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复习预习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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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次重点)3分 第一节 劳动法的概念 1.狭义上的劳动法(识记)即法典式的劳动法,是指全 国人大常委会1994年7月5日通过1995年1月1日实 施的劳动法 。 2.广义上的劳动法(识记)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 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劳动法中劳动的特征(领会) 劳动法上的劳动是人们在争取与实现劳动权过程中、有 偿性的、双方具有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的劳动。区别于无 偿性义务劳动 4.劳动法的渊源(领会) (08年7月论) 宪法;法律(劳动法、工会法、矿山安全法);行政法规 (国务院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女职工 劳动保护规定、禁

2、止使用童工规定、失业保险条例);部 门规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 定、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其他法律规范中有关劳 动问题的规定(如经济法中。如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 例);地方性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地方规章;国际法律文 件;国际惯例;法律解释 5.为什么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狭义的劳动法? 1.该法是由最高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2.统一适用于全 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除外) ;3.内容包 括涉及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各个方面, 是一部全面而系统的法律。 6.劳动法调整对象(识记)是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有 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在这两类社会关系中,

3、劳动 关系是我国劳动法调整的主要对象。 7.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识记)是指在运用劳动能力、 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劳 动关系。 8.劳动关系的特征和种类(领) 1劳动关系是在社会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 2劳动 关系的主体双方,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劳动使用者 (或用人单位) 。 3劳动关系主体在维护各自经济利益的过程中,双方的 地位是平等的。4.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存在管理和被管理 关系。 9.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内容(领会) 可以有两种理解方法: (一)用列举式方法列出: 1.国家进行劳动力管理中的关系(就业、职业认证、职 业培训、工伤鉴定) 。 2.社会

4、保险中的某些关系。 3.工会组织与企业在执行劳动法、工会法过程中发生的 关系。 4.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发生的一些关系。 5.有关管理机构在监督劳动法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一些关 系。 (二)用区别式方法可以根据以下三个因素确定: (1)这些关系是劳动关系产生的前提条件,如劳动就业 中的某些关系。 (2)这些关系是劳动关系的直接后果,如社会保险中的 养老保险。 (3)这些关系是劳动关系附带产生的关系,如职业培训 中劳动者与培训机构产生的关系。 符合三个因素中任何一个因素的社会关系均可确定 其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 第二章 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非重点) 1.劳动法产生的社会基础-劳动关系(领会) (应用

5、) 现代意义的劳动法产生的社会基础有:原始社会时期 的劳动协作关系、奴隶和奴隶主之间的劳动关系、农奴 与封建主的劳动关系和资本主义萌芽时期的“劳工法规” 等各个历史时期的劳动关系。 原始社会时期,人们进行群体的共同劳动协作关系, 这种协作关系,不是靠法律调整,而是靠长期形成的、 人们需要共同遵守的习惯来维持。 奴隶社会中,奴隶主对待努力,可以像对待其他任何 财产一样,随意转让和买卖。 封建制社会,农奴虽然有了一定的人身自由,但基本 上依附在封建主的土地上,受封建主的剥削。 为实现资本主义的原始积累,在资本主义的萌芽时期, 一些国家颁布过“劳工法规” 。以上人类社会各个历史时 期都不存在现代劳动

6、法产生的基础条件。 2.19世纪初期“工厂立法”的有关情况历史上出现的最早的劳动法规,是1802年英国议会 颁布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 。该法规定了英国纺织厂 18岁以下工人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禁止18 岁以下工人晚上9时至翌日5时之间夜班工作。虽然这 些规定的劳动条件仍然很苛刻,但就当时来讲,英国工 厂工作时间在15小时、16小时情况下,法律对工作时 间的限制,可以看作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雇主的剥削。 3.劳动法产生的原因(领会) (选择) 1.劳动法产生于大工业时期,是“人类理性”的体现。 2.劳动法的产生也是资本主义大工业生产的客观要求。 3.劳动法的产生,是因为在资本主义制度的发展

7、过程中, 劳工劳动条件不断恶化。 4.初期劳动法的特点(识记) (1)初期的劳动立法,多数是从改善女工和童工的立法 开始。 (2)初期的劳动立法,适用范围很小。有的国家法律只 限于适用较大的工厂,并未普遍适用。 (3)初期的劳动立法,虽然法律规定了对某些劳动条件 的改善,但一般缺少监督条款、责任条款。虽然规定了 限制工时等内容,但无明确的监督检查机构,对违法者 也缺乏责任的具体规定,因此初期的劳动法,很难真正 得到实施。 5.当代各国劳动立法概况(领会) 19世纪随着“工厂立法”的发展,各国工厂法的适用 范围不断扩大。特别是德国开始进行社会保险的立法, 疾病保险法 工商保险法 、 老年和残疾保

