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讲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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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第一部分总论一、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问题1.国际私法的任务和解决法律冲突的途径国际私法的主要任务是解决民商事法律冲突。(1)国际统一实体法解决(直接解决):通过统一实体法消灭冲突,就是用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规范”来直接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一种方法。这种解决方式的缺点在于,目前统一实体法的数量有限。(2)通过冲突规范解决。如不动产的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这条冲突规范就说明对于不动产继承的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解决,而并没有说明继承权、继承份额及继承顺序等问题。这就需要根据冲突规范找到这个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通过这个法律来解决。所以用冲突法解决是一种

2、间接的解决方法,即不能直接用冲突规范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必须通过冲突规范找到要适用的准据法。国内冲突法就是国内法中的冲突规范;国际冲突法就是有关国际条约。2.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调整 平等主体之间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民通意见 178 规定,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法律事实)三者中,只要有一个是涉外的,就可以认为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3.国际私法的范围(国际私法包括的规范):按照通说,国际私法包括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

3、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包括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这种规范是确定外国的自然人、法人甚至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内国民商事领域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资格和状况的规范。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通常称为国际统一实体规范。这种规范就是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具体规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与义务的规范。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主要指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也包括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其他规范,如和解和调解规范等。4.国际私法的渊源国内法渊源(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司法解释)、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在我国,

4、判例不是法律的渊源,当然也不是国际私法的渊源。就我国而言,国际私法的国内法渊源包括国内立法和司法解释。国际惯例可分为两类:一类为属于法律范畴的国际惯例(强制性惯例),另一类为属于非法律范畴的国际惯例(任意性惯例)。5.国际私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1)自然人属人法的确定:大陆法系:通常以国籍为属人法的连接点;英美法:通常以住所为属人法的连接点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内国优先;均为外国国籍(最后国籍、住所或国籍冲突惯居、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住所所在地国或居所地国A.我国法律的规定:国籍的积极冲突;民通意见 第 182规定: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

5、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国籍的消极冲突:民通意见 第 181规定: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B.我国规定(住所的积极冲突和住所的消极冲突)民通意见 183 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2)法人属人法的确定(国籍、住所、居所的积极和消极冲突及其解决)A.法人国籍的确定:(a)法人成员国籍主义或称资本控制主义:法人国籍的确定,要看法人的资本控制在哪一国公民手中,然后根据资本控制者的国籍来确定法人的国籍。(b)设立地主义,或称成

6、立地主义或注册登记地主义,即法人的国籍应依其设立地而定,我国采用的是设立地主义。(c)住所地主义。(d)准据法主义,看法人是依据哪国法律设立的。(e)法人设立地和法人住所地并用主义。B.法人住所的确定:(a)主事务所所在地说,或称管理中心所在地说;(b)营业中心所在地说;(c)章程指定住所说;(d)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说(我国的规定)。C.法人营业所的确定民通意见第185 条规定,当事人有二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准。我国关于法人国籍、住所、营业所的确定的规定相关法条:民通意见184 条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

7、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法律。民法通则第39条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D.外国法人的认可外国法人的认可的意义为是否允许在内国从事相关活动,而并不是重新赋予法人资格。一般认可,即内国对于外国法人,不问其属于何国,一般都加以认可。概括认可,即内国对属于某一外国之特定的法人概括地加以认可。例如,法国于 1957 年 5 月 30 日制定了一项法律,承认凡经比利时政府认可而成立的法人,均可在法国行使其权利。特别认可,即内国对外国法人通过特别登记或批准程序加以认可。外国法人一经内国认可,即表明该外国法人所

8、具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该内国得到确认,有资格并可以有效地在该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我国公司法第193条规定,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根据该条的规定,对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我国采用的是特别认可。法人这部分内容主要包括国籍、住所、营业所的确定和外国法人的认可,自然人部分主要是国籍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自然人住所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对于这些内容需要掌握我国的相关规定。(3)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绝对豁免论认为,一个国家,不论其行为的性质如何,在他国享有绝

