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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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 2010-08-01实施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选址与总体布局、工作场所、辅助用室以及应急救援的基本卫生学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卫生设计及职业病危害评价。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建设项目的卫生设计及职业病危害评价、建设项目施工期持续数年或施工规模较大、因各种特殊原因需要的临时性工业企业设计、以及工业园区的总体布局等可参照本标准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

2、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T 194 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 195 有机溶剂作业场所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规范GBZ/T 223 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T 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 18

3、083 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T 18664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500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T 50033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73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18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J 87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卫生标准 hygienic standard为实施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和有关卫生政策,保护人体健康,在预防医学和临床医学研究与实践的基础上,对涉及人体健康和医疗卫生服务事项制定

4、的各类技术规定。3.2 工作场所 workplace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并由用人单位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所有工作地点。3.3 工作地点 work site劳动者从事职业活动或进行生产管理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岗位或作业地点。3.4 职业性有害因素 occupational hazards又称职业病危害因素,在职业活动中产生和(或)存在的、可能对职业人群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因素或条件,包括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3.5 职业接触限值 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OELs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绝大多数接触者的健康不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许接触水平,是职

5、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化学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包括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和最高容许浓度三类,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包括时间加权平均容许限值和最高容许限值。3.6 自然疫源地 natural infectious focus某些传染病的病原体在自然界的野生动物中长期存在并造成动物间流行的地区。3.7 卫生防护距离 hygienic buffer zone从产生职业性有害因素的生产单元(生产区、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即在正常生产条件下,无组织排放的有害气体(大气污染物)自生产单元边界到居住区的范围内,能够满足 国家居住区容许浓度限值相关标准规定的所需的

6、最小距离。3.8 全年(夏季)最小频率风向 annual(summer )minimum frequency of wind direction全年(或夏季)各风向中频率出现最少的风向。3.9 夏季主导风向 summer prevailing wind direction累年夏季各风向中最高频率的风向。3.10 粉尘 dust能够较长时间悬浮于空气中的固体微粒。3.11 生产性粉尘 industrial dust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粉尘。按粉尘的性质分为:无机粉尘(inorganic dust,含矿物性粉尘、金属性 粉尘、人工合成的无机粉尘);有机粉尘( organic dust,含动物性粉尘、

7、植物性粉尘、人工合成有机粉尘);混合性粉尘(mixed dust,混合存在的各类粉尘)。3.12 毒物 toxicanttoxic substance(s)在一定条件下,较低剂量能引起机体功能性或器质性损伤的外源性化学物质。3.13 生产性毒物 industrial toxicant(toxic substance)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存在于工作场所空气中的各种毒物。3.14 高温作业 work(job)under hot environment在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结合的异常气象条件下,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3.15 寒冷环境 cold environment环境温

8、度、湿度、风速等负荷联合作用于人体,引起人体更多散热,导致人体发生冷应激反应的环境状态。3.16 低温作业 work(job)under cold stress平均气温5的作业。3.17 噪声 noise一切有损听力、有害健康或有其他危害的声响。3.18 生产性噪声 industrial noise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按噪声的时间分布分为连续声(continuous noise)和间断声(intermittent noise);声级波动3dB(A)的噪声为稳态噪声(steady noise),声级波动3dB (A)的噪声为非稳态噪声;持续时间0.5s,间隔时间1s,声压有效值变化40dB(

9、 A)的噪声为脉冲噪声(impulsive noise)。3.19 振动 vibration一个质点或物体在外力作用下沿直线或弧线围绕平衡位置来回重复的运动。3.20 手传振动 hand-transmitted vibration又称手臂振动(hand-arm vibration)或局部振动(segmental vibration),指生产中使用振动工具或接触受振动工件时,直接作用或传递到人手臂的机械振动或冲击。3.21 全身振动 whole-body vibration人体足部或臀部接触并通过下肢或躯干传导到全身的振动。3.22 电离辐射 ionizing radiation能使受作用物质发

10、生电离现象的辐射,即波长100nm 不足以引起生物体电离的电磁辐射。3.24 辅助用室 work-related welfare facilities为保障生产经营正常运行、劳动者生活和健康而设置的非生产用房。3.25 工效学 ergonomics.以人为中心,研究人、机器设备和工作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实现人在生产劳动及其他活动中的健 康、安全、舒适和高效的一门学科。4 总则4.1 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设计应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坚持“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的卫生工作方针,落实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 控制制度,保证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设计符合卫生要求。4.2 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设计应优

