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作业及复习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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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答:1、国际条约。广义的国际条约,包括国家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际组织之间所缔结的,以条约、公约、协定和协议等名称出现的,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为内容的一切有法律拘束力的文件。一般地,国际条约作为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其拘束力仅以其缔约国为限。国际条约可以是双边的,也可以是多边的;前者是指仅有两个缔约方的国际条约,后者是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缔约方的国际条约。 2、国际惯例。国际惯例是指在长期国际实践中形成的、具有确定内容的、经当事人的采用便成为其行为规则的习惯性法律规范。国际惯例作为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可以是不成文的。 3、国际组织的决议。国际组织的决议在这里亦是泛称,指由

2、国际组织所做出的、对其成员国有拘束力的一切文化。 2.试述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会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答: 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应用中面临的法律问题,从狭义上讲,只属于商法或国际商法的范畴,主要涉及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出现的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即电子合同、电子身份认证、电子证据的确认、网上支付、物流配送、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所引起的法律问题。不过,由于商务活动涉及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电子商务也不例外,并且电子商务是以网络为运作平台的,其交易场所虚拟化、表现形式多样化、交易范围国际化,因而从广义上讲,它还包括税收征管、知识产权的保护、管辖权的确定、网络安全和管理、网上拍卖、市场准入、法律冲突

3、、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发展等多方面的法律问题。3.试评析TRIMS协议?答:TRIMS协议是世界上第一个专门规范贸易与投资关系的国际性协议,在国际投资法中有重要地位。协议的宗旨是,促进投资自由化,制定为避免对贸易造成不利影响的规则,促进世界贸易的扩大和逐步自由化,并便利国际投资,以便在确保自由竞争的同时,提高所有贸易伙伴,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经济增长水平。协议的基本原则是各成员实施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不得违背关贸总协定的国民待遇和取消数量限制原则。它将投资问题纳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多边贸易体制。并以多边协议的形式将关贸总协定中的国民待遇原则和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引入国际投资领域。它的实施意味着各

4、国必须承担国际义务,取消那些限制贸易或对贸易有不良影响的投资措施,从而有力地促进世界贸易的扩展和逐步自由化,并在便利跨国投资以确保自由竞争的同时,促进全球经济,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但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协议可能在某种程度上不利于发展中国家保护民族工业的发展,甚至对其经济发展有负面影响。一、简答题(一)国经际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答:1、国家干预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现代经济法的产生就是为了干预经济的。资产阶级国家对经济的干预,主要以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为核心的。此外,还有产品质量法、计量法、许可证法、资源法等。 2、国家在经济调控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此种经济关系的特点是国家

5、对市场经济运行实行宏观调控,使经济各部门运行协调,使整个国家经济运行平稳。这方面的法律有预算法、计划法、产业政策法、金融法、价格法、税法等。 3、国家规范经济组织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经济组织除了公司、合伙、独资外,还有非法人团体、分支机构等。规范经济组织的法律,是为了防止垄断组织的出现,从组织上保证市场经济顺利发展。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合伙法、独资法等。(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为什么不适用六种特定的货物买卖答:公约排除了以下买卖:1)以直接私人消费为目的的买卖;2)拍卖;3)依执法令状或法律授权的买卖;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和货币的买卖;5)船舶、气垫船和飞行器的买卖;

6、6)电力的买卖。六种买卖由于具有某种特殊性而被排除在外。第一种情况性质上属于消费交易,与以转售牟利为目的的交易不同。消费交易,一般由保护消费者的法律去调整,这类法律多属强制性规定,与公约的许多规定不同,为避免冲突,故将此类合同排除在外。第二、三种交易情况必须根据特殊的规章进行,而不是公约。第四种是有价证券,有些国家认为其不是货物,不同于通常的国际贸易,而货币的交易受到更严格的管制。在第五种交易中,所有国家都要求对飞机和某些船舶进行登记,交易必须履行过户手续,但各国的登记手续有大不相同。有些国家将其视为不动产交易,而公约的适用不希望遇到不同的和复杂的解释问题,因此,不予适用。最后一种电力也因其标