8、险法 , 这是历史上最早的社会保险立法。进入20世纪以后,各 国劳动立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1)工时立法。实行8小时工作制是各国劳动者长期斗|争的目标。 (2)带薪年休假立法 (3)职业安全与卫生立法。如美国1970年颁布了职 业安全卫生法 ,1977年颁布了联邦矿山安全卫生法 。 (4)最低工资立法。最低工资法是保障劳工基本生活的 重要法律,也是工人争取生存条件的重要目标。美国 1938年的公平劳动标准法中对最低工资做了规定。 (5)社会保险法。 (6)劳动合同立法(7)关于调整劳 资关系,处理劳动争议的立法。 (8)前苏联的劳动立法。劳动立法的另一历史是俄国十 月革命后苏维埃政权于1918

9、年通过了第一部苏俄劳动 法 ,1922年重新制定了苏俄劳动法典 ,1970年废除 了1922年的法典,通过了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劳动立 法纲要 。 6.各国劳动立法发展趋势(领会) (1)世界各国均已颁布适合本国特点的劳动法律、法规。 (2)劳动法适用范围不断扩大。 (3)劳动法已成为完整而系统的法律体系。 (4)当代各国劳动法加强了责任条款及处理劳动纠纷的 机构。 (5)为保障劳动者的最基本权利,各国劳动法一般均规 定了各项主要劳动条件的最低标准。 (6)国际劳动立法的发展,对各国劳动法的影响。自国 际劳工组织成立以来,目前已有一百多个国家加入了该 组织。国际劳工组织的立法形式是制定和通过国际

10、劳工 公约和国际劳工建议书。 7.旧中国时期的劳动立法(领会) (1)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发动和领导的劳动立法运动。 1922年成立的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是领导工人运动的总 机关。 劳动立法原则 、 劳动立法大纲 、 劳动法案大 纲 。 (2)北洋政府时期的劳动立法。1923年暂行工厂规 则 。我国最早的劳动立法。 (3)广州、武汉政府时期的劳动立法。 工会条例 、 工人运动决议案 、 关于工人十条 、 劳动仲裁条例 (4)南京国民政府时期。 工会组织条例 、 劳动争议 处理法 、 团体协约法 、 工厂法 、 修正工厂法 、 工厂检查法 革命根据地时期的劳动立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 , 1931

11、年通过,是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农村根据地最 重要、最完备的立法。 关于实施劳动法的决议案 。 冀鲁豫边区劳工保护暂 行条例 、 陕甘宁边区劳动保护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劳动立法 1.不同历史发展阶段的劳动立法 1949年至1966年, 关于劳资关系暂行处理办法 、 关 于私营工商企业劳资双方订立集体合同的暂行办法 、 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 、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 假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 国务院关 于工人、职工退休处理的暂行办法 、 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 、 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等。 199

12、9年国务院颁布失业保险条例 ,2003年国务院 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等。 2001年10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务员会通过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 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现阶段劳动法制建设的新发展: (1)基本形成了完整而系统的劳动法律体系。 (2)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从原来只适用于国营 企业的法规,逐步扩大到一切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等。 (3)初步建立了最低劳动标准,为维护劳动者的各项基 本权利,在最低工资、每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安全 卫生等方面建立了法定最低标准。 (4

13、)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在社会保障改革过程 中,建立了法定的多层次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的社会保险制度。 (5)逐步普遍实行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制度。劳动合同 与集体合同法律制度的普遍实施,为稳定劳动关系、维 护劳动力市场秩序发挥着重要作用。 (6)不断完善解决劳动争议的程序法。 11.分析说明旧中国时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不同时 期的劳动立法(应用) 第三章 国际劳动立法(非重点) 1.国际劳动立法范围(广义和狭义) (识记) 国际劳动立法范围(形式)广义上主要包括:1.国际劳 工组织的章程、公约及建议书。2.联合国和区域性的公 约或协定。3.国与国之间的双边协定。 狭义上的国际劳

