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食品认证程序和认证所需材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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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绿色食品认证程序绿色食品认证程序为规范绿色食品认证工作,依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制定本程序。凡具有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国内企业均可按本程序申请绿色食品认证。境外企业另行规定。1. 认证申请1.1 申请人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及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绿色食品办公室、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省绿办)领取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及有关资料,或从中心网站(网址:)下载。1.2 申请人填写并向所在省绿办递交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及以下材料:(1)保证执行绿色食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2)生产操作规程(种植规程、养殖规程、加工规程)(3)公司对“

2、基地+农户”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合同、基地图、基地和农户清单、管理制度)(4)产品执行标准(5)产品注册商标文本(复印件)(6)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7)企业质量管理手册(8)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通过体系认证的,附证书复印件)2. 受理及文审2.1 省绿办收到上述申请材料后,进行登记、编号, 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认证材料的审查工作,并向申请人发出文审意见通知单,同时抄送中心认证处。2.2 申请认证材料不齐全的,要求申请人收到文审意见通知单后10个工作日提交补充材料。2.3申请认证材料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本生长周期不再受理其申请。2.4 申请认证材料合格的,执行第3条。3. 现场检查、产品抽

3、样3.1省绿办应在文审意见通知单中明确现场检查计划,并在计划得到申请人确认后委派2名或2名以上检查员进行现场检查。3.2检查员根据绿色食品 检查员工作手册(试行)和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技术规范(试行)中规定的有关项目进行逐项检查。每位检查员单独填写现场检查表和检查意见。现场检查和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绿办递交现场检查评估报告和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报告及有关调查资料。3.3现场检查合格,可以安排产品抽样。凡申请人提供了近一年内绿色食品定点产品监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并经检查员确认,符合绿色食品产品检测项目和质量要求的,免产品抽样检测。3.4

4、现场检查合格,需要抽样检测的产品安排产品抽样:3.4.1当时可以抽到适抽产品的,检查员依据绿色食品产品抽样技术规范进行产品抽样,并填写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单,同时将抽样单抄送中心认证处。特殊产品(如动物性产品等)另行规定。3.4.2当时无适抽产品的,检查员与申请人当场确定抽样计划,同时将抽样计划抄送中心认证处。3.4.3申请人将样品、产品执行标准、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单和检测费寄送绿色食品定点产品监测机构。3.5现场检查不合格,不安排产品抽样。4. 环境监测4.1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由检查员在现场检查时同步完成。4.2经调查确认,产地环境质量符合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技术规范规定的免测

5、条件,免做环境监测。4.3 根据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经调查确认,必要进行环境监测的,省绿办自收到调查报告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绿色食品定点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环境监测,同时将通知单抄送中心认证处。4.4定点环境监测机构收到通知单后,40个工作日内出具环境监测报告,连同填写的绿色食品环境监测情况表,直接报送中心认证处,同时抄送省绿办。5. 产品检测绿色食品定点产品监测机构自收到样品、产品执行标准、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单、检测费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工作,出具产品检测报告,连同填写的绿色食品产品检测情况表,报送中心认证处,同时抄送省绿办。6. 认证审核6.1省绿办收到

6、检查员现场检查评估报告和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查意见,并将认证申请材料、检查员现场检查评估报告、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报告及省绿办绿色食品认证情况表等材料报送中心认证处。6.2中心认证处收到省绿办报送材料、环境监测报告、产品检测报告及申请人直接寄送的申请绿色食品认证基本情况调查表后,进行登记、编号,在确认收到最后一份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下发受理通知书,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抄送省绿办。6.3 中心认证处组织审查人员及有关专家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结论。6.4 审核结论为“有疑问,需现场检查”的,中心认证处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检查计划,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抄送省绿办。

7、得到申请人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派检查员再次进行现场检查。6.5审核结论为“材料不完整或需要补充说明”的,中心认证处向申请人发送绿色食品认证审核通知单,同时抄送省绿办。申请人需在20个工作日内将补充材料报送中心认证处,并抄送省绿办。6.6审核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的,中心认证处将认证材料、认证审核意见报送绿色食品评审委员会。7. 认证评审7.1 绿色食品评审委员会自收到认证材料、认证处审核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全面评审,并做出认证终审结论。7.2 认证终审结论分为两种情况:(1)认证合格(2)认证不合格7.3 结论为“认证合格”,执行第 8条。7.4 结论为“认证不合格”,评审委员会秘书处

8、在做出终审结论 2个工作日内,将认证结论通知单发送申请人,并抄送省绿办。本生产周期不再受理其申请。8. 颁证8.1 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将办证的有关文件寄送“认证合格”申请人,并抄送省绿办。申请人在60个工作日内与中心签定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8.2 中心主任签发证书。申报材料清单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2日来源:中心认证处作者:申报材料清单申请人向所在 省绿办提出 认证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文件,每份文件一式两份,一份 省绿办留存 ,一份 报中心 :1.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2. 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3. 保证执行绿色食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4. 生产操作规程(种植规程、

9、养殖规程、加工规程)5. 公司对“基地 +农户”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合同、基地图、基地和农户清单、管理制度)6. 产品执行标准7. 产品注册商标文本(复印件)8.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9. 企业质量管理手册对于不同类型的申请企业,依据产品质量控制关键点和生产中投入品的使用情况,还应分别提交以下材料:1. 矿泉水申请企业,提供卫生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及专家评审意见复印件;2. 对于野生采集的申请企业,提供当地政府为防止过渡采摘、水土流失而制定的许可采集管理制度;3. 对于屠宰企业,提供屠宰许可证复印件;4. 从国外引进农作物及蔬菜种子的,提供由国外生产商出具的非转基因种子证明文件原件及所用种衣剂

10、种类和有效成份的证明材料;5. 提供生产中所用农药、商品肥、兽药、消毒剂、渔用药、食品添加剂等投入品的产品标签原件;6. 生产中使用商品预混料的,提供预混料产品标签原件及生产商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使用自产预混料(不对外销售),且养殖方式为集中饲养的,提供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使用自产预混料(不对外销售),但养殖管理方式为“公司 +农户”的,提供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预混料批准文号及审批意见表复印件;7. 外购绿色食品原料的,提供有效期为一年的购销合同和有效期为三年的供货协议,并提供绿色食品证书复印件及批次购买原料发票复印件;8. 企业存在同时生产加工主原料相同和加工工艺相同(相近)的同类多系列产品或平行生产(同一产品同时存在绿色食品生产与非绿色食品生产)的,提供从原料基地、收购、加工、包装、贮运、仓储、产品标识等环节的区别管理体系;9. 原料(饲料)及辅料(包括添加剂)是绿色食品或达到绿色食品产品标准的相关证明材料;10. 预包装产品,提供产品包装标签设计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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