11、先采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艺、技术、材料;对于生产过程中尚不能完全消除的生产性粉尘、 生产性毒物、生产性噪声以及高温等职业性有害因素,应采取综合控制措施,使工作场所职业性有害因 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防止职业性有害因素对劳动者的健康损害。4.3 承担工业企业卫生设计的设计人员应了解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职业病防治知识,掌握建设项目使用和存在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危害的分布、毒作用特点和有关的预防控制技术。4.4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在

12、可行性论证阶段编制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包括职业卫生相关内容,并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在设计阶段编制的初步设计应包括职业卫生专篇,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还应编制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专篇。4.5 应根据工业企业生产性质和规模、职业病危害程度(强度)及接触人数等,兼顾工效学原理设计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及人员编制。人员编制可参考附录 A 表 A.1。4.6 项目预算设计应包括职业病防治经费。5 选址、总体布局与厂房设计5.1 选址5.1.1 工业企业选址应依据我国现行的卫生、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标准和拟建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生产过程的卫生特征及其对环境的要求、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危害状况,结合建设

13、地点现状与当地政府的整体规划,以及水文、地质、气象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而确定。5.1.2 工业企业选址宜避开自然疫源地;对于因建设工程需要等原因不能避开的,应设计具体的疫情综合预防控制措施。5.1.3 工业企业选址宜避开可能产生或存在危害健康的场所和设施,如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气体输送管道,以及水、土壤可能已被原工业企业污染的地区;建设工程需要难以避开的,应首先进行卫生学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设计单位应明确要求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制定施工期间和投产运行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预案。5.1.4 向大气排放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应设在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被保护对象的上风侧,并应符

14、合国家规定的卫生防护距离要求(参照附录 B),以避免与周边地区产生相互影响。对于目前国家尚未规定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宜进行健康影响评估,并根据实际评估结果作出判定。5.1.5 在同一工业区内布置不同卫生特征的工业企业时,宜避免不同有害因素产生交叉污染和联合作用。5.2 总体布局5.2.1 平面布置5.2.1.1 工业企业厂区总平面布置应明确功能分区,可分为生产区、非生产区、辅助生产区。其工程用地应根据卫生要求,结合工业企业性质、规模、生产流程、交通运输、场地自然条件、技术经济条件等合理布局。5.2.1.2 工业企业总平面布置,包括建(构)筑物现状、拟建建筑物位置、道路、卫生防护、绿化等应符合

15、GB50187 等国家相关标准要求。5.2.1.3 工业企业厂区总平面功能分区的分区原则应遵循:分期建设项目宜一次整体规划,使各单体建筑均在其功能区内有序合理,避免分期建设时破坏原功能分区;行政办公用房应设置在非生产区;生产车间及与生产有关的辅助用室应布置在生产区内;产生有害物质.的建筑(部位)与环境质量较高要求的有较高洁净要求的建筑(部位)应有适当的间距或分隔。5.2.1.4 生产区宜选在大气污染物扩散条件好的地段,布置在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产生并散发化学和生物等有害物质的车间,宜位于相邻车间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非生产区布置在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辅助生产区布置在

16、两者之间。5.2.1.5 工业企业的总平面布置,在满足主体工程需要的前提下,宜将可能产生严重职业性有害因素的设施远离产生一般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其他设施,应将车间按有无危害、危害的类型及其危害浓度(强度)分开;在产生职业性有害因素的车间与其他车间及生活区之间宜设一定的卫生防护绿化带。5.2.1.6 存在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生产车间、设备应按照 GBZ158 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5.2.1.7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的有毒、有害的生产车间的布置应设置与相应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相配套的设施及设备,并留有应急通道。5.2.1.8 高温车间的纵轴宜与当地夏季主导风向相垂直。当受条件限制时,其夹角不得4

