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公司处理规章制度方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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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 圳 市 超 鸿 达 电 力 建 设 有 限 公 司目 录1、安全施工责任制度2、安全施工教育培训制度3、安全施工检查制度4、安全施工措施及安全施工作业票管理标准5、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制度6、安全奖罚制度7、安全工作例会制度8、安全用电管理制度9、安全防护装备管理制度10、防火安全管理制度11、机械、工器具安全管理制度12、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13、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管理制度14、安全设施管理制度15、生活健康监督管理制度16、加班加点控制管理制度17、工作票、操作票管理制度|安全施工责任制度1 公司安全委员会职责1.1 安全委员会是公司安全管理权力机构;1.2 审定公司年度的安全

2、工作目标计划。定期和不定期的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安全施工(生产)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1.3 审批重伤及以上的事故报告书,对责任者作出处理决定。2 公司领导的安全职责2.1 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职责2.1.1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1.2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1.3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2.1.4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2.1.5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1.6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2.2 公司其他负责人的安全职责公司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公司主要负责人搞好安全生产

3、管理工作。 3 公司职能部门的安全职责3.1 职能部门负责人按照本部门的职责,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做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对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3.2 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本人职责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工作。4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职责4.1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部经理)安全职责4.1.1 建立、健全本单位(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4.1.2 组织实施公司、分公司或项目部制订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4.1.3 保证本单位(项目)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1.4 督促、检查本单位(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4.1.5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项目)的生产

4、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4.1.6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4.2 施工单位其他负责人(项目部副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职责施工单位其他负责人(项目部副经理)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本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搞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5 施工单位(项目)职能科室的安全职责5.1 施工单位(项目)职能科室负责人按照本部门的职责,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做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对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5.2 施工单位(项目)职能科室工作人员在本人职责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工作。6 施工班组人员安全职责6.1 施工班组长安全职责6.1.1 对本班组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负直接管理责任。6.1.2

5、负责组织学习与执行有关安全施工的规定、规程和措施,并向本班组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6.1.3 负责组织每周一次的现场安全检查及每周一次的安全日活动,及时总结与布置安全工作,并做好各项安全活动记录。6.1.4 根据本队(班)人员情况,合理分配工作,工作中督促和检查施工人员正确使用劳保用品和工器具,及时纠正违章作业。6.1.5 在工程项目开工前,负责组织本队(班)参加施工的人员接受安全交底并签字。对未签字的人员,不得安排参加该项目的施工。6.1.6 负责解决施工(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凡不能解决的隐患应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采取措施。6.1.7 组织本

6、班组人员分析事故原因,吸取教训,及时改进安全工作。 6.2 施工班组技术员安全职责6.2.1 负责本队(班)安全技术工作。协助队(班)长组织本队(班)人员学习与执行上级有关安全施工的规程、规定和安全施工措施。6.2.2 做好一般施工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的编制和安全施工作业票的填写以及交底工作,并监督检查措施的执行情况。6.2.3 协助队(班)长进行本队(班)施工场所的安全检查和施工项目开工前安全施工条件的检查。6.2.4 参加本队(班)的事故(包括未遂事故)调查分析。6.3 施工人员安全职责6.3.1 认真学习并自觉执行安全施工的有关规定、规程和措施,服从管理,不违章作业。6.3.2 正确佩戴使

7、用、维护和保管好工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并在使用前进行认真检查。6.3.3 特种作业及特殊工艺作业必须取证上岗。7.3.4 工作前应对工作现场进行检查,做好安全措施,以确保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6.3.5 接受安全施工(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施工(生产)知识,提高安全施工(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6.3.6 对无安全施工措施和未经安全施工交底的施工项目,有权拒绝施工并可越级上告。有权制止他人违章;有权拒绝违章指挥。6.3.7 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7.3.8 发生人身事故时应立

