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法律1-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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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务法律商务法律1-1第一篇 市场经济体系的商务法律总论第一章 市场经济体系概述第二章 规范市场经济体系的商务法律现状本课程主要学习商务法律主要环节一、市场主体法律(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三资企业法等)二、市场交易法律(货物、技术、服务)三、市场秩序法律(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等)四、国际贸易法律(对外贸易法、外商投资法、知识产权保护法、贸易救济法等)第一章 市场经济体系概述一、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体系我国从1949 年到80年代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系。计划经济是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有计划的发展国民经济的社会经济制度。其资源配置是行政指令,层层进

2、行指标的分解和物资的调拨,由政府进行资源配置和调节。计划经济是政府对经济预先制定计划,进行调控管理,以保持比例关系的协调,实现生产和生产的基本平衡。(一)计划经济的特征经济决策的高度集中;经济运行依靠行政命令推动;经济调控实物化。(二)计划经济体制的优点和弊端1。优点:有利于迅速动员和集中全国的人力和物力资源发展经济;可以短时间迅速调整经济结构;有效解决市场秩序问题。2。缺点:政企职责不分,国家权利过于集中,限制地方和企业的积极性;条块分割、部门垄断、地区封锁,国民经济缺乏横向联系;忽视商品生产、价值规律和市场的作用;分配中的平均主义,使生产力 的发展速度低下。(三)市场经济的概念市场经济是指

3、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体系。市场成为支持整个社会经济运行的枢纽,成为社会资源配置的中心,社会再生产过程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等环节的变化,都不是根据政府的行政指令,而是以市场为轴心进行的。(四)市场经济的特点1、趋利性;2、自主性;3、开放性;4、竞争性、5、分化性。正是由于其特点,为此要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就需要通过法律法规规范和约束其行为,依法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五)市场经济的功能和缺陷1、功能: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通过追求自身利益来增进社会利益;提供价值评估的客观标准;提供奖优罚劣的强制手段。2、缺陷:市场经济无法实现经济总量的平衡,必然造成短期震荡;市场经济

4、容易造成贫富悬殊和两极分化;市场经济无法解决生态失衡、环境保护以及“外部不经济”问题;市场经济追求利益最大化而容易产生不正当竞争。二、依法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一)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的基本特征1、统一性;2、开放性;3、竞争性;4、有序性。(二)法制促使市场经济体系日臻完善市场经济体系是法治的经济体系,主要通过以下五个方面反映出来:1、确立市场主体地位;2、规范市场主体行为;3、培育健全的市场体系;4、完善宏观调控机制;5、促进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三、市场经济体系促进民商法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民商法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民法是司法,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一)商品经济关系的需要形成民商法的核心内容;(

5、二)市场经济活动契约性的推进(三)市场经济体系统一性的推进(四)市场经济体系开放的推进(五)市场经济体系竞争性的推进民法和民商法1、民法:是调整一定范围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在古罗马时期就产生了完备的成文法典”古罗马市民法”,民法一词即源与此。西方发达国家的民法就是商品经济条件下要求以“财产私有、契约自由”为条件。2、民法包括私法和公法。私法是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法律规定;私法的法律主体均为私人或私人团体者,如民法、商法。公法:是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律;法律主体的双方或一方是国家或公共团体者是公法。如宪法、行政法、刑法等。3、民商法:是调整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总称。

6、一般包括: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等。第二章 规范市场经济体系的商务法律现状一、中国建立商务法律的特殊性在建立商务法律的背景上中国与西方国家有很大的不同:西方国家完成商务法律是通过所有权的私有化为条件、是一个自发的逐步的过程、启动力量是市民社会内部;中国的商务法律是在市场资料公有制为基础、通过国家启动。二、中国规范市场经济体系的商务法律的现状(一)规范市场主体的商务法律:公司法、外资企业法、企业破产法等法律。(二)规范商品生产与要素市场交易行为的商务法律:合同法、票据法等。(三)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的商务法律: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等。(四)与国际市场接轨的商务法律:对外贸易法、

