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省联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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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省联网监测数据上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省联网监测数据上报管理工作,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确保联网监测数据及时、准确、完整上报,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省联网监测数据上报范围,包括社会保险监测数据(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外国人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8项)、就业信息监测数据、高校未就业毕业生信息监测数据、全国招聘信息监测数据、劳动关系、劳动监察信息监测数据的采集、核查、汇总、转换、传输等环节。 第三条 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省联网监测数据

2、上报遵循“谁生产、谁负责,谁上报、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数据规范管理,保证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实效性,为基金监管、就业监测、宏观决策提供全面、准确的数据支持。 第四条 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省联网监测数据上报工作,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信息化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在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信息中心)的指导、组织协调下,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就业服务机构和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按照对应职责落实工作任务。 第五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就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管理机构、调解仲裁管理和劳动监察机构等数据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联网数据的采集、转换、检查、汇总、提取、统计和分析应用,承担

3、生产库数据整理工作;会同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制定生产库到交换库的数据转换方案,完成数据转换和提取工作;检查和审核本级、下级机构联网数据,并在生产库中及时修正;建立数据质量控制管理制度,确保生产库数据的安全、完整、准确。 第六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调解仲裁管理处、劳动监察局,自治区社保局、就业创业局、人力资源开发服务局等单位,分别负责相关部省联网监测数据业务统计和数据质量控制业务归口管理,数据质量管理任务部署、分解、审核、督办等工作。 第七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信息中心负责联网数据备份、安全管理和技术保障,以及交换库联网数据上报、保存和系统维护工作;协助数据生产管理部门做好生产

4、库的数据整理、校验、核查联网数据的转换和传输;承担联网软件的安装、调试、培训及联网监测数据库、网络维护和安全管理;对使用联网软件开展数据应用提供技术支持,对数据生产管理部门开展联网数据采集、转换、检查、汇总、提取、统计和分析应用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考核测评。第八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调解仲裁管理处、劳动监察局,自治区社保局、就业创业局、人力资源开发服务局等单位,于每月1 o日前分别完成上月数据从生产库到交换库的数据提取、审核和转换工作,用联网软件检查数据情况,生成数据质量检查表,确认可参与统计的有效数据范围(不合格数据系统自动标识)。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于每月1 o日前,分

5、别运用联网软件生成基础分析表,并将交换库数据(包括不合规标识数据)和统计库数据(包括数据质量检查表和基础分析表)直接上报至自治区交换库和统计库。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信息中心于每月1 5日前完成自治区级交换库数据更新,用联网软件生成全区统计库数据和数据质量检查汇总数据,并将交换库数据和统计库数据上报至部级交换库和统计库。 第九条 按照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建立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省联网监测数据上报管理考核机制。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全区部省联网监测数据考核工作。 数据生产管理部门要加强联网监测数据上报工作目标责任制管理,纳入年度效能目标考核范围,考核内容应包括联网监

6、测数据上报的数量和质量。 厅属各相关业务部门每月对地、市、县归口管理部门联网上报数据质量进行考核。厅信息中心每季度对自治区本级和各市、县(区)联网监测数据进行考核评估(考核评估指标体系见附录)和通报,1 2月2 5目前汇总评估全年工作情况。 第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厅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省联网监测数据上报考核评估指标附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省 联网监测数据上报考核评估指标 一、人员保障(20分) 1确定满足需要的专职信息化管理技术人员,能够承担联网数据质量控制和实施工作情况;(01 o分) 2建立

7、联网数据质量控制管理办法和考核管理办法、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规范情况。(o一1 o分) 二、数据质量(80分) 1制定完备的业务数据整理方案和时间计划,建立数据质量内控机制情况;(o一1 o分) 2各项数据指标均符合交换库统一要求,数据准确;(ol o分)3入库数据量达到应入库数据条数要求情况;(o1 o)4各项联网监测数据涵盖本级及所有区县的各项社会保障业务情况;(01 o分)5对数据质量实施定期检查,检查手段多样满足要求;(o一1 o分)6制定完备的数据转换方案及实施情况;(o一1 o分)7制定了垃圾数据定期处理方案并实施;(o一1 o分) 8建立了数据维护的长期计划,定期更新数据维护方案;