9、对的豁免,除非该国放弃其豁免权;另外,它主张在国家未自愿接受管辖的情况下,一律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有关国家为当事人的民商事争议。限制豁免(相对豁免)论认为,把国家的活动划分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或统治权行为和事务权行为,或公法行为和私法行为。在国际交往中,一个国家的主权行为在他国享有豁免,而其非主权行为在他国则不享有豁免。我国坚持绝对豁免主义,我国的观点是:a)一国不对他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进行管辖。(b)一国的国内法院非经外国同意,不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被告或外国国家作为诉由的诉讼,也不对外国国家的代表或国家财产采取司法执行措施。中国的立场之总结:我国坚持绝对豁免主义;认为豁免权可放弃(包括明示放

10、弃:明确告知接受管辖权和默示放弃:起诉、应诉、反诉、介入);管辖豁免、执行豁免和诉讼程序豁免之放弃须分别为之;曾放弃不意味永远放弃;出庭主张豁免权不等于放弃;国企不享有豁免;如果外国不尊重中国的豁免权,我国将采取对等限制的措施。(4)国际组织这里的组织是 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是享有豁免权的。如果出现以联合国为被告的案件,也应该尊重相应的豁免权。(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该司法解释的精神是,凡以下列在中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为被告、第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在决定受理之前,报请本辖区高级人民法院审查;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受理的,应当将其审查

11、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前,一律暂不受理。二、冲突规范与准据法1.民事法律冲突国际私法的主要任务是解决法律冲突。法律冲突包括:公法的冲突与私法的冲突。刑法与刑法、刑法与行政法之间也有冲突。国际私法解决私法冲突、空间冲2 突、区级冲突(国内冲突)。法律冲突之种类公法与私法冲突;空间(国际与区际)、时际、人际;平面与垂直。国际民事法律冲突之特点跨国、空间、私法、平面冲突。冲突之解决方法直接解决的方法(条约、惯例)、间接解决的方法(冲突法)。2.冲突规范(注意把握冲突规范与国际私法规范的联系和区别)冲突规范就是指向标。冲突规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

12、何种法律的规范。(1)特点:法律适用规范、间接规范、结构独特(2)结构:(传统法律规范结构假定、处理和制裁;冲突规范的结构假定和处理结合在一起,无制裁部分,一般包括“范围”和“系属”、关联词)冲突规范 =范围 +系属(包含连接点动态、静态连结点的区分及其意义)在冲突规范的系属中,有一个很重要的组成部分,称为连结点,也称为连结因素或连结根据。它是指冲突规范借以确定某一法律关系应适用什么法律的根据。可分为静态的连结点和动态的连结点。动态的连结点就是可变的连结点,主要有国籍、住所、居所、动产所在地等。动态的连结点的存在一方面加强了冲突规范的灵活性;另一方面,也为当事人规避法律提供了可能。静态的连结点

13、就是固定不变的连结点,主要指不动产所在地以及涉及过去的行为或事件的连结点,如婚姻举行地、合同缔结地、法人登记地、侵权发生地。(3)系属公式系属公式常用连结点主要解决的问题属人法国籍(大陆法系国家)、住所(英美普通法系国家及南美部分国家)、惯常居所人的身份、能力、亲属、继承物之所在地法物所在地点物权、特别是不动产物权行为地法合同缔结地、合同履行地、婚姻举行地、侵权行为地行为的方式和行为的效力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当事人的选择合同法院地法法院所在地程序问题、涉及法院地国公共利益的问题最密切联系地法最密切联系地合同当事人未选择法律时(我国还有涉外扶养等)旗国法船舶、航空器上的旗帜国船舶航空器物权及运输

14、(4)冲突规范的四种基本类型单边冲突规范:是指直接规定适用某国法律的冲突规范。它既可以明确指出适用内国法,也可以直接规定只适用外国法。单边冲突规范只规定了一个明确的连结点,即它指向适用内国法时就不可能再指向适用外国法,或者指向适用外国法时就不可能再指向适用内国法。双边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并不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而只是规定一个可推定的系属,再根据这个系属并结合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具体情况与推定应适用某法律的冲突规范。重叠适用冲突规范:是指其系属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并且同时适用于某种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是指其系属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但只选择其中之一来调整民商事法

15、律关系的冲突规范。A.无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B.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它要求法院在处理合同争议时,首先应该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只有在当事人无选择时,才能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5)准据法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定援用来具体确定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特定的实体法律。A.准据法的特点:经冲突规范指定;是实体法;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B.区际法律冲突下的准据法的确定民通意见 192 规定:依法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如果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的,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

