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 民法大纲 打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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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考试大纲第一章:民法概述1. 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 民法的基本原则地位:虽不涉及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但其效力贯穿于整个民法规范中。(1) 平等原则首要原则(2) 意思自治原则自愿,但不涉及公权力的处分(3) 公平原则(4) 诚实信用原则帝王原则(5) 公序良俗原则(6)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指民事主体不得以不正当的方式行使权利加害他人的原则。3.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概念: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1) 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2) 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3) 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4.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2、(1) 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特定情况下包括国家(2) 客体物(自然人身体之外)、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3) 内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5. 民事权利的概念和分类概念:权利主体对实施还是不实施一定行为的选择权。分类:(1) 支配权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客体特定,包括物、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2) 请求权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都特定,客体是行为。(3) 抗辩权指对抗对方请求权的权利;是否行使由当事人决定,不主动援引视为放弃。(4) 形成权权利人依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补充考点1:一般人格权精神损害赔偿解释中规定一般人格权的

3、意义:即使加害人并未侵犯自然人的具体人格权,只要侵害了自然人的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情节严重,受害人即可以一般人格权受侵害为由,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例】甲商场因怀疑乙偷拿商品,强行将乙带到办公室搜身,最终发现乙没有偷拿商品。搜身时,除工作人员外没有第三人在场,商场工作人员也未对外透露。【解析】甲的行为没有侵害乙的名誉权、自由权等具体人格权。甲侵害了乙的人格尊严、人格自由,造成严重后果。乙有权以一般人格权遭受损害为由,请求甲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补充考点2: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1)生命权实施加害行为致人死亡,又无违法阻却事由的,即构成对生命权的侵害。受害人因

4、侵权行为死亡的,赔偿权利人包括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以及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扶养人。(2)健康权实施加害行为,导致受害人生理、心理功能的正常发挥,即构成对健康权的侵犯。(3)身体权实施加害行为,致使受害人身体的完整性遭受破坏的,即构成对身体权的侵犯。注意:与身体相连,不能自由拆卸的假肢、义眼、心脏起搏器、支架属于身体权的客体。【真题研习】张某因病住院,医生手术时误将一肾脏摘除。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偿治疗费用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审理期间,张某术后感染医治无效死亡。关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10年卷三69题)【答案】ABCDA医院侵犯了张某的健康权和生命权B张某继承人有权继承

5、张某的医疗费赔偿请求权C张某继承人有权继承张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D张某死后其配偶、父母和子女有权另行起诉,请求医院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害补充考点3:姓名权、名称权(1)姓名权由自然人享有(2)名称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有以下三种:(1)干涉,指妨害、阻碍他人行使姓名权的行为例如:养父母强迫养子女更改姓名;班主任强迫学生更改姓名。(2)盗用,指未经允许,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擅自使用他人姓名例如:慌称刘欢将参加演唱会,并擅自在宣传资料上使用刘欢的姓名。(3)假冒,即冒名顶替,冒充他人进行活动。【真题研习】女青年牛某因在一档电视相亲节目中言词犀利而受到观众关注,一时应者如云。

6、有网民对其发动“人肉搜索”,在相关网站首次披露牛某的曾用名、儿时相片、家庭背景、恋爱史等信息,并有人在网站上捏造牛某曾与某明星有染的情节。关于网民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考点】CD A侵害牛某的姓名权 B侵害牛某的肖像权 C侵害牛某的隐私权 D侵害牛某的名誉权 补充考点4:肖像权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注意: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真题研习】某影楼与甲约定:“影楼为甲免费拍写真集,甲允许影楼使用其中一张照片作为影楼的橱窗广告。”后甲发现自己的照片被用在一种性药品广告上。经查,制

7、药公司是从该影楼花500元买到该照片的。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答案】ABCA某影楼侵害了甲的肖像权 B某影楼享有甲写真照片的版权C某影楼的行为构成违约 D制药公司的行为侵害了甲的隐私权补充考点5:名誉权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例1】甲给乙写了一封信,在信中极尽侮辱、诽谤之能事,把乙气得浑身发抖。乙把这封信交给报社披露。一时人尽皆知,使乙的名誉遭受损害。【解析】甲对乙的侮辱、诽谤行为未向第三人公开。乙自己的行为导致甲对自己的侮辱、诽谤公开,进而损害自己的名誉,甲的行为与乙的名誉遭受损害无因果关系。结论:甲未侵犯乙的名誉权。若

