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考真题及内容答案解析word版卷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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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 卷 四提示:本试卷为论述题、案例分析题。请按题序在答题纸对应位置书写答案,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一、(本题 20 分)材料一: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要推动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就必须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从法治上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制度化方案。(摘自习近平关于的说明)材料二:同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相比,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

2、现代化目标相比,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摘自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问题:根据以上材料,结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从立法、执法、司法三个环节谈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意义和基本要求。答题要求:1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2观点正确,表述完

3、整、准确;3总字数不得少于 400 字。二、(本题 23 分)案情:高某(男)与钱某(女)在网上相识,后发展为网恋关系,其间,钱某知晓了高某一些隐情,并以开店缺钱为由,骗取了高某 20 万元现金。.见面后,高某对钱某相貌大失所望,相处不久更感到她性格古怪,便决定断绝关系。但钱某百般纠缠,最后竟以公开隐情相要挟,要求高某给予 500 万元补偿费。高某假意筹钱,实际打算除掉钱某。随后,高某找到密友夏某和认识钱某的宗某,共谋将钱某诱骗至湖边小屋,先将其掐昏,然后扔入湖中溺死。事后,高某给夏某、宗某各 20 万元作为酬劳。按照事前分工,宗某发微信将钱某诱骗到湖边小屋。但宗某得知钱某到达后害怕出事后被抓

4、,给高某打电话说:“我不想继续参与了。一日网恋十日恩,你也别杀她了。”高某大怒说:“你太不义气啦,算了,别管我了!”宗某又随即打钱某电话,打算让其离开小屋,但钱某手机关机未通。高某、夏某到达小屋后,高某寻机抱住钱某,夏某掐钱某脖子。待钱某不能挣扎后,二人均误以为钱某已昏迷(实际上已经死亡),便准备给钱某身上绑上石块将其扔入湖中溺死。此时,夏某也突然反悔,对高某说:“算了吧,教训她一下就行了。”高某说:“好吧,没你事了,你走吧!”夏某离开后,高某在钱某身上绑石块时,发现钱某已死亡。为了湮灭证据,高某将钱某尸体扔入湖中。高某回到小屋时,发现了钱某的 LV 手提包(价值 5 万元),包内有 5000

5、 元现金、身份证和一张储蓄卡,高某将现金据为己有。三天后,高某将 LV 提包送给前女友尹某,尹某发现提包不是新的,也没有包装,问:“是偷来的还是骗来的”,高某说:“不要问包从哪里来。我这里还有一张储蓄卡和身份证,身份证上的人很像你,你拿着卡和身份证到银行柜台取钱后,钱全部归你。”尹某虽然不知道全部真相,但能猜到包与卡都可能是高某犯罪所得,但由于爱财还是收下了手提包,并冒充钱某从银行柜台取出了该储蓄卡中的 2 万元。问题:请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与刑法原理分析高某、夏某、宗某和尹某的刑事责任(要求注重说明理由,并可以同时答出不同观点和理由)。三、(本题 21 分)案情:甲欲出卖自家的房屋,但其房屋现已

6、出租给张某,租赁期还剩余 1 年。甲将此事告知张某,张某明确表示,以目前的房价自己无力购买。甲的同事乙听说后,提出购买。甲表示愿意但需再考虑细节。乙担心甲将房屋卖与他人,提出草签书面合同,保证甲将房屋卖与自己,甲同意。甲、乙一起到房屋登记机关验证房屋确实登记在甲的名下,且所有权人一栏中只有甲的名字,双方草签了房屋预购合同。.后双方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在合同签订后的 5 日内将购房款的三分之二通过银行转账给甲,但甲须提供保证人和他人房屋作为担保;双方还应就房屋买卖合同到登记机关办理预告登记。甲找到丙作为保证人,并用丁的房屋抵押。丁与乙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但并没有约定担保范围。