17、5 。5.2.1.9 高温热源应尽可能地布置在车间外当地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不能布置在车间外的高温热源应布置在天窗下方或靠近车间下风侧的外墙侧窗附近。5.2.2 竖向布置5.2.2.1 放散大量热量或有害气体的厂房宜采用单层建筑。当厂房是多层建筑物时,放散热和有害气体的生产过程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高层。如必须布置在下层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上层工作环境。5.2.2.2 噪声与振动较大的生产设备宜安装在单层厂房内。当设计需要将这些生产设备安置在多层厂房内时,宜将其安装在底层,并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5.2.2.3 含有挥发性气体、蒸气的各类管道不宜从仪表控制室和劳动者经常停留或通过的辅助用

18、室的空中和地下通过;若需通过时,应严格密闭,并应具备抗压、耐腐蚀等性能,以防止有害气体或蒸气逸散至室内。5.3 厂房设计5.3.1 厂房建筑方位应能使室内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相邻两建筑物的间距一般不宜小于二者中较高建筑物的高度;5.3.2 以自然通风为主的厂房,车间天窗设计应满足卫生要求:阻力系数小,通风量大,便于开启,适应不同季节要求,天窗排气口的面积应略大于进风窗口及进风门的面积之和。热加工厂房应设置天窗挡风板,厂房侧窗下缘距地面不宜高于 1.2m。5.3.3 高温、热加工、有特殊要求和人员较多的建筑物应避免西晒。厂房侧窗上方宜设置遮阳、遮雨的固定板(棚),避免阳光直射,方便雨天通

19、风。5.3.4 产生噪声、振动的厂房设计和设备布局应采取降噪和减振措施。5.3.5 车间办公室宜靠近厂房布置,但不宜与处理危险、有毒物质的场所相邻。应满足采光、照明、通风、隔声等要求。5.3.6 空调厂房及洁净厂房的设计按 GB50073 等有关现行国家标准执行。6 工作场所基本卫生要求6.1 防尘、防毒6.1.1 优先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无毒(害)或低毒(害)的原材料,消除或减少尘、毒职业性有害因素;对于工艺、技术和原材料达不到要求的,应根据生产工艺和粉尘、毒物特性,参照GBZ/T194的规定设计相应的防尘、防毒通风控制措施,使劳动者活动的工作场所有害物质浓度符合GBZ2.1要求;如预

20、期劳动者接触浓度不符合要求的,应根据实际接触情况,参照GBZ/T195、GB/T19664 的要求同时设计有效的个人防护措施。6.1.1.1 原材料选择应遵循无毒物质代替有毒物质,低毒物质代替高毒物质的原则。6.1.1.2 对产生粉尘、毒物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含露天作业的工艺设备),应优先采用机械化和自动化,避免直接人工操作。为防止物料跑、冒、滴、漏,其设备和管道应采取有效的密闭措施,密闭形式应根据工艺流程、设备特点、生产工艺、安全要求及便于操作、.维修等因素确定,并应结合生产工艺采取通风和净化措施。对移动的扬尘和逸散毒物的作业,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移动式轻便防尘和排毒设备。6.1.1.3 对于

21、逸散粉尘的生产过程,应对产尘设备采取密闭措施;设置适宜的局部排风除尘设施对尘源进行控制;生产工艺和粉尘性质可采取湿式作业的,应采取湿法抑尘。当湿式作业仍不能满足卫生要求时,应采用其他通风、除尘方式。6.1.2 产生或可能存在毒物或酸碱等强腐蚀性物质的工作场所应设冲洗设施;高毒物质工作场所墙壁、顶棚和地面等内部结构和表面应采用耐腐蚀、不吸收、不吸附毒物的材料,必要时加设保护层;车间地面应平整防滑,易于冲洗清扫;可能产生积液的地面应做防渗透处理,并采用坡向排水系统,其废水纳入工业废水处理系统。6.1.3 贮存酸、碱及高危液体物质贮罐区周围应设置泄险沟(堰)。6.1.4 工作场所粉尘、毒物的发生源应

22、布置在工作地点的自然通风或进风口的下风侧;放散不同有毒物质的生产过程所涉及的设施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使用或产生高毒物质的工作场所应与其他工作场所隔离。6.1.5 防尘和防毒设施应依据车间自然通风风向、扬尘和逸散毒物的性质、作业点的位置和数量及作业方式等进行设计。经常有人来往的通道(地道、通廊),应有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并不宜敷设有毒液体或有毒气体的管道。6.1.5.1 通风、除尘、排毒设计应遵循相应的防尘、防毒技术规范和规程的要求。a) 当 数 种 溶 剂 ( 苯 及 其 同 系 物 、 醇 类 或 醋 酸 酯 类 ) 蒸 气 或 数 种 刺 激 性 气 体 同 时 放 散于 空 气 中 时

