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内控管理规章制度方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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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章:财务管理第一部分:会计制度第 一 条 为 加 强 财 务 管 理 , 规 范 财 务 工 作 , 促 进 公 司 经 营 业 务 的 发展 , 提 高 公 司 经 济 效 益 ,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财 务 管 理 法 规 制 度 和 公 司 章 程有 关 规 定 , 结 合 公 司 实 际 情 况 , 特 制 定 本 制 度 。 第 二 条 公 司 会 计 核 算 遵 循 权 责 发 生 制 原 则 。第 三 条 财 务 管 理 的 基 本 任 务 和 方 法 :( 一 ) 筹 集 资 金 和 有 效 使 用 资 金 , 监 督 资 金 正 常 运 行 , 维 护 资 金

2、安 全 ,努 力 提 高 公 司 经 济 效 益 。( 二 ) 做 好 财 务 管 理 基 础 工 作 , 建 立 健 全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 认 真 做 好 财务 收 支 的 计 划 、 控 制 、 核 算 、 分 析 和 考 核 工 作 。( 三 ) 加 强 财 务 核 算 的 管 理 , 以 提 高 会 计 资 讯 的 及 时 性 和 准 确 性 。( 四 ) 监 督 公 司 财 产 的 购 建 、 保 管 和 使 用 , 配 合 综 合 管 理 部 定 期 进 行财 产 清 查 。( 五 ) 按 期 编 制 各 类 会 计 报 表 和 财 务 说 明 书 , 做 好 分 析 、

3、 考 核 工 作 。第 四 条 财 务 管 理 是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的 一 个 重 要 方 面 , 公 司 财 务 负责 人 对 财 务 管 理 工 作 负 有 组 织 、 实 施 、 检 查 的 责 任 , 财 会 人 员 要 认 真执 行 会 计 法 , 坚 决 按 财 务 制 度 办 事 , 并 严 守 公 司 秘 密 。第 五 条 加 强 原 始 凭 证 管 理 , 做 到 制 度 化 、 规 范 化 。 原 始 凭 证 是 公司 发 生 的 每 项 经 营 活 动 不 可 缺 少 的 书 面 证 明 , 是 会 计 记 录 的 主 要 依 据 。.第 六 条 公 司 应 根

4、据 审 核 无 误 的 原 始 凭 证 编 制 记 帐 凭 证 。 记 帐 凭 证的 内 容 必 须 具 备 : 填 制 凭 证 的 日 期 、 凭 证 编 号 、 经 济 业 务 摘 要 、 会 计科 目 、 金 额 、 所 附 原 始 凭 证 张 数 、 填 制 凭 证 人 员 , 复 核 人 员 、 会 计 主管 人 员 签 名 或 盖 章 。 收 款 和 付 款 记 帐 凭 证 还 应 当 由 出 纳 人 员 签 名 或 盖章 。第 七 条 健 全 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国 家 统 一 会 计 制 度 的 规 定 和 会 计 业 务的 需 要 设 置 会 计 帐 簿 。 会 计

5、核 算 应 以 实 际 发 生 的 经 济 业 务 为 依 据 , 按照 规 定 的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进 行 , 保 证 会 计 指 标 的 口 径 一 致 , 相 互 可 比 和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前 后 相 一 致 。第 八 条 做 好 会 计 审 核 工 作 , 经 办 财 会 人 员 应 认 真 审 核 每 项 业 务的 合 法 性 、 真 实 性 、 手 续 完 整 性 和 资 料 的 准 确 性 。 编 制 会 计 凭 证 、 报表 时 应 经 专 人 复 核 , 重 大 事 项 应 由 财 务 负 责 人 复 核 。第 九 条 会 计 人 员 根 据 不 同 的 帐

6、务 内 容 采 用 定 期 对 会 计 帐 簿 记 录的 有 关 数 位 与 库 存 实 物 、 货 币 资 金 、 有 价 证 券 、 往 来 单 位 或 个 人 等 进行 相 互 核 对 , 保 证 帐 证 相 符 、 帐 实 相 符 、 帐 表 相 符 。第 十 条 建 立 会 计 档 案 , 包 括 对 会 计 凭 证 、 会 计 帐 簿 、 会 计 报 表和 其 他 会 计 资 料 都 应 建 立 档 案 , 妥 善 保 管 。 按 会 计 档 案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进 行 保 管 和 销 毁 。第 十 一 条 会 计 人 员 因 工 作 变 动 或 离 职 , 必 须 将