7、甲乙双方办理了房屋买卖合同预告登记,但甲忘记告诉乙房屋出租情况。此外,甲的房屋实际上为夫妻共同财产,甲自信妻子李某不会反对其将旧房出卖换大房,事先未将出卖房屋的事情告诉李某。李某知道后表示不同意。但甲还是瞒着李某与乙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2 年后,甲与李某离婚,李某认为当年甲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屋造成了自己的损失,要求赔偿。甲抗辩说,赔偿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问题:1在本案中,如甲不履行房屋预购合同,乙能否请求法院强制其履行?为什么?2甲未告知乙有租赁的事实,应对乙承担什么责任? 3如甲不按合同交付房屋并转移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将对乙产生何种保护效果?4如甲在预告登记后又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

8、同,该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5如甲不履行合同义务,在担保权的实现上乙可以行使什么样的权利?担保权实现后,甲、丙、丁的关系如何?6甲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其妻李某能否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是否可以主张房屋过户登记为无效或者撤销登记?为什么? 7甲对其妻李某的请求所提出的时效抗辩是否成立?为什么?四、(本题 22 分)案情:杨之元开设古玩店,因收购藏品等所需巨额周转资金,即以号称“镇店之宝”的一块雕有观音图像的翡翠(下称翡翠观音)作为抵押物,向胜洋小额贷款公司.(简称胜洋公司)贷款 200 万元,但翡翠观音仍然置于杨之元店里。后,古玩店经营不佳,进入亏损状态,无力如期偿还贷款。胜洋公司遂向法院起诉杨之元。

9、法院经过审理,确认抵押贷款合同有效,杨之元确实无力还贷,遂判决翡翠观音归胜洋公司所有,以抵偿 200 万元贷款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杨之元未在期限内履行该判决。胜洋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商玉良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声称该翡翠观音属于自己,杨之元无权抵押。并称:当初杨之元开设古玩店,需要有“镇店之宝”装点门面,经杨之元再三请求,商玉良才将自己的翡翠观音借其使用半年(杨之元为此还支付了 6万元的借用费),并约定杨之元不得处分该翡翠观音,如造成损失,商玉良有权索赔。法院经审查,认为商玉良提出的执行异议所提出的事实没有充分的证据,遂裁定驳回商玉良的异议。问题:1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后

10、,商玉良是否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为什么?2如商玉良认为作为法院执行根据的判决有错,可以采取哪两种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与第 2 问“两种途径”相关的两种民事诉讼制度(或程序)在适用程序上有何特点?4商玉良可否同时采用上述两种制度(或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为什么? 五、(本题 18 分)案情:鸿捷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8 年 3 月,从事生物医药研发。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 万元,股东为甲、乙、丙、丁,持股比例分别为 37%、30%、19%、14%;甲为董事长,乙为总经理。公司成立后,经营状况一直不错。2013 年 8 月初,为进一步拓展市场、加强经营管理,公司拟引进战略投资者骐黄公司,并

11、通过股东大会形成如下决议(简称:1 号股东会决议):第一,公司增资 1000 万元;第二,其中 860 万元,由骐黄公司认购;第三,余下的 140 万元,由丁认购,从而使丁在公司增资后的持股比例仍保持不变,而其他各股东均放弃对新股的优先认缴权;第四,缴纳新股出资的最后期限,为 2013 年 8 月 31 日。各股东均在决议文件上签字。.之后,丁因无充足资金,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所认缴出资的缴纳;骐黄公司虽然与鸿捷公司签订了新股出资认缴协议,但之后就鸿捷公司的经营理念问题,与甲、乙、丙等人发生分歧,也一直未实际缴纳出资。因此,公司增资计划的实施,一直没有进展。但这对公司经营并未造成很大影响,至

12、2013 年底,公司账上已累积 4000 万元的未分配利润。2014 年初,丁自他人处获得一笔资金,遂要求继续实施公司的增资计划,并自行将 140 万元打入公司账户,同时还主张对骐黄公司未实际缴资的 860 万元新股的优先认购权,但这一主张遭到其他股东的一致反对。鉴于丁继续实施增资的强烈要求,并考虑到难以成功引进外部战略投资者,公司在 2014 年 1 月 8 日再次召开股东大会,讨论如下议案:第一,公司仍增资 1000 万元;第二,不再引进外部战略投资人,由公司各股东按照原有持股比例认缴新股;第三,各股东新增出资的缴纳期限为 20 年;第四,丁已转入公司账户的 140 万元资金,由公司退还给

