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de****x 文档编号:56203258 上传时间:2022-11-01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40.0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doc(8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为了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定了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下文是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欢迎阅读!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

2、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市场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第二章 处置管理第五条省财政厅负责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按照实用、高效、节约的原则,有权对行政事业单位超标配置、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主管

3、部门按照处置权限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置换以及与其他单位联建、联营所形成的国有资产的处置,应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第八条未经批准处置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建筑物、车辆和仪器设备等国有资产,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的国有资产注册、过户、变更等手续。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确因需要无偿调拨国有资产的,调拨对象原则上为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确因需要捐赠国有资产的,仅限于公益性和扶贫、赈灾等救济性捐赠。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分

4、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省财政厅审批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移交、调拨、封存、拍卖等手续。第十一条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资产,需要处置的,按照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报省财政厅审批。主办单位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负责,不得擅自占有或处置。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各类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和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产权交易服务费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5、,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凭审批部门的处置批复,对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的资产,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和实际交易价格及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第十四条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重新安排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项目预算的主要参考依据,是各单位调整相关会计账目、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的依据。第三章 处置范围和方式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一)闲置资产,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但未使用或不需用的资产。(二)报废、淘汰的资产,指没有使用价值、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或因超过使用期限和技术原因并经过技术鉴定,确需报废、淘汰的

6、资产。(三)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指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指由于盘亏、呆账,以及管理不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资产损失,包括固定资产、货币性资产、债权、对外投资等。(五)依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需处置的其他资产。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一)无偿调拨:指以无偿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二)出售、出让、转让:指以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

7、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三)置换: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四)报废:指经有关部门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经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五)报损:指单位国有资产发生的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六)对外捐赠:指将尚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无偿支援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等的资产处置行为。(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指对单位占有使用的现金、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资产损失的核销。第十七条执法单位收缴的罚没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任何单位不得私自占有和使用,应妥善保管,登记造册,按

8、省级罚没资产的规定进行处置,所得价款全额缴入省级国库。第四章 处置程序第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在申报资产处置时,应提供申请文件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报表以及资产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等),还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供相关的文件、证件及资料。(一)无偿调拨1、待调拨资产的使用情况说明;2、因隶属关系改变而无偿划转资产的,须提供改变隶属关系的批文;3、因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须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4、经上级部门同意调出资产的,须提供上级部门的同意意见;5、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二)出售、出让、转让1、待出售、出让、转

9、让资产的使用情况说明;2、资产评估报告;3、因撤销、合并、分立而出售、出让资产的,须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4、因拆迁而出售、出让资产的,须提供房屋拆除批复文件或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5、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三)置换1、待置换资产的使用情况说明;2、置换双方的资产评估报告;3、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四)报废1、国家和省上有关资产报废的规定或具有法律效力的专业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2、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五)报损和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1、待报损资产使用情况说明;2、属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造成的资产损失需提供相关的鉴定报告和对非正常损失的情况说明及对相

10、关责任的处理文件;3、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提供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的文件及破产裁定书、工商部门的吊销注销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以及其他足以证明资产确实无法收回的合法、有效证明;4、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理赔情况说明;5、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六)捐赠1、单位同类资产存量、使用及捐赠情况说明;2、接受捐赠方单位的情况说明;3、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土地和房屋及构筑物时,还需提供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以及拟处置的房屋建筑物和宗地坐落、面积、规划用途等材料。无形资产、涉密资产等有特殊要求的

11、资产处置,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应按照先报批后处置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对资产权属不明确的,占有、使用单位应首先明确产权归属,方可提出处置申请。(一)申报。对需要处置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应以正式文件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报表,并附情况说明,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二)审核。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上报的资产处置事项应进行调查核实,对应上报财政部门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提交处置申请。(三)审批。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接到处置申请后,应对资产处置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应按权限及时做出

12、批复。(四)鉴定及评估。对按规定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资产处置事项应请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对按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资产处置事项,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须报省财政厅核准或备案,其中:省级申请单位整体资产评估事项以及资产价值(原价)100万元以上的,实行评估报告核准制;资产价值(原价)100万元以下的,实行评估报告备案制。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资产处置价格的参考依据。(五)处置。申请单位在接到批准文件后,方可进行处置。对资产无偿调拨,单位应根据审批部门的批复文件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对资产报废,单位应根据审批部门的批复文件办理报废手续;对资产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单位

13、应到指定的产权交易机构组织交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值的90%时应暂停交易,报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继续进行交易。(六)账务处理。资产处置活动结束后,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审批部门的批复文件和相关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凭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据此办理产权变动及过户等手续。(七)备案。财政部门授权主管部门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主管部门应于每年的7月31日和次年1月31日前将处置情况汇总报省财政厅备案;产权交易机构应于资产处置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将交易结果报审批部门备案。第五章 处置权限第二十一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下列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省财政厅负责审批:(一)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二)交通运输设备的

14、处置;(三)规定限额以上其他资产的处置;(四)跨部门、跨地区、跨政府级次无偿调拨资产;(五)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联建、联营所形成的国有资产的处置;(六)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处置单位价值(原值,下同)10万元(含10万元)或批量价值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资产;差额补助事业单位处置单位价值(原值,下同)20万元(含20万元)或批量价值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资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处置单位价值(原值,下同)50万元(含50万元)或批量价值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资产。第二十二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下列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省财政厅授权省级主管部门审批

15、: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处置单位价值(原值,下同)10万元或批量价值20万元以下的资产;差额补助事业单位处置单位价值(原值,下同)20万元或批量价值50万元以下的资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处置单位价值(原值,下同)50万元或批量价值100万元以下的资产。第二十三条重大国有资产的处置事项,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由省财政厅报省政府审批。第六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省财政厅对主管部门在授权范围内审批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开展专项检查。主管部门应建立国有资产处置事后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所属行政事业

16、单位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政事业单位应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监督,防止国有资产在处置中流失。第二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一)不按规定审批,超越权限处置国有资产,或对有争议的资产和国家禁止自由流通的资产,擅自进行处置的;(二)在进行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侵占国有资产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三)对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不按规定上缴或不按规定使用的;(四)未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提供虚假资料或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第二十六条资产评估机构因作弊或玩忽职守,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财政部门裁定评估结果无效,并视情节轻重,对评估机构给予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相应处罚。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处置,参照本办法执行。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资产处置事项,由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省级各部门、各市(州)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和各部门、各市(州)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财政厅核准备案。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甘肃省财政厅负责解释。8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工作总结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得利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8 |  经营许可证:黑B2-20190332号 |   黑公网安备:91230400333293403D

© 2020-2023 www.deliwenku.com 得利文库. All Rights Reserved 黑龙江转换宝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举报电话:0468-3380021 邮箱:hgswwx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