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水电安装工程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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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防及水电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业主方: (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本着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甲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达成一致协商意见,特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1 工程概况1.1 工程名称:xxx消防及室内水电安装工程1.2 工程地点:xxx1.3 工程内容及范围:本工程施工图内所有消防及室内水电安装(含设备采购),设备调试及消防验收,设计变更和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装订交验工作。1.3.1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包括但不限于管道、管件、套管、支架的制作、安装,管道除锈、刷防锈油漆、防腐、管道绝热及保护层安装、管道消毒

2、、冲洗、水压试验,室内外消火栓、水泵结合器安装,消防水泵及附属管道安装1.3.2自动喷淋系统:包括但不限于管道、套管、管件、支架的制作、安装,管道除锈、刷油、防腐、管道绝热及保护层安装、管道消毒、冲洗、水压试验,水泵结合器安装,消防水泵及附属管道安装,水流指示器、湿式报警阀等各种阀门安装;水泵控制柜及水泵至控制柜间的配管及线缆安装。1.3.3 通风及防排烟系统:包括但不限于风管、风口的制作和安装,风机的采购和安装,各种风阀的安装。1.3.4 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系统:火灾报警、消防联动系统的电气线缆敷设、桥架敷设、支架制作、安装、防腐、防火处理;消防电梯与消防控制中心联动迫降及三方对讲线路敷设及

3、调试;风机至风机控制箱间的线管及线缆敷设;火灾报警控制器、多线联动盘、多线消防电话机、接线箱、各类探测器、按钮、消防广播等安装、校接线和调试。1.3.5 消防水箱的采购及安装1.3.6 施工图范围内的其他消防及室内水电安装工程。1.3.7 以上各系统中所包含的所有管道敷设、材料设备采购、安装与调试,管道的孔洞预留预埋、凿打与填补、防雷接地等与消防及通风工程相关的全部内容。1.3.8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所使用的各类材料的检验和消防系统性能测试; 完成消防系统使用说明书,竣工清理、交验以及竣工资料的整理归档,负责通过消防验收。工程保修期内的质量问题处理、定期检测维护、备品/备件提供以

4、及工程长期服务的承诺兑现。1.3.9 质量保证期内任何质量缺陷的修复和整改。2 合同工期2.1 开工日期:xx年xx月xx日2.2 竣工日期:xx年xx月xx日2.3 工程总工期为xx天,具体开竣工日期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除下列情况并取得甲方书面认可外,工期不顺延:2.3.1 甲方在合同订立后不能按期交出施工场地,影响乙方进场施工;2.3.2 不属于发包范围,因重大设计变更而增加工程量影响进度的;2.3.3 因遭遇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工程进度者;2.4 如因乙方及其它非甲方等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则按本合同相关约定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如造成甲方逾期交房等损害后果,相关损失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逾期交

5、房违约金、诉讼律师费、差旅费等)。2.5 延期开工2.5.1因乙方原因不能按期开工,应在合同约定开工时间前5日,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并陈述合理理由,甲方应在收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予以答复。如不能按时答复,视为同意延期开工要求,工期顺延。5.5.2 因甲方原因不能按期开工,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确定实际开工日期,相应工期顺延。2.6 暂停施工2.6.1 甲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的,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乙方实施完成处理意见后,可书面申请复工,甲方在收到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应予答复。如甲方48小时内未予答复的,乙方可自行复工。2.6.2 因甲方原因导致停工的,由甲方承担相应损

6、失并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同时工期顺延。2.6.3 因乙方原因导致停工的,由乙方承担相应损失并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工期不予顺延。3 合同价款3.1 本合同暂定总价为xxxxx元(xxxxx万元整)3.1.1 水消防系统主要包括:消火栓系统、喷淋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水箱等3.1.2 电消防系统主要包括: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系统3.1.3 其他图纸范围内的室内水电安装3.2 计价原则:本合同采用按实计价结算原则。3.3 因甲方设计变更导致工程内容有调整的,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参照本合同计价原则结算。3.4 计价条件3.4.1 本工程土建工程执行2008年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8年重庆市