8、即抢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向上级报告,调查事故时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分析事故时应积极提出改进意见和防范措施。安全施工教育培训制度1 基 本 安 全 教 育1.1 公 司 安 全 教 育 实 行 逐 级 负 责 制 , 运 用 各 种 形 式 , 进 行 有 针 对 性 、 形 象 化 的 教 育 、 培 训 活 动 ,加 强 企 业 安 全 文 化 建 设 , 确 保 公 司 全 员 得 到 应 有 的 安 全 教 育 , 从 而 提 高 职 工 的 安 全 意 识 和 自 我 防 护|能 力 。1.2 公 司 、 分 公 司 和 项 目 部 领 导 和 技 术 、 安 监 部 门 负 责

9、人 由 上 级 主 管 单 位 年 初 组 织 每 年 一 次 安 全教 育 培 训 扩 考 试 。1.3 公 司 新 任 命 的 中 层 领 导 应 由 安 全 监 察 部 安 排 进 行 一 次 安 全 培 训 及 考 试 。1.4 公 司 每 年 组 织 由 总 工 程 师 负 责 , 人 事 劳 动 部 及 安 全 监 察 部 配 合 , 组 织 一 次 技 术 人 员 、 管 理 人员 、 专 兼 职 安 全 员 和 班 组 长 参 加 的 安 全 教 育 、 培 训 及 考 试 。1.5 新 工 程 开 工 前 , 由 项 目 部 组 织 参 加 施 工 的 所 有 施 工 人 员

10、 进 行 一 次 有 针 对 性 安 全 规 程 、 规 定 及制 度 的 学 习 及 考 试 。 对 不 适 宜 笔 试 人 员 可 采 用 宣 讲 有 针 对 性 的 安 全 教 育 提 纲 , 本 人 签 字 的 办 法 。2 三 级 安 全 教 育2.1 新 招 员 工 必 须 经 过 公 司 、 分 公 司 ( 项 目 部 ) 、 班 组 三 级 安 全 教 育 , 经 考 试 合 格 后 方 可 安 排 工 作任 务 , 并 建 立 三 级 教 育 卡 。2.2 三 级 安 全 教 育 内 容2.2.1 公 司 级 : 国 家 有 关 职 业 安 全 健 康 和 环 境 管 理 工

11、 作 方 针 、 政 策 、 典 型 案 例 、 公 司 安 全 施 工 的情 况 及 有 关 安 全 施 工 的 规 章 制 度 及 一 般 安 全 防 护 知 识 。 由 人 事 劳 动 部 负 责 。2.2.2 分 公 司 ( 项 目 部 ) 级 : 本 工 地 施 工 特 点 及 状 况 , 工 作 范 围 内 危 险 场 所 , 工 作 性 质 及 职 责 范围 以 及 安 全 要 求 和 环 境 健 康 、 文 明 施 工 要 求 。 由 专 职 安 全 员 负 责 。2.2.3 班 组 级 : 本 班 组 、 本 工 种 安 全 生 产 概 况 , 工 作 性 质 及 职 责 范

12、 围 , 工 作 环 境 及 易 发 生 事 故 和危 险 场 所 , 有 关 安 全 施 工 注 意 事 项 , 施 工 范 围 内 所 使 用 机 具 的 性 能 和 操 作 要 领 , 个 人 防 护 用 品 的 使用 和 保 管 。 由 施 工 队 长 负 责 。2.3 临 时 招 用 的 当 地 民 工 在 作 业 前 , 必 须 由 施 工 负 责 人 讲 解 工 作 范 围 , 安 全 注 意 事 项 和 操 作 方 法 ,宣 讲 安 全 施 工 作 业 票 和 安 全 监 护 制 度 , 并 做 好 安 全 监 护 工 作 。3 特 种 作 业 及 其 他 安 全 教 育 培