8、(O一1 O分) 参考主要文件依据: 1关于调整养老保险联网指标和加强数据上报工作的通矢口(人社部函2 O 08 11 8号) 2关于开展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联网指标上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 O 091 3 6号) 3关于开展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联网指标上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 O 1111 7号) 4关于做好外国人参保信息查询系统建设和联网指标上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 o 1 26 1号) 5、关于开展失业保险联网数据上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 0117号) 6关于开展工伤保险联网指标上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 0 0 81 7 6号) 7关于建立全国就业信息监测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

9、(2 01 08 6号) 8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监测标准 9关于加快推进就业信息公共服务网络建设的通知(人社部发(2 0 1 11 o 1号) 10全国招聘信息公共服务基础业务规范 11关于开展金保工程部分应用软件统一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 0 082 8 4号) 抄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宁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宁财(社)发2014351号 自治区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灵活就业人员社保保险补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县(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东财政审计局、社会事务管理局: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

10、保险补贴政策是我区实施积极就业政策、不断促进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的主要措施之一。自2007年我区实施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政策以来,有力地促进了就业困难人员实现自主就业,减轻了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负担,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完善政策,加强资金管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对象范围 (一)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简称为“社保补贴竹,下同)的享受对象 以非全日制就业、临时性就业等弹性工作方式就业并申报灵活就业,且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行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并持有国家统一的就业与失业登记证的“4 o 5 o”(即

11、女4 o周岁,男5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人员。 (二)以下人员不属于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范围 已被用人单位招用并签订了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已领取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类工商(车辆运营)营业证照;已从事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工作、正在小额担保贷款或已贷款并享受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的人员;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二、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的时间 (一)进一步明确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限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宁财社发2 o 09】9 8 2号)文件规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

12、最长不超过3年”。自治区财政厅、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区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发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宁劳社发2 o o 62 02号)也明确规定:有“已领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的、“被用人单位招用为全日制工作的、“中止灵活就业的等情形之一的,要“停止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此规定继续延用。 (二)准确界定“距法定退休时间不足5年所规定的时段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宁财社发2 O 099 8 2号)文件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的规定是指:男性年满5 5周岁,从5 6岁起初次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女性年满4

13、5周岁,从4 6岁起(确定为原国有企业的女干部从5 1岁起)初次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可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至本人退休。 三、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标准及补贴资金分担比例 (一)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就业登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总额的5 o,其计算方式如下: 年基本年基本养老保险补贴=上年全区在岗职工的年平均工资额60(基本养老保险基数)2 o(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费率)50: 2年基本医疗保险补贴=上年全区在岗职工的年平均工资额45(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5 O; (二)从2014年起,我区灵活就

14、业人员社保补贴由自治区和市县两级财政共同负担。具体的分担比例为:对川区市、县(区),自治区财政承担40,市、县(区)财政负担60;对山区市、县(区),自治区财政承担70,市、县(区)财政负担30。 四、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级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管理和监督,一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一)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应每季度对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状况进行登记,并做好记录。对因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享受社会保险人员,要及时办理退出手续。 (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对符合享受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管理台账,对享受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在社会保障“一卡通公共就业服务系统和就业失业登记

15、证上进行录入和登记。 (三)各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管理与监督,对不符合补贴条件非法骗取社会保险补贴的,应责令其改正并追回被骗取的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要对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11月主题词:灵活就业 社保 补贴 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2014年4月11日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宁安监办2013149号 自治区安监局关于转发关于调整安全生产技术培训考试收费的复函的通知五市及宁东管委会安监局,各培训机构:现将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安全生产技

16、术培训考试收费的复函(宁价费发201338号)转发给你们,自2013年8月1日实行,请按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调整安全生产技术培训考试收的复函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7月30日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安全生产技术培训考试收费的复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宁价费发201338号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调整安全生产培训考试收费标准的函(宁安监宣教201356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一:作的决定(安委2 0 1 2 l 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I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