7、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安装工程执行2008年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08年重庆市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以及2011年12月31日前的相关配套文件(以下统称定额及配套文件),之后颁发的新定额及配套文件均不执行,配套文件与本合同相关条款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3.4.2土建工程类别统一按四类工程计取。3.4.3安装工程取费类别:按照合同约定的定额规定的取费类别计取。3.4.4 除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劳保费、材料价差、人工费调差、未计价材料及按实计算独立费不作下浮外,其他工程费用按照下列标准下浮:3.4.4.1 土建工程执行税前总价下浮x%3.4.4.2 安装工程执行税前总价下浮xx%3.4.5 人工费取

8、费3.4.5.1 合同承包范围内的所有人工费均按照50元/工日执行。3.4.5.2 合同承包范围外的工程、甲方借用工人等,按照技术工150元/天、普工90元/天执行。3.4.6 工程水电费按照定额分析用量计算,不调整价差。3.4.7 扩大包干费按定额费率的75%计算。3.4.8喷淋系统的沟槽连接按照丝接子目执行,超出丝接规格的按照DN100丝接子目的基价的1.2系数计算,沟槽管件使用数量按实计算。3.4.9 本工程不计费项目3.4.9.1 所有设备台班及台班用工费用;3.4.9.2材料设备二次转运费;3.4.9.3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费;3.4.9.4场地清理费用;3.4.9.5 材料设备检测、

9、试验费用以及多次重复性检测、试验费用;3.4.9.6 脚手架工程及费用。3.4.10 材料设备计价原则3.4.10.1 主材、设备均由甲方认质核价,进场的主材设备的品牌、价格必须与甲方核定单相符,材料、设备的质量均按国家标准执行。3.4.10.2 甲方在接到乙方采购计划后20天内按照现款现货方式核定单价,作为最高限价;因乙方计划延迟造成的责任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3.4.10.3 乙方应在甲方核价后20天内完成采购,因超期采购导致的价格差异,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和损失。如乙方对甲方的核价有异议,应在甲方核价后5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否则视为乙方接受甲方核价。3.4.10.4 甲方核价后,乙方提出异议

10、但经甲方证实无价格异议、可以照价采购而乙方仍拒绝采购的,甲方有权直接改为甲供,并在结算总额中按照合同单价扣除该部分结算款,同时按照实际采购价格的15%收取乙方违约金,且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及其他损失由乙方承担。3.4.10.5 甲方核价后,乙方如超过进货时间20天仍不能供货到现场,甲方有权直接改为甲供,并在结算总额中按照合同单价与实际采购价的高者扣除该部分结算款,同时按照实际采购价格的15%收取乙方违约金以及2%的采购费,且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及其他损失由乙方承担。3.4.11 下列内容及发生的费用乙方在投标报价时已综合考虑,发生时由乙方自行承担:3.4.11.1满足本工程工期条件及本工程工期超出

11、国家定额工期的抢工措施费;3.4.11.2施工期间工程因各种因素发生和需采取的技术措施费、施工措施费等。3.4.11.3超过定额规定的停水、停电、停工等造成的损失费用等。3.4.11.4因地下水和场外各种原因流入施工现场的水需抽水和排放所发生的费用;沟、槽、坑施工如遇边施工边排水时的工效损耗;3.4.11.5施工中如遇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的保护措施费用。3.4.11.6已预留和已开凿的孔洞不再使用而需填补发生的一切费用。3.4.11.7乙方安装工程中穿过墙面、楼面、地面的管路护套及其安装和管道安装完工后对洞口的填补费用。3.4.11.8外界因素干扰施工而发生的费用。 3.4.11.9乙方承包该

12、工程合同内容所存在的各种风险。3.4.11.10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前乙方对竣工工程成品保护、保卫和守护所发生的费用。3.4.11.11乙方所产生的建筑垃圾的清运费(包括建筑垃圾的挖、运、上车、环卫费、密闭费、除渣费);完工交付时的清洁标准达到交付接管验收标准所发生的清洁费。3.4.11.12施工范围内安装所需用水用电发生的费用。3.4.11.13材料、设备的下车费、采保费、转运费。3.4.11.14电机及其它设备调试均不计调试费。3.4.11.15各种手续办理费用和验收费用。3.4.11.16各类泵和阀门的拆装检查费不计。3.4.11.17所有暗埋管应随土建预埋,若发生事后剔槽暗埋,一律不