8、甲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乙的尊严,甲可构成对乙一般人格权的侵犯。【例2】某广告公司于金某出差时,在金某房屋的院墙上刷写了一条妇女卫生巾广告。金某1个月后回来,受到他人耻笑,遂以名誉权遭受侵害为由,起诉广告公司。该案应如何处理?【解析】广告公司行为根本不会导致金某的社会评价被降低,金某的名誉感可能遭受了损害。但名誉侵权是不成立的。注意:若一个行为发生后,某人的客观社会评价并未因此降低,但该人自认为自己的客观社会评价被降低,属于名誉感受到损害,不成立侵犯名誉权。【例3】张某旅游时抱着当地一小女孩拍摄了一张照片,并将照片放在自己的博客中,后来发现该照片被用在某杂志的封面,并配以“母女情深”的文字说明。张某

9、并未结婚,朋友看到杂志后纷纷询问张某,熟人对此也议论纷纷,张某深受困扰。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答案】ABDA杂志社侵害了张某的肖像权 B杂志社侵害了张某的名誉权 C杂志社侵害了张某的隐私权 D张某有权向杂志社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补充考点6:隐私权下列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的行为:窃取、刺探他人隐私擅自披露、公开他人隐私。隐私公开权是一次性的权利。侵入、侵扰他人私生活空间妨害他人的私生活安宁侵害他人个人信息、通信秘密【真题研习】李某与黄某未婚同居生子,取名黄小某。后李某和黄某分手,分别建立了家庭。黄小某长大后,进入演艺界,成为一名当红歌星。星星报社专职记者吴某(工作关系在报社)探知这一消息后,撰写

10、文章将黄小某系私生子的事实公开报道,给黄小某造成极大痛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答案】ADA该报道侵害了黄小某的隐私权 B该报道侵害了黄小某的荣誉权 C吴某应对黄小某承担侵权责任 D星星报社应对黄小某承担侵权责任补充考点7:精神损害赔偿下列情形,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法人、其他组织的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在侵权之诉中未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终结后基于同一事实另行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加害给付中,受害人提起违约之诉而非提起侵权之诉的,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真题研习】甲于2007年2月死亡。乙因与甲生前素来不和,遂到处

11、散布甲系赌博欠下巨额高利贷无法偿还而自杀身亡,在社会上造成了较恶劣的影响。甲之子欲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乙的侵权责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答案】BA甲已经死亡,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因而乙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B乙的行为侵害了甲的名誉,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C只有甲的配偶有权代表甲对乙提起诉讼 D只有甲的子女有权对乙提起诉讼 6. 民事权利的救济(1) 公力救济:主体是国家(2) 自力救济:权利人以法律许可的方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7. 民事义务的概念与分类概念: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需要,在权利限定的范围内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分类:(1) 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2) 基本义务

12、与附随义务狭义的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为协助实现主给付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8. 民事责任(1) 概念: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2) 承担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3) 构成要件a.损害事实客观存在b.行为违法c.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d.行为人有过错(4) 分类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其他责任,如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产生的责任9. 民事法律事实概念:依照法律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事件和行为两种。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的情况:(1)

13、好意施惠关系(2) 法外空间,如恋爱、友谊、同事关系等(3) 婚约10. 物的特征(1) 存在于人的身体之外(2) 占有一定空间并具有一定形体(3) 能够为人力实际控制(4) 能满足人们生产或生活的某种需要11. 物的分类(1) 动产与不动产区分意义:a.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向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登记为要件,否则不受法律保护。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物的交付为要件。b.管辖不同因不动产发生的纠纷,一律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管辖。动产纠纷的管辖就比较灵活。(2) 特定物与种类物特定物:指具有独立特征或被权利人指定,不能以它物替代的物。种类物:指以品种、质量、规格或度

14、量衡确定,不需具体指定的物。区分意义:a.有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如所有权法律关系,租赁法律关系等;而有些法律关系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如买卖法律关系等。b.物意外灭失时的法律后果不同。特定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可以免除义务人的交付义务,而只能请求赔偿损失。种类物如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由于其具有可替代性,故不能免其交付义务,义务人仍应交付同类物。(3) 主物与从物在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反规定时,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也随之移转。特别要注意的是,虽是从物,一定是一个独立的物,故房屋墙上的门、窗非从物。(4) 可分物和不可分物区分意义:有利于确定共有财产的分割。共有财产是可分物的