14、动立法,一般主要指国际劳工组织的章 程、公约、建议书。后二者也合成国际劳工标准。 2.国际劳动立法思想的产生(领会)国际劳动立法思想 开始于19世纪上半叶。一直到19世纪下半叶,国际劳 动立法思想才开始被工人组织、社会团体所接受。 3.国际劳动立法的开端(领会) 在国际劳动立法思想的影响下,1880年瑞士政府首 先提出召开国际会议,制定国际劳工公约。 1890年在柏林召开了包括15个国家会议。这是历 史上第一次由政府派代表讨论劳工问题的会议。 世界上最早的国际劳工公约是1906年瑞士通过了 关于禁止工厂女工夜间工作公约 、 关于禁止火柴制 造中使用白磷公约 国际劳动立法于19世纪下半叶有了开端

15、,其原因是: (1)国际工人运动的推动。如1866年第一国际曾把每 日工作8小时提到全世界工人阶级的共同纲领中。 (2)为缓和劳资冲突的需要。 (3)国际间经济贸易的竞 争,为平衡国际间人工成本的需要而进行劳动标准的国 际间约束。 4.国际劳工组织的产生(领会) 1919年6月正式成立了国际劳工组织 1919-1939国际联盟附属机构|1940-1945独立组织,1946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 5.国际劳动组织的性质、特点、主要机构性质:国际劳工组织的性质是普遍的、官方的国际劳 动立法组织,它不是民间的地区性的国际组织。特点:是“三方性原则” ,是指在涉及劳动问题上,劳 工代表、雇主代表应与

16、政府代表处于平等地位;共同协 商做出决定。 主要机构:国际劳工大会、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国 际劳工局。 6.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任务(领会) 主要任务:从事国际劳工立法,即制定国际劳动标 准。国际劳工标准采用两种形式:国际劳工公约和国际 劳工建议书。 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制定依据,在二次世界大战 以前是国际劳动宪章9项原则,二战后是1944年 费城宣言 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的主要区别为公约被会员国 批准后即需负履行义务,而建议书不需批准,只作为制 定法律的参考。对一个公约的批准不能有所保留,即不 能只接受一部分。 8.国际劳工组织与中国的关系(领会) 1.中国也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创始国之一。 19

17、44年成为国际劳动组织的常任理事国,新中国自1983 年始参加国际劳工组织的活动。 2.1984年新中国政府对1949年前就中国政府批准的14 个公约予以承认。 10.1983年后恢复国际劳动组织的活动后,我国新批准 的公约。 (识记) 残疾人职业康复与就业公约 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 三方协商促进贯彻国际劳工标准公约 作业场所安全 使用化学品公约 就业政策公约 准予就业最低年龄 公约 劳动行政管理公约 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 11.经济全球化对国际劳动立法的影响(领 2000年联合国秘书长安南提出包括以人权、劳工标准、 环境为内容的九项原则的“全球契约” ,这九项原则中有 六项为劳工问题。 第四章

18、 劳动法的地位、体系作用及适用范围(2 分,必考,多为选择) 1.劳动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的理由(领) 1.有特定的调整对象2.特定的主体3.特定的内容体系 2.劳动法与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区别 (领会) (2006年4月(简) ) 劳动法与民法的区别: (1)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 关系以及与财产关系有密切联系的人身关系;劳动法调 整对象虽然也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但这些关系是 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的。 (2)两者的主体不同。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可能是公 民、法人或一方为公民另一方为法人;劳动法的一方必 须是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 (3)两者调整的原则

19、不完全相同。民法以双方平等主体 等价有偿为原则;劳动法除一般性双方平等原则外,对 某些主体还有特殊保护原则,如女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 保护。劳动法的某些关系也不可能是等价有偿的,如社 会保险中的一些关系。 劳动法与经济法的区别:经济法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 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的经济关系。劳动法调整雇佣 与被雇佣的劳动关系。 劳动法与行政法的区别: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 执行行政职务时发生的各项社会关系,行政关系必须有 一方是行政机关;而劳动关系必须有一方是劳动者。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区别: 与劳动法关系最密切的是社会保障法,这两个法律部门 都与保护弱势群体实现社会公平和社会安定有关,但这

20、 两个法律部门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不同的。社会保障法是 调整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军人优抚、住房 福利等社会关系。社会保险法中的社会保险与劳动法中 的社会保险,是两个法律部门中的交叉部分。 3.劳动法体系(识记)是指构成劳动法律部门中不可缺 少的相互间有内在联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整体。 4.劳动法体系的结构(领会) (1)劳动管理法(2)劳动就业法(3)劳动关系协调法(4)劳 动标准法(5)社会保险法 (6)处理劳动争议程序法(7)劳 动检查监督法(8)工会的法律保障 5.劳动法学体系(识记)是指在劳动法体系的基础上所 进行的理论性概括和综合分析所形成的体系。 6.劳动法的作用(领会) 1.