13、丁。就此议案所形成的股东会决议(简称:2 号股东会决议),甲、乙、丙均同意并签字,丁虽签字,但就第二、第三与第四项内容,均注明反对意见。之后在甲、乙的主导下,鸿捷公司经股东大会修订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并于 2014 年 1 月 20 日办理完毕相应的公司注册资本的工商变更登记。2014 年底,受经济下行形势影响,加之新产品研发失败,鸿捷公司经营陷入困境。至 2015 年 5 月,公司已拖欠嵩悠公司设备款债务 1000 万元,公司账户中的资金已不足以偿付。问题:11 号股东会决议的法律效力如何?为什么?2就骐黄公司未实际缴纳出资的行为,鸿捷公司可否向其主张违约责任?为什么?3丁可否主张 86

14、0 万元新股的优先认购权?为什么?42 号股东会决议的法律效力如何?其与1 号股东会决议的关系如何?为什么?5鸿捷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程序中,何时产生注册资本增加的法律效力?为什么?6就鸿捷公司不能清偿的 1000 万元设备款债务,嵩悠公司能否向其各个股东主张补充赔偿责任?为什么?.六、(本题 20 分)案情:某公司系转制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15 人。全体股东通过的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对董事长产生及变更办法,章程未作规定。股东会议选举甲、乙、丙、丁四人担任公司董事并组成董事会,董事会选举甲为董事长。后乙、丙、丁三人组织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会议通过罢免甲董事长职务并解除其董事,选

15、举乙为董事长的决议。乙向区工商分局递交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申请,经多次补正后该局受理其申请。其后,该局以乙递交的申请,缺少修改后明确董事长变更办法的公司章程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等材料,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为由,作出登记驳回通知书。乙、丙、丁三人向市工商局提出复议申请,市工商局经复议后认定三人提出的变更登记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分局作出的登记驳回通知错误,决定予以撤销。三人遂向法院起诉,并向法院提交了公司的章程、经过公证的临时股东会决议。 问题:1请分析公司的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的法律性质。2如市工商局维持了区工商分局的行政行为,请确定本案中的原告和被告,并说明理由。3如何确定本案的审

16、理和裁判对象?如市工商局在行政复议中维持区工商分局的行为,有何不同?4法院接到起诉状决定是否立案时通常面临哪些情况?如何处理? 5行政诉讼法对一审法院宣判有何要求? 七、(本题 26 分)案情:某日凌晨,A 市某小区地下停车场发现一具男尸,经辨认,死者为刘瑞,达永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停车场录像显示一男子持刀杀死了被害人,但画面极为模糊,小区某保安向侦查人员证实其巡逻时看见形似刘四的人拿刀捅了被害人后逃走(开庭时该保安已辞职无法联系)。.侦查人员在现场提取了一只白手套,一把三棱刮刀(由于疏忽,提取时未附笔录)。侦查人员对现场提取的血迹进行了 ABO 血型鉴定,认定其中的血迹与犯罪嫌疑人刘四的血

17、型一致。刘四到案后几次讯问均不认罪,后来交代了杀人的事实并承认系被他人雇佣所为,公安机关据此抓获了另外两名犯罪嫌疑人康雍房地产公司开发商张文、张武兄弟。侦查终结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认定此案系因开发某地块利益之争,张文、张武雇佣社会人员刘四杀害了被害人。法庭上张氏兄弟、刘四同时翻供,称侦查中受到严重刑讯,不得不按办案人员意思供认,但均未向法庭提供非法取证的证据或线索,未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公诉人指控定罪的证据有:小区录像;小区保安的证言;现场提取的手套、刮刀;ABO 血型鉴定;侦查预审中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及其相互证明。三被告对以上证据均提出异议,主张自己无罪。问题:1请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

18、释的规定,对以上证据分别进行简要分析,并作出是否有罪的结论。2请结合本案,谈谈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这一部署的认识。答题要求:1无本人分析、照抄材料原文不得分;2结论、观点正确,逻辑清晰,说理充分,文字通畅;3请按问题顺序作答,总字数不得少于 800 字。.试 卷 四一、参考答案(要点)(一)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即在党的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冶实施

