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事故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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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内蒙古永业富民有限责任公司责任事故管理规定的通知永富公司20111号公司各部门、单位: 为规范责任事故处罚管理,增强全体员工安全生产责任心,减少事故发生,按照化工行业有关事故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将内蒙古永业富民有限责任公司责任事故管理规定印发,望严格遵照执行。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主题词:企业管理 规章制度 通知送:公司领导,存档(3)份。公司生产部技术组 2011年3月16日印发责任事故管理规定 QB/YY-YY-15-2011 第一条 为严格事故管理,认真执行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落实责任,减少和避免各类责任事故的发生,保证企业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2、,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内蒙古永业富民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和内蒙古永业农丰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部,凡属责任事故,均执行本规定。第二章 事故分类第三条 责任事故包括:人身事故、火灾事故、爆炸事故、设备事故、生产工艺事故、交通事故、质量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一)人身事故是指企业在职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所发生与生产有关的伤亡事故(包括急性中毒事故)。 (二)火灾事故是指由于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物质财产损失的事故。 (三)爆炸事故是指生产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引起的爆炸,造成人身伤亡或物质财产损失的事故。(四)设备事故是指由于某种原因(如设计、制造、施工安装、使用、检

3、修、管理)造成机械、动力、电讯、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及管道、建构筑物等损坏的事故。(五)生产工艺事故是指由于违反工艺规程或岗位操作法或由于误操作(指操作错误,指挥有误),以及停电、停水、停气(汽)、停风造成停(减)产、跑料、串料等事故。 (六)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由于违反交通规则或机械设备故障造成人员伤亡、物质财产损失的事故。 (七)质量事故是指产品或半成品不符合国家和企业规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安装、施工要求,机电设备检修不符合要求,购进的原辅材料、设备、备品备件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原料或产品因保管、包装不良而变质的事故。 (八)环境污染事故是指由于各种原因

4、造成产品、半成品、化工原料、放射性等有害物质大量流失,严重污染大气和水源,造成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甚至破坏生态平衡形成公害的事故。 第三章 事故等级划分第四条 根据事故造成的损失程度可将事故划分为四类: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一)轻微事故 1轻伤1人,伤后休息一天者,含一天;2一次事故造成一条流水线的某个设备(如液体包装线喷码机事故),不能完成日均生产量90%(含90%以上)。3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元以内。 (二)一般事故 1轻伤2人,伤后歇工1日以上30日以内; 2一次事故造成生产线某一个设备故障停产,不能完成日均生产量的60%(含60%)90%。 3一次事故造成

5、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含1000元)至5万元以内。 (三)重大事故 1一次事故死亡 3人以内(不含3人),重伤1人以上或一次事故同时有轻伤3人以上;2造成全厂停车24小时以上(含24小时),3天以内;3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含5万元)至100万元以内。(四)特大事故1造成全厂性停车3天以上;2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的伤亡事故(含3人);3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大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第四章 事故责任划分第五条 根据与事故发生的关系,事故责任分五类:直接责任、相关责任、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一般领导责任。(一)直接责任: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应负直接责任;(二)相关

6、责任: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应负相关责任;(三)直接领导责任:对事故发生构成直接领导关系,应负直接领导责任;(四)主要领导责任:与事故发生存在主要领导关系应负主要领导责任;(五)一般领导责任;与事故发生存在领导关系,应负一般领导责任。 第五章 事故追究处罚第六条 对事故责任者追究处罚,对轻微事故责任者给于经济处罚,一般以上的事故根据事故大小、损失多少、情节轻重及影响程度,分别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换岗试用、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生的交通、环保、等事故的处理应依据交通、环保等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一)造成轻微事故,对事故直接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 (二