13、训3.1 特 殊 工 种 人 员 必 须 经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培 训 取 证 后 方 可 上 岗 。3.2 施 工 中 采 用 新 技 术 、 新 工 艺 、 新 型 机 具 , 必 须 进 行 适 应 新 岗 位 、 新 操 作 方 法 的 安 全 技 术 教 育和 必 要 的 实 际 操 作 训 练 。3.3 对 换 岗 、 息 岗 和 严 重 违 反 安 全 规 章 制 度 的 人 员 , 应 重 新 组 织 学 习 , 考 试 合 格 后 方 可 上 岗 。3.4 公 司 职 业 培 训 应 设 安 全 技 术 专 业 课 程 。 必 须 使 所 有 施 工 人 员 熟 练 掌

14、 握 触 电 、 中 毒 、 外 伤 等 现场 急 救 方 法 和 消 防 器 材 的 使 用 方 法 。安全施工检查制度1 检 查 形 式 及 要 求1.1 安 全 检 查 分 为 季 度 性 安 全 检 查 、 专 业 性 安 全 检 查 、 阶 段 性 安 全 检 查 和 一 般 性 检 查 等 方 式 进 行 。1.2 公 司 每 年 组 织 两 次 定 期 安 全 检 查 。1.3 项 目 部 ( 分 公 司 ) 每 月 组 织 一 次 定 期 安 全 检 查 , 一 般 在 每 月 下 旬 进 行 。1.4 施 工 队 每 周 组 织 一 次 定 期 安 全 检 查 。1.5 公

15、司 及 有 关 部 门 应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进 行 安 全 检 查 , 安 全 监 督 人 员 要 经 常 深 入 现 场 , 检 查 施 工 人员 安 全 教 育 、 措 施 交 底 等 项 工 作 是 否 到 位 , 措 施 执 行 情 况 , 及 时 纠 正 违 章 行 为 , 重 大 、 特 殊 、 危 险作 业 实 行 过 程 监 控 。1.6 公 司 、 项 目 部 ( 分 公 司 ) 、 施 工 队 定 期 安 全 检 查 必 须 有 明 确 目 的 、 要 求 。 检 查 前 应 编 制 检 查 提纲 或 “安 全 检 查 表 ”, 并 做 好 检 查 记 录 。|1.

16、7 公 司 安 全 检 查 由 公 司 主 要 领 导 带 队 , 项 目 部 ( 分 公 司 ) 安 全 检 查 由 经 理 带 队 , 并 邀 请 同 级 工会 负 责 人 参 加 , 施 工 队 安 全 检 查 由 施 工 队 长 带 队 。2 检 查 内 容 及 要 求2.1 安 全 检 查 的 主 要 内 容 应 以 查 领 导 、 查 管 理 、 查 隐 患 及 查 反 事 故 措 施 为 主 , 同 时 将 环 境 保 护 、卫 生 和 文 明 施 工 纳 入 检 查 范 围 。查 领 导 是 否 坚 持 “安 全 第 一 预 防 为 主 ”的 安 全 生 产 方 针 , 是 否

17、 把 安 全 工 作 列 入 重 要 议 事日 程 并 付 诸 实 施 , 以 及 各 级 安 全 责 任 制 的 落 实 情 况 ;查 思 想 查 安 全 生 产 意 识 状 况 , 检 查 发 生 事 故 和 各 种 不 安 全 现 象 的 思 想 原 因 ; 查 管 理 安 全 生 产 目 标 管 理 , 安 全 工 作 管 理 台 帐 , 项 目 部 ( 分 公 司 ) 和 施 工 队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工 作 ;查 隐 患 查 施 工 现 场 存 在 的 事 故 隐 患 , 查 违 章 违 纪 , 查 安 全 设 施 及 安 全 标 志 , 查 文 明 施 工 情况 ;查 反

18、事 故 处 理 查 是 否 按 要 求 编 写 反 事 故 技 术 措 施 并 执 行 ; 发 生 事 故 是 否 按 “四 不 放 过 ”原 则 处 理 ;2.2 检 查 单 位 在 安 全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 应 向 受 检 单 位 下 达 “安 全 施 工 问 题 限 期 整 改 通 知 单 ”( 一 式 两 份 ) 。2.3 受 检 单 位 在 接 到 “安 全 施 工 问 题 限 期 整 改 通 知 单 ”后 , 在 限 期 内 应 安 排 进 行 整 改 , 并 将 具 体整 改 措 施 填 写 在 “安 全 施 工 问 题 限 期 整 改 通 知 单 ”记 录 上

