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第四章证券.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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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四章第四章 证券法证券法证券的含义证券的种类证券法的基本原则证券发行制度证券交易制度 一、证券的含义 (一)广义的证券是证明持有人享有一定权益的书面要式凭证。证券是一种权益凭证。证券是一种要式凭证。证券是一种占有凭证。证券有流通性。证券是面额凭证。狭义的证券指的是资本性有价证券,即作为资本信用手段,具有筹集资金功能和投资收益功能的有价证券。适用我国证券法的证券包括股票、企业债券、国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券。二、证券的种类 (一)股票 1、股票的含义 股票是股份的物质表现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给股东的,证明股东享有股权的有价证券。股票票样 股票有不可偿还性;股票有收益性;股票有流通性;认购股票

2、有较大的投资风险。2、股票的分类 (1)按照股东享有的权益和投资风险的大小不同,可以将股票分为:优先股(有累积优先股与非累积优先股、参与优先股与非参与优先股之分);普通股;后配股。(2)按照股票票面上是否标明了面额分类,股票有:面值股票;无面值股。(3)按照股票票面上是否记载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分类,股票有:记名股票;无记名股票。(4)按照股东有无表决权分类,股票有:表决权股票;无表决权股票(有优先股票、合并收回股票、减资收回股票)。(5)按照股东性质不同,可以将股东持有的股票分为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外资股。(6)按照认购人国籍、认购与交易使用的货币、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国籍等分类,股票有A股、B

3、股、H股、N股、S股等等。(二)债券 1、债券的含义 债券是发行人依法发行的,在约定的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国库券、企业债券)债券集中统一发行;债券可以自由转让(含上市集中竞价交易)。2、债券的种类 (1)按照发行主体不同,债券有: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以政府债券发行目的不同,可以将政府债券分为:国库券;政府公债券(我国在改革开放后发行的政府公债券包括财政部债券、国家建设公债券、保值公债券、特种国债、国际公债券)。地方政府建设债券;基本建设债券。(3)按照债券上是否记名为分类标准,可以将企业债券分为:记名债券;无记名债券。(4)按照债券能否转化为股票为分类标准,可以将公司债券分为

4、:转换公司债券;非转换公司债券。(5)按照债券是否设担保为分类标准,可以将债券分为:担保债券;无担保债券。(6)按照债券持有人能否参与分红和决策为分类标准,可以将企业债券分为:一般企业债券;参与企业债券。(三)证券投资基金券 1、证券投资基金,是指基金发起人发起设立,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用基金从事证券投资,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投资人共享投资收益的证券投资方式。基金只能由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发起设立(可以设开放式基金,也可以设封闭式基金)。基金应交商业银行托管。基金应交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基金管理公司用基金资产搞证券投资。基金资产产生的收益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投

5、资人共享。基金投资人共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终止时,投资人按照投资比例分配剩余基金资产。重大问题应由基金持有人大会表决决定。2、证券投资基金券,又叫基金单位,是基金发起人向投资者发行的,表示持有人对基金享有资产所有权、收益分配权和其他相关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要式书面凭证。间接投资证券市场;专家理财的投资方式;组合投资,分散风险;基金单位可以流通;投资行为相对安全和规范。三、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政府统一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四、证券发行制度 (一)证券发行概述 1、证券发行的含义 证券发行是指证券发行人为了筹集资金,将证券首次销售给投资人的活动。2、证

6、券发行主体 股票: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发起人;公司债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有限责任公司;一般企业债券:企业法人(非公司);金融债券:银行和法律允许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国债券:国务院和地方政府;证券投资基金券:基金发起人(信托公司、银行、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3、证券发行方式 证券发行有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方式。间接发行有代销和包销之分,单独承销和承销团承销之分,包销有全额包销和余额包销之分。(二)公司债的发行 1、发行人的资格问题 可以申请发行公司债的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国有有限责任公司。2、公司债的发行条件

7、 (1)必备条件 公司净资产达到一定规模(股份有限公司不得低于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不得低于6000万元);公司营业利润达到一定水平(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必须达到足以支付一年的公司债应付的利息水平)。资金投向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配额制操作)。(2)限制条件 对公司债总额的限制(即一次或几次发行的公司债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债券利率的限制(企业的债券利率不得高于银行同期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公司债的用途的限制(发行债券换来的资金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能用于弥补亏空和非生产性支出)。公司债再次发行的限制(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尚未募足或者对已发行的公司债有违约或

8、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且处于继续状态的不得再发行)。3、发行程序 公司作出发行公司债的决议;申请审批程序,应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发行公司债的申请书、营业执照副本、公司章程、公司债的募集办法、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审计报告、发行公司债的公司决议等材料。发行公司债(选择公司债券承销机构,订立公司债券承销协议,委托银行设专门帐户收款,在报纸上发出募集公司债券的公告,认购债券);制作公司债券存根薄。(三)公司股票的发行 1、股票的发行含义 股票的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为了募集资本或分配盈余、向投资者发行股票,使公司增加资本的活动。股票的发行分设立发行和新股发行。按照发行股票的目的不同,新股发行可以