21、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保障。2.是维护劳动关系双方 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3.保障劳动力市场有序发展,促进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 4.是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 7.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应用) (重选) (1)劳动法的空间适用范围 立法权限的不同,地域适用范围不同 (2)劳动法的时间适用范围 法律生效时间有两种情况:1.法律自通过或公布之 日起生效;2.法律通过或公布之日不立即生效,而另行 规定生效时间。 法律失效时间也有两种情况:1.法律规范本身明文 规定终止效力的时间或特定条件出现时失效;2.同类法 律新法生效,旧法即失效。 (3)劳动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1.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

22、织(一般雇工在7人以 下的个体工商户)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 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适用除外:(重点) 无劳动合同关系的公务员、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 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 家庭保姆等 第五章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次重点)5分 1.劳动法基本原则(识记)是指包含在整个劳动法体系 之中,集中体现劳动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贯穿于劳动|法的立法、执法、司法的全过程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 准则。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渊源是宪法。 2.确立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标准(领会) 1.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应该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和概括性

23、。 2.劳动法基本原则必须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3.劳动法基本原则必须具有全面的覆盖性和高度的权威 性。 3.劳动法基本原则的作用(应用) 1.劳动法基本原则指导着各项劳动法律法规的立、改、 废,有助于劳动法制的统一、协调和稳定。 2.劳动法基本原则有助于理解和解释劳动法律法规,解 决各具体劳动法律制度之间的矛盾。 3.劳动法基本原则可以弥补劳动立法具体规定的不足, 用于解决某些实际问题。 4.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领会) (06论) 1.劳动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 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从事劳动的平等权利, 即享有劳动权。所谓劳动权,指的是公民按照法律的规 定,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权和职业选择

24、权。劳动既是公 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劳动者在劳动岗位上应认 真履行各项劳动义务,要按时按量完成劳动任务,提高 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 业道德。 2.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 全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论是财产权益还 是人身权益,无论是法定权益还是约定权益,涉及经济、 政治、文化等方面的权益,都应该得到保护。平等保护。 首先,对各种劳动者平等保护;其次,还应该注意对特 殊群体的特殊保护。 3.劳动法主体利益平衡原则。 (05年论) 劳动法主体主要包括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 法主体利益平衡就是要求尽量实现这三方面利益的平衡。 6.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的内容(应

25、用) (重) 2005年7月考过论述 (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劳动就业权,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 并且由劳动愿望的劳动者依法从事由劳动报酬或经营收 入的劳动的权利。劳动就业权在劳动者享有的各项劳动 权利中居于首要地位。 平等就业权,是指劳动者平等地获得就业机会的权利, 即在就业机会的获得方面,劳动者不因性别、年龄、种 族等人的自然差别而受歧视,就业机会面前一律平等。 自主择业权,是指劳动者可以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 包括是否从事职业劳动、从事何种职业劳动、何时从事 职业劳动、进入哪一个用人单位工作等方面的选择权。 (2)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包括报酬请求权

26、和报酬支配权。 报酬请求权,是指劳动者付出了职业劳动之后请求用人 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权利。而报酬支配权,是指劳动者 独立支配自己劳动报酬的权利。 (3)获得休息休假的权利。休息休假权,是指劳动者在一定时间的劳动(工作) 之后所获得的休息休假的权利。 (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依法要求 用人单位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保护其生命安全和 身体健康的一项基本劳动权利。 (5)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目的在于要从法律上保证劳 动者能够获得职业技能培训而得到业务技术的提高,从 而获得可持续的就业能力。 (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劳动者所享有的福利 包括社会