7、的物的不可触及的特殊性而排除在外。(三)什么是国际追加服务与国际核心服务?答:1、国际追加服务:是指伴随商品实体出口而提供的追加劳务。对消费者而言,商品实体本身是其购买和消费的核心效用,服务则是提供或满足了某种追加的效用。在科技革命对世界经济的影响不断加深和渗透的情况下,这种追加服务对消费者消费行为的影响,特别是所需核心效用的选择是具有深远影响的。2、国际核心服务:指与有形商品的生产和贸易无关,它是作为消费者单独所购买的、能为消费者提供核心效用的一种服务。国际核心服务根据消费者与服务提供者距离远近可分为:面对面型国际核心服务,指服务供给者与消费者双方实际接触才能实现的服务。实际接触方式可以是供

8、给者流向消费者,可以是消费者流向供给者,或是供给者与消费者双方的双向流动。远距离国际核心服务。它不需要服务供给者与消费者实际接触,一般需要通过一定的载体方可实现跨国界服务。(四)BOT的概念? 答: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五)解决电子商务产生法律问题的对策?答:随着电子商务给社会经济带来的巨大影响,作为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的变革首

9、当其冲。法律法规不健全甚至是“无法可依”的现象已经严重制约了电子商务的发展。目前我国电子商务存在的法律问题有:信息安全问题、信息不完整及广告欺诈,广告误导问题、管辖权问题、电子商务中的信用保证问题、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税收管理问题等等。 一方面要遵循国际惯例,做到与国际接轨。另一方面要充分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完善电子商务立法。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相比在技术、管理、文化背景等方面都有一定的差异,因此不能套用任何一个国家发展电子商务的政策和模式。中国的电子商务必须结合中国的国情,制订出适合我国发展电子商务的政策和策略,确保发展电子商务的环境和相应的法律规范。我们应走“以市场为主导

10、、政府推动”的指导思想来发展我国的电子商务。一是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立法规划。要建立相互协调、完整、统一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必须先制定电子商务立法规划。二是明确电子商务的立法原则。电子商务立法应当秉承何种原则,体现何种精神,如何保障经济安全,是贯穿整个立法活动的精髓和衡量立法实效的标准,这成为电子商务立法的首要问题。三是充分发挥地方立法主体的积极性与创造性 加快地方性电子商务立法进程,不仅是电子商务建设的应时之需,而且在目前国家电子商务立法尚属基本空白的情况下,进行地方性电子商务立法更显得尤为重要。电子商务立法是一个国际性的新课题,地方立法具有一定的实验性,立法的过程实际上也是一个总结立法经验教训

11、的过程。 (六)WTO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答:1、无歧视待遇原则 也称无差别待遇原则。指一缔约方在实施某种限制或禁止措施时,不 得对其他缔约方实施歧视性待遇。2、最惠国待遇原则 指WTO成员方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和豁免,将自动地给予各成员方。 3、国民待遇原则 指缔约方之间相互保证给予另一方的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在本国境内享有与本国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同等的待遇。 4、透明度原则,指缔约方有效实施的关于影响进出口货物的销售、分配、运输、保险、仓储、检验、展览、加工、混合或使用的法令、条例,与一般援引的司法判决及行政决定,以及一缔约方政府或政府机构与另一缔约方政府或政府机构之间缔结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

12、的现行规定,必须迅速公布。 5、贸易自由化原则 指通过限制和取消一切妨碍和阻止国际贸易开展与进行的所有障碍, 包括法律、法规、政策和措施等。 6、市场准入原则 指一国允许外国的货物、劳务与资本参与国内市场的程度。7、互惠原则 指两国互相给予对方以贸易上的优惠待遇。8、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优惠待遇原则 指如果发展中国家在实施WTO协议时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物质准备,可享受一定期限的过渡期优惠待遇。 9、公正、平等处理贸易争端原则 指在调解争端时,要以成员方之间在地位对等基础上的协议为前提。调解人通常由WTO总干事来担任。(七)认定产品是否存在倾销时,如何确定其正常价值?答:根据倾销的定义,将出