9、分为通常发行和特别发行。按照股票是否公开向社会公众发行,新股发行可以分为定向发行和公开发行。2、发行股票的条件 (1)设立发行的条件 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行的普通股只有一种,同股同权;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拟发行总额的35%,且不少于3000万元;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拟发行总额的25%,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股本数额超过4亿元的,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拟发行总额的10%;发起人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2)原来的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时发行的股票的条件,除了具备前述条件外,还应具备如下条件: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

10、资产中所占的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的比例不超过20%;近三年连续盈利。(3)发行新股的,除应具备条件前述条件外,还应具备如下条件:前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所述用途相符,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距上次发行的时间不少于12个月;从上次发行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4、发行股票的程序 (1)发起设立发行的程序(发起设立,就是发起人认购全部股份的设立方式):订立发起人协议,制定公司章程,并选举产生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取得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向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发起人的资格证明、公司章程)。发起

11、人认购股份,交付出资并验资;申请审批,取得批准文件(向国务院授权的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提交募集设立的审批程序中除经营估算书以外的全部材料);召开创立大会 申请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省级工商局提交募集设立注册登记程序中除经营估算书和批准募股的材料以外的全部材料);向股东发放股票。(2)募集设立发行程序(募集设立是发起人认购不少于35%的股份,其他股份通过发行股票募集的设立方式):订立发起人协议,起草公司章程;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向省级以上工商局提交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发起人的资格证明、公司章程草案)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发起人出资并验资;申请审批,取得批准文件(向国务院授权

12、的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提交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书、营业计划、可行性论证报告、发起人出资部分的验资证明、章程草案、经营估算书、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材料)公开募集股份的程序:A、申请审批,取得批准文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募股申请书、公司章程草案、批准设立的文件、经营估算书、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所认购的股份数及出资方式、验资证明、招股说明书、代收股款的银行的名称、地址、帐号、承销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承销协议等材料);B、正式募集股份并验资。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审议通过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通过公司章程、选举产生董事会和监事会、审核发起人的非现金出资的作价、制作创立大会

13、会议记录);申请设立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总局提交设立登记申请书、发起人的资格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住所证明、经办人的资格证明、批准设立的文件、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公司章程、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验资证明、董事监事的姓名和住所及他们的任职文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住所及其任职文件、经营估算书、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批准募股的文件);给股东发放股票。3、增资发行股票的程序 (1)不公开增资发行股票的程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准备材料;申请增资发行审批;发行股票并验资;变更登记、公告、发放股票。(2)公开增资发行股票的程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准备材料;申请增

14、资发行审批;中国证监会复审;募股并验资;变更登记、公告、发放股票。第三节 证券交易制度 一、证券交易概述 (一)证券交易的含义 证券交易是指已经合法发行的证券在证券投资者之间的买卖活动。(二)可交易证券 可交易证券应当是依法发行、依法交付、不限制转让的证券。(三)证券交易方式 证券交易方式有现货交易与期货交易、集中竞价交易与非集中竞价交易、股票交易、债券交易、基金券交易之分。(四)证券市场主体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估机构;二、证券上市 (一)公司股票上市 1、上市条件:股票经证管委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开业时间在三年

15、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持有股票面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达到1000人以上,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2、上市程序申请审批;公告;申请上市;与证券交易所订立上市协议书;公告程序。3、上市股票交易的暂停 出现如下情况之一时,证交所可以决定暂停股票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权结构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4、上市交易的终止 达到如下条件之一时,证交所可以决定终止股票上市:公司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交所限定时间内未能消除

16、;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1年内未能消除;公司不公开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拒绝纠正;公司终止。(二)公司债券上市 1、上市条件: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公司申请其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2、上市程序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订立上市协议书;挂牌上市;公告程序。3、暂停上市的条件: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3、终止上市的条件 公司有暂停上市的情况,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暂停上市的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公司解散、依法被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三、证券集中竞价交易的程序 (一)开户 证券帐户、资金帐户 (二)委托 手、零数委托、限价委托与市价委托、当日委托 (三)传递指令 (四)经纪人询价、报价 点数报价、成交价、开盘价、收盘价 (五)竞价 (六)成交 价格优先、时间优先 (七)结算、交割、过户 四、上市公司收购的限制 (一)要约收购限制收购5%的限制;持股增、减5%的限制;收购30%的限制;收购75%的后果;收购90%的后果;股东不足5人的后果;股东只有1人的后果。(二)协议收购限制报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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