7、 本 人 所 经 管 的 会计 工 作 全 部 移 交 给 接 替 人 员 。 会 计 人 员 办 理 交 接 手 续 , 必 须 有 监 交 人负 责 监 交 , 交 接 人 员 及 监 交 人 员 应 分 别 在 交 接 清 单 上 签 字 后 , 移 交人 员 方 可 调 离 或 离 职 。.第 十 二 条 资 本 金 是 公 司 经 营 的 核 心 资 本 , 必 须 加 强 资 本 金 管 理 。公 司 筹 集 的 资 本 金 必 须 聘 请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验 资 , 根 据 验 资 报 告 向 投资 者 开 具 出 资 证 明 , 并 据 此 入 帐 。第 十 三 条

8、 经 公 司 董 事 会 提 议 , 股 东 会 批 准 , 可 以 按 章 程 规 定 增加 资 本 。 财 务 部 门 应 及 时 调 整 实 收 资 本 。第 十 四 条 公 司 股 东 之 间 可 相 互 转 让 其 全 部 或 部 分 出 资 , 股 东 应按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 向 股 东 以 外 的 人 转 让 出 资 和 购 买 其 他 股 东 转 让 的 出资 。 财 务 部 门 应 据 实 调 整 。第 十 五 条 公 司 以 负 债 形 式 筹 集 资 金 , 须 努 力 降 低 筹 资 成 本 , 同时 应 按 月 计 提 利 息 支 出 , 并 计 入 成 本

9、 。第 十 六 条 加 强 应 付 帐 款 和 其 他 应 付 款 的 管 理 , 及 时 核 对 余 额 ,保 证 负 债 的 真 实 性 和 准 确 性 。 凡 一 年 以 上 应 付 而 未 付 的 款 项 应 查 找 原因 , 对 确 实 无 法 付 出 的 应 付 款 项 报 公 司 总 经 理 、 董 事 长 批 准 后 处 理 。第 十 七 条 公 司 对 外 担 保 业 务 , 经 董 事 长 审 批 后 , 由 财 务 部 登 记后 才 能 正 式 对 外 签 发 , 财 务 部 据 此 纳 入 公 司 或 有 负 债 管 理 , 在 担 保 期满 后 及 时 督 促 撤 销

10、 担 保 。 第 十 八 条 现 金 的 管 理 : 根 据 本 公 司 实 际 需 要 , 合 理 核 实 现 金 的库 存 限 额 , 超 出 限 额 部 分 要 及 时 送 存 银 行 。第 十 九 条 严 禁 白 条 抵 库 和 任 意 挪 用 现 金 , 出 纳 人 员 必 须 每 日 结出 现 金 日 记 帐 的 帐 面 余 额 , 并 与 库 存 现 金 相 核 对 , 发 现 不 符 要 及 时.查 明 原 因 。 对 库 存 现 金 进 行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检 查 , 以 保 证 现 金 的 安 全 和完 整 。 公 司 的 一 切 现 金 收 付 都 必 须 有 合

11、 法 的 原 始 凭 证 。第 二 十 条 银 行 存 款 的 管 理 : 加 强 对 银 行 帐 户 及 其 他 帐 户 的 保 密工 作 , 非 因 业 务 需 要 不 准 外 泄 , 银 行 帐 户 印 签 实 行 分 管 、 并 用 制 , 不得 一 人 统 一 保 管 使 用 。 严 禁 在 空 白 合 同 上 加 盖 银 行 帐 户 印 签 。第 二 十 一 条 出 纳 人 员 要 随 时 掌 握 银 行 存 款 余 额 , 不 准 签 发 空 头支 票 , 不 准 将 银 行 帐 户 出 借 给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办 理 结 算 或 套 取 现 金 。在 每 月 末 要

12、 做 好 与 银 行 的 对 帐 工 作 , 并 编 制 银 行 存 款 余 额 调 节 表 ,对 未 达 帐 项 进 行 分 析 , 查 找 原 因 , 并 报 财 务 负 责 人 。第 二 十 二 条 应 收 帐 款 的 管 理 : 对 应 收 帐 款 , 每 季 末 做 一 次 帐 龄和 清 收 情 况 的 分 析 , 并 报 有 关 领 导 和 分 管 业 务 部 门 , 督 促 业 务 部 门 积极 催 收 , 避 免 形 成 坏 帐 。第 二 十 三 条 其 他 应 收 款 的 管 理 : 应 按 户 分 页 记 帐 , 要 严 格 个 人借 款 审 批 程 式 , 借 款 的 审

13、 批 程 式 是 : 借 款 人 部 门 负 责 人 财 务 副总 董 事 长 。 借 用 现 金 , 必 须 用 于 现 金 结 算 范 围 内 的 各 种 费 用 的 支 付 。第 二 十 四 条 固 定 资 产 的 管 理 :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资 产 应 纳 入 固定 资 产 进 行 核 算 : 使 用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上 的 房 屋 、 建 筑 物 、 机 器 、 机械 、 运 输 工 具 和 其 他 与 经 营 有 关 的 设 备 器 具 、 工 具 等 ; 不 属 于 经营 主 要 设 备 的 物 品 , 单 位 价 值 在 2000 元 以 上 , 并 且