13、计算剃槽费用。3.4.11.18甲方委托工作:消防工程的消防报验,并保证承包范围内的工程一次性通过验收;并协调甲方相关消防方面的验收;施工许可证和质量监督手续及其它手续的办理;各项验收手续和工程质量备案及档案验收的办理;负责配合甲方向最终使用单位移交完整的资料及完好的设备等工作。4 双方现场代表4.1 甲方委派的现场代表:xx 电话 xxxxxx4.2 乙方委派的现场代表:xx 电话 xxxxxx4.3 乙方委派的现场代表及项目技术负责人,一经确定,乙方不得擅自更换。如需更换,必须提前书面申请并取得甲方书面许可后方可更换,否则视为乙方违约。5 图纸5.1 甲方在距开工日5日前,向乙方提供本工程

14、相关施工图纸4套。5.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以上图纸转给任何第三方。6 甲乙双方的责任和义务6.1 甲方的责任和义务6.1.1 负责提供给乙方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水电接口以及垂直运输等便利条件。6.1.2 协调处理乙方与其他交叉施工单位的工程配合。6.1.3 负责组织和申报本工程的竣工验收,乙方无条件配合。6.1.4 组织对图纸的三方会审及技术交底工作。6.1.5 本工程需由甲方提供或办理的相关证件、批示等。6.2 乙方的责任和义务6.2.1乙方必须严格遵照国家有关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验标准,消防规范及设计要求组织施工,并保证消防工程一次性按期通过有关部门的验收。6.2.2 在开工前向

15、甲方提供满足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全工程进度控制计划(甲方应在收到文件后2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甲方同意)乙方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计划要求组织施工、提供设备采购计划及其他进度统计表,确保按期完工交付甲方使用。6.2.3 根据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办理相关安全文明生产、环境保护、交通、保险等合法手续并承担费用。6.2.4 负责对现场的成品、半成品的保护工作(未验收但甲方已经使用的除外)。6.2.5 服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调度、监督及检查,确保安全文明施工并对自身各级施管人员的施工安全全面负责,因非甲方原因造成的任何工程事故,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负全部责任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伤亡事

16、故,由乙方自行负责。6.2.6 工程完工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竣工图及资料4套(包含纸质版及电子版)。6.2.7 确保做好环境保护及不得噪音扰民的工作,做到工完场清。6.2.8 无条件配合消防验收工作。6.2.9 负责免费对甲方或甲方指派的人员的相关技术培训。7 质量标准和验收7.1 工程质量标准:达到国家、行业现行有效的有关施工、验收规范要求,并一次性通过消防验收合格,如一次验收不合格,乙方负责整改、返工,并承担其费用。7.2 乙方必须严格按施工图(工程承包范围)、设计说明、交底纪要和国家颁发的有关规范、规程(以较高标准为准)进行施工,并自觉接受甲方及监理工程师的监督检查。7.3 乙方应按工程

17、进度及时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材料、设备合格证,试验、试压、测试报告等的影印件)。材料代用必须经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甲方同意且书面签证后方可使用。7.4 隐蔽工程由乙方自检后,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通知甲方及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监理工程师接到通知后四小时内应到现场检验,认可签证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否则视为不合格工程。7.5 工程竣工验收,以施工图、技术交底纪要、设计更改通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以较高标准为准)为依据。7.6 已竣工未验收工程,在交验前由乙方负责成品保护及现场管理,甲方不得动用,若甲方坚持使用,即视为交验,但乙方仍应按照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质量责任。

18、因乙方原因,应交工验收而不交不验的工程,除按拖延工期承担违约责任外,并应赔偿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7.7 乙方应严格按照合同工期(如有工期顺延,按照顺延后的竣工日期)如期完工并在参与竣工验收工作,经相关部门消防验收合格后15日内向甲方提供合同约定的竣工资料。7.8 本合同约定工程范围内的消防第三方检测费用,第一次由甲方承担;其后如继续发生该项费用,则由乙方承担。8 材料设备采购供应8.1 本合同范围内的所有材料设备,原则上均由乙方自行采购,但必须严格按照甲方核定的品牌、质量标准和技术标准执行。8.2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具备真实有效的产品合格证明、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并报甲方及甲方委托的监