23、 , 应 按 各 种 气 体 分 别 稀 释 至 规 定 的 接 触 限 值 所 需 要 的 空 气 量 的 总 和 计 算 全 面通 风 换 气 量 。 除 上 述 有 害 气 体 及 蒸 气 外 , 其 他 有 害 物 质 同 时 放 散 于 空 气 中 时 , 通 风 量 仅按 需 要 空 气 量 最 大 的 有 害 物 质 计 算 。b) 通 风 系 统 的 组 成 及 其 布 置 应 合 理 , 能 满 足 防 尘 、 防 毒 的 要 求 。 容 易 凝 结 蒸 气 和 聚积 粉 尘 的 通 风 管 道 、 几 种 物 质 混 合 能 引 起 爆 炸 、 燃 烧 或 形 成 危 害

24、更 大 的 物 质 的 通 风 管 道 ,应 设 单 独 通 风 系 统 , 不 得 相 互 连 通 。c) 采 用 热 风 采 暖 、 空 气 调 节 和 机 械 通 风 装 置 的 车 间 , 其 进 风 口 应 设 置 在 室 外 空 气 清洁 区 并 低 于 排 风 口 , 对 有 防 火 防 爆 要 求 的 通 风 系 统 , 其 进 风 口 应 设 在 不 可 能 有 火 花 溅 落的 安 全 地 点 , 排 风 口 应 设 在 室 外 安 全 处 。 相 邻 工 作 场 所 的 进 气 和 排 气 装 置 , 应 合 理 布 置 ,避 免 气 流 短 路 。d) 进 风 口 的

25、风 量 , 应 按 防 止 粉 尘 或 有 害 气 体 逸 散 至 室 内 的 原 则 通 过 计 算 确 定 。 有 条件 时 , 应 在 投 入 运 行 前 以 实 测 数 据 或 经 验 数 值 进 行 实 际 调 整 。e) 供 给 工 作 场 所 的 空 气 一 般 直 接 送 至 工 作 地 点 。 放 散 气 体 的 排 出 应 根 据 工 作 场 所 的具 体 条 件 及 气 体 密 度 合 理 设 置 排 出 区 域 及 排 风 量 。f) 确 定 密 闭 罩 进 风 口 的 位 置 、 结 构 和 风 速 时 , 应 使 罩 内 负 压 均 匀 , 防 止 粉 尘 外 逸

26、并不 致 把 物 料 带 走 。g) 下 列 三 种 情 况 不 宜 采 用 循 环 空 气 :空 气 中 含 有 燃 烧 或 爆 炸 危 险 的 粉 尘 、 纤 维 , 含 尘 浓 度 大 于 或 等 于 其 爆 炸 下 限 的25%时 ;对 于 局 部 通 风 除 尘 、 排 毒 系 统 , 在 排 风 经 净 化 后 , 循 环 空 气 中 粉 尘 、 有 害 气 体浓 度 大 于 或 等 于 其 职 业 接 触 限 值 的 30%时 ;空 气 中 含 有 病 原 体 、 恶 臭 物 质 及 有 害 物 质 浓 度 可 能 突 然 增 高 的 工 作 场 所 。h) 局 部 机 械 排

27、风 系 统 各 类 型 排 气 罩 应 参 照 GB/T 16758 的 要 求 , 遵 循 形 式 适 宜 、位 置 正 确 、 风 量 适 中 、 强 度 足 够 、 检 修 方 便 的 设 计 原 则 , 罩 口 风 速 或 控 制 点 风 速 应 足 以将 发 生 源 产 生 的 尘 、 毒 吸 入 罩 内 , 确 保 达 到 高 捕 集 效 率 。 局 部 排 风 罩 不 能 采 用 密 闭 形 式时 , 应 根 据 不 同 的 工 艺 操 作 要 求 和 技 术 经 济 条 件 选 择 适 宜 的 伞 形 排 风 装 置 。i) 输 送 含 尘 气 体 的 风 管 宜 垂 直 或