19、 ( 一 式 两 份 ) 。2.4 检 查 部 门 对 受 检 单 位 进 行 复 查 时 , 应 就 “安 全 施 工 问 题 限 期 整 改 通 知 单 ”进 行 复 查 、 消 案 ,结 论 栏 内 签 名 , 作 出 结 论 , 并 将 记 录 一 份 交 检 查 单 位 留 存 、 消 案 。安全施工措施与安全施工作业票管理制度1 安 全 施 工 措 施1.1 一 切 施 工 活 动 必 须 有 安 全 施 工 措 施 , 并 在 施 工 前 进 行 交 底 , 无 措 施 或 未 交 底 , 严 禁 布 置 施 工 。1.2 一 般 项 目 的 安 全 施 工 措 施 须 经 项

20、目 技 术 负 责 人 审 查 批 准 , 由 班 组 技 术 人 员 交 底 后 执 行 。1.3 重 要 临 时 设 施 、 重 要 施 工 工 序 、 特 殊 作 业 、 季 节 性 施 工 和 多 工 种 交 叉 作 业 等 施 工 项 目 的 安 全施 工 措 施 , 经 施 工 技 术 、 安 监 等 部 门 审 查 , 公 司 总 工 程 师 批 准 , 由 项 目 部 技 术 人 员 或 班 组 技 术 人 员交 底 后 执 行 。1.4 重 大 的 起 重 、 运 输 作 业 , 特 殊 高 处 作 业 及 带 电 作 业 等 危 险 性 的 作 业 项 目 的 安 全 措

21、施 及 方 案 ,须 经 施 工 技 术 、 机 械 管 理 部 门 和 安 监 部 门 审 查 , 公 司 总 工 程 师 批 准 , 由 项 目 部 技 术 人 员 或 班 组 技 术人 员 交 底 后 执 行 。1.5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在 编 写 安 全 施 工 措 施 时 , 必 须 明 确 指 出 该 施 工 的 危 险 源 、 主 要 危 险 源 , 以 及 有可 能 带 来 的 危 害 和 污 染 , 从 技 术 上 采 取 措 施 消 除 危 险 和 减 少 环 境 污 染 , 主 要 是 指 :1.5.1 针 对 工 程 的 结 构 特 点 可 能 给 施 工 人 员

22、 带 来 的 危 害 , 从 技 术 上 采 取 措 施 , 消 除 危 险 。1.5.2 针 对 施 工 所 选 用 的 机 械 、 工 器 具 可 能 给 施 工 人 员 带 来 的 不 安 全 因 素 , 从 技 术 上 加 以 控 制 。2.5.3 针 对 所 采 用 的 有 损 人 体 健 康 或 有 爆 炸 、 易 燃 的 特 殊 材 料 的 使 用 特 点 , 从 工 业 卫 生 和 技 术 措施 上 加 以 防 护 ;1.5.4 针 对 施 工 场 地 及 周 围 环 境 有 可 能 给 施 工 人 员 或 他 人 以 及 材 料 、 设 备 运 输 带 来 的 危 险 , 从

23、 技术 措 施 上 加 以 控 制 , 消 除 危 险 。1.5.5 经 技 术 负 责 人 或 总 工 程 师 审 批 签 字 后 的 安 全 施 工 措 施 , 必 须 严 格 贯 彻 执 行 。 未 经 措 施 审 批人 同 意 , 任 何 人 无 权 更 改 。1.5.6 对 无 措 施 或 未 经 交 底 即 施 工 和 不 认 真 执 行 措 施 或 擅 自 更 改 措 施 的 行 为 , 一 经 检 查 发 现 , 应|对 负 责 人 进 行 严 肃 查 处 。 对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应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 直 至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1.5.7 对