27、福利和集体福利。 (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8)结社权。结社权是指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9)集体协商权。集体谈判起始于18世纪末英美等工 业化国家,到19世纪中期集体谈判在欧洲各国取得合法 地位。我国劳动法和工会法均确认了集体合同 和集体协商制度。 (10)民主管理权。 民主管理权是指劳动者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 会等法律形式,就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和人事管理等重大 事项的决策行使参与、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8.劳动者的基本劳动义务(应用) (1)完成劳动任务。 (2)提高职业技能。 (3)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4)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六章 劳动法律关系(1-2分、名

28、) 1.劳动法律关系(识记)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 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 2.劳动法律关系的分类(领会)劳动法律关系具有各种不同的表现,总的说来,可 以把它分为个别的劳动法律关系和集体的劳动法律关系, 前者主要表现为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所形成的劳 动法律关系;后者主要表现为劳动者集体通过工会与用 人单位之间所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 按照不同的标准,劳动法律关系还可以有以下多种 分类形式: (1)按照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划分,劳动法律关系可分 为: 全民所有制单位劳动法律关系。集体所有制单位的 劳动法律关系。个体经营单位劳动法律关系。私营 企业劳动法律关系。股份制

29、企业的劳动法律关系。 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法律关系。台、港、澳投资企业 的劳动法律关系。 (2)按照劳动者人数划分,劳动法律关系可分为: 个人劳动法律关系,即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的劳动 法律关系。集体劳动法律关系,即劳动者集体与用人 单位的劳动法律关系。 (3)按照劳动者职业划分,劳动法律关系可分为: 工人劳动法律关系。技术人员劳动法律关系。管 理人员劳动法律关系。学徒工劳动法律关系。帮手 劳动法律关系。 (4)按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实际关系划分,劳动法律|关系可分为: 本单位劳动法律关系。兼职单位劳动法律关系。 借调单位的劳动法律关系。 3.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和联系(领会) (04

30、年4月论) (1)联系: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劳动 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 (2)它们之间的区别体现在: 范畴不同。劳动关系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劳动法律 关系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前提不同。劳动关系的形成以劳动为前提;劳动法律 关系的形成则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 两者的内容不同。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劳动法律 关系是以法定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 4.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识记) (1)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 (2)劳动法律关系具有以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 主体的特征。 (3)劳动法律关系是在社会劳动中形成和实现的。 5.劳动法律关系要素 一、

31、劳动法律关系主体 (一)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识记)是指依照劳动法享有 权利与承担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二)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2006年 7月) 权力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享受权利和承担义 务的能力,权利能力是法律认定法律关系主体的前提。 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 并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得以产生、变更或消灭的 能力。 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是指劳动者根据劳动法的规 定,能够享有劳动的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能力。我国 公民自16周岁起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劳动者的劳动行为 能力是指劳动者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劳动权利和承担 劳动义务,从而使劳动法律关系

32、产生、变更或消灭的能 力。我国公民自16周岁起具有劳动权利能力。 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特点(领会)1. 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开始于16周 岁。 2. 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统一的, 不可分割的。 3.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必须由劳动者本人实 现,不能由他人代替。 4.某些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受到一 定的限制。 (三)用人单位的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领会) 用人单位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条 件,即必须具备用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用人单位 用人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用人单位享有用人的资格 或能力。用人单位的用人行为能力

33、,是指用人单位依法 行使招收录用劳动者、变更和解除及终止劳动关系等行 为的能力。用人单位行使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 必须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如用人单位应当依法 成立,能够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提 供劳动保护条件,并能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等。 二、劳动法律关系内容 (一)劳动法律关系内容(识记)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 体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二)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应用) 1.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定义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是指劳动法律规范 确认的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享受权利和获得利益的可能性。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承担的义务:是指负

34、有义务的劳 动法律关系主体依照劳动法律规范,为满足权利主体的 要求,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的必要性。 2.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的统一性、对应性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具有统一性和对应 性。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互相 联系的,共同存在于劳动法律关系之中,二者是统一的 不可分割的整体。 三、劳动法律关系客体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识记)是指劳动法律关系 双方共同指向的劳动活动。 6.劳动法律事实(识记)是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 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7.劳动法律事实的种类 (1)行为是指以行为人(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意 志为转移的法律

35、事实。按照行为人所处的地位和实施行 为的目的、性质和职责划分,行为又可以分为劳动法律 行为、劳动行政管理行为、劳动仲裁行为和劳动司法行 为四大类。它们都是能够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劳动法律 事实。 (2)事件是指不以行为人(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 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事件包括自然现象,如各种自 然灾害;也包括劳动能力的暂时或永久丧失,如患病、 伤残、死亡等。 8.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应用) (举例 说明) 劳动法律关系产生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 规范和劳动合同约定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形成劳动 法律关系。它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 合法行为,违法行为不会