7、国际投资法等。第二篇 确定市场经营主体的法律市场经营主体商务法律总论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三资企业法(合资.合作.独资)第三章 市场经营主体商务法律总论第一节 市场经营主体概述一、市场经营主体的界定定义:是指具有合法的市场经营资格和能力,以自己的名义持续地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依法享有权利和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个人投资企业、三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经营者等。二、市场经营主体的特点(一)必须取得市场经营资格(二)必须从事经营活动(三)具有营利性质的经营活动(四)能够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第二节 中国有关市场经营主体的立法民法通则对经营主体的一般规定;

8、公司法里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法的规定: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第四章 公司法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一、公司法的概念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9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通过,2005年10月27日修订。二、公司的概念及特征公司是指依照法律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特征是:1。公司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2。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3。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4。公司是依照法律设立的企业第三节 公司法的主要内容一、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法律规定(一)有限责任公司的

9、概念和特征概念:有限责任公司是法律规定的一定人数的股东组成,股东对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特征:有限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附:法人的特征1.独立的名义: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2.独立的财产:法人所具有独立于投资人以及法人成员的财产;3.健全的组织机构:对内管理法人的事物,对外从事民事活动;4.独立的责任:法人就自身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后果独立承担责任.合伙企业的特点:是几个合伙人投资,不是一人投资;是企业,不是公司;合伙的基础是合伙协议;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或者法人,但是国有独资企业和上市企业不得成为合伙人;企业承担无限责

10、任,而不是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例外);企业不交纳所得税,合伙人分别交纳。三、合伙企业的种类1。普通合伙企业:是由2个以上的普通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所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权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2。特殊合伙企业: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并对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特殊合伙主要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3。有限合伙企业概念:由2个-50个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不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并仅以认缴发出资额为限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特点;(1)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11、;(2)合伙人数量;(3)有限合伙人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4)普通与有限之间的转变需全体合伙人同意;(5)有限合伙人可以和企业从事交易活动。四、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1。合伙企业与善意第三人关系2。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2)无限连带责任,具体比例按约定或出资比例分担;(3)个人债务与企业债务要严格区分;(4)合伙人自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可以从合伙人在企业中的收益作为清偿。五、入伙与退伙的法律规定1。入伙:(1)新入伙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2)新入伙人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责任。2。退伙:(1)法定退伙、强制退伙和自愿退伙;(2)退伙人对其

12、退伙前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退伙时需进行企业财务结算,退还其财产份额。案例:合伙企业的入伙和退伙的债务责任某合伙企业原有3个合伙人,后来古某申请入伙,当时合伙企业有债务20万元。入伙后企业继续亏损,古某遂申请退伙,获同意。古某退伙时企业已负债50万,但尚有20万元财产。后合伙企业解散,用企业财产清偿债务后,尚欠70万元债务。古某对该合伙企业应该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是:(1)20万;(2)30万;(3)50万;(3)70万案例: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2006年1月,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了合伙企业,甲出资3万元、乙出资2万元,丙以劳务出资,合伙协议订立得比较简单,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13、比例,只约定三人共同管理企业。2006年6月,甲想把自己的一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丁,乙同意但丙不同意。因多数合伙人同意丁入伙成为新的合伙人,丙便提出退伙,甲、乙表示同意丙退伙,丁入伙。此时,该合伙企业欠长城公司货款3万元一直未还。2006年10月,甲私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其朋友的4万元贷款提供担保,银行对甲的擅自行为并不知情。2007年4月,由于经营不善,企业又负债9万元无力清偿,该合伙企业宣告解散。根据合伙企业法回答下列问题:(1)丁认为长城公司的欠款是其入伙之前发生的,与自己无关,自己不应该对该笔债务承担责任,丁的看法是否正确?(2)丙认为其早已于2006年6月退伙,该合伙企业的债务与其无关