28、倾 斜 敷 设 , 倾 斜 敷 设 时 , 与 水 平 面 的 夹 角 应 45。如 必 须 设 置 水 平 管 道 时 , 管 道 不 应 过 长 , 并 应 在 适 当 位 置 设 置 清 扫 孔 , 方 便 清 除 积 尘 ,防 止 管 道 堵 塞 。j) 按 照 粉 尘 类 别 不 同 , 通 风 管 道 内 应 保 证 达 到 最 低 经 济 流 速 。 为 便 于 除 尘 系 统 的 测试 , 设 计 时 应 在 除 尘 器 的 进 出 口 处 设 可 开 闭 式 的 测 试 孔 , 测 试 孔 的 位 置 应 选 在 气 流 稳 定的 直 管 段 , 测 试 孔 在 不 测 试

29、时 应 可 以 关 闭 。 在 有 爆 炸 性 粉 尘 及 有 毒 有 害 气 体 净 化 系 统 中 ,.宜 设 置 连 续 自 动 检 测 装 置 。k) 为 减 少 对 厂 区 及 周 边 地 区 人 员 的 危 害 及 环 境 污 染 , 散 发 有 毒 有 害 气 体 的 设 备 所 排出 的 尾 气 以 及 由 局 部 排 气 装 置 排 出 的 浓 度 较 高 的 有 害 气 体 应 通 过 净 化 处 理 设 备 后 排 出 ;直 接 排 入 大 气 的 , 应 根 据 排 放 气 体 的 落 地 浓 度 确 定 引 出 高 度 , 使 工 作 场 所 劳 动 者 接 触 的落

30、 点 浓 度 符 合 GBZ 2.1的 要 求 , 还 应 符 合 GB16297和 GB3095等 相 应 环 保 标 准 的 规 定 。l) 含 有 剧 毒 、 高 毒 物 质 或 难 闻 气 味 物 质 的 局 部 排 风 系 统 , 或 含 有 较 高 浓 度 的 爆 炸 危险 性 物 质 的 局 部 排 风 系 统 所 排 出 的 气 体 , 应 排 至 建 筑 物 外 空 气 动 力 阴 影 区 和 正 压 区 之 外 。6.1.5.2 在生产中可能突然逸出大量有害物质或易造成急性中毒或易燃易爆的化学物质的室内作业场所,应设置事故通风装置及与事故排风系统相连锁的泄漏报警装置。a)

31、事 故 通 风 宜 由 经 常 使 用 的 通 风 系 统 和 事 故 通 风 系 统 共 同 保 证 , 但 在 发 生 事 故 时 ,必 须 保 证 能 提 供 足 够 的 通 风 量 。 事 故 通 风 的 风 量 宜 根 据 工 艺 设 计 要 求 通 过 计 算 确 定 , 但换 气 次 数 不 宜 12次 /h。b) 事 故 通 风 通 风 机 的 控 制 开 关 应 分 别 设 置 在 室 内 、 室 外 便 于 操 作 的 地 点 。c) 事 故 排 风 的 进 风 口 , 应 设 在 有 害 气 体 或 有 爆 炸 危 险 的 物 质 放 散 量 可 能 最 大 或 聚 集最

32、 多 的 地 点 。 对 事 故 排 风 的 死 角 处 , 应 采 取 导 流 措 施 。d) 事 故 排 风 装 置 排 风 口 的 设 置 应 尽 可 能 避 免 对 人 员 的 影 响 :事 故 排 风 装 置 的 排 风 口 应 设 在 安 全 处 , 远 离 门 、 窗 及 进 风 口 和 人 员 经 常 停 留 或经 常 通 行 的 地 点 ;排 风 口 不 得 朝 向 室 外 空 气 动 力 阴 影 区 和 正 压 区 ;6.1.5.3 在放散有爆炸危险的可燃气体、粉尘或气溶胶等物质的工作场所,应设置防爆通风系统或事故排风系统。6.1.6 应结合生产工艺和毒物特性,在有可能发生