16、联系的地区的法律。三、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1.识别识别,又叫定性或归类,是指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照某一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或问题进行分析,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的冲突规范的范围或对象进行解释,从而确定何种冲突规范适用何种事实或问题的过程。识别的依据:依法院地法识别说、依准据法识别说、分析法学与比较法说、个案识别说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无关于识别问题的规定。在实践中,通常依据法院地法。2.反致的前提条件:(1)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指向外国法,指向该外国的实体法和冲突规范。(2)存在系属冲突。(3)法院地国接受反致。民通意见第178 条第 2 款,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按照民法

17、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基于该法条,我们认为中国是不接受反致的。反致制度主要适用于人身领域,特别是继承领域。完全反致,又叫做双重反致。完全反致或双重反致是相对部分反致或单一反致而言的。完全反致是英国冲突法中的一种独特做法,故又叫做“英国反致学说”。间接反致是指对某一案件,甲国或甲地区的法院根据本国或本地区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乙国或乙地区的法律,但依乙国或乙地区的冲突规范的指定应适用丙国或丙地区的法律,而丙国或丙地区的冲突规范的指定却应适用甲国或甲地区的法律,结果甲国或甲地区的法院适用了自己的实体法。3.外国法的查明(1)外国法查明的一般方法当事人举证。法官依职权查明。法官依职权查

18、明,当事人负有协助义务。(2)无法查明外国法时的一般解决办法以国内法取而代之。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适用同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近似或类似的法律。适用一般法理。查明错误时的处理办法:适用冲突规范错误:允许上诉。适用准据法错误:有些国家允许上诉,有些国家不允许上诉。(3)中国的相关规定和做法民通意见第 193 条,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由当事人提供;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可以任选一种。)我国适用外国法错误:无论何种错误,均可上诉

19、。4.公共秩序保留(1)民法通则第150 条 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2)民事诉讼法第266 条 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5.法律规避所谓法律规避,是指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故意制造某种连结点,以避

20、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行为。民通意见第194 条,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或者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法律规避构成要件:主观条件:直接故意;规避对象:当事人本应适用的法律;行为方式:通过改变(动态)连结点或创造(静态)连接点来实现;客观结果:规避行为已经完成。分论一、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1.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有关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法院地法、属人法);2.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原则上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本国法或住所地法),但有两个例外:一是处理不动产的行为能力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二是有关商务活动的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可以

21、适用行为地法,即只要其属人法或行为地法认为自然人有行为能力,就应认为其有行为能力。文档编码:CS5V9W7S7V9 HO2G8G10C1L7 ZT3C5G5P2P2文档编码:CS5V9W7S7V9 HO2G8G10C1L7 ZT3C5G5P2P2文档编码:CS5V9W7S7V9 HO2G8G10C1L7 ZT3C5G5P2P2文档编码:CS5V9W7S7V9 HO2G8G10C1L7 ZT3C5G5P2P2文档编码:CS5V9W7S7V9 HO2G8G10C1L7 ZT3C5G5P2P2文档编码:CS5V9W7S7V9 HO2G8G10C1L7 ZT3C5G5P2P2文档编码:CS5V9W7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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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有民事行为能力。3、无国籍人: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4 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二、时效的法律适用民通意见 195 条: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准据法确定。例三、物权的法律适用 1、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2、船舶物权: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

29、用船旗国法律。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地的法律。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3、民用航空器物权: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四、债权的法律适用1.合同:分割论与单一论;单一论主张对整个合同适用同一法律,分割论主张合同的不同方面适用不同的法律。对于不同性质的合同,单一论主张不分类型,采用一样的规则确定准据法,分割论主张适用不同的法律。主观论与客观论;主观论认为合同当事人既然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协议创设权利和义务,当然有权选择适

30、合于合同的法律。客观论认为合同的有效成立及效力是与一定的场所相联系地,合同的准据法应根据合同与某国有最密切联系的客观标志来确定。特征性履行方法,是指根据合同的特殊性决定合同的履行方法。合同自体法,是指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的准据法,如果当事人未选择时适用最密切联系地的法律。(2)我国民法通则、民通意见、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等的规定1.条约优先适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2.意思自治原则:例外:(1)合同法第 126 条第 2 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

31、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下为 07 司法解释(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3)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包经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4)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的合同;(5)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合同;(6)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