17、0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 4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5 0号)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及考试收费管理,规范培训收费行为,经研究,现就调整我区安全生产技术培训I及考试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 按照教考分离的原则,将安全生产培训收费项目分为培训费和考试费。 二、培训考试收费标准(见附表) (一)对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二)安全生产考试收费标准 1、理论考试费为5 0元人次。 2、实际操作考试收

18、费9 0元人次。3、考试费用由培训机构从所收培训费中支付,不得向参考人员收取。考试不及格的,可免费参加补考一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培训考试。上述收费标准中包含各种证书工本费,教学课本和资料按实际成本收取。三、各类取得合法资质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及自治区、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费前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属行政事业性质的单位,其收费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属企业或民营性质的单位,按经营性收费管理,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各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收费,不得再向考生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在

19、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各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教学大纲规定的学时标准;不得缩减课时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滥发教学资料,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四、本通知自2013年7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试行期满后由你局重新申报。原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安全生产培训费标准的通知(宁价费发2006166号)文件同时废止。附:各类安全培训考试收费标准抄送: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各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财政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办公室 2 0 l 3年7月1日印发各类安全培训考试收费标准序号人员类别初培总学时(小时)理论实际操作初培收费(元)复审学时(小

20、时)复审收费(元)学时(个)学时(个)1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4848/300161302一般行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3232/300123高压电工作业人员178908880084低压电工作业人员6005防爆电气作业人员4006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人员5007压力焊作业人员5008钎焊作业人员5009登高架设作业人员50010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人员建筑物内外装饰、装修作业10432500电力电信等线路架设作业104500高处管道假设作业10464500建筑物、设备设施拆除作业各种设备设施与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检修、维护作业小型空调安装、检修、维护作业11364508 宁夏回

21、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 政 厅 宁人社函(2013) 125号 关于做好2013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企业: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就业工作的重中之重。2013年,全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总量压力继续加大毋就业结构性矛盾依然突出,工作任务更加繁重。为进一步做好2013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 0 1 3年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3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宁政发(2012)73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积极拓宽

22、高校毕业生就业领域(一)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努力创造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机会。要在推进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优势产业、现代服务业和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银川综合保税区、沿黄经济区和城镇化建设中,着力培育新的经济增怅点,发挥政府投资和自治区重大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在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中,为高校毕业生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要加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需求的前瞻性研究,逐步建立区域人才需求预测发布制度。(二)鼓励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全面落实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税收、金融、社保补贴等扶持政策,进一步减轻中小企业负担,改善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的环境

23、。对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量的中小企业,财政部门应优先考虑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并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0%)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 0 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按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贴息。各类企业每吸纳1名宁夏籍应届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认定,一次性给予企业上岗培训补贴5000元;其中吸纳农业专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涉农企业,自治区财政按每人每月1500元标准连续补贴2年,

24、主要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岗位补贴。县体补贴程序和操作办法按照关于普通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和自主创业财政补贴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12192号)执行。(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要结合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建设,开发城乡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继续统筹实施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落实招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事业单位实习等就业政策。应届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实习、见习的基本生活补贴,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助。(四)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对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要组织其参加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

25、提高创业能力。推动大学生创业园建设,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孵化服务,提高创业成功率。高校毕业生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从事个体经营(限定性行业除外)和创办家庭服务业实体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符合条件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贷款额度。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适当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高校毕业生从事创业项目并带动就业

26、,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经当地人力资源祉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认定,一次性给予6000元创业补贴,所需经费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具体补贴程序和操作办法按照关于普通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和自主创业财政补贴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12192号)执行。二、深入开展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进校园活动(一)组织开展“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校园行”宣讲活动。今年拟开展“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校园行”系列宣讲活动。各地特别是自治区和地级市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认真制定校园行宣讲活动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各地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长进校园宣讲不少于1人次,企业人力资源经理进校园宣讲不少于10人次。(二)广泛组织公益

27、性招聘活动。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广泛收集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岗位信息,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活动。招聘活动应更好地适应高校毕业生的不同就业需求,多搞一些专业性、小型化、多场次的活动,增强活动的实效性。(三)大力开展网络招聘服务。各地要发挥网络招聘服务及时、高效、便捷的优势,进一步完善岗位信息收集、发布、查询和更新功能,提高信息质量。要创新服务方式,充分利用手机、互联网等新型信息平台发布就业政策、招聘活动安排和就业岗位信息,扩大就业信息服务覆盖面。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网络招聘月活动。(四)大力推进职业培训进校园。各地要深入高校大力宣传职业培训信息和优惠政策,鼓励应届高校毕业生在