15、,共有人可分割实物,各得其所;共有财产为不可分物的,不得分割实物,只能是有人得实物,其他人从得实物人处取得合理的折价补偿。(5) 原物与孳息孳息是指物或者权益而产生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原物根据自然规律产生的物,如幼畜。法定孳息是原物根据法律规定带来的物,如存款利息、股利、租金等。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12. 有价证券的概念、法律特征概念:是指标有票面金额,证明持有人有权按期取得一定收入并可自由转让和买卖的所有权或债权凭证。法律特征:有价证券与证券上所记载的权利不可分离。有价证券的持有人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主张权利。有价证

16、券的支付义务人有单方的见券即付的履行义务。第二章:自然人1. 自然人和公民自然人:基于自然出生而依法在民事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公民:具有一国国籍的人,是一个宪政概念。2.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3.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概念:自然人依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类型:(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

17、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以及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的人同意。否则其进行的民事活动无效。(3) 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必须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否则其进行的民事活动无效。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的行为有效。4. 住所与居所(1) 居所是指暂时住居地,但暂住不是短时的意思,而是有预定期间,在特定事务终了后即离去之意。通常认为,一个人如果没有住所,或住所不明,或在外国有住所在本国没有住所的,除法律另有规定

18、外,就以其居所为住所解决各种法律关系。(2) 住所是自然人以久住的意思而经常居住的中心生活场所。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5. 监护的概念和特征概念:民法上所规定的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制度。特征(1) 被监护人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 监护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3) 监护人的职责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不能由当事人约定。6. 监护人的设立(1) 法定监护概念: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未成年人的监护:父母是第一顺位监护人。父母死亡,依次由祖父

19、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单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成年精神病人的监护: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法定监护人有顺序在前者优先于在后者担任监护人的效力。但法定顺序可以依监护人的协议而改变,前一顺序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对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从后一顺序中择优确定监护人。(2) 指定监护概念:指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对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监护权利机关指定的监护; 行使机关:是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委员或村委会委员。指定监护可以是口头方式,也可以用书面方式,只要指定监

20、护的通知送达被指定人,指定成立。(3)委托监护概念:委托监护可以是全权委任,也可以是限权委任。前者如父母将子女委托祖父母照料或配偶将精神病人委托精神病院照料;后者如将子女委托给寄宿制学校、幼稚园等。注意:即法定或指定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不因委托发生移转,委托监护人只承担过错连带赔偿责任,其在尽到监护之责而无过错时,被监护人之行为如依法律仍须由监护人负责时,则由法定监护人承担。7. 监护人的职责(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防止被监护人受到不法侵害;(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3)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4)妥善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对于被监护人财产的经营和处分,

21、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5)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6)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7)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8. 监护的终止(1)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3)监护人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4)监护人辞去监护。监护人有正当理由时,法律应允许其辞去监护,但这不适用与未成年人的父母(5)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9. 宣告失踪概念: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法律要件:(1)主体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

22、、兄弟姐妹以及与被宣告失踪的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和法人。(2)客体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3)形式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得口头申请。必须经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踪。效力: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没有以上人选或有争议的由法院指定代管。撤销: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切知道他的下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撤销后,财产代管关系终止,代管人停止代管行为,将代管财产交给被撤销宣告人。10. 宣告死亡概念: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23、,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法律要件:下落不明满4年的;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产生之日起满2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终结之日起计算,满4年的。法律效果:(1) 人格消灭,判决宣告之日为死亡日(2) 婚姻关系解除(3) 继承发生(4) 单方可决定送养子女(5) 未死的法律效力:所为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者,有效“死去活来”的后果:撤销死亡宣告,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均可申请,无顺序限制。(1) 婚姻关系已婚的,不能恢复;否则自行恢复(2) 收养关系不能恢复,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3) 财产关系a. 继承财产的原物返还或适当补偿,经营所得不返还b. 恶意利害关系人获