33、急性职业中毒的工作场所,根据自动报警装置技术发展水平设计自动报警或检测装置。6.1.6.1 检测报警点应根据 GBZ/T233的要求,设在存在、生产或使用有毒气体的工作地点,包括可能释放高毒、剧毒气体的作业场所,可能大量释放或容易聚集的其他有毒气体的工作地点也应设置检测报警点。6.1.6.2 应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工作地点,宜采用固定式,当不具备设置固定式的条件时,应配置便携式检测报警仪。6.1.6.3 毒物报警值应根据有毒气体毒性和现场实际情况至少设警报值和高报值。预报值为MAC或PC-STEL的1/2,无 PC-STEL的化学物质,警报值可设在相应超限倍数值的1/2;警报值为MAC或P

34、C-STEL值,无PC-STEL的化学物质,警报值可设在相应的超限倍数值;高报值应综合考虑有毒气体毒性、作业人员情况、事故后果、工艺设备等各种因素后设定。6.1.7 可能存在或产生有毒物质的工作场所应根据有毒物质的理化特性和危害特点配备现场急救用品,设置冲洗喷淋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必要的泄险区以及风向标。泄险区应低位设置且有防透水层,泄漏物质和冲洗水应集中纳入工业废水处理系统。6.2 防暑、防寒6.2.1 防暑6.2.1.1 应优先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原材料,工艺流程的设计宜使操作人员远离热源,同时根据其具体条件采取必要的隔热、通风、降温等措施,消除高温职业危害。6.2.1.2 对于工艺

35、、技术和原材料达不到要求的,应根据生产工艺、技术、原材料特性以及自然条件,通过采取工程控制措施和必要的组织措施,如减少生产过程中的热和水蒸气释放,屏蔽热辐射源,加强通风,减少劳动时间,改善作业方式等,使室内和露天作业地点WBGT指数符合GBZ2.2的要求。对于劳动者室内和露天作业WBGT指数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应根据实际接触情况采取有效的个人防护措施。6.2.1.3 应根据夏季主导风向设计高温作业厂房的朝向,使厂房能形成穿堂风或能增加自然通风的风压。高温作业厂房平面布置呈“L”型、“”型或“”型的,其开口部分宜位于夏季主导风向的迎风面。6.2.1.4 高温作业厂房宜设有避风的天窗,天窗和侧窗宜便

36、于开关和清扫。.6.2.1.5 夏季自然通风用的进气窗的下端距地面不宜1.2m,以便空气直接吹向工作地点;冬季需要自然通风时,应对通风设计方案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并根据热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热风补偿系统容量,进气窗下端一般不宜4m ;若4m时,宜采取防止冷风吹向工作地点的有效措施。6.2.1.6 以自然通风为主的高温作业厂房应有足够的进、排风面积。产生大量热、湿气、有害气体的单层厂房的附属建筑物占用该厂房外墙的长度不得超过外墙全长的30%,且不宜设在厂房的迎风面。6.2.1.7 产生大量热或逸出有害物质的车间,在平面布置上应以其最长边作为外墙。若四周均为内墙时,应采取向室内送入清洁空气的措施。6.

37、2.1.8 热源应尽量布置在车间外面;采用热压为主的自然通风时,热源应尽量布置在天窗的下方;采用穿堂风为主的自然通风时,热源应尽量布置在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热源布置应便于采用各种有效的隔热及降温措施。6.2.1.9 车间内发热设备设置应按车间气流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宜在操作岗位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车间天窗下方的部位。6.2.1.10 高温、强热辐射作业,应根据工艺、供水和室内微小气候等条件采用有效的隔热措施,如水幕、隔热水箱或隔热屏等。工作人员经常停留或靠近的高温地面或高温壁板,其表面平均温度不应40,瞬间最高温度也不宜60。6.2.1.11 当高温作业时间较长,工作地点的热环境参数达不到卫

38、生要求时,应采取降温措施。a) 采 用 局 部 送 风 降 温 措 施 时 , 气 流 达 到 工 作 地 点 的 风 速 控 制 设 计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带 有 水 雾 的 气 流 风 速 为 3m/s 5m/s, 雾 滴 直 径 应 100m;不 带 水 雾 的 气 流 风 速 , 劳 动 强 度 I级 的 应 控 制 在 2m/s 3m/s, II级 的 控 制 在3m/s5m/s, III级 的 控 制 在 4m/s 6m/s。b) 设 置 系 统 式 局 部 送 风 时 , 工 作 地 点 的 温 度 和 平 均 风 速 应 符 合 表 1的 规 定 :表1 工作地点的