14、 使 用 期 限 超 过 2年 的 。.第 二 十 五 条 固 定 资 产 要 做 到 有 帐 、 有 卡 , 帐 实 相 符 。 财 务 部 负责 固 定 资 产 的 价 值 核 算 与 管 理 , 综 合 管 理 部 负 责 实 物 的 记 录 、 保 管 和卡 片 登 记 工 作 , 财 务 部 应 建 立 固 定 资 产 明 细 帐 。第 二 十 六 条 固 定 资 产 的 购 置 和 调 入 均 按 实 际 成 本 入 帐 , 固 定 资产 折 旧 采 用 直 线 法 分 类 计 提 , 分 类 折 旧 年 限 为 :( 一 ) 房 屋 、 营 业 用 房 35 年( 二 ) 通 讯

15、 设 备 、 交 通 运 输 设 备 5 年( 三 ) 电 子 电 脑 、 办 公 及 文 字 处 理 设 备 3 年( 四 ) 电 器 设 备 、 安 全 保 卫 设 备 3 年第 二 十 七 条 已 经 提 足 折 旧 、 继 续 使 用 的 固 定 资 产 不 再 提 取 折 旧 ,提 前 报 废 的 固 定 资 产 , 不 再 补 提 折 旧 。 当 月 增 加 的 固 定 资 产 , 当 月 不提 折 旧 , 当 月 减 少 的 固 定 资 产 , 当 月 照 提 折 旧 。第 二 十 八 条 对 固 定 资 产 和 其 他 资 产 要 进 行 定 期 盘 点 , 每 年 末 由综

16、合 管 理 部 负 责 盘 点 一 次 , 盘 点 中 发 现 短 缺 或 盈 余 , 应 及 时 查 明 原 因 ,并 编 制 盘 盈 盘 亏 表 , 报 财 务 部 审 核 后 , 经 总 经 理 批 准 后 进 行 帐 务 处理 。第 二 十 九 条 无 形 资 产 指 被 公 司 长 期 使 用 而 没 有 实 物 形 态 的 资 产 ,包 括 : 专 利 权 、 土 地 使 用 权 、 商 誉 等 。 无 形 资 产 按 实 际 成 本 入 帐 , 在受 益 期 内 或 有 效 期 内 按 不 短 于 10 年 的 期 限 摊 销 。第 三 十 条 递 延 资 产 是 不 能 全 部

17、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需 要 在 以 后 年 度内 分 期 摊 销 的 各 项 费 用 , 包 括 开 办 费 , 租 入 固 定 资 产 的 改 良 支 出 和 摊销 期 限 超 过 一 年 , 金 额 较 大 的 修 理 费 支 出 。 开 办 费 自 营 业 之 日 起 , 分.期 摊 入 成 本 。 分 摊 期 不 短 于 5 年 , 以 经 营 租 入 的 固 定 资 产 改 良 支 出 ,在 有 效 租 赁 期 内 分 期 摊 销 。第 三 十 一 条 公 司 的 营 业 收 入 包 括 产 品 销 售 收 入 、 其 他 营 业 收 入等 。 营 业 收 入 要 严 格

18、按 照 权 责 发 生 制 原 则 确 认 , 并 认 真 核 实 、 正 确 反映 , 以 保 证 公 司 损 益 的 真 实 性 。第 三 十 二 条 营 业 收 入 要 按 照 规 定 列 入 相 关 的 收 入 账 簿 , 不 得 截留 到 帐 外 或 作 其 他 处 理 。第 三 十 三 条 公 司 在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中 发 生 的 与 业 务 有 关 的 支 出 ,按 规 定 计 入 成 本 费 用 。 成 本 费 用 是 管 理 公 司 经 济 效 益 的 重 要 内 容 。 控制 好 成 本 费 用 , 对 堵 塞 管 理 漏 洞 、 提 高 公 司 经 济 效 益

19、具 有 重 要 作 用 。第 三 十 四 条 成 本 费 用 开 支 范 围 包 括 : 利 息 支 出 、 营 业 费 用 、 其他 营 业 支 出 等 。( 一 ) 利 息 支 出 : 指 支 付 以 负 债 形 式 筹 集 的 资 金 成 本 支 出 。( 二 ) 营 业 费 用 包 括 : 职 工 工 资 、 职 工 福 利 费 、 医 药 费 、 职 工 教 育 经费 、 工 会 经 费 、 保 险 费 、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费 、 摊 销 费 、 修 理 费 、 管 理 费 、通 讯 费 、 交 通 费 、 招 待 费 、 差 旅 费 、 车 辆 使 用 费 、 报 刊 费