19、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备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司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二) 从立法环节来看,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要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要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三) 从执法环节来看,要深入推进依法

20、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法律的生命力和法律的权威均在于实施。建设法治政府要求在党的领导下,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四) 从司法环节看,要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要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监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考点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解析 本题为材料题提供了两篇材料,考生回答时必须完整地、准确地解读材料,把握材料提供的核心信息。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今年

21、第一次以全文的形式编入国家司法考试指定辅导用书中,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内容。这道题从宏观的角度,考查了考生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的理解,并落实到立法、执法、司法三个环节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意义和基本要求。题目要求为“根据以上材料,结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从立法、执法、司法三个环节谈淡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意义和基本要求。 ”考生在审题时需要明确这一点,回答时紧紧围绕题目要求。根据题目的要求,考生首先应当阐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的内容。然后根据材料反映的法治建设存在的同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相比,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相比不适应、不符

22、合的问题,分别从立法、执法、司法三个环节论述建没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意义和基本要求,从而实现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从法治上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制度化方案。在立法环节方面,答题要点就是决定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下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意义和基本要求;在执法环节方面,答题要点就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下建设法治政府的意义和基本要求;在司法环节方面,答题要点就是“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下公正司法的意义和基本要求。考生应当将基本知识点回答出来,能结合材料本身谈谈个人的理解和看法更好。.本题虽然属无标准答案型试题,但仍然需要考生掌握和

23、回答指导用书,即决定中的基本知识点;然后考生可以根据自己的理解,从有利于论证的角度出发,提出自己的看法。只要论证充分,达到了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等方面的要求,都能得到较好的分数。二、参考答案(一)高某的刑事责任1。高某对钱某成立故意杀人罪。是成立故意杀人既遂还是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关键在于如何处理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答案一:虽然构成要件结果提前发生,但掐脖子本身有致人死亡的紧迫危险,能够认定掐脖子时就已经实施杀人行为,故意存在于着手实行时即可,故高某应对钱某的死亡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答案二:高某、夏某掐钱某的脖子时只是想致钱某昏迷,没有认识到掐脖子

24、的行为会导致钱某死亡,亦即缺乏既遂的故意,因而不能对故意杀人既遂负责,只能认定高某的行为是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的想象竞合。2关于拿走钱某的手提包和 5000 元现金的行为性质,关键在于如何认定死者的占有。答案一:高某对钱某的手提包和 5000 元现金成立侵占罪,理由是死者并不占有自己生前的财物,故手提包和 5000 元现金属于遗忘物。答案二:高某对钱某的手提包和 5000 元现金成立盗窃罪,理由是死者继续占有生前的财物,高某的行为属于将他人占有财产转移给自己占有的盗窃行为,成立盗窃罪。3将钱某的储蓄卡与身份证交给尹某取款 2 万元的行为性质。答案一: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教唆犯。因为高某不是

25、盗窃信用卡,而是侵占信用卡,利用拾得的他人信用卡取款的,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高某唆使尹某冒用,故属于信用卡诈骗罪的教唆犯。答案二:构成盗窃罪。因为高某是盗窃信用卡,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不管是自己直接使用还是让第三人使用,均应认定为盗窃罪。(二) 夏某的刑事责任1夏某参与杀人共谋,掐钱某的脖子,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或:夏某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的想象竞合,理由与高某相同)2由于发生了钱某死亡结果,夏某的行为是钱某死亡的原因,夏某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三) 宗某的刑事责任宗某参与共谋,并将钱某诱骗到湖边小屋,成立故意杀人既遂。宗某虽然后来没有实行行为,但其前行为与钱某死亡之间具有因果性