7、)造成一般事故,对事故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含)以下处分;(三)造成重大事故,对事故责任者给予调岗试用、行政降级(含)以内处分;(四)造成特大事故,对事故责任者给予行政开除(含)以内处分;第七条 对由于“三违”而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致使生产装置受到破坏性的损失,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责任者,应报请检察院提出公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六章 事故管理第八条 事故管理分工 (一)生产部归口管理公司生产部各类事故,其它相关工段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事故分工管理,并负责相关事故的调查,统计、登记和报告;(二)生产工艺事故由生产部负责工段技术监督管理;设备事故由设备技术

8、监督负责管理;交通事故由综合部负责管理;基建工程质量事故由项目组负责管理;产品质量事故、伤亡,火灾、爆炸事故及环境污染、医疗、中毒事故由安全技术监督负责管理;(三)凡属外界原因影响或人们客观上尚未认识而发生的各种不可抗拒的灾害事故,称为自然事故,按各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管理; (四)凡因操作不当、维护检查不周等原因,已构成了事故发生条件,足以酿成灾害,因发现及时,得到挽救或侥幸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称为未遂事故,设备技术监督负责管理; (五)凡有意制造的破坏,称为“破坏事故“,由综合部负责管理;(六)各类事故的主管部门应在每月3日前,将上月发生的事故填写事故统计表,并附详细的事故说明报送生产部(没事故

9、也要报),生产部每月5日前汇总后报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未按规定时间报送的分管人员暂时停发当月绩效奖;(七)各类事故主管部门必须有专人负责事故的管理,建立健全事故管理台帐和重大事故档案,做到有据可查。第九条 事故调查(一)轻微事故,由事故发生工段的技术监督组织进行调查;(二)一般事故,由安全技术监督组织进行调查;(三)重大事故,由生产部主管领导组织进行调查; (四)特大事故,由公司分管副总裁主持,生产部主管领导及安全技术监督参与调查;(五)对发生重特大伤亡、火灾、爆炸事故,应按规定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六)对各类事故应进行总结,整理登记造册,对事故调查分析的原始资料,包括现场检查记录、旁证材

10、料、技术鉴定、化验分析、会议记录、仪表记录、照片、图表、综合调查材料及登记表、报告书和施工方案、检修票证等,整理登记建立事故档案,应由专人妥善保管;(七)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罚意见;(八)事故相关责任人应积极配合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如隐瞒真实情况或编造虚假信息,给事故分析造成影响的,扣除当月绩效奖。 第十条 事故分析(一)各类事故都要按“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没彻底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治和防范措施没落实不放过)的原则处理; (二)各类事故都应在事故发生后的当日召开事故分析会,并做好分析记录,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吸取教训、提出整改

11、措施,如发现隐瞒事故真实情况,编造虚假信息,防碍延误事故分析的,要绩效考核挂钩,予以处罚; (三)轻微事故,由事故发生工段技术监督主持,当班全体员工、安全技术监督及有关技术人员参加;(四)一般事故,由安全技术监督主持,事故发生工段技术监督及当班全体员工、其他班组及技术人员参加;(五)重大事故,由生产部主管领导主持,安全技术监督、事故发生工段技术监督及当班全体员工、其他班组人员及相关技术人员参加;(六)特大事故,由公司分管副总裁主持,生产部部主管领导组织相关人员参加。第十一条 事故报告(一)事故发生后,最先发现者,除立即采取力所能及的处理措施外,还应以最快捷的方法逐级报告;对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事

12、故,执行相关程序。对重特大事故在24小时内要向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若事态仍在继续,要随时报告; (二)对重大恶性未遂事故,事故发生单位也应立即报公司主管部门; (三)事故发生工段,要按规定填写事故报告书,轻微事故要在48小时之内,一般事故72之内小时,重大事故96小时之内,特大事故根据情况由生产部主管领导确定上报时间。如延误事故报告书上报时间,暂时停发该工段当月绩效奖,并视情节轻重由生产部予以处罚;(四)事故报告书按规定报送有关部门,并由安全技术监督呈送生产部主管领导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后在生产厂区内发布。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生产部解释。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1年3月16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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