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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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平安红线治理制度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有效防备和杜绝严峻平安消费事故,标准平安治理和操 作行为,确保集团公司平安开展,按照国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煤矿平安红线分为平安治理红线“和平安操作红线“, 凡触碰平安治理红线者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触碰平安操作红线者给予开除留用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三条 集团公司、涉煤二级公司、矿(洗煤厂)对执行本制度负 主体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涉煤(控股)单位。 第二章 平安治理红线 第五条 凡违犯平安治理红线规定的责任者,给予以下处分。 1、安排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操作人员上岗作业,给予分管矿领导降职处分。

2、 2、未严格按规定执行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给予降职处分;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降职处分。 3、矿井无证照、证照不全或证照失效仍消费或建立;存在超层越界 或开采防隔水煤柱。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矿长撤职处分,给予消费矿长降职处分,存在第二种情形的,同时给予总工程师降职处分。 4、矿井风量缺乏;违犯规定串联通风;未按设计构成通风系统,未 实现分区通风;采区巷道一段进风、一段回风。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 予通风助理撤职处分,给予总工程师降职处分。 5、掘进工作面部分通风机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或不能自 动切换;未设置三专两闭锁“。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机电矿长撤职处分。 6、未进

3、展瓦斯等级及突出危险性鉴定;应进展瓦斯抽采的矿井在采 掘区域内瓦斯抽采不达标(以检验报告为按照);在突出煤层进展采掘活动而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以检验报告为按照);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监控系统(或监控系统失效)或者瓦斯超限断电值设置大于煤 矿平安规程规定。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通风助理撤职处分,给予 总工程师降职处分。 7、未采取措施查明采掘区域矿井水文地质情况及井田范围内采空区、 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消费或建立,分别给予矿长、总工程师撤职处分。 8、未制定采掘探放水设计或未真实开展探放水作业,给予总工程师撤职处分。 9、使用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工艺或未获得煤矿矿用产品平安标志 的电气设备

4、违规入井,给予机电矿长降职处分。 10、煤矿建立工程私自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未签订平安消费治理协议,给予矿长撤职处分。 11、凡不执行上级下达的停工停产指令或未经历收而私自复工复产, 给予矿长撤职处分。 12、对违犯平安红线规定监察不力、追责不到位,给予平安矿长降 职处分。 第三章 平安操作红线 第六条 凡违犯平安操作红线规定的责任者,给予以下处分。 1、凡酒后或携带烟火、易燃易爆物品入井,或在井下吸烟,给予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2、凡扒、蹬、跳矿车或乘坐斜井物料车,或乘坐皮带、溜子,给予责任者开除留用途分。 3、井下、井口附近20米范围内、地面煤仓上下口、地面瓦斯抽放 泵站不按专

5、项措施进展电氧焊等动火作业,给予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4、严峻违章爆破作业或私藏火工品、私带火工品上井,给予责任者 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5、成心挪动或遮挡瓦斯传感器;在瓦斯检查中瓦斯检查员漏检、假检或擅离任守。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者开除留用途分。 6、凡破坏通讯、通风、监测监控及瓦斯抽采设备设备或私自打开密闭、私自进入盲巷,给予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7、矿井或作业地点遭到水害威胁或出现停风后不及时撤离或拒不撤 离;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接着作业。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者开除留用途分。 8、掘进工作面未按探放水设计进展超前探放水或超出同意掘进间隔 而进展掘进,给予责任者开除留用途

6、分。 9、大型设备、特种设备在保护装置失效或甩掉保护装置情况下接着 使用;在用电气设备存在失爆;违犯规定强行带电检修或挪移电气设备;不执行停送电规定设备缺点未排除强行送电。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 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10、违犯规程、措施规定不使用超前支护空顶作业;擅自改变支护 材料、支护参数降低支护强度;遇地质构造或巷道开口、贯穿等特别情况时未按规程措施加强支护。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者开除留用 处分。 11、无特种作业资质从事特种作业、强令无特种作业资质的人员从 事特种作业,给予责任者开除留用途分。 12、觉察其他严峻危害平安的行为将给予责任者开除留用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四章

7、执行程序 第七条 煤矿平安红线规定经集团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按程序发布执行。 第八条 集团公司各级各类平安检查,必须严格对照平安红线规定 进展检查。 第九条 凡觉察违犯平安红线规定,检查人员必须现场认定并作出责任追查处理意见。 第十条 对认定的责任追查,由人事(组织)部门详细落实,安监部门督查。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违犯平安红线规定的情形纳入平安绩效考核范畴。 第十二条 出现多人屡次违犯平安红线规定,集团公司对二级公司及矿(厂)主要领导进展平安诫勉谈话。 第十三条 安监部门每月对违犯平安红线规定的情况进展公开通报, 接受广大职工监视。 第六章 附 那么 第十四条 本制度平安治理红线“中的处分对象矿长“包含煤矿的董事长、总经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晋能集团平安消费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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