36、产生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变更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律 规范,变更原来劳动合同中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内容。引 起变更劳动法律关系的劳动法律事实一般是合法行为, 也有可能是违法行为。 劳动法律关系消灭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律 规范,终止其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引起劳动法律关系 消灭的劳动法律事实包括行为人的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及事件。此外,在某些情况下,劳动者完全丧失劳动能 力或者死亡,也会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 第七章 劳动就业(3分、名简)|1.劳动就业(识记)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 动年龄内自愿从事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劳 动。 2.劳动就业特征(识记)

37、 (1)主体的特定性。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的公民。 (2)自愿性,即公民在主观上具有求职愿望。 (3)合法性。从事法律允许的劳动。 (4)有偿性。获得劳动报酬或收入。 3.劳动就业的立法概况(识记) 我国劳动就业的立法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1)1949-1956年,是我国劳动就业立法的建立和形成 阶段。 (2)1957-1976年,是我国劳动就业立法的低谷阶段。 (3)从1977年开始迄今,是我国劳动就业立法的恢复 和发展阶段。 4.国家和政府对劳动就业的职责(领会) 促进劳动就业国家通过专门的立法和运用行政监督等手段,对劳动 力资源配置实行宏观调控,促进劳动就业。国家通过促 进

38、经济和社会发展,尽可能地为劳动者就业创造条件, 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开拓更多的就业渠道,最大限度 地满足劳动者的就业需要。 保障劳动就业 国家和政府保障劳动就业有四层含义: (1)劳动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 受到歧视。 (2)保障男女劳动者就业的平等权利。在录用职工时, 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就业岗位之间外,不 得以性别为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妇女的录用标准。 (3)保障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役的军人等特殊群 体的就业权利,保障其实现就业。 (4)建立并完善劳动就业的服务体系,发展职业培训事 业。 5.我国的劳动就业制度模式(领会) (1)行政配置性劳动就业制度模式。

39、 (2)市场导向型劳动就业制度模式十四大以后确定当前时期的劳动就业方针是:职业 介绍机构介绍、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 6.职业介绍(识记)是指有关部门或机构依法为用人单 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与就业所提供的就业中介服务。 7.职业介绍机构即职业介绍所,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 职业介绍工作的专门机构。 职业介绍机构分类: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非营利性职 业介绍机构(包括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其他非营利性职 业介绍机构) 8.我国职业介绍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领会) (练习册中 出现) 我国设立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2)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

40、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量 的开办资金; (3)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职业介绍机构的批准和登记 职业介绍实行行政许可证制度。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其 他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其他机构开 展职业介绍活动的申请后,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 内审理完毕。 职业介绍机构主要从事的业务 (1)为求职者介绍用人单位(2)为用人单位和居民家 庭推荐求职者(3)开展职业指导、咨询服务(4)收集 和发布职业供求信息(5)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 网职业信息服务(6)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组织职 业

41、招聘洽谈会(7)具备相应资格的,从事劳动力跨省流 动就业中介服务(8)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服 务项目。 职业介绍机构的禁止行为 (1)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2)提供虚假信息(3) 超标准收费(4)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 职业(5)为无合法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 的求职者进行职业介绍服务活动(6)以暴力、胁迫、欺 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7)伪造、涂改、转让批准 文件(8)以职业介绍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 法活动。 9.境外就业中介是指为中国公民境外就业或者为境外雇 主在中国境内招聘中国公民到境外就业提供相关服务的 活动。 行政许可制度(识记)境外就业中

42、介实行许可制度。未 经批准及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境外就业 中介活动。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境外就业活动的管理和监 督检查。公安机关负责境外就业中介活动出入境秩序的 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登记注 册和境外就业中介活动市场经济秩序的监督管理。 10.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设立(领会) 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企业法人设立的条件 (2)具有法律、外语、财会专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有 健全的工作制度和工作人员守则 (3)备用金不低于50万元;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境外机构、个人及外国驻华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从 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 从事境外就

43、业中介机构的申请、审批与登记 申请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 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经初审同意并征得同级公安机关同意后,报劳动和社会 保障部审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查批准并抄送公安部 后,向该机构颁发境外就业中介许可证。许可证自颁发 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 申请机构应当自领取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法人设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并应 当于设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10日内,到所在|地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11.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经营和管理(领) 一、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依法从事的业务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依法从事的

