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社会责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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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公司社会责任.张士元 北方工业大学 教授 , 刘丽 上传时间:2008-10-3浏览次数:2990字体大小:大 中 小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营利性 内容提要:现代公司在以营利最大化为首要目标的前提下,还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与其追求营利的目标是相辅相成的。从经济学、社会学、法学理论分析,承担社会责任也是现代公司不可回避的义务,它同我国传统的“企业办社会”有本质不同。我国应从立法、政策和舆论等方面构建公司社会责任的约束、激励和监督机制。 传统的公司理论一直把公司的本质视为股东利益最大化,公司只对股东负有营利责任。 在公司发展的初期,由于其规模较小,大多为封闭公司,将这一理念作

2、为公司存在的唯一目的是可行的。然而,进入20 世纪以来,社会经济发展加速,公司规模不断扩大,公司对社会的影响逐渐加大,这一理念受到了极大的挑战,即如果公司只把股东利益最大化作为唯一目标,它就可能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而不择手段,侵害股东以外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甚至为牟取暴利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无视对劳动力资源的保护,以不正当手段侵害竞争对手,污染破坏环境。这些行为在理论上不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目标,在实践中也极易导致市场竞争的无序甚至混乱,结果威胁一国的经济发展。所以,不能再将公司的责任仅归结为股东利益最大化,公司对股东以外的其他个人、群体同样负有责任,这就是公司的社会责任。 公司的

3、社会责任在美国的理论研究始于20 世纪30 年代的经济危机,此次经济危机所带来的灾难性后果使许多人认识到不能仅把营利性作为公司追求的唯一目标。到了80 年代,公司社会责任的观念在美国历史上首次得到了许多州立法者的支持,并相继颁布了一些有利于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例如1983 年宾夕法尼亚州的立法。它授权公司的董事在考虑公司的最佳利益时,顾及股东之外的其他人的利益,包括地方经济、全国经济和社会性考虑在内的一般性因素以及董事会认为适当的其他因素。1日本的经济界在1956 年也提出了公司的社会责任问题,并把公司承担社会责任视为现代公司的基本特征,甚至进一步指明:如果一个企业仍像过去那样,只追求企业

4、的个别利益而无视企业个别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协调发展,则会影响国民经济的繁荣稳定。2英国的理论界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认识始于70 年代,在进入90 年代后,公司社会责任在商界和社会公众中的影响日渐增大。1995 年,十多家英国大公司共同赞助了一个非常有影响力的研究项目明天的公司:企业在变化的世界中应当扮演的角色,其中指出:那些在将来处于优胜地位的公司具有以下特点:不仅仅把眼睛盯在为股东赚钱上,不仅仅用财务指标衡量公司业绩,而是在思考和讨论公司目的和表现时,综合考虑公司的所有利害关系人。3 可见,西方国家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研究不仅在理论上已达成共识,而且有的国家还以立法形式对其加以肯定,而我国的学者和

5、实务工作者对此问题的研究还很薄弱,主要原因应归结为我国实行了多年的计划经济体制,公司(特别是国有企业) 承担了许多本应由政府承担的社会职能,最终使公司(企业) 成为行政附属物,这就是我国特有的“企业办社会”现象。针对这种现象,有人认为虽然对公司(企业) 社会责任的研究理论上落后,但实践中我国公司(企业) 承担的社会责任大大多于其他发达国家,对此问题无需研究。这种观点是片面的,应该看到“企业办社会”同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内容有本质的不同,特别是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阶段,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公司化改制,必须改变“企业办社会”的现状,在明确公司(企业) 以营利性作为首要目标的同时,强化

6、公司(企业) 的社会责任。所以,对公司社会责任的研究不仅有理论意义,也有现实价值。 一、对公司社会责任的一般理解 (一) 公司社会责任的含义 什么是公司的社会责任,各国学者有不同的认识。我国的一些学者将公司的社会责任定义为:公司为所处社会的全面和长远利益而必须关心、全力履行的责任和义务,表现为公司对社会的适应和发展的参与。4也有的学者将其定义为:公司的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5笔者认为,以上定义将公司营利最大化与承担社会责任同视为公司的二元化目标对于公司的经营者来讲是不现实的。公司社会责任

7、的恰当定义应为:公司在谋取自身及其股东最大经济利益的同时,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出发,为其他利害关系人履行某方面的社会义务。公司把对股东利益最大化作为自己的首要目标是无可厚非的。 在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进程中,公司应对其他利害关系人承担适当的社会义务,这是公司社会责任的本质所在。公司为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履行的社会义务主要包括:为消费者提供丰富、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以满足广大消费者不同的需求,并维护消费者权益;重视对公司雇员劳动权的保护;同其他竞争者公平竞争并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生态环境;改善社区关系,促进社区发展;关心和赞助慈善事业;促进市场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 (二) 公司社会责任的性质 公

