度等级、批号分开堆放,存放仓库应防水、防潮,叠放高度不宜超过 10 包。1.5.3 散装干粉砂浆必须按不同品种和强度等级分仓存放,不得混杂。存放的筒仓应具备防雨防潮性能,并应在筒仓上明显标识干粉砂浆的种类、强度等级和批号、生产日期。1.5.4 干粉砂浆应按进场顺序先后使用。干粉砂浆的储存期为 3

8、 个月,超出储存期的,应经复验合格方可使用。 2 检 验2.1 一般规定2.1.1 型式检验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干粉砂浆生产厂家应每半年对其产品进行型式检验;在新产品投入生产前、原材料发生大的变化、生产工艺进行调整及连续停产超过一个月后恢复生产也应进行产品的型式检验。2.1.2 出厂检验干粉砂浆生产厂家在干粉砂浆出厂前应按要求、按编号对其质量进行检验,检验合格方能出厂。2.1.3 交货验收交货时干粉砂浆的质量验收可以抽取实物样检验结果为依据,也可以干粉砂浆生产厂同编号干粉砂浆的检验报告为依据。采用何种方法由供需双方商定。2.2 编号及取样2.2.1 干粉砂浆出厂前生产厂家应按品种、规格型号进行编

9、号和取样,进行出厂检验。每一编号为一取样单位,取样应按随机性的原则,可在出料口连续抽取,也可以从 20 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试样总量应不少于检验需用量的 2 倍,将试样缩分为两份,其中一份用于试验,一份用于留样。干粉砂浆出厂编号按生产能力规定如表 5.2.1:表 2.2.1 干粉砂浆的出厂编号种类 年生产能力 产品批量 普通干粉砂浆 10 万 t 以上 4 万 t 10 万 t 4 万 t 以下 不超过 800t 不超过 600t 不超过 400t 或 4d 产量 特种干粉砂浆 不超过 400t 或 4d 产量 2.2.2 交货检验以抽取实物样的检验结果为验收依据时,买卖双方应在发货前或

10、交货地共同取样和签封。每一编号的取样应随机进行,试样总量应不少于检验需用量的 2 倍。将试样缩分为两等份,一份由卖方封存,一份由买方按本规范进行检验。在 40d 内,买方对干粉砂浆质量提出疑问需要仲裁时,双方应将卖方保存的另一份试样送国家认可的砂浆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2.2.3 交货验收以砂浆生产厂同编号干粉砂浆的检验报告为验收依据时,在发货前或交货时买方在同编号干粉砂浆中抽取试样,双方共同签封后由卖方保存 3 个月。在 3 个月内,买方对干粉砂浆质量有疑问时,买卖双方应将保存的试样送国家认可的砂浆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2.3 检验项目2.3.1 干粉砂浆的出厂检验项目应符合表 2.

11、3.1 的规定。 表 2.3.1 干粉砂浆出厂检验项目种类 出厂检验 砌筑砂浆 抗压强度、稠度、保水性、外观 地面砂浆 抗压强度、稠度、外观 抹灰砂浆 抗压强度、稠度、粘结强度、含气量、保水性、外观 防水砂浆 抗压强度、稠度、粘结强度、抗渗性、含气量、保水性、外观 界面处理剂 剪切粘结强度、拉伸粘结强度(未处理)、晾置时间、外观 室内腻子、外墙防潮腻子 容器中状态、施工性、粘结强度、外观 饰面砖粘结剂 晾置时间、调整时间、压剪胶接强度、外观 彩色饰面砂浆 粘结抗拉强度、外观 2.3.2 干粉砂浆的交货检验项目应符合表 2.3.2 的规定。 表 2.3.2 干粉砂浆交货检验项目种类 交货验收 砌

12、筑砂浆 抗压强度、稠度、保水性、外观 地面砂浆 抗压强度、稠度、外观 抹灰砂浆 抗压强度、稠度、粘结强度、含气量、保水性、外观 防水砂浆 抗压强度、稠度、粘结强度、抗渗性、含气量、保水性、外观 界面处理剂 剪切粘结强度、拉伸粘结强度(未处理)、晾置时间、外观 室内腻子、外墙防潮腻子 容器中状态、施工性、粘结强度、外观 彩色饰面砂浆 粘结抗拉强度、外观 饰面砖粘结剂 晾置时间、调整时间、压剪胶接强度、外观 2.3.3 干粉砂浆的型式检验项目应符合表 2.3.3 的规定。 表 2.3.3 干粉砂浆的型式检验项目种类 型式检验项目 砌筑砂浆 抗压强度、稠度、凝结时间、保水性、砌体强度 1 ) 、收缩