39、温度和平均风速冬季 夏季热辐射强度(W/m2) 温度() 风速(m/s) 温度() 风速(m/s)350700 2025 12 2631 1.537011400 2025 13 2630 2414012100 1822 23 2529 3521012800 1822 34 2428 46注1: 轻度强度作业时, 温度宜采用表中较高值, 风速宜采用较低值; 重强度作业时, 温 度 宜采用较低值,风速宜采用较高值;中度强度作业时其数据可按插入法确定。注2:对于夏热冬冷(或冬暖)地区,表中夏季工作地点的温度,可提高2 。注3: 当局部送风系统的空气需要冷却或加热处理时, 其室外计算参数, 夏季应采用

40、通风室 外计算温度及相对湿度;冬季应采用采暖室外计算温度。6.2.1.12工艺上以湿度为主要要求的空气调节车间,除工艺有特殊要求或已有规定者外,不同湿度条件下的空气温度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空气调节厂房内不同湿度下的温度要求(上限值)相对湿度(%) 55 65 75 85 85温度() 30 29 28 27 266.2.1.13高温作业车间应设有工间休息室。休息室应远离热源,采取通风、降温、隔热等措施,使温 度30;设有空气调节的休息室室内气温应保持在2428。对于可以脱离高温作业点的,可设观察(休息)室。6.2.1.14特殊高温作业,如高温车间桥式起重机驾驶室、车间内的监控室、操作室、炼

41、焦.车间拦焦车驾驶室等应有良好的隔热措施,热辐射强度应700W/m 2,室内气温不应28。6.2.1.15当作业地点日最高气温35时,应采取局部降温和综合防暑措施,并应减少高温作业时间。6.2.2 防寒6.2.2.1 凡近十年每年最冷月平均气温8的月数3个月的地区应设集中采暖设施,2个月的地区应设局部采暖设施。当工作地点不固定,需要持续低温作业时,应在工作场所附近设置取暖室。6.2.2.2 冬季寒冷环境工作地点采暖温度应符合表3要求。表3 冬季工作地点的采暖温度(干球温度)体力劳动强度级别 采暖温度() 18 16 14 12注1:体力劳动强度分级见GBZ2.2,其中I级代表轻劳动,级代表中等

42、劳动,级代表重劳动,级代表极重劳动。注2:当作业地点劳动者人均占用较大面积(50m2100m2)、劳动强度I级时,其冬季工作地点 采暖温度可低至10,级时可低至7,级时可低至5。注3:当室内散热量23W/m3时,风速不宜0.3m/s ;当室内散热量23W/m3时,风速不宜0.5m/s 。6.2.2.3 采暖地区的生产辅助用室冬季室温宜符合表4中的规定。表4 生产辅助用室的冬季温度辅助用室名称 气温()办公室、休息室、就餐场所 18浴室、更衣室、妇女卫生室 25厕所、盥洗室 14注:工业企业辅助建筑,风速不宜0.3m/s。6.2.2.4 工业建筑采暖的设置、采暖方式的选择应按照GB50019,根

43、据建筑物规模、所在地区气象条件、能源状况、能源及环保政策等要求,采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6.2.2.5 冬季采暖室外计算温度-20的地区,为防止车间大门长时间或频繁开放而受冷空气的侵袭,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门斗、外室或热空气幕。6.2.2.6 设计热风采暖时,应防止强烈气流直接对人产生不良影响,送风的最高温度不得超过70,送风宜避免直接面向人,室内气流一般应为0.1m/s0.3m/s 。6.2.2.7 产生较多或大量湿气的车间,应设计必要的除湿排水防潮设施。6.2.2.8 车间围护结构应防止雨水渗透,冬季需要采暖的车间,围护结构内表面(不包括门窗)应防止凝结水气,特殊潮湿车间工艺上允许

44、在墙上凝结水汽的除外。6.3 防噪声与振动6.3.1 防噪声6.3.1.1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应按 GBJ87设计,对生产工艺、操作维修、降噪效果进行综合分析,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对于生产过程和设备产生的噪声,应首先从声源上进行控制,使噪声作业劳动者接触噪声声级符合GBZ2.2的要求。采用工程控制技术措施仍达不到GBZ2.2要求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计劳动作息时间,并采取适宜的个人防护措施。6.3.1.2 产生噪声的车间与非噪声作业车间、高噪声车间与低噪声车间应分开布置。6.3.1.3 工业企业设计中的设备选择,宜选用噪声较低的设备。.6.3.1.4 在满足工艺流程要

