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办学申请材料汇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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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办学校办学申请材料 【第一部分:民办学校办学申办程序】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申办程序一、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申请筹建的程序举办者向拟办学校所在镇(办事处)宣教办提出筹建申请,并 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筹建报告;(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包括: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单 位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简历等;(三)建筑设计部门设计的建筑设计平面图;(四)租赁教学场地的,应提供租赁意向书复印件;(五)属合作办学的,需提供合作办学协议书,包括:举办者 权利和义务、各方投入资金的情况、权益如何分配等。二、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申请开办的程序(一)筹建结束,即校舍建成、设备完善后,举办者可向镇 (办事

2、处)宣教办提出开办申请,经镇(办事处)宣教办审核同意 后,报市教育局审批。(二)举办者应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开办报告;|2、镇(办事处)宣教办的审核意见书;3、城建部门出具的房屋(校舍)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2001年 9月 1日后出具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 工备案证书 )或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校舍)最近使用安全鉴 定书;4、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意见书 ;5、卫生部门出具的卫生许可证 ;6、如有校车的,要提供校车年审合格证复印件;7、 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 ;8、法定代表人、拟任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教师的资格 等证明文件复印件(含身份证、学历证、教师资格证、外地

3、人员暂 住证等复印件) ;9、拟办民办学校资产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即验资报告) ;10、拟办民办学校规章制度;的11、租赁校舍的,缴交办学风险金的有关证明材料;12、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如:联合办学的公证书) 。 (三)开办申请经镇(办事处)宣教办审核同意后,报市教育 局审批;市教育局收到申请开办资料后,对申请开办的民办中小学、 幼儿园进行实地调查,符合开办条件的,发给“同意开办的批复” , 并发给办学许可证 。举办者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要分别到市 物价局申领收费许可证 ,到市民政局申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证书 ,到市技术监督局申领代码证 。领取“四证”后,举办者|才能开始招生,进行教育

4、、教学活动。 【第二部分:民办学校申报所需材料】 民办学校申报常用材料目录 学校名称: 举办者: 电话: 序号 名 称 份数 备 注 1 申办报告和可行性报告或筹建工作方案 2 2 民办学校审批登记表 2 3 举办者的基本情况及单位或办事处证明 2 原件1 复印件1 4 举办者的个人身份证、学历、职称等材料 2 原件1 复印件1 5 决策机构、内设机构、校领导班子花名册 及学历、职称等材料; 教师、财务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花名册及 学历、职称等材料 2 原件1 复印件1 6 校舍的房屋证明或租赁协议书 2 原件1 复印件1 7 实验仪器、教学设备、生活设施、图书资 料等材料 2 8 办学经费的来

5、源、数额及使用说明(社会 审计部门的验资报告) 2 原件1 复印件1 9 教育机构的办学章程 2 10 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样本 2|11 教育机构的发展规划 2 12 教育机构的各种规章制度 2 13 联合办学协议证明 2 【第三部分:民办学校办学申请报告】关于学校的申办报告 xxx教育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 规定, (申请人或申请组织名称)拟申请(筹设或者正式设立) 学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办学理由二、举办者概况三、拟办学校名称与办学地址四、培养目标五、办学规模六、办学层次与形式(层次:普通本科高等教育、普通专科高 等教育、高等职业教育、非学历高

6、等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 业教育、初中教育、小学教育、学前教育、培训机构;形式:全日 制、业余等)七、招生范围及对象(范围:本市;对象:适龄儿童、初中毕 业生、普通高中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社会其他人员按|行业、领域、身份等具体划分)八、办学条件(针对拟开设的专业、办学层次、办学规模等情 况,就已具备和计划配置的办学软、硬件设施进行总体描述)九、内部管理体制(主要指学校内部管理的组织构架,权力分 配) 十、办学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经费的来源渠道、数量,学校 财务及管理制度以及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等)申请人:(盖章或签字) 年 月 日xx学校办学申请报告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为中华民族

7、的伟大复兴、切实提高公 民素质,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贡献一份力量,我们在深入调查、反 复论证的基础上,进行了充分的准备,特申请开办 XX 培训学校, 具体情况如下:一、 学校名称:(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 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二、 学校地址:|xx市 xx区 xx街 xx号。三、 举办专业:四、 办学性质:(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五、 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六、 办学目标:(写明本校要培训的对象,实现的教学目标。

