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美大学考试违纪处理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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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美大学考试违纪处理办法集大教(2005)30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我校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考试的学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参加考试的学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对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第三条 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生考试违纪视情节轻重,分为违规和作弊两种。考试违纪处分的种类分为:(一)

2、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二章 学生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四条 考生必须提前5分钟进入考场;迟到15分钟以上者,取消参加该门课程考试资格。第五条 考生须持学生证或身份证参加考试,进入考场后,应将有关证件放在座位的左上角,以便查验。没有证件者,不准参加考试,该门课程以缺考论。第六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合理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规。(一)除开卷考试外,考试开始时,未将书本、笔记、书包和资料等放在指定位置的考生(若放在自已的座位内,按第七条(一)认定;(二)未在指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若桌面、桌内或座位旁

3、有由他人所写或所放与本课程考试相关的内容或资料,考生在考前未检查或检查发现后未立即向监考人员汇报;(四)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五)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六)在考试或学校禁止的范围 内喧哗、吸烟、自行互借文具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七)对他人抢夺自已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或未马上向监考人员报告;(八)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九)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下同)和草稿纸(学校统一印制)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十)拒绝或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十一)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第七条 考生违背

4、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试题答案和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舞。(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或事先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和图表等抄写在桌椅、衣服、文具和身上等;(二)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三)抢夺或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已抄袭提供方便;(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替人考试;(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八)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或擅自调换座位或擅自传、接物品;(

5、九)交卷后再返回修改;或在考场内朗读考试内容;(十)考卷未交前虽经允许离开考场,但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资料;或与他人交谈考试内容;(十一)其他作弊行为。第八条 学校有关部门、学院(系)和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该门课程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课程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三)考试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本场考试无效);(四)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第九条 参加考试的学生有第六条所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取消该课程本次考试的成绩,视情节

6、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在校属于第二次考试违规,给予加重一级处分。第十条 参加考试的学生有第七条和第八条所列作弊行为之一,本次考试无效,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在校属于第二次考试作弊(在同一时间考试,相互替考者,视为两次作弊),给予加重一级处分,直至开除学籍。第十一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或组织作弊,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第十二条 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或解除留校察看后再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学生在违反考试纪律的同时,又触犯集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及其他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分别裁决,合并处罚。学生违反本办法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待解

7、除留校察看后,方能毕业或结业。第三章 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重大教学事故认定。(一)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积分误差;(二)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三)利用监考或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四)指使、纵容他人作弊;(五)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六)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或以权徇私。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第十三条所列事故行为之一的,按集美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的规定给予处理。第四章 违纪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第十五

8、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违规、作弊行为时,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停止其考试,并如实记录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中;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违纪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纪事实的依据,应当由2名以上(含2人)监考人员或考场巡视员签字确认。考试结束时,由监考或巡视人员将有关材料报送学生所在学院(系)的办公室。第十六条 学校有关部门、学院(系)和考试工作人员发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行为时,应当由2名以上(含2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根据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对所涉及考生的违纪行为进行认定。第十七条 学生考试违规,由学院(系)审批行文,

9、抄送有关部门;学生考试作弊,由学院(系)填写考试违纪处理审批表并附相关材料报送教务处,由教务处审核和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发文。学生考试违纪处分文件由学院(系)办公室负责存入学生本人档案,并将处分文件的复印件送受处分者签收。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第十三条所列事故行为的,按集美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规定的程序给予认定和处理。第十九条 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校、院(系)做出的违纪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师生申诉裁定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第二十条 学校“师生申诉裁定委员会”在受理复核申请后,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纪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并告知申诉人。(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变更:1违纪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2适用依据错误;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教学场所,考试工作人员是指考务管理人员、试卷印刷和管理人员、巡视人员、监考人员、课程任课教师和评卷人员等。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由校教务处负责解释。此前学校颁布的有关考试的各种违纪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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