45、求的前提下,宜将高噪声设备相对集中,并采取相应的隔声、吸声、消声、减振等控制措施。6.3.1.5 为减少噪声的传播,宜设置隔声室。隔声室的天棚、墙体、门窗均应符合隔声、吸声的要求。6.3.1.6 产生噪声的车间,应在控制噪声发生源的基础上,对厂房的建筑设计采取减轻噪声影响的措施,注意增加隔声、吸声措施。6.3.1.7 非噪声工作地点的噪声声级的设计要求应符合表5的规定设计要求:表5 非噪声工作地点噪声声级设计要求地点名称 噪声声级 dB(A) 工效限值 dB(A)噪声车间观察(值班)室 75非噪声车间办公室、会议室 60主控室、精密加工室 70556.3.2 防振动6.3.2.1 采用新技术、

46、新工艺、新方法避免振动对健康的影响,应首先控制振动源,使手传振动接振 强度符合GBZ2.2的要求,全身振动强度不超过表6规定的卫生限值。采用工程控制技术措施仍达不到要求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计劳动作息时间,并采取适宜的个人防护措施。表6 全身振动强度卫生限值工作日接触时间(t,h) 卫生限值(m/s2)4t8 0.622.5t4 1.101.0t2.5 1.400.5t1.0 2.40t0.5 3.606.3.2.2 工业企业设计中振动设备的选择,宜选用振动较小的设备。6.3.2.3 产生振动的车间,应在控制振动发生源的基础上,对厂房的建筑设计采取减轻振动影响的措施。对产生强烈振动的车间应采

47、取相应的减振措施,对振幅、功率大的设备应设计减振基础。6.3.2.4 受振动( 1Hz80Hz)影响的辅助用室(如办公室、会议室、计算机房、电话室、精密仪器室等),其垂直或水平振动强度不应超过表7中规定的设计要求。表7 辅助用室垂直或水平振动强度卫生限值接触时间(t,h) 卫生限值(m/s2) 工效限值(m/s2)4t8 0.31 0.0982.5t4 0.53 0.171.0t2.5 0.71 0.230.5t1.0 1.12 0.37t0.5 1.8 0.576.4 防非电离辐射与电离辐射6.4.1 产生工频电磁场的设备安装地址(位置)的选择应与居住区、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保持一定的距离,

48、使上述区域电场强度最高容许接触水平控制在4kv/m 。6.4.2 对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设计时,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6.4.3 在选择极低频电磁场发射源和电力设备时,应综合考虑安全性、可靠性以及经济社会效益;新建电力设施时,应在不影响健康、社会效益以及技术经济可行的前提下,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以降低极低频电磁场辐射的接触水平。6.4.4 对于在生产过程中有可能产生非电离辐射的设备,应制定非电离辐射防护规划,采取有效的屏蔽、接地、吸收等工程技术措施及自动化或半自动化远距离操作,如预期不能屏蔽的应设计反射性隔离或吸收性隔离措施,使劳动者非电离辐射作业的接触水平符合

49、GBZ2.2的要求。6.4.5 设计劳动定员时应考虑电磁辐射环境对装有心脏起搏器病人等特殊人群的健康影响。6.4.6 电离辐射防护应按GB18871及相关国家标准执行。6.5 采光和照明6.5.1 工作场所采光设计按GB/T50033 执行。6.5.2 工作场所照明设计按GB50034执行。6.5.3 照明设计宜避免眩光,充分利用自然光,选择适合目视工作的背景,光源位置选择宜避免产生阴影。6.5.3.1 照明设计宜采取相应措施减少来自窗户眩光,如工作台方向设计宜使劳动者侧对或背对窗户,采用百叶窗、窗帘、遮盖布或树木,或半透明窗户等。6.5.3.2 应减少裸光照射或使用深颜色灯罩,以完全遮蔽眩光或确保眩光在视野之外,避免来自灯泡眩光的影响。6.5.3.3 应采取避免间接眩光(反射眩光)的措施,如合理设置光源位置,降低光源亮度,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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