32、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的合同;(7)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其他合同。3.最密切联系原则: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4.国际惯例补缺原则:中国法律和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1)合同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方式和时间明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可协商选择或者变更法律;默示:当事人均援引同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视为作出选择。(2)最密切联系地的确定标准: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一)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如果合同是在买方住所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

33、定卖方须在买方住所地履行交货义务的,适用买方住所地法。(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以及其他各种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住所地法。(三)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地法。(四)不动产买卖、租赁或者抵押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五)动产租赁合同,适用出租人住所地法。(六)动产质押合同,适用质权人住所地法。(七)借款合同,适用贷款人住所地法。(八)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住所地法。(九)融资租赁合同,适用承租人住所地法。(十)建设工程合同,适用建设工程所在地法。(十一)仓储、保管合同,适用仓储、保管人住所地法。(十二)保证合同,适用保证人住所地法。(十三)委托合同,适用受托人住所地法。(十四)债券的

34、发行、销售和转让合同,分别适用债券发行地法、债券销售地法和债券转让地法。(十五)拍卖合同,适用拍卖举行地法。(十六)行纪合同,适用行纪人住所地法。(十七)居间合同,适用居间人住所地法。如果上述合同明显与另一国家或者地区有更密切联系的,适用该另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3)涉外合同准据法为外国法时的查明:当事人提供、与中国缔结司法协定的缔约对方中央司法机关提供、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该国驻中国使馆提供、中外法律专家提供。当事人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律时,由当事人提供或者证明该外国法律的相关内容。人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律时,可以依职权查明该外国法

35、律,亦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证明该外国法律的内容。当事人和人民法院通过适当的途径均不能查明外国法律的内容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涉外侵权侵权法律适用原则:(1)侵权行为地法原则: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如果两者不一致,由人民法院选择适用。(2)共同属人法原则: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个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3)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原则:中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4)法院地法原则: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

36、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5)船旗国法原则: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在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五、商事关系(重点为我国的规定)1、票据当事人能力: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2、票据行为方式: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

37、法律。3、票据追索权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4、持票人责任: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5、票据丧失时权利保全程序: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2.海事: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六、婚姻、家庭、继承(重点为我国的规定)(一)婚姻1.结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1)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适用婚姻举行地法;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混合制。(2)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缔结婚姻的形式主要有民事登记方式和宗教方式。对于结婚

38、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许多国家长期以来都适用婚姻举行地法。但单纯适用婚姻举行地法,有时会出现“跛脚婚姻”,有些国家就以婚姻举行地法为主,同时兼采属人法的方式来决定婚姻的形式要件。2.离婚(1)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14 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文档编码:CS5V9W7S7V9 HO2G8G10C1L7 ZT3C5G5P2P2文档编码:CS5V9W7S7V9 HO2G8G10C1L7 ZT3C5G5P2P

39、2文档编码:CS5V9W7S7V9 HO2G8G10C1L7 ZT3C5G5P2P2文档编码:CS5V9W7S7V9 HO2G8G10C1L7 ZT3C5G5P2P2文档编码:CS5V9W7S7V9 HO2G8G10C1L7 ZT3C5G5P2P2文档编码:CS5V9W7S7V9 HO2G8G10C1L7 ZT3C5G5P2P2文档编码:CS5V9W7S7V9 HO2G8G10C1L7 ZT3C5G5P2P2文档编码:CS5V9W7S7V9 HO2G8G10C1L7 ZT3C5G5P2P2文档编码:CS5V9W7S7V9 HO2G8G10C1L7 ZT3C5G5P2P2文档编码:CS5V9W7