14、,丙的看法是否正确?(3)若甲的朋友到期不能清偿贷款,银行是否有权要求合伙企业承担担保责任?(4)在合伙企业清算后,长城公司、贷款银行和该合伙企业的债权人认为乙个人资金雄厚,要求其做全部的清偿,这些债权人的要求是否可以得到支持?第三篇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的第三篇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的商务法律商务法律第六章市场交易与民法规则第七章 交易行为与合同法第八章 现货交易与货物买卖法第九章 技术合同与技术贸易法律制度第十章 服务贸易及相关法律规则2。合同转让合同转让的基本条件:必须存在有效合同的债权;转让与受让应达成协议;债权的转让应该通知债务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消;转让的合同债权必须是依法可以转让的

15、债权,否则不得转让。合同债务的转移合同权利与义务一并转让合同转让的法律后果(五)合同的终止1。合同终止的基本情形:债务已经履行完毕;合同解除;债务相互抵消;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一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六)违约责任1。构成违约民事责任的条件:采取严格的责任原则,即无过错责任原则只有不可抗力才能免责。违约:是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给合同另一方带来利益的损害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又包括:实际违约和预期违约(毁约)不履行合同和不适当履行合同 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 债务人履行迟延和债权人受领迟延(六)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权利人

16、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经济信息和经济信息)(七)低价倾销行为(目的是排除竞争对手;例外有:鲜活商品、处理积压及即将到有效期的商品、季节性降价、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而降价销售的产品)(八)搭售行为(违反消费者意愿搭售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九)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谎称有奖或者内定人员中奖;利用有奖销售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最高奖金不得超过5000元。(十)商业诋毁行为(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十一)串通招标投标行为(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生产者能够证明以下

17、情景,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将产品投入流通;产品虽投入流通,但当时引起损害的缺陷上不存在;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供货者的,应该由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追偿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生产这或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向生产者追偿;生产者向销售者追偿。第二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一)对消费者权益进行特殊保护的原则(消费者的基本权利;惩罚性赔偿制度)(二)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三)国家干预和社会监督原则二、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

18、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消费者协会不是执法机构,也不是政府机构)(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请求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我国利用外资和对外直接投资的法律与法规(四)我国海关和关税制度的立法(五)我国外汇管理的立法(六)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立法二、中国对外贸易法的立法进程(一)解放初期的对外贸易法(对外贸易管理暂行条例,年)(二)第一部对外贸易法:年月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三)第二部对外贸易法:年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增加了章和条款新内容。三、对外贸易法颁布与实施的重大意义(一)根据入世的承诺,把的国际法转化为国内法;(二)为我国对外贸易持续快速发展提

19、供了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市场运行机制的基本法律制度;(三)确立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基本法律框架,将全面推行我国对外贸易体制改革和对外贸易法制建设。四、对外贸易法的基本原则一、对外贸易法的基本原则(一)实行全国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的原则;(二)维护公平和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的原则;(三)实行货物和技术自由进出口的原则;(四)逐步发展国际服务贸易的原则;(五)实行平等互利、互惠对等的国际贸易关系的原则。五、对外贸易法的适用范围(一)主体范围:指直接或间接从事货物、技术和服务进出口贸易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二)贸易范围: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三)地域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对外贸易

20、行为,单独关税区除外。四、对外贸易法确立的管理制度(一)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登记备案制度1。对外贸易经营者: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2。经营资格:国家垄断制度国家审批制度登记备案制度。3。国营贸易:通过授予对外贸易经营者在特定领域从事专营授权或特许权。4。外贸代理制度:经营者可以接受他人委托,在经营范围内代为办理业务。二是这种企业有一个中央决策体系,因而有共同是政策,此等政策可能反映企业的全球战略目标;三是这种企业的各个实体分享资源、信息以及分担责任。(以上是联合国跨国公司委员会对跨国公司的介定)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方式:三资企业的定义和法律特点中外合资企业定义:是指外国公司、