28、校期间掌握一门职业技能,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大力推行与就业紧密联系的培训棋式,强化技能训练,加强日常办公应用软件操作等基本技能培训。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政策。(五)加强对高校就业指导人员的培训。各地要积极组织高校就业指导人员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开展的“百场高校就业指导人员就业政策业务培训,使其深入了解就业形势、就业政策、职场规则,增强就业指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加强与高校就业创业指导人员的联系,建立定期座谈制度,充分听取其对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意见和建议。要会同教育部门探索组织区内高校就业指导人员到企业进行短期锻炼,帮助其加深对真实就业环境环境的体验,提升就业指导能力。 (

29、六)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宣传工作力度。各地要结合进校园宣讲、组织开展招聘等活动,加强对国家和自治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措施的宣传,进一步提高高校毕业生和社会对就业政策的知晓度。要以“岗位成长为主题,深入挖掘和宣传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的先进典型,大力弘扬爱岗敬业、脚踏实地的良好作风,引导高校毕业生立足基层、立足一线、立足岗位成长成才。三、全面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就业服务 (一)完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登记工作。各地要主动加强与教育部门及高校的联系,共同做好毕业生离校前后的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2013年9月底前基本掌握本地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全部

30、信息。要及时汇总上报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就业数据信息,迸一步提升数据信息质量。 (二)积极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各蚋要依托公共就业和入才服务机构,对实名登记的每一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至少1次电话访问或家庭访问,摸清就业需求,对有就业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提供相应的就业创业服务。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加强高校毕业生服务窗口功能建设,为离校未就业以及已就业有需求的各类高校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等“一站式”服务。要按照统一部署,组织实施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等专项活动。(三)继续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各地要结合实际,加强见习岗位收集、发布工作,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

31、用,组织有见习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并落实好见习补贴政策。各地要加强见习单位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见习单位考核评估和激励淘汰机制,认真组织开展第二批就业见习国家级示范单位的推荐和评选工作。(四)切实做好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工作。各地要加强离校未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摸底排查,在组织开展“就业援助月”、“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 “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等专项活动中,将困难高校毕业生作为重点对象,优先提供就业帮扶和就业援助。对就业困难、家庭经济困难和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可采取灵活就业办法安置公益性岗位,并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五)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保障。各地要

32、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落户办法。要制定高校毕业生从企业、社会团体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工龄的具体实施办法,畅通高校毕业生在不同类型单位之间流动就业的渠道。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及时查处和纠正各类违法违规职业中介行为,严厉打击和取缔非法职业中介机构。加强劳动保障执法力度,督促企业规范用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 各地要继续将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就业工作的首位,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和要求,落实资金保障。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进展情况和遇到的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联系人:创业与就业促进处 杨伟 联系电话:0951- 电子邮箱:jzbyw 自

33、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2013年3月25日抄送:自治区监察厅、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 自治区妇联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各市、县(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妇联,农行宁夏分行,宁夏银行,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石嘴山银行,各市县(区)农村信用社,各村镇银行:为深入贯彻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区支持创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工作,按照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金【

34、2013】84号)精神,现将我区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贴息贷款政策标准 (一)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和财政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要坚持自主自愿、诚实守信、依法合规的原则。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对于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意义,切实履行职责,加强财政贴息资金审核,规范政策执行管理。(二)财政贴息资金支持对象按照现行政策执行,具体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距退休年龄较近、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刑释解教人员,以及符合规

35、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上述人员中,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农村妇女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可适度给予重点支持。(三)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为:高校毕业生最高贷款额度1 0万元,农村妇女最高贷款额度8万元,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最高贷款额度5万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最高贷款额度20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妇女最高人均贷款额度为10万元。(四)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个人小额担保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存超过3个百分点。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对展期和逾期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二、认真做好贴