24、相 同 施 工 项 目 的 重 复 施 工 , 技 术 员 应 重 新 报 批 安 全 施 工 措 施 , 重 新 进 行 安 全 交 底 。2 安 全 施 工 作 业 票2.1 电 网 工 程 一 切 施 工 活 动 必 须 有 安 全 施 工 作 业 票 , 并 在 施 工 前 对 参 加 施 工 的 所 有 施 工 人 员 进 行交 底 、 签 字 认 可 。 无 措 施 和 未 交 底 , 严 禁 施 工 。2.2 施 工 队 长 安 排 工 作 任 务 时 , 应 根 据 现 场 实 际 情 况 , 指 派 熟 识 施 工 工 艺 流 程 及 了 解 现 场 情 况 的人 员 担 任

25、 该 工 作 任 务 的 施 工 负 责 人 和 安 全 监 护 人 , 并 确 定 作 业 组 施 工 人 员 。2.3 施 工 队 长 负 责 填 写 各 作 业 组 作 业 票 , 并 选 择 及 补 充 完 善 作 业 票 上 的 注 意 事 项 。2.4 作 业 票 一 般 由 施 工 队 长 负 责 签 发 , 特 殊 情 况 施 工 队 长 可 以 指 定 本 队 的 副 队 长 、 技 术 员 或 其 他管 理 人 员 审 查 及 签 发 。2.5 施 工 队 技 术 员 和 安 全 员 在 作 业 票 签 发 前 审 查 各 作 业 组 的 作 业 票 , 并 对 作 业 票

26、 中 的 注 意 事 项 进行 补 充 完 善 , 并 签 名 予 以 确 认 。2.6 作 业 组 施 工 负 责 人 接 到 施 工 任 务 和 作 业 票 后 , 根 据 工 作 任 务 和 现 场 实 际 情 况 , 补 充 完 善 作 业票 中 的 注 意 事 项 , 并 对 补 充 事 项 的 正 确 性 负 责 。2.7 作 业 组 施 工 负 责 人 在 开 工 前 必 须 对 施 工 人 员 宣 读 作 业 票 , 进 行 “三 交 ”和 “三 查 ”, 施 工 人员 了 解 掌 握 作 业 票 内 容 后 , 在 作 业 票 中 的 “现 场 交 底 人 员 签 到 栏 ”

27、中 亲 笔 签 名 认 可 ( 注 : “三 交 ”: 指 交 任 务 、 交 安 全 、 交 技 术 、 “三 查 ”: 指 查 衣 着 、 查 “三 宝 /安 全 带 、 安 全 帽 、 安 全 网 ”、 查 精神 状 态 ) 。2.8 施 工 负 责 人 在 同 一 工 作 时 间 内 只 能 负 责 一 项 工 作 ; 一 天 工 作 先 后 涉 及 多 个 工 作 任 务 时 , 可 以由 同 一 施 工 负 责 人 负 责 , 但 应 按 工 作 开 展 顺 序 使 用 对 应 工 序 的 作 业 票 。2.9 作 业 票 所 列 主 要 工 作 内 容 、 工 作 地 点 和 施

28、 工 人 员 不 变 时 , 最 多 可 连 续 使 用 五 天 , 经 “三 交 ”及 “三 查 ”的 施 工 人 员 签 名 一 次 即 可 ; 作 业 票 到 期 , 或 主 要 施 工 内 容 与 作 业 票 的 工 序 不 符 , 或 工 作地 点 发 生 变 动 时 , 作 业 票 随 之 终 结 。2.10 使 用 作 业 票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按 违 章 论 处 : 施 工 现 场 无 作 业 票 ; 审 查 、 签 发 不 符 合 规 定 , 有 关 人员 签 名 不 齐 ; 安 全 注 意 事 项 栏 未 根 据 现 场 实 际 情 况 选 择 并 打 “ ”; 现