24、得财产的,返还原物、孳息并赔偿损失c. 第三人合法取得的,不返还公告期: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11.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在民事主体制度中,它们都是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特殊情况。(1) 个体工商户指自然人以家庭的名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经过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的统称。注意:个体工商户的本质法律关系是家庭成员间的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财产责任:“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个人财产

25、不仅包括个人用于经营的资产,而且包括其他的个人财产。(2) 农村承包经营户指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以户为单位,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来独立自主地从事商品经济活动的组织形式。注意:它是集体经济的统一经营层次下面的分散经营形式农村承包经营户在本质上就是家庭成员之间的个人合伙财产责任: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其第43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

26、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3) 个人合伙概念: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民事主体。法律特征:a.个人合伙的合伙人为自然人b.合伙是以合伙协议为成立前提的c.合伙人必须共同出资d.合伙必须由合伙人合伙经营、共同劳动e.合伙人必须分享利益,并对合伙债务负连带责任。合伙的对外债务由合伙人连带承担,即对合伙经营所欠之债,债权人可向任一合伙人追偿,而受追偿的合伙人不能拒绝,包括不得以自己的份额为由进行抗辩。第三章 法人1. 法人概述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特征:法人

27、是一种社会组织。法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法人有独立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应具备的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类(1) 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由两个以上成员的结合而取得权利义务主体资格的组织体,其成立基础在于人。例如各种公司、协会、学会等都是社团法人。财团法人是指由一定目的的财产的集合而取得权利义务主体资格的法人,其成立基础在于财产,例如各种基金会、医院、博物馆等。 (2) 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营利法人的目的在于营利,所谓营利,指积极的营利并将所得利益分配给其成员,如果仅仅法人自身营利,但不将所得利益分配给其成员,只是作为自身发展经费,则不属于营利

28、法人。 (3) 本国法人和外国法人具有本国国籍的法人为本国法人,不具有本国国籍的法人为外国法人。2.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概念:是法律赋予法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范围: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与自然人不同;即使在各个法人之间也是各不相同的。(1)性质上的限制基于自然人的天然属性而专属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内容,法人均不能享有,如身体权、健康权、隐私权。(2)法律上的限制为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和保护交易安全,某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受法律的直接限制。如担保法第规定,机关法人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不得为保证人。(3)目的事业的限制法人的民事权利能

29、力范围,以其目的事业为限;以登记设立的法人,该范围以登记为准。3.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概念:是法律赋予法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特征:(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故其范围始终与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一致。(3)法人独立参与民事活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是由代表机构进行的。所谓代表机构即是代表法人为意思表示的机构。4. 法人的责任能力(1)法人须对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负责,包括越权行为。(2)法人对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负责,包括侵权行为。(3)法人对从事的非法活动负责。a.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b.向登

30、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c.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d.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e.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f.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5. 法人机关概念:是指根据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形成法人的意思,并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实现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一定机构或者个人的总称。构成:法人机关由自然人构成,其表现形式可以是由若干自然人集体组成的一定机构,即合议机关,如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也可以是以单独的自然人个人,即独任机关,如公司的董事长、经理等。法人与法人分支机构:法

31、人分支机构是以法人财产设立的,相对独立活动的法人组成部分。但法人分支机构,仍属于法人的组成部分,其行为的效果仍由法人承担,不具有独立责任能力,与有独立责任能力的母公司之子公司不同。法人的分分支机构与法人的机关也不同,法人机关对内形成法人意思、对外代表法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而法人分支机构在参与民事活动时能不能形成自己的独立意思,须有法人机关的授权,但对外不得代表法人。6. 法人的设立、变更、终止法人的设立: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使社会组织获得法律上人格的整个过程。法人的设立是法人成立的前提,法人的成立是法人设立的结果,法人成立意味着法人设立的完成,但法人的设立并不必须导致法人成立,当设立无效

32、时,法人就不能成立。法人设立方式:(1)命令主义设立这种设立方式适用于机关法人或国有事业单位法人。(2)登记主义设立须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和企业法人,设立的法人自登记程序完成时成立。(3)依照条例、章程设立即国家以法律或统一的章程规定法人设立的条件和程序,凡满足该条件并符合该程序的团体,即取得法人资格。这一程序主要适用于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7. 法人的变更概念:是指法人成立后,其组织、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重要事项发生的变化,这些事项的变更,可依法人意思自主决定,法人只要作相应的变更登记,即可发生变更效力。合并与分立:法人分立的程序与法人合并程序基本相同,需要有分立的决定、债务分配合同,对债权