20、、 会 议 费 、办 公 费 、 奖 励 费 、 水 电 费 、 职 工 工 作 餐 等 费 用 。( 三 )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费 : 根 据 固 定 资 产 原 值 和 国 家 规 定 的 固 定 资 产 分类 折 等 旧 率 计 算 摊 销 。( 四 ) 摊 销 费 : 指 递 延 资 产 的 摊 销 费 用 , 分 摊 期 不 短 于 5 年 。第 三 十 五 条 加 强 对 费 用 的 总 额 控 制 , 严 格 制 定 各 项 费 用 的 开 支 标准 和 审 批 手 续 , 财 务 人 员 应 认 真 审 核 有 关 支 出 凭 证 , 未 经 领 导 签 字 或.审 批

21、手 续 不 全 的 , 不 予 报 销 , 对 违 反 有 关 制 度 规 定 的 行 为 应 及 时 向 领导 反 映 。第 三 十 六 条 公 司 各 项 成 本 费 用 由 财 务 部 负 责 管 理 和 核 算 , 财 务部 要 定 期 进 行 成 本 费 用 检 查 、 分 析 、 制 定 降 低 成 本 的 措 施 。第 三 十 七 条 财 务 报 表 分 月 报 和 年 报 , 月 报 财 务 报 表 包 括 资 产 负债 表 、 损 益 表 。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包 括 资 产 负 债 表 、 损 益 表 、 现 金 流量表、营业费用明细表、利润分配表。公司财务月报表应于

22、次月 15 日内完成,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次年 90 日内制作,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第三十八条 财务分析是公司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部应对公司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总结、评价和考核,通过财务分析促进增收节支,充分发挥资金效能,为领导或有关部门的决策提供依据。第三十九条 会计电算化硬体设备是指专用于会计电算化的微机及其配套设备,会计电算化硬体设备由财务部统一管理和使用,非会计电算化工作人员一般情况下不得使用,特殊情况确需使用时,应经财务负责人批准,在不影响会计电算化正常工作情况下进行。第四十条 每月 15 日前对上个月的会计资料进行备份。操作人员运用财务软件必须是通过系统功能表

23、选项进入系统操作,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操作许可权和密码。操作人员对使用的硬体设备的安全负责。下班时应关闭设备的电源,设备的开启和关闭应严格按规范程式进行。第四十一条 企业银行电子支付系统的管理,严格按照企业银行电子支付程式和许可权规定执行。电子支付密码器、智慧 IC 卡、帐户密码和.操作人员密码是使用企业银行系统的关键要素,应妥善保管,主管卡和操作员卡应按照分管并用的原则,由会计主管和操作员分别设制密码,不得一人统管使用。.第二部分:报销制度及流程为了加强公司内部管理,规范公司财务报销行为,合理控制费用支出,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根据相关的财经制度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将财务报销分为日常办公费用、工

24、薪福利及相关费用、税费支出、工程相关支出及专项支出等,以下分别说明报销相关的借款流程及各项支出具体的财务报销制度和报销流程。一、借款管理规定(一)出差借款:出差人员凭审批后的出差申请表按批准额度办理借款,出差返回 5 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还款手续。(二)其他临时借款,如业务费、周转金等,借款人员应及时报帐,除周转金外其他借款原则上不允许跨月借支。 (三)各项借款金额超过 2 万元应提前一天通知财务部备款。(四)借款销账规定:(1)借款销帐时应以借款申请单为依据,据实报销,超出申请单范围使用的,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否则财务人员有权拒绝销帐;(2)借领支票者原则上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办理销帐手续。 .

25、(五)借款未还者原则上不得再次借款,逾期未还借支者转为个人借款从工资中扣回。 二、因公借款流程 (一) 借款人按规定填写借款单 ,注明借款事由、借款金额(大小写须完全一致,不得涂改) 、支票或现金。(二)审批权限、审批流程:借款人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财务部稽核(前款未清者,原则上不办理新借支)分管副总审核财务副总审核出纳付款。 三、日常费用报销制度及流程 日常费用主要包括差旅费、电话费、交通费、办公费、低值易耗品及备品备件、业务招待费、礼品费、交际费、培训费、资料费等。 (一) 费用报销的一般规定 1、 报销人必须取得相应的合法票据,且须有经办人签名。 2、 填写报销单应注意:根据费用性质填写对应单据;严格按单据要求项目认真写,注明附件张数;金额大小写须完全一致(不得涂改) ;简述费用内容或事由。 3、报销 20000 元以上需提前一天通知财务部以便备款。 (二) 费用报销的一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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