29、场 情 况 变 化 后 无 补 充 安 全 措施 ; 施 工 负 责 人 未 在 开 工 前 宣 读 作 业 票 ; 未 对 施 工 人 员 进 行 “三 交 ”及 “三 查 ”和 施 工 人 员 未 亲 笔在 作 业 票 上 签 字 等 行 为 。2.11 作 业 票 使 用 过 程 应 妥 善 保 管 , 注 意 保 持 作 业 票 的 完 整 性 。2.12 进 行 特 殊 项 目 施 工 时 , 可 使 用 空 白 票 ( 留 空 的 作 业 票 ) , 由 施 工 队 长 按 作 业 票 填 写 要 求 自 行填 写 安 全 注 意 事 项 , 并 严 格 按 以 上 规 定 执 行

30、 。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制度1 事 故 报 告 程 序 、 时 间 和 调 查 处 理 权 限1.1 发 生 事 故 必 须 进 行 事 故 调 查 统 计 分 析 。 调 查 分 析 必 须 遵 循 实 事 求 是 , 尊 重 科 学 的 原 则 , 严 禁隐 瞒 事 故 。 要 做 到 事 故 原 因 未 查 清 不 放 过 、 责 任 人 员 未 处 理 不 放 过 、 整 改 措 施 未 落 实 不 放 过 、 有 关人 员 未 受 到 教 育 不 放 过 的 “四 不 放 过 ”原 则 。1.2 记 录 事 故 ( 含 严 重 未 遂 事 故 ) : 由 事 故 当 事 人 或

31、 事 故 现 场 有 关 人 员 向 施 工 队 长 报 告 , 由 班 组长 组 织 调 查 及 处 理 并 登 记 。1.3 轻 伤 事 故 : 由 事 故 当 事 人 或 事 故 现 场 有 关 人 员 向 施 工 队 长 报 告 , 由 施 工 队 长 向 项 目 经 理 及 项目 部 专 职 安 全 员 进 行 报 告 , 并 由 项 目 经 理 组 织 调 查 及 处 理 , 并 填 写 “企 业 职 工 伤 亡 事 故 登 记 表 ”于 事 故 发 生 后 三 日 内 报 送 至 公 司 安 全 监 察 部 。1.4 重 伤 事 故 : 事 故 现 场 有 关 人 员 应 立 即

32、 直 接 或 逐 级 报 告 给 项 目 部 负 责 人 和 专 职 安 全 员 。 项 目 部负 责 人 接 到 事 故 报 告 后 , 应 立 即 以 最 快 办 法 ( 最 迟 不 超 过 24 小 时 ) 报 告 给 公 司 安 全 监 察 部 和 当 地|劳 动 部 门 。 重 伤 事 故 由 公 司 经 理 或 主 管 安 全 副 经 理 组 织 调 查 及 处 理 ; 并 填 写 “企 业 职 工 伤 亡 事 故 调查 报 告 书 ”, 于 事 故 发 生 后 一 个 月 内 报 送 公 司 或 当 地 劳 动 部 门 批 复 。 “事 故 调 查 报 告 书 ”应 同 时 报送

33、 上 级 安 监 部 门 。1.5 一 般 死 亡 事 故 和 重 大 伤 亡 事 故1.5.1 事 故 现 场 有 关 人 员 应 立 即 报 告 项 目 部 负 责 人 和 专 职 安 全 员 。 项 目 部 负 责 人 接 到 事 故 报 告 后 ,应 迅 速 查 明 基 本 情 况 , 并 立 即 报 告 公 司 负 责 人 , 公 司 安 全 管 理 部 以 及 当 地 区 的 市 劳 动 部 门 、 公 安 部门 和 工 会 ( 报 告 时 间 最 迟 不 超 过 24 小 时 ) 并 送 报 告 书 。1.5.2 一 般 死 亡 事 故 由 公 司 经 理 组 织 调 查 及 处