13、口产品的“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进行公平比较后,才能判断是否存在倾销。按照公平的原则,比较出口产品价格与其正常价值的情况,如果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时,就存在倾销,并且两者之间的差额,即为倾销的幅度。所谓正常价值,通常是指产品以惯常的商业数量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国内消费的价格,也称国内市场价格。所谓出口价格,是指在正常贸易情况下,进口商向出口商购买商品时实际支付的价格。在反倾销调查中,由于出口价格比较容易确定,并且弹性较小,而正常价值比较复杂,弹性较大,因而正常价值对倾销及倾销幅度的确定影响很大。然而,各国反倾销法一般都没有给正常价值下定义,多数是规定了确定正常价值的方法,而这方面的规定都与

1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的规定一致。GATT第6条规定了确定正常价值的一般方法:“就本条而言,如自一国出口至另一国的产品的价格符合下列条件,则被视为以低于其正常价格进入一进口国市场。(1)低于同类产品在出口国用于国内消费时在正常情况下的可比价格;(2)如果没有这种国内价格,则低于同类产品在正常贸易情况下向第三国出口的最高可比价格;或该产品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上合理的销售费用和利润。”由此可见,确定正常价值可采用三种方法:出口国国内销售价格(即国内市场价格)、第三国出口价格和出口国结构价格。(八)反倾销措施的种类? 答: 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进口国市

15、场。由于倾销是国外生产商或出口商为争夺进口国市场而采取的不公平低价竞争手段,因此世贸协议允许成员方采取反倾销措施。对倾销行为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进口产品存在倾销;二是国内产业存在损害;三是倾销和国内产业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反倾销措施(临时税、现金保证金、保函等)、价格承诺和反倾销税。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措施、价格承诺和征收反倾销税。(一)临时措施的种类包括:(1)征收临时反倾销税;(2)采用担保方式,支付现金或保证金。临时反倾销税和保证金的数额不得高于初步裁定确定的倾销幅度。此外,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应遵守征收固定反倾销税的其他规定。 (二)价格承诺 根据反倾销

16、协议第8条的规定,价格承诺是指进口国调查当局与出口商或出口国政府就提高倾销产品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向进口国出口以便消除损害影响而达成的一种协议。其中,以提高倾销产品价格形式做出的价格承诺,其价格提高不得超过经初步裁定已确认的倾销幅度。(三)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是最主要的是一种反倾销措施,它是在反倾销调查当局在最终裁定中作出肯定性的倾销和损害存在的结论时所征收的税项。征收反倾销税应遵循,征收额度应低于或等于倾销幅度;多退少不补和非歧视原则。二、论述题(一)试述法律全球化答:法律全球化,从其表征形式和特征来说,主要是指相关的国家和地区在彼此承认和尊重主权独立的前提之下,基于相同的国际法利益或者相近似

17、的文化传统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契合性和影响力。因此,在法律全球化过程中,特定地域范围内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的独立性是客观存在、不容置疑的。也因如此,在法律全球化过程中,特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受到的冲击也是必然的。 一是国家主权的弱化。全球化首先是经济全球化,法律全球化是经济全球化的结果,同时也是经济全球化的保障。作为法律全球化之先导的经济全球化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是不以任何人,包括主权者的意志为转移的。因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已经达到了这样的程度;即资本的力量要冲破国界的限制,实现世界经济一体化。这样一来,过去在一国范围内,由该国所有并受该国法律调整的经济法律模式,必然受到跨国资本介