33、人发出分立通知并根据债权人请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8. 法人的终止、清算法人的终止:是指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法人终止的原因:依法被撤消;解散;依法宣告破产;其他原因法人的清算:法人终止时,应当进行清算,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依据其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清算时应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具有以下职权:a. 了结现务,即了结法人于解散前已着手而未完成的事物。b. 收取债权c. 清偿债务d. 移交剩余财产。清算终结,应由清算组织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完成注销登记和公告,法人即告消灭。9.

34、法人联营概念:联营就是两个以上法人之间联合经营。形式:(1) 法人型联营是指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互相出资,经法人登记后组成新的法人;(2) 合伙型联营是指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按照约定出资或提供技术,共同经营,由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3) 合同型联营是指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按合同约定协作,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各自承担民事责任。联营规避行为的效力:所谓规避联营行为,就是名为合伙型联营或者法人型联营,但却约定有一方当事人只享受利益、不负担风险的联营。这样的约定,司法

35、实践中谓之“保底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规定,对有保底条款的联营,其法律效果是:(1)保底条款违背了联营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损害了其他联营方租联营体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确认无效。联营企业发生亏损的,联营一方依保底条款收取的固定利润,应当如数退出,用于补偿联营的亏损,如无亏损,或补偿后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可作为联营的盈余,由双方重新商定合理分配或按联营各方的投资比例重新分配;(2)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

36、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概述概念: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民事行为。特征:(1)应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2)应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3)应是合法行为;分类:(1)单方行为、双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需要一方还是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2)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根据行为人实施行为所要发生法律后果的性质。(3)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根据

37、其行为是否需要当事人支付对价(互为对价,但是非为要求等价性)。(4)诺成性行为与实践性行为 依据其行为生效是否以标的物的交付为要件。(5)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根据其是否必须采取法律规定的形式。2.意思表示概念:是行为能力适格者将意欲实现的私法效果发表的行为。类型:(1)明示意思表示与默示意思表示 明示是使用直接语汇实施的表示行为,除常见的口头语言、文字、表情语汇外,还包括依习惯使用的特定形体语汇。默示形式是含蓄或者间接表达意思的方式,只有在有法律规定或交易习惯允许时才被使用。(2)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依其是否以向相对人实施为要件意思表示瑕疵:欺诈:是故意欺骗他人,使之陷于

38、错误的行为。胁迫:因他人的威胁或者强迫,陷于恐惧而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乘人之危:因危难处境被他人不正当利用,不得已而作出对自己严重不利的意思表示,是乘人之危而实施的行为。重大误解:是基于重大错误认识而实施的意思表示。补充考点1【例1】甲给乙发短信:“妹妹,我送你一个好东东。”乙立即回短信:“姐姐,我要了,谢谢你!”若“好东东”在甲、乙之间并非特有所指,甲发给乙的短信缺乏效果意思,不构成赠与的要约,甲、乙间不成立赠与合同。【例2】甲想把自己的Iphone 5以6000元的价格出卖给乙,就给乙发短信:“我把那部Iphone 5手机卖给你,600元”。(甲的短信发错了,少写一个零。)注意:甲发给乙

39、的短信具有效果意思(以600元的价格出卖手机),所以,甲、乙间的买卖合同成立。甲的效果意思发生错误,且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甲可撤销该买卖合同。补充考点2【例】甲、乙于2008年12月1日达成口头约定,甲向乙出售绿豆10万斤,交付日期为2009年10月1日,价格双方另行协商确定。现交付日期已到,甲、乙依然未能就价格达成一致意见。下列表述正确的有哪些?【答案】BCA. 甲、乙之间的合同已成立,但尚未生效B. 甲、乙之间的合同已成立,且已生效C. 乙应当依照2008年12月1日甲方所在地的市场价格支付价款D. 乙应当依照2009年10月1日乙方所在地的市场价格支付价款补充考点3【例】甲将房屋出租

