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培训ppt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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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培训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培训2022年1月1234目录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收管理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基本情况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背景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政策依据 2021年 5月21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联合下发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文件,2022年1月1日起,由自然资源部门征收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11月XX日,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税务局、人民银

2、行XX中心支行、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合印发关于做好自治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管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XX2021XX号),统筹部署推进新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管改革工作。(二)缴费人 矿产资源专项收入为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或矿业权人,缴费对象涉及企业、机关、行政单位、个人等。1.矿产资源补偿费缴费人 申请并获得矿产资源采矿权的采矿权人。2.探矿权使用费(矿业权占用费)缴费人 申请并获得矿产资源探矿权的探矿权人。(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国家出资勘查的、国家委托勘查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3.采矿权使用费(矿业权占用费)缴费人 申请并获得矿产资

3、源采矿权的采矿权人。4.矿业权出让收益缴费人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矿业权人。(三)征收机关 自2022年1月1日起,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按照属地原则,以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为征收机关。 注意:2022年1月1日前签订的合同、协议等,尚未征缴入库的成交价款、补缴价款或其他收入,由自然资源部门清理相关费源信息后,移交税务部门征缴。(四)缴费标准 1.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入(矿业权占用费收入) (1)探矿权使用费: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2)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

4、,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2.矿业权出让收益 协议出让矿权的,依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并经依法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按评估确认的价款为最低价格收取; 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矿权的,按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的成交价收取。 矿业权出让收益按出让合同约定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低于500万元(含)的,需在办理矿业权登记前一次性缴纳;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首次缴纳不低于50%;1000万元至2000万元(含)的,首次缴纳不低于40%;2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的,首次缴纳不低于30%;5000万元以上的,首次缴纳不低于20%;剩余部分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其中:储量规模为小型矿山须在5年内缴

5、纳完成;中型矿山需在10年内缴纳完成;大型矿山需在15年内缴纳完成。(五)缴费期限(金三实际操作以自然资源部门传递的费源信息表为准) 1.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入(矿业权占用费收入) 由探矿权采矿权人在办理勘查、采矿登记或年检时按次缴纳。准予登记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 2.矿业权出让收益 征收机关依据出让合同开具缴款通知书,通知矿业权人缴款。矿业权人在收到缴款通知书7个工作日内,按缴款通知及时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分期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业权人,首期出让收益按缴款通知书缴纳,剩余部分按矿业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间缴纳。 (六) 预算代码及科

6、目 征收项目名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 征收项目代码:1030714 四个子目分别是: 103071401矿产资源补偿费 103071402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入 103071404矿业权出让收益 103071405矿业权占用费 (七)入库级次自治区: 1.矿产资源补偿费: 自治区级项目按中央40%、省60% 地州级项目按中央40%、地市60% 区县级项目按中央40%、县区60% 2.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入:自治区级项目按自治区级100% 地州级项目按地州级100% 区县级项目按区县级100% 3.矿业权出让收益:自治区级项目按中央40%、省60% 地州级项目按中央40%、地市37.5%、区县

7、22.5% 区县级项目按中央40%、地市7.5%、区县52.5% 4.矿业权占用费收入:中央和自治区按照2 8的比例分成,中央20%、自治区80% 兵 团 : 入库级次均为中央100% (一)国家层面政策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主席令第七十四号) 2.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222号) 3.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5.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综字199974号) 6.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的补充通知(财综字1999183号) 7.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

8、01729号) 8.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综201735号) 9.关于进一步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911号)(二)XX层面政策文件1.关于调整矿业权收益分成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XX(2017)XX号2.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X2018XX号)3.关于贯彻落实XX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X2018XX号)4.关于印发XX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若干事项暂行办法的通知(XX2021X号)(一)征缴流程(二)金税三期系统操作流程 1.矿产资源专项收

9、入费源信息表(探矿权) 2.矿产资源专项收入费源信息表(采矿权) 3.矿产资源专项收入金三操作手册 (三)文书、票证使用情况 根据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规定 1.文书 税务机关依据自然资源部门推送的费源信息,向竞得人开具缴款通知书督促缴费人缴费。 2.票证 使用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并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四)滞纳金、罚款 1.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入(矿业权占用费收入) 未按规定及时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

10、由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在30日内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吊销其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2.矿业权出让收益 矿业权人未按时足额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县级以上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征收管理权限责令改正,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滞纳金,并将相关信息纳入企业诚信系统。加收的滞纳金应当不超过欠缴金额本金。矿业权人存在前款行为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处罚。(五)欠费征缴管理 欠费征缴工作由自然资源部门配合税务部门,按照“成熟一个、清理一个、移交一个”的原则,根据处理结果及补签的合同、协议办理交接后,由

11、税务部门征缴。 区局已经拟定了欠费征缴办法,进一步明确欠费移交时间、使用的欠费清册、欠费台账等,联合自然资源部门一并下发执行。(六)资金退库 资金入库后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 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部门经严格审核并商财政、自然资源部门复核同意后,国库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其他情形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国库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七) 减免规定 1.探矿权使用费(矿业权占用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探矿权人提出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可以减缴、免缴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 (1)

12、国家鼓励勘查的矿种; (2)国家鼓励勘查的区域; (3)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国务院令240)2.采矿权使用费(矿业权占用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采矿权人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可以减缴、免缴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 (1)开采边远贫困地区的矿产资源的; (2)开采国家紧缺的矿种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矿山企业严重亏损或者停产的; (4)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国务院令241) 3.矿业权出让收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采矿权人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可以减缴、免缴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 (1)开采边远贫困地区的矿产资源的; (2)开采国家紧缺的矿种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矿山企业严重亏损或者停产的; (4)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国务院令241) (八)宣传辅导 自治区税务局、自然资源厅已联合拟定了缴费指引培训后电子版将发至各地使用。 动漫视频、折叠彩页等宣传资料,基本制作完成,后期将发至各地办税服务厅投入使用。谢谢观看谢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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