8、)七、 学校主办人情况:(法人组织或个人的情况介绍) 八、 学校办学条件:(应该写明学校的校园校舍面积、建筑结 构和办学环境、配置的教学设备、师资力量以及办学的开办资金来 源、数额)申请人:(个人签字、名章或法人组织公章) 年 月 日 【第四部分:填报注意事项】 填报注意事项一、在填报前,申请人应当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教育法 规文件,明确办学的条件与规定,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 义务。 二、申请筹设民办学校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9、;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 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表 1、2、3) 。 筹建结束正式申请设立民办学校时再提交: 5、筹设批准书; 6、筹设情况报告; 7、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 人员名单; 8、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9、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学校的应提交以上 1、2、3、4、7、8、9项 规定的材料。三、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规整、洁净、不得涂抹,并 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四、本表及所提供的文件一律用 A4 纸,微机单面填写、打印, 时间、电话号码用阿拉

10、伯数字填写,表内填写不下的内容可另外|A4 纸附页。五、申办者按筹设和正式设立学校的规定需分别提供下列附件 材料:1、申办单位法人证书、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2、拟任校长学历、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3、办学资金来源证明材料及开办资金验资报告原件;4、学校用地、校舍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办学场地房屋安全、 消防安全证明材料复印件;5、聘任教师学历、职称、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6、两个以上举办者联合申请办学的,提供联合办学协议复印件。 六、申办报告(表)一式二份,一份举办者留底,一份交审批 机关报批。 【附章程范本】 学校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是 。 (学校名称要根据有关 法律

11、、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民办学校应冠以本区域名称。名称要反映本单位办学宗旨与业务范围,能够有 别于其他学校。不得使用已由审批和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学校名称)|第二条 学校性质是 。 (必须载明:自 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学校办学宗旨是 。 (必须载明: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及学校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 办学规模、层次、形式是 。 (必须载明: 根据办学条件,确定招生数量。办学层次是指学校实施的是学前教育、初等教 育、中等教育,还是高等教育。办学形式指普通全日制教育、业余、函授、远 程教育等

12、) 。 第五条 学校办学地址 邮编 (地址应当清楚、准确,标明学校所在的行政区域的具体位置)。 第六条 学校自觉接受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 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学校的举办者是 。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董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 第九条 学校开办资金: 元;出资者: ,金额: 。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 资人的出资额

13、) 第十条 本学校的业务范围是 。 (必须具体明确, 指明学校从事的具体教育教学业务) 。 本学校经 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号码为: 。 第三章 组织管理|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 ,其成员由 人组成。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首届董事长通过举办者推选产生,以后如 何产生应在章程中载明;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必须有举办者或者其代表、 校长、教职工代表,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董事的任期为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二)聘任、解聘校长; (三)修改

14、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举办者变更、终止; (七)罢免、增补董事;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在章程中应载明那些事项应当经2/3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 第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至二名。副董事长协助董事 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董 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召开

15、董事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 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 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 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章程应载明决策有效人 员的表决中,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第十四条 董事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 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董事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16、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监事由出资单位选举产生和更换,其中监事 会中的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由 名监事组成,并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会的任期每届为三年,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学校的董事及财务负责人。 第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单位的财务; (二)对董事、校长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章程的行为进行监 督; (三)当董事、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校长予以纠正; (四)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需 经过半数以上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学

17、校设校长。其人选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报审批机关核准。 校长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学校规章制度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提出及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事会和章程授予的其他授权,但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十九条 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校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校长指定的副 校长代其行使工作。 第四章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学

18、校的法定代表人为 (可由董事长或校长担任) ,其 人选由董事会确定。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学校章程规定,对外代表学校行 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 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19、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经费来源: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必须载明: 资产具体数额;来源及性质是指举办者投入及捐赠、国家资助) 。 (一)举办单位或个人出资 万元; (二)政府资助 万元;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捐赠 万元;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一经批准成立,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为学校法人资产, 在学校存续期间,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不得抽逃出资款,也不得侵占和私 分。|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 时

20、,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学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 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财务会计制度中要载明经费支出范围、项目和 基本比例,教职工福利待遇基本标准,经费支出的审批和支付程序,以及财务 监督制度等内容。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举办者要求(或不要求)合理回报要在章程中载明(没有载明 的视为不要求合理回报),要求合理回报及比例由董事会议确定。合理回报的比 例、回报的操作规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 例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举办者以捐赠方式举办学校并要求以捐赠者姓名、名称命名 学校的或以捐赠者姓名、名称命名校舍、教育

21、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的,按公 益事业捐赠法有关规定报有关审批机关审批。 第二十七条 学校更换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前,必须向审批机关、 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并依 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依法为专职的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 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2/3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条 学校修改的章程,须在董事会通过后15日内,报学校审批机关 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布,并自向审批机关备案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 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终止程序及

22、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要求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 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学校举办者发生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 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十二条 本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三十三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 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的无法继续办学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

23、算) 。学校清算 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校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在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自完成清算并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由审批机关收回办 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自收缴办学许可证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 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六条 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并予以公告 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向社会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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