21、企业和其他组织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组织依据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成立的股权式合营企业。法律特点:()股权式合营,特点是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合作方式。()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有限”的含义是:以企业的全部资产为限对外承担债务责任;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必须经中国政府批准,并取得法人地位。()企业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合资各方以一种货币计算各自股权。有合营期限的规定。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外国合资者的出资比例没有上限,但是下限不得低于25%;合资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承担风险与亏损。合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是合资项目所需要的全部资金总额,包括自有资金

22、和借贷资金之和。合资各方的出资方式:(1)货币出资;(2)非货币出资(实物、机械设备、原有厂房、工业产权、场地使用权)等。合资期限:中外合资各方确定合资的期限,期限结束后,可以结束合资,一方收回自己的投资和清算赢利及亏损;也可以继续合作。、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定义:是指外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依据有关法律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契约式合营企业。法律特点:()合作方式更灵活,投资一般不折算成出资比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都在合同中确定。()组织形式可以是“四共”的法人实体,也可以组成非法人的经济实体。()收益和风险承担:在合同中共同商定,不是按出资比例承担。()投资回收和合作期限:合

23、作期满后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方面合作者所有。(二)知识产权的范围、工业产权(发明专利和商标)和版权(著作权)、对知识产权名列的部分内容(三)知识产权的特征、特殊性;、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二、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一)知识产权法的概念知识产权法是调整知识产权产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是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国际法和各个国家的国内法律法规。(二)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包括:著作权法律制度;专利权法律制度;版权法律制度;商标权法律制度;商号权法律制度;产地标记权法律制度;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反不正当法律。三、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一)知识产权保护的历史与现状(二)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

24、)1。产生背景 2。目的和意义3。基本原则(1)国民待遇原则(2)保护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和公共健康的原则(3)对权利合理限制的原则(4)权利的地域性独立原则(5)专利、商标申请有限的原则(6)版权自动保护的原则4。主要内容(1)著作权(2)商标(3)地理标志(4)工业品外观设计(5)专利(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7)未披露信息(8)对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第十九章 对外贸易的贸易救济法第一节 反倾销的法律规定一、反倾销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一)国际反倾销法律的形成GATT1947年的第16条世界贸易组织的“反倾销协议”(二)美国、欧盟等反倾销法律(三)中国的反倾销立法二、反倾销制度的主要内容(一)反

25、倾销的前提条件1。倾销的确定:正常价格;出口价格2。损害的确定:损害、威胁、对新建工业的阻碍3。因果关系(二)反倾销措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最终反倾销措施(三)反倾销程序(1)申请人申请(2)主管机关立案调查(3)初裁(4)终裁(四)反规避的有关规定三、中国应对国外反倾销和实施反倾销的法律实践(一)中国应对国外对中国出口产品反倾销的实践中国目前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被反倾销的 国家西方国家对“非市场经济地位”国家的歧视性调查措施(第三国调查法)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16条歧视性调查法维持16年;各案处理的方法(二)中国对进口产品实施反倾销的实践 第二节 反补贴的法律规定一、补贴和反补贴的定义(一)补贴的界定(二)专向性(三)补贴造成的损害二、世界贸易组织的“补贴和反补贴协议”(一)反补贴措施(二)补贴的种类1。禁止性补贴(红区补贴)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2。可申诉补贴3。不可申诉补贴(三)反补贴的例外出口退税例外;普遍性补贴;为保护环境而实施的补贴;企业科研补贴;落后地区补贴;最不发达国家补贴(四)微量和忽略不计标准三、中国反补贴立法与实践(一)中国反补贴立法(二)美国等西方国家对中国产品的反补贴措施2010年1月20日美国商务部对中国产无缝钢管征收反补贴关税,其中天津大无缝产品征税10.49%,对浙江产品征税1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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