18、入的冲击,国家主权也因此受到挑战。 二是国家管理职能式微。在传统的封闭式的国家中,国家是国民利益的最高代表者和全能管理者。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尤其是跨国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外资企业依据全球化的法制享有独立自主、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权利和抵抗内国主权非法干预的权利,同时又为该国国民的就业、劳保和社会福利等方面提供了机会、条件和保障,弱化了国家职能,也减少了国家对国民的负担和压力。 三是地方法律体系的泛化。相对特定国家而言,法律全球化是一个动态的法律渗透、掺合和协调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特定国家相对稳定的法律体系必然会出现松动甚至混乱。(二)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经济法产生哪些影响?答:经济全球化是当

19、代国际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经济全球化必然带来国际经济关系的变更。由于国际经济关系正是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所以经济全球化必然会对国际经济法的存在和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一)国家经济主权的弱化。伴随着经济全球化运动的发展,国家的经济主权正由绝对向着相对变异,非国家行为体(含国际经济组织和跨国公司等)已越来越多地介入本属主权国家内部管辖的事项,或者表现为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国家经济主权的逐步被剥夺。(二)国际商法统一进程加快。经济全球化首先意味着不同国家之间的商人的交易的增加。为了降低交易风险、保障预期利益,除了其他方面的努力之外,就需要为商人之间的跨国交易设立规则,特别是推动世界范围内商法规则的统一。

20、(三)国家对国际商事交往管理的弱化。规范国家对国际商事交往的管理的法律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贸易自由化、国际投资领域中,各国市场的准入条件逐渐放宽。管理弱化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商人们在利益的驱动下,要求市场规律突破国家疆界的限制而在全球范围内发挥作用;二是各国政府认为扩大的对外经济总体上有利于本国.此外,国家之间在经济领域中彼此约束的加深也是重要的变化。(四)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经济法发展趋势的影响。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经济法发展趋势的影响主要表现在:调整跨国经济交易关系的国际统一规则迅速发展;贯穿于国际经济法发展过程的新旧两种国际经济秩序的矛盾更趋激烈;作为国际经济法重要渊源的各国国内经

21、济法律制度的趋同性逐渐增强;适用于跨国电子商业交易的法律框架正在形成。(三)对照TRIMs协议评析我国外资法并就如何完善谈自己的看法。(三)试评析服务贸易总协定并就如何进一步发展我国服务贸易谈自己的看法。 答:服务贸易是生产分工和贸易国际化的必然结果,为推动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关贸总协定有关缔约国于1995年1月在乌拉圭回合谈判过程中缔结了服务贸易总协定,后来纳入世贸组织管辖范围。服务贸易总协定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平衡国际收支;弥补短线产业;扩大消费需求;增加消费者利益;开发人力资本;改善投资环境。增强我国服务贸易竞争力的主要措施:1、优化服务行业结构。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重点发展信息、科技、咨询

22、、法律等行业,带动服务业整体水平提高。积极发展新兴服务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改组改造传统产业,运用现代经营方式和服务技术,着重改造商贸流通、交通运输、餐饮等行业,提高技术水平和经营效率。2、放宽服务业市场准入。改变部分行业垄断经营严重、市场准入限制过严的状况,按市场主体资质和服务标准,逐步形成公开透明、管理规范的市场准入制度。加快垄断行业管理体制的改革,放宽部分行业市场准入的资质条件,鼓励非国有经济在更广泛的领域参与服务业发展。还要改革市场准入的行政审批制度,减少行政审批项目。3、多渠道增加服务业投入。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都要适当安排一定数量的投资,作为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国家鼓励的服务业建设项目的贴息或补助,以更多地吸引银行信贷资金和社会投入。银行要在独立审贷的基础上积极向符合贷款条件的服务业企业及其建设项目发放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4、加强对服务业的组织领导。进一步转变观念,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服务业摆到与农业、工业同等重要的位置。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为加快发展服务业创造良好的环境。制定和完善规范服务业市场主体行为和市场秩序的法律法规,为服务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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