26、,没有脱离共犯关系;宗某虽然给钱某打过电话,但该中止行为未能有效防止结果发生,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四) 尹某的刑事责任1尹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为从客观-亡说,该包属于高某犯罪所得,而且尹某的行为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尹某认识到可能是高某犯罪所得,因而具备明知的条件。2尹某冒充钱某取出 2 万元的行为性质。答案一: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因为尹某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完全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答案二:构成盗窃罪。尹某虽然没有盗窃储蓄卡,但认识到储蓄卡可能是高某盗窃所得,并且实施使用行为,属于承继的共犯,故应以盗窃罪论处。.考点 共犯的脱离、中止犯、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死者的占有、

27、取得死者储蓄卡并使用的定性解析 解答案例分析题,一定要紧扣提问本身,按照提问所暗示的顺序解答。例如,题目要求“分析高某、夏某、宗某和尹某的刑事责任” ,因此,应当按照高某、夏某、宗某和尹某的顺序分析各自的刑事责任。如果答题时缺乏这样的层次性,按照案情进展的顺序分析每一行为所产生的刑事责任,可能致使案例分析混乱,不利于在评分环节取得高分。要准确回答本题,以下问题比较重要:1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也称为结果的提前实现指故意犯罪时,第一行为提前实现了行为人所预想的犯罪结果。例如,行为人准备趁被害人昏睡杀死被害人,先让被害人服下安眠药,不料安眠药过量,行为人动手杀人口才发现被害人已经死

28、亡。对此应如何处理,存在不同看法。一般认为,此时应看行为人所实施的第一行为是否已经进入实行阶段、属于实行行为,对此应紧扣第一行为对法益是否造成了现实的、紧迫的危险来加以判断。第一行为尚未进入实行阶段,就提前发生了死亡结果的,成立故意杀人罪的预备犯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对此争议不大。如果能够认定第一行为已经进入实行阶段、属于实行行为,则行为人构成故意杀人既遂,还是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的想象竞合犯,争议较大。高某、夏某的杀。人计划是先将钱某掐昏(第一行为),然后将其扔人湖中溺死(第二行为),不料第一行为就已导致钱某死亡。本案属于较为典型的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的情形。对此,有两种处理

29、方案:(1)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由于掐脖子本身具有致人死亡的现实的、紧迫的危险,且第一行为与第二行为是紧密联系的一体,故可认定第一行为在客观上属于着手杀人行为。成立故意犯罪,故意存在于着手实行时即可。高某、夏某具有杀人故意,实施第一行为时对已经着手杀人也存在认识。既然杀人行为与杀人故意同时具备,对钱某的死亡高某、夏某就属于故意杀人既遂。(2)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未遂的想象竞合犯。在实施第行为时,高某、夏某虽然对行为性质(已经着手杀人 )存在认识,但对死亡结果却只有过失高某、夏某原本计划通过第二行为杀死钱某,系过失地导致死亡结果提前发生。既然对第一行为所导致的死亡结果只有过失,高某、夏某对

30、死亡结果就不能承担故意犯的刑事责任,而只能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同时,既然高某、夏某对第一行为的性质(已经着手杀人)存在认识,对(与死亡结果切断的) 第一行为就应承担故意犯的刑事责任;由于死亡结果提前发生这一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故意剥夺钱某生命这一点无法得逞,故高某、夏某对第一行为应承担故意杀人未遂的刑事责任。高某、夏某只实施了个行为,故应按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未遂) 的想象竞合犯处理本案。2死者的占有关于死者是否占有其财物的问题,存在两种对立观点。一是死者占有否定说,认为既然财物的占有者已经死亡,就不可能在客观上继续支配财物,在事实上也没有支配财物的意思,因而死者已经丧失对财物的占有,

31、故他人拿走死者财物的行为只能构成侵占罪,而不构成盗窃罪。二是死者占有肯定说,认为按照社会一般观点应当肯定死者对财物的占有状态,他人拿走死者的财物构成盗窃罪,而不是构成侵占罪。2005 年 6 月 8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8 条规定:“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这似乎表明我国司法解释倾向于赞成死者占有肯定说。对于高某拿走钱某的 LV 手提包和 5000 元现金的性质认定,取决于是否承认死者继续占有其财物。如果认为死者钱某已经不再占有这些财物,则高某的行为并未转移财物的占有(此时 LV 手提包和 5000 元现金处于无人占有状态) ,如要认定为侵犯财产罪,只能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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