36、息贷款发放审核工作 (五)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妇联组织,共同做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和落实贷款回收责任制,切实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各经办担保机构、经办金融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确保贷款“贷得出、用得好、收得回”。(六)小额担保贷款经办担保机构要对贴息贷款申请人的还款能力和创业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评估。对不具备财务可行性的项目,不予提供担保。(七)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应对借款人的家庭贷款记录和项目风险情况进行审核,加强对贷款资金投向的监督管理。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以外,小额担保贷款申请

37、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必须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 三、加强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八)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由财政部门筹集,所需资金从一般预算中安排。其他专项资金或者财政专户资金不得作为担保基金妁资金来源。 (九)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用于为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各类人员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全额担保,为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十)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顼用于开展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业务。担保基金运营与经办担保机构的其他业务必须分账管理,单独核算。(十一)受托运营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担保机构,要加强对担保基金的规范管理,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遛:过

38、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十二)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达到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时,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停止受理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贴息资金申请,并协调有关部门停止受理新的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对于超过担保基金5倍以外钧贷款,所产生的利息由各市、县(区)财政自行承担。四、完善财政贴息支持政策(十三)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个人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给予金额贴息。其中,中央财政承担贴息资金的75%,自治区和市县财政承担贴息资金的25%,具体分担比例为:对银川市,自治区财政承担10%、银川市财政承担15%;对其他川区市县,自治区财政承担15%、市县财政承担10%;对山区市县,自治区财政承担

39、20%、市县财政承担5%。 +(十四)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垂銎给予部分贴息。其中,中央财政承担贴息资金的25%,各市、县(区)财政承担贴息资金的25,自治区财政不承担。(十五)现行政策支持对象以外的人群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中央及自治区财政不再给予政策支持,有条件的市县可自行制定相关政策,具体标准和条件由备市、县(区)自行确定。(十六)对各市县自行安排贴息韵小额担保贷款及超过担保基金5倍以外的贷款,要与中央、自治区财政贴息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分账管理,单独核算。五、全力做好组织落实工作(十七)各市、县(区)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加强

40、沟通协调,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政策执行的规范管理,实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平稳有序开展。(十八)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要积极联合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妇联组织以及各经办担保机构、经办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认真组织做好政策落实工作。(十九)严格执行月报制度,每月1 0日之前,各市、县(区)就业局、妇联务必将本市、县(区)经财政、经如机构及经办银行签字确认的上月小额担保贷款情况统计表(附件1)及文字说明分别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自治区妇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自治区妇联必须于每月15日之前将全区本系统上月小额担保贷款统计表及文字说明报自治、区财政厅。(二十

41、)本通知印发前发布的有关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的相关规定继续执行,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二十一)本通知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1日止执行。政策到期后,结合国家政策和我区就业形势,进行修订完善,确保政策切实有效。附件:1、小额担保贷款情况统计表 2、经办银行小额担保贷款统计表附件1年 月份小额担保贷款情况统计表填表单位盖章: 单位:万元、笔合作银行担保基金本年累计放贷情况贷款余额本月到期情况金额笔数金额笔数到期金额应付利息农业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宁夏银行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石嘴山银行六盘山村镇银行沙湖村镇银行合计财政部门盖章 经办银行盖章序号经办银行担保基金本

42、年累计放贷情况累计贷款余额金额笔数到期金额应付利息1农业银行2交通银行3邮政储蓄银行4宁夏银行5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6石嘴山银行7六盘山村镇银行8沙湖村镇银行合计00000说明本表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自治区妇联汇总填列,各市、县(区)不填。附件2年 月份经办银行小额担保贷款统计表固党办20142号关于做好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各县(区)党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局委办,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中央、区属驻固各单位: 2014年1月5日,部分群众到西吉县北大寺参加已故宗教人士忌日纪念活动,在为信教群众散发油香过程中,由于群众相互拥挤,发生意外踩踏事故,致14人死亡、10人受伤。为深刻吸取这次事故教训,严防发生类似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经市委、政府同意,现就做好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紧急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做好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全市社会和谐稳定,各县(区)、各部门(单位)一定要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将做好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以高度的责任感、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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