13、率 地面砂浆 抗压强度、稠度、凝结时间、保水性、收缩率 抹灰砂浆 抗压强度、稠度、粘结强度、含气量、凝结时间、保水性、收缩率 防水砂浆 抗压强度、稠度、粘结强度、抗渗性、凝结时间、含气量、收缩率、保水性、吸水率 界面处理剂 剪切粘结强度、拉伸粘结强度、晾置时间 室内腻子、外墙防潮腻子 容器中状态、施工性、粘结强度、干燥时间、打磨性、耐水性、耐碱性、低温贮存稳定性(室内腻子) 彩色饰面砂浆 粘结抗拉强度、耐冷热循环性、耐候性、耐沾污性、收缩率、耐洗刷性 饰面砖粘结剂 晾置时间、调整时间、压剪胶接强度、收缩性、防霉性 2 ) 注:1标注 1)的砌体强度试验只在砂浆用于承重砌体时做。2标注 2)的防

14、霉性试验只在有防霉要求时做。 2.3.4 其他特种干粉砂浆的检验项目按相关标准进行。2.4 检验方法2.4.1 抗压强度、凝结时间、稠度、收缩率试验应按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JGJ70 1990)的有关规定执行。2.4.2 砌筑砂浆的砌体强度的型式检验应按砌体基本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J12990 )的有关规定执行。2.4.3 外观检验用目测法。干粉砂浆的外观色泽应均匀,无结块现象。2.4.4 界面处理剂性能的相关试验应按混凝土界面处理剂(JC/T9072002)的有关规定执行。2.4.5 室内腻子性能的相关试验应按建筑室内用腻子(JG/T30491998)的有关规定执行。2.4.6

15、外墙用腻子性能的相关试验应按建筑外墙用腻子(JG/T1572004)的有关规定执行。2.4.7 饰面砖粘结剂性能的相关试验应按陶瓷墙地砖胶粘剂(JC/T54794)的有关规定执行。2.4.8 彩色饰面砂浆的耐洗刷性试验应按建筑涂料、涂层耐洗刷性的测定(GB/T926688)的有关规定执行。2.4.9 彩色饰面砂浆的耐冷热循环、耐候性、耐沾污性试验应按复层建筑涂料(GB977988)的有关规定执行。2.4.10 抗渗性试验应按本规范附录 A 执行。2.4.11 含气量试验应按本规范附录 B 执行。2.4.12 保水性试验应按本规范附录 C 执行。2.4.13 粘结强度试验应按本规范附录 D 执行

16、。2.4.14 吸水率试验应按本规范附录 E 执行。2.4.15 合同约定的特殊检验项目的试验可按约定的标准规范执行。2.5 合格判定2.5.1 含气量、稠度及保水性的试验结果以符合本规范规定为合格。若不符合要求,则应立即用试样余下部分或重新取样进行试验,若第二次试验结果符合本规范的规定,仍判为合格。2.5.2 抗压强度、粘结强度、抗渗性、收缩率、吸水率等试验结果以符合本规范规定为合格。2.5.3 有特殊要求项目的试验结果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为合格。3 订货与交货3.0.1 干粉砂浆的供需双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要求签订书面购销合同。普通干粉砂浆应在合同中指定砂浆的类别、强度等级、稠度、凝结时间等,抹灰砂浆应指明内墙用还是外墙用,防水干粉砂浆还应指定抗渗等级;其他特种干粉砂浆应在合同中指定砂浆的特种功能、技术要求等。3.0.2 交货时,供需双方应按规定对砂浆进行交接验收工作。对每一批砂浆,供方均应提供相应的发货单。在干粉砂浆发出日起 7d 内供方应向需方提供除 28d 强度外的干粉砂浆的质量证明书,内容包括砂浆类别、等级、出厂编号、稠度、凝结时间、保水性、含气量(有必要时)等。28d 强度值应在砂浆发出日起 32d 内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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