44、业务包括: (1)为中国公民提供境外就业信息、咨询(2)接受境 外雇主的委托,为其推荐所需要招聘人员(3)为境外就 业人员进行出境前培训,并协助其办理有关职业资格证 书公证等手续(4)协助境外就业人员办理出境所需要的 护照、签证、公证材料、体检、防疫注射等手续和证件 (5)为境外就业人员代办社会保险(6)协助境外就业 人员通过调解、种菜、诉讼等程序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义务 三、备用金制度 四、法律责任 12.就业服务(识记)是指为劳动力供需双方提供的一系 列服务活动。具体说,就是通过市场这个中介,用人单 位和劳动者之间进行双向选择,用人单位行使用人自主 权,劳动者行使择业自

45、主权,最终实现劳动者的就业。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承担安置城镇失业人员任务,由 国家和社会扶持,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的股份合作制集体 所有制经济组织。 13.就业服务的内容(领会) (1)失业登记(2)职业指导(3)职业介绍(4)就业训练 (5) 失业保障 (6)生产自救 14.发展就业服务事业(领会) 发展就业服务事业应在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大力推 动就业服务: (1)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 (2)发展职业介绍机构。 (3)开展就业训练工作。 (4)办好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5)搞好失业保险,为失业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15.特殊群体就业保障(领会) 特殊群体:是指谋求职业有困难或需要特殊就

46、业服务的 人群,包括妇女、残疾人、退役军人、少数民族、未成 年人及其他需要特殊对待的群体。 (1)残疾人就业保障。 1.国家对残疾人就业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鼓励自谋 职业就业方针。 2.国家对残疾人就业采取优惠的就业政策。 3.保护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残 疾人不受到歧视。 4.企事业单位组织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一定比例的, 要交纳残疾人保障金。 (2)退役军人就业保障 1.退役义务兵的就业规定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当地政府 负责安排工作,保证义务兵的第一次就业。列入国家安 置就业的推移义务兵包括:1.原是城镇户口的退役义务 兵2.原是农村户口的退役义务兵

47、,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 功者和因工致残的二等、三等伤残军人。 2. 退役志愿兵的就业规定 志愿兵退役后,由原征集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遇有特殊情况,也可由上一级或省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自愿回乡参加农业生产的,给予鼓励并增发补助费 3.退役军官的就业规定 原则上退役军官由原籍或入伍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根 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并参照他们原在军队的职务予以适 当安排,专业技术干部按所学专业尽可能对口安排。 (3)少数民族人员就业保障 对少数民族人员就业权的保障主要包括:民族自治地 方的企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的时候,要优先招收少数民 族人员;上级国家机关隶属的在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事业 单位在招收人员时,

48、应当优先招收当地少数民族人员等 等。 (4)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保障 (5)下岗失业人员在就业的法律保障 下岗职工要满足以下条件: 1.由于用人单位的生产和经营状况等原因而下岗。2.离 开本人的生产或工作岗位,并已不在本单位从事其他任 何工作。 3.在社会上没有再就业,但仍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 下岗职工与失业人员的区别 根据我国有关政策规定,下岗职工与失业人员的根本 区别在于下岗职工和企业还存在着劳动关系,下岗职工 要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并与之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 再就业协议” ,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借此变 更劳动合同,替代原劳动合同中的相关内容。协议期限 原则上不超过3年。而失

49、业人员与企业已无任何关系。 16.能够运用本章的有关知识内容,分析有关职业介绍的 具体案例。 (应用) 第八章 劳动合同(重点) (20分案例) 1.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识记)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 依法协商就双方权利和义务达成的协议。 劳动合同的特征(法律特征) (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2)劳动合同内容具有权 利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 (3)劳动合同具有双务、有偿、诺成合同的特性(4)劳动 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这一特征是由劳 动力本身再生产的特点决定的。 2.劳动合同的作用(应用) 1.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 2.劳动合同是促进劳动力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 3.劳动合同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 3.劳动合同的立法概况(领会) 独立的劳动合同立法活动自19世纪末20世纪初开始, 1900年, 劳动合同法在比利时产生,被称为劳动合 同立法的起点。各国劳动合同立法的模式主要有两类: 一是制订单行的劳动合同法,如比利时、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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