19、理单位备案备查。8.3 材料设备应执行入场报验报检工作,到场时应通知甲方及甲方委托的监理单位按照相关要求验证无误后方可使用,需要进行检测或复检的,应在取得检测合格手续后方可使用。8.4 本工程所有材料设备,严禁使用假冒伪劣、贴牌产品,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及明文规定的淘汰产品。9 设计变更9.1 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乙方,对因此造成的合同额的增减进行相应的调增或调减,同时顺延相应工期。9.2 乙方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否则由乙方承担全部损失及责任,无条件按照原设计恢复和整改,同时不予顺延工期。10 工程付款10.1 本工程无预付款。10.2 本工程形象进度达到总工程量的30%时,

20、乙方在当月25日前按照甲方造价工程师的要求申报进度款支付申请及相关预算书,经甲方会签并确认后,甲方在14天内支付已完工程量的80%的进度款。10.3本工程形象进度达到总工程量的70%时,乙方在当月25日前按照甲方造价工程师的要求申报进度款支付申请及相关预算书,经甲方会签并确认后,甲方在14天内支付至已完工程量的80%的进度款。10.4 本工程完工,乙方通知甲方确认,甲方在确认后14天内支付至暂定总价的80%的工程款。10.5 经消防验收合格并取得验收合格手续后,双方进行工程结算和审计,在完成结算和审计后14天内支付乙方实际结算金额的95%的工程款。10.6 剩余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

21、期限为2年(自消防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保期满后14天内,扣除相应应扣应缴款项后将剩余部分一次性返还给乙方,质保金不计利息。10.7 乙方应在每次付款前7日内,提交本次应付款项的全额建安发票给甲方,否则甲方不予支付本次款项。质保金部分的建安发票,应在支付至结算额的95%时一并全额开具给甲方。11 工程保修11.1 本工程保修期为2年,从消防专项整体验收合格之日开始计算(见附件一)。11.2 本工程合同范围内的所有项目、包括设计变更的增减项,均属保修范围。11.3 属于保修范围及相关内容的项目,乙方应在接到甲方或甲方指定物管公司保修通知后1日内派人维修并在甲方认可的时间内维修完毕,若乙方不在约

22、定时间内派人维修及或没有维修完毕的,甲方或甲方指定物管公司可以委托他人维修,其维修费用由甲方在工程质保金中双倍扣除。11.4 若发生紧急抢修事故时,乙方在接到甲方或甲方指定物管公司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乙方不及时派人维修或没有维修完毕的,甲方或甲方指定物管公司可以委托他人维修,维修及相关损失费用由甲方在工程质保金中双倍扣除。11.5 当质保金不足以支付保修金时,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11.5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甲方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 ,由乙方继续承担保修责任。11.6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12 违约责任12.1 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

23、均不得单方终止合同或实际不履行合同(合同约定可以终止合同的除外),否则违约方将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0%的违约金。12.2 乙方不能按期完成工程(如有工期顺延,按照顺延工期计算),每延误一天按照合同总价的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累计计算。延误工期超过20天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的执行并不支付任何合同款项,同时保留追述乙方的权利。12.3 乙方不按照设计图纸及要求施工或施工不能到达标准及规范要求,在7日内经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甲方有权自行委托第三方进行处理或终止合同的执行,第三方的处置费用、双倍从乙方的工程款项或质保金中扣除。12.4 乙方违反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全文明施工条例的

24、,按照1000元/次进行处罚;因此被相关部门处罚的,另行追加2000元/次的处罚,因此给甲方造成影响和损失的,由乙方消除影响并全额赔偿甲方相关损失,情节严重的,甲方可以单方终止合同的执行。12.5 乙方未按照甲方指令及合同要求执行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500-3000元/次的处罚。12.6 本工程严禁分包或转包,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执行并不支付任何工程款项,已经支付的,乙方必须无条件全额返还给甲方。12.7 因甲方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每延期一天按照应付款项的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累计计算。延期支付超过20天的,乙方有权停工。13 合同争议本合同如有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25、的,可向工程所在地管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4 合同的解除14.1 本合同约定的可以单方终止合同的情况出现时,守约方可以解除合同。14.2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时,可以解除本合同。14.3 因认为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本合同实际不能履行时,在提出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后可以解除合同。15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16 附则16.1 本合同所有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16.2 本合同1式8份,甲乙双方各执4份,签字盖章即行生效,并具同等法律效力。16.3 本合同工程竣工并经消防验收合格,甲方支付完应付款项后,除保修条款外的其他条款自行终止;保修条款待保修期满且无质量异议、甲方支付完质保金后自行终止,但质量责任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延续。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经办人: 经办人:电话: 电话: 2013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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