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终止后发现早已怀孕怎么办?.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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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合同终止后发现早已怀孕怎么办?合同终止后发现早已怀孕怎么办?因为怀孕、哺乳而使得女性在职场中受到歧视的情况时有发生。劳动法、女职工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女性的权益做出明确规定。当女职工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应该果断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案例回放】某制造型企业的女职工F,与企业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于2003年11月10日到期。2003年10月10日,合同到期前一个月,该企业通知此女职工,公司将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女职工F于是做好了工作的交接,于2003年11月10日离开了公司,并办理了档案的转出手续。但是,

2、一个多月后,事情发生了变化。同年11月16日,该女职工感觉身体不适,就去医院检查,结果发现自己已经受孕一个半月。也就是说,她在2003年9月底就已经受孕了。在此种情况下,F感觉自己正在怀孕期间,工作恐怕不好找,所以就去原单位进行协商,看能不能与原单位再保持一段时间的劳动关系,结果被单位明确予以拒绝,F查阅了相关劳动法规,发现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于是,F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原单位续签劳动合同。【裁决】发现晚,仍是合同存续期间怀孕制造企业认为,F发现怀孕时,劳动合同已经终止,企业没有理由延长合同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F的怀孕时间在妇幼医院进行了检查

3、后确认,怀孕的时间正是劳动合同的存续期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虽然F发现自己怀孕是在劳动合同以后。但女职工在受孕后都有一个待发现的过程,从客观受孕到主观认识到已经怀孕,本身就有一个时间过程。F9月底受孕,11月中旬发现怀孕,中间隔1个半月,但仍然属于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怀孕。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时,如果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的期限顺延至哺乳期满为止。委员会认定,2003年11月10日双方办理了劳动合同的终止手续是无效行为,判定双方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至哺乳期满为止。相关链接生育医疗服务:指由医院、开业医生或合格的助产士向职业妇女和男工之妻提供的妊娠、分娩和产后的

4、医疗照顾以及必须的住院治疗。生育医疗服务是生育保险待遇之一。大多数国家为女职工提供从怀孕到产后的医疗保健及治疗。我国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主要包括检查、接生、手术、住院、药品、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等。产假计算:单胎顺产90天;单胎难产105天;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另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妊娠3个月以内自然流产,产假30天;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内自然流产,产假45天。孕期禁忌劳动:1、作业场所空气含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2、制药行业中从事

5、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3、作业场所放射性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5、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6、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等;7、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中规定一级高处作业,即凡在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工作时间哺乳期:女职工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次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哺乳婴儿满周岁后,一般不再延长哺乳期。如果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医疗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如果哺乳期满正值夏季,也可延长一二个月。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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