8、司的社会责任是道德上的责任还是法律上的责任一直是学者们讨论的话题。在对它进行探讨的初期,更多的学者认为公司的社会责任是道德层次上的问题,因为当时并无关于社会责任的立法,公司履行社会责任只是尽道义上的义务。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司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影响逐渐加大,尤其是许多跨国公司的出现和发展,其牵涉的利害关系人范围更广,不是单凭道德上的认识就可以解决的,这时就产生了对公司社会责任立法的必要。各国相继颁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将公司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用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强制公司履行。所以,公司的社会责任在最初是一种道德责任,发展至今,其性质已演变成为法律责任和道德责

9、任二者并重兼而有之。可以预见,随着公司对社会整体影响的进一步加大,许多本来是道德上的社会责任将会上升为法律上的责任,由法律对其加以规定。反之,随着公司社会责任意识的加强、道德水平的极大提高,从前是法律上的社会责任也有可能不再由法律来调整,而作为一种共识由道德加以调整。 (三) 公司社会责任的特点 首先,公司的社会责任具有派生性。派生性是指公司的社会责任建立在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或营利性活动的基础上,公司的社会责任的实质就在于公司在谋取自身利益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尽可能地为社会上其他利害关系人履行某种义务。其次,公司的社会责任具有从属性,即公司的社会责任与公司的本质属性营利性相比,是第二位的。公

10、司从诞生之日起,其目的是营利最大化,这是毋庸置疑的,如果没有营利,公司就没有存在的前提,也没有发展的动力,所以公司的社会责任是从属于公司营利目的的。此外,公司的社会责任还具有强制性和非强制性相结合的特点。公司社会责任的强制性是指法律上规定的、公司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如果公司不承担,将会受到法律的强制或惩罚,包括公司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非强制性是指道德层次上公司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公司承担与否决定于公司决策者的价值取向,但它会引起社会舆论的褒奖或批评。 (四) 公司社会责任同营利性的关系 传统公司理论认为公司存在的唯一目的就是营利,而要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就是否认它的营利唯一性。

11、正如我们前面分析的,比之公司营利性的本质目的,公司的社会责任是第二位的,二者并不矛盾。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所实施的某些行为,例如公司注重产品质量,做好售后服务,得到消费者的信赖,使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大幅度上升,这表明公司积极承担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同时也促进了公司的营利,二者相辅相成,并行不悖;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另一些行为,如公司赞助某一体育活动、捐助希望工程等,从短期看它与公司的营利是此消彼长的,但它所带来的社会效益往往是无法估价的,二者在长期上是相互促进的。另外还有公司在承担社会责任过程中实施的改善整体社会环境的行为,例如公司注重环保、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从微观上看承担这种社会责任与公司营利

12、是矛盾的,但是从宏观上有利于形成一个公平、合理、有序、健康的社会环境和人文环境。从以上分析中我们可以得出的唯一结论就是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和其追求营利的目标之间是相互促进的。 二、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 (一) 公司社会责任的经济学基础 公司首先是一种经济组织,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具有独立经济利益的法人实体。对于公司承担的社会责任,经济学界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从微观经济学角度,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必然增加公司的经营成本,为了努力实现高的资本回报率,公司必须要将这些社会成本转嫁给他人;否则,它就难以实现利润最大化。在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中,投资必然会流向那些成本尽可能低、利润尽可能大的公司,

13、而不是那些承担了社会责任而致使利润下降的公司。这样,承担社会责任的公司由于缺乏竞争力而不得不被市场淘汰。因此,公司为了保持自身较强的竞争力,就不能承担社会责任。另一种相反的观点认为,公司的目标在于自身的生存状态及良好的发展前景,公司的经营者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就应该关注公司长期资本收益率的最大化,而为了实现长期利润最大化,就必须承担社会义务及由此产生的社会成本。可见,两种观点的差异在于研究问题的角度不同。前者在研究社会责任与经济绩效的关系时,是通过分析年度报表的内容得出了二者相矛盾的观点;而后者是研究一个公司长期发展过程中社会责任与经济绩效的关系,从而得出二者是正相关的关系。 (二) 公司社会责

14、任的社会学基础 社会是一个有机整体,公司(企业) 是构成这个有机整体的单元。从二者的联系看,公司不能离开社会而孤立地存在,社会的发展也要依赖于公司的发展壮大,二者的这种关系决定了它们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又同时受到各自发展规律的制约;其次,公司作为社会的一种组织,其利益具有独立性,而社会利益则具有共益性,公司发展的目标在于自身利益最大化,而社会发展目标则在于社会成员共同利益的增加,公司作为社会的一个层次,就要求公司的利益要受到社会利益的约束,公司的目标要服从于社会利益的目标,公司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也是题中应有之义了。 (三) 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学基础 众所周知,我国法律在调整正义与利益、各种利

15、益关系之间的矛盾时遵循的首要原则是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公司营利与承担社会责任实质上是公司个体经济利益和整体社会利益之间的矛盾关系。个体是社会的个体,个体要在社会中存在,表明个体利益和整体利益之间具有内在的统一性。所以在处理二者关系时,首先应考虑在追求个体的经济利益时顾及社会整体利益,这也就要求公司在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同时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 其次,调整各种利益矛盾的准则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也就是在效率和公平这对矛盾中,效率一般占主导地位,为了实现营利最大化目标,公司应追求尽可能高的效率。但同时,也要考虑公平的道德因素,如果公司一味追求高效高利,而破坏社会的公平正义观,最终社