40、S7V9 HO2G8G10C1L7 ZT3C5G5P2P2文档编码:CS5V9W7S7V9 HO2G8G10C1L7 ZT3C5G5P2P2文档编码:CS5V9W7S7V9 HO2G8G10C1L7 ZT3C5G5P2P2文档编码:CS5V9W7S7V9 HO2G8G10C1L7 ZT3C5G5P2P2文档编码:CS5V9W7S7V9 HO2G8G10C1L7 ZT3C5G5P2P2文档编码:CS5V9W7S7V9 HO2G8G10C1L7 ZT3C5G5P2P2文档编码:CS5V9W7S7V9 HO2G8G10C1L7 ZT3C5G5P2P2文档编码:CS5V9W7S7V9 HO2G8G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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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P2文档编码:CS5V9W7S7V9 HO2G8G10C1L7 ZT3C5G5P2P2文档编码:CS5V9W7S7V9 HO2G8G10C1L7 ZT3C5G5P2P2文档编码:CS5V9W7S7V9 HO2G8G10C1L7 ZT3C5G5P2P2文档编码:CS5V9W7S7V9 HO2G8G10C1L7 ZT3C5G5P2P2文档编码:CS5V9W7S7V9 HO2G8G10C1L7 ZT3C5G5P2P2文档编码:CS5V9W7S7V9 HO2G8G10C1L7 ZT3C5G5P2P2文档编码:CS5V9W7S7V9 HO2G8G10C1L7 ZT3C5G5P2P2文档编码:CS5V9

43、W7S7V9 HO2G8G10C1L7 ZT3C5G5P2P2文档编码:CS5V9W7S7V9 HO2G8G10C1L7 ZT3C5G5P2P2文档编码:CS5V9W7S7V9 HO2G8G10C1L7 ZT3C5G5P2P2文档编码:CS5V9W7S7V9 HO2G8G10C1L7 ZT3C5G5P2P2文档编码:CS5V9W7S7V9 HO2G8G10C1L7 ZT3C5G5P2P2文档编码:CS5V9W7S7V9 HO2G8G10C1L7 ZT3C5G5P2P2文档编码:CS5V9W7S7V9 HO2G8G10C1L7 ZT3C5G5P2P2文档编码:CS5V9W7S7V9 HO2G8G

44、10C1L7 ZT3C5G5P2P2文档编码:CS5V9W7S7V9 HO2G8G10C1L7 ZT3C5G5P2P2文档编码:CS5V9W7S7V9 HO2G8G10C1L7 ZT3C5G5P2P2文档编码:CS5V9W7S7V9 HO2G8G10C1L7 ZT3C5G5P2P2文档编码:CS5V9W7S7V9 HO2G8G10C1L7 ZT3C5G5P2P2文档编码:CS5V9W7S7V9 HO2G8G10C1L7 ZT3C5G5P2P2文档编码:CS5V9W7S7V9 HO2G8G10C1L7 ZT3C5G5P2P2文档编码:CS5V9W7S7V9 HO2G8G10C1L7 ZT3C5G

45、5P2P2文档编码:CS5V9W7S7V9 HO2G8G10C1L7 ZT3C5G5P2P2文档编码:CS5V9W7S7V9 HO2G8G10C1L7 ZT3C5G5P2P24 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15 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第16 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6、二)收养外国人在我国收养子女,必须重叠适用中国收养法和收养人所在国的法律。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提供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须经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民政部门登记,并到指定的公证处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自公证证明之日起成立。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收养法律的规定,并应当符合收养人所在国有关收养法的规定;因收养人所在国法律的规定与中国法律的规定不一致而产生的问题,

47、由两国政府有关部门协商处理。(三)监护: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但是,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的法律。(四)扶养: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五)继承:1.区别制和同一制(我国属于区别制)2.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3.我国关于法定继承法律适用的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4.我国关于无人继承财产问题处理的规定: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财产如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依照我国法律处理,两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继承法第 32 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

48、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国际民商事争议之解决通常使用的争议解决方式主要有和解、调解、仲裁和司法诉讼等。司法诉讼以外的解决争议的各种方式又被称为“替代争议解决方式”(ADR,一般是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一、国际商事仲裁1.“国际”/“涉外”仲裁及中国的涉外仲裁机构2.涉外仲裁协议及涉外仲裁裁决(1)仲裁协议的形式:仲裁条款/仲裁协议书/仲裁特别约定(双方当事人相互往来的函电,包括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2)仲裁协议的内容:内容之约定。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内容约定不明确的仲裁协议如何处理:仲裁法解释

49、第3 条 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第 4 条 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第5 条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第6 条 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第7 条 当事

50、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3)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机构和认定是否有效所适用的法律认定机构: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法律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无约定而有仲裁地者)仲裁地法、(均无约定)法院地法(4)仲裁事项所涉及争议的法律适用:意思自治、仲裁庭认为适当的冲突规范确定的/仲裁地冲突规范确定的/最密切联系地法(5)仲裁中的财产或证据保全: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裁定、担保;证据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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