40、给乙,乙擅自将房屋出租给丙。甲很快知悉此事,但一直没有表示异议,9个月后,甲通知乙解除租赁合同,理由是乙非法转租。【解析】合同法第224条第2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据此,乙非法转租,甲享有法定解除权。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6条第1款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甲自知道乙非法转租后六个月未表示异议的,甲的沉默被视为同意转租的意思表示,乙的非法转租转化为合法转租。甲的法定解除权消灭,甲无权以转租为由解除合同。补充考点4【例】甲出售房屋,乙

41、同意购买。为了少缴纳税款,双方约定,房屋价款600万元,但双方签订的书面买卖合同写明的价款为200万元。后乙支付了600万元房款,甲也给乙办理了过户登记。不久,税务机关查知此事。对此,有关甲、乙房屋买卖合同的表述正确的是?A甲、乙间价款为600万元的买卖合同无效B甲、乙间价款为200万元的买卖合同无效C乙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D乙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解析】BC价款为200万元的书面买卖合同属于双方虚假行为,无效;价款为600万元的买卖合同为隐藏行为,无效力瑕疵,有效。3.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成立的共通要件:(1) 有意思表示(2) 标的确定并且可能成立的特别要件:(1) 在有因行为,原因欠缺法

42、律行为不成立,原因就成了特别要件。(2) 在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物之交付就是特殊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在交付完成前不成立。生效的一般要件:(1)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 意思表示真实(3)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补充考点1甲、乙兄弟二人都是古画爱好者,根据甲父所立遗嘱,甲父收藏的全部古画均由甲继承,甲、乙因此失和,兄弟相煎。某日,甲母病危,甲母央求甲将继承的古画分一半给乙,甲打死都不愿意,为了暂时安慰老母,假意同意,对乙表示将一半古画赠与乙,乙表示接受,并于甲母病榻前交付。甲的行为构成真意保留。若乙不知甲真意保留,赠与合同有效,乙取得受让古画的所有权。若乙明知甲真意保留,赠与合同无

43、效,乙不能取得古画的所有权。补充考点2甲攒了10年钱,攒了15万元,又找人借了9万元,买了一辆新款“Passat”轿车,第二天开车出门时碰见邻居乙(乙颇知甲买车之艰辛历程)。乙对该车赞不绝口,甲于是对乙说:“送给你吧!”,乙立马回道:“我要了,多谢哥哥!”甲的意思表示属于戏谑行为。无论乙是否对甲的话信以为真,甲的意思表示(赠与的要约)都是无效的。补充考点3甲在茫茫人海中捞一未婚妻,可叹“万事具备,只欠婚房”。未来的丈母娘多次表示:“敢裸婚,就把你们俩送到月球上去!”在“地王”公司担任售楼经理的朋友乙,给根本不具备购楼能力的甲出了个主意。很快,在乙的襄助下,甲与“地王”公司签订了一份虚假的房屋买

44、卖合同,各种手续一应俱全。(合同约定,房屋面积212平米,2年后交付房屋)。甲凭着该购房合同办理了结婚证,举行了婚礼。半年后,甲赌马发了大财,加之房价又翻了两番。手持购房合同,前往“地王”公司,要求后者履行交房义务。甲与“地王”公司的买卖合同属于双方虚假行为。双方虚假行为无效。4.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概念:是指附有决定该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注意:条件是指将来发生的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不确定的事实。条件的特征:(1) 条件是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的一个组成部分。(2) 条件决定民事法律行为固有效力的发生、存续或者消灭。(3) 条件是将来的、不确定的、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具

45、有未来性和或然性。(4) 必须是合法事实,具有合法性。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类型:(1) 延缓条件与解除条件延缓条件,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使法律行为只有当约定的事实出现时,才发生效力的条件。解除条件,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存续,使已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实现时终止的条件。(2) 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积极条件,是以所设事实发生为内容的条件消极条件,指以不发生某种事实为条件的内容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成就: 条件的成就指作为条件的事实出现,也就是当事人所附的条件,自然地而非当事人人为地出现或不出现。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对当事人的约束力:当事人负有必须顺应条件的自然发展而不是加以不正当地干预的义务,亦即不作为义务。如果当事人违背此项义务,恶意促成或者阻止作为条件的事实发生,法律就要加以干预,拟制条件成就或不成就的效力。合同法第45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5.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概念:是在意思表示中含有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期限的法律要件:(1) 是将来事实已经发生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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