16、会中所有的个体不得不付出沉重的代价。 从私法理论来讲,公司作为法人是私法上的主体。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私法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它要求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这就要求公司在进行民事活动时要承担对于法律禁止从事的行为的不作为义务。其次,民法思想已从19 世纪的个人本位演变为20 世纪以来的社会本位。它的核心思想表现为: (1) 对契约自由的限制,即对缔结契约加以公法上的监督,注重保护经济上的弱者; (2) 所有权绝对原则的限制,如各国法律明文规定禁止权利滥用,所有权的行使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3)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采用。6对于公司来讲,也应从只注重自身营利的角度转向注

17、重对社会整体利益的促进,在不妨碍自身获利的同时,承担适当的社会责任。 从经济法理论来讲,经济法就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范围、价值取向会随着当政者政策的不同而不同。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出现了国家对经济的混合干预,将国家对经济干预的领域限制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对市场主体的组织和活动进行干预; (2) 对市场秩序的形成和发展进行干预; (3) 对宏观经济运行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现进行干预; (4) 对社会分配进行干预。7国家对市场主体的组织和行为进行干预的原因之一在于,市场主体行为的社会目的性与它的经济目的性之间的矛盾需要由国家干预调整,市场主体之一公司

18、有时并不能自发承担社会责任,需要国家以立法形式强制或引导其承担社会责任;其次,国家对社会秩序的干预表明,不能仅着眼于满足个体的自身需要,还要着眼于满足全局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要依靠公权力来形成正常有序的市场环境。 三、公司社会责任在我国的现状及未来发展 在探讨公司的社会责任时,不能不提到困扰我国国企改革的一个大问题,即“企业办社会”。“企业办社会”是长期以来背在企业身上的一个沉重的包袱,它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与政府职能错位、政府社会保障服务功能不健全的必然结果。“企业办社会”形成大量具有社会功能的企业资产,影响企业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给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带来了很大阻力。而公司的社会责任与

19、它有本质的不同,具体表现在: (1) 主体不同。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主体广泛,包括政府、社会公众、公司职工,而导致“企业办社会”的主体仅指政府,在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只有政府才有权要求企业承担社会职能。(2) 受益主体不同。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受益人广泛,包括消费者、公司职工、社区居民等,而“企业办社会”的受益人仅限于本企业的职工及与职工有亲属关系的人,范围要狭窄得多。(3) 内容不同。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内容十分宽泛,包括公司对消费者的诚实信用责任,对职工合法权益保障的责任,对整个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义务,对周围环境的保护建设责任,而“企业办社会”仅包括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的内容。(4) 解决方式不同

20、。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不仅需要从法律上加以强制,更需要道德水平的提高和社会整体意识的加强,而解决“企业办社会”问题首先需要完善政府职能,其次要把企业所办的具有社保职能的部门推向市场,使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我国的许多公司(企业) 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成长发展起来的,一方面承担着大量的本应属于政府或社会的责任,而另一方面,对它本应负担的社会责任却没有很好地负担起来,经常出现侵吞资产、销售劣质商品、损害职工利益、污染破坏环境等逃避社会责任的现象。其原因不外乎公司(企业) 只看到承担社会责任的成本负担,而没有看到承担社会责任给公司(企业)带来的发展机会和潜在利益,这是一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很容易出现的短视

21、行为。如何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是一个长期复杂的课题,笔者认为首先应从观念上把公司追求营利最大化的一元化目标和公司承担社会责任追求社会效益的目标结合起来。公司应从长期良性发展考虑,为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主动承担适当的社会责任。其次,政府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方面有义务设计出有效的经济利益激励机制,让承担社会责任的公司有“利”可图,而让拒绝承担社会责任的公司无“利”可赚。政府应推出一系列优惠措施鼓励公司自愿地承担社会责任,对于法律上的社会责任,可以考虑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增加对公司应承担社会责任的概括性规定,尤其是应明确使用“社会责任”这一概念。至于公司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的实体性义务,可以在其他法

22、律、法规中分别规定。最后,要加强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监督,形成多层次、多渠道的监督体系,健全和完善促进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外部环境。总之,公司社会责任的约束和监督机制应是以政府、公司、社会三者合理关系为基础,由法律强制、经济引导、行政干预、公司自律和社会监督等手段有机结合而形成的一套完备机制。 注释:1参见刘俊海:热点商法经济法案例评析与立法问题,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 年版,第239 页。2参见朱慈蕴: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研究,法律出版社1997 年版,第296 页。3参见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律出版社1999 年版,第51 页。4参见马风光: 企业的社会责任模式论, 工业企业管理2000 年第12 期。5参见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律出版社1999 年版,第7 页。6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5 年版,第37 页。7参见李昌麒:论市场经济、政府干预和经济法之间的内在联系,载杨紫煊主编:经济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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