34、 理 , 并 配 合 政 府 部 门 组 织 事 故 调 查 工 作 。 事 故 调 查 报告 书 由 事 故 调 查 组 安 监 人 员 填 写 。 “职 工 死 亡 事 故 调 查 报 告 ”应 在 事 故 发 生 后 一 个 月 内 报 送 上 级 单位 或 劳 动 部 门 批 复 , 并 抄 送 参 加 事 故 调 查 的 有 关 单 位 和 部 门 。1.5.3 重 大 及 以 上 死 亡 事 故 由 事 故 单 位 的 上 级 领 导 或 政 府 部 门 组 织 调 查 及 处 理 , 公 司 经 理 组 织 本 单位 相 关 部 室 人 员 做 好 事 故 调 查 的 配 合 工

35、 作 。 “重 大 伤 亡 事 故 调 查 报 告 书 ”应 在 事 故 发 生 后 45 日 内报 送 省 电 网 公 司 或 省 级 劳 动 部 门 批 复 。 同 时 应 报 送 南 方 电 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并 抄 送 参 加 事 故 调 查 的有 关 单 位 及 部 门 。 1.6 发 生 特 别 重 大 死 亡 事 故 应 依 据 国 家 的 有 关 规 定 调 查 处 理 。1.7 发 生 重 伤 、 死 亡 、 重 大 伤 亡 事 故 , 就 近 施 工 人 员 应 立 即 停 止 工 作 , 迅 速 采 取 措 施 抢 救 伤 员 或财 产 , 防 止 事 故

36、扩 大 , 并 保 护 好 事 故 现 场 并 及 时 上 报 。1.8 其 他 事 故 调 查 处 理 执 行 中 国 南 方 电 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电 力 生 产 事 故 调 查 规 程 。 2 事 故 责 任 认 定2.1 公 司 对 发 生 的 事 故 , 应 在 查 清 原 因 , 分 清 责 任 的 基 础 上 , 按 照 本 规 定 有 关 奖 惩 的 规 定 和 事 故调 查 组 提 出 的 事 故 处 理 意 见 , 对 事 故 责 任 人 进 行 处 理 。2.2 伤 亡 事 故 处 理 结 案 后 , 应 公 开 宣 布 处 理 结 果 。2.3 事 故 责 任

37、 的 一 般 认 定 :2.3.1 根 据 事 故 调 查 所 确 认 的 事 实 及 事 故 发 生 的 原 因 , 按 照 当 事 人 在 事 故 过 程 中 的 作 用 , 分 析 事 故责 任 。2.3.2 事 故 责 任 分 为 直 接 责 任 、 主 要 责 任 、 领 导 责 任 和 次 要 责 任 。2.3.2.1 其 行 为 与 事 故 发 生 有 直 接 因 果 关 系 的 , 承 担 事 故 的 直 接 责 任 。2.3.2.2 在 直 接 责 任 中 起 主 要 作 用 的 , 承 担 事 故 的 主 要 责 任 。2.3.2.3 对 事 故 发 生 有 领 导 责 任

38、 的 , 承 担 事 故 的 领 导 责 任 。2.3.2.4 对 事 故 发 生 的 次 要 原 因 负 有 责 任 的 , 承 担 事 故 的 次 要 责 任 。2.3.3 确 定 事 故 主 要 责 任 的 依 据2.3.3.1 因 下 列 原 因 之 一 造 成 重 伤 、 死 亡 、 重 大 伤 亡 事 故 、 企 业 行 政 正 职 负 主 要 责 任 。a.发 布 违 反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法 令 、 法 规 和 规 章 制 度 的 命 令 , 违 章 指 挥 施 工 ;b.无 视 安 监 部 门 的 警 告 , 未 及 时 消 除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c.安 监 机

39、 构 和 规 章 制 度 不 健 全 、 管 理 混 乱 ;d.未 认 真 吸 取 教 训 , 未 及 时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使 同 类 事 故 重 复 发 生 。2.3.3.2 因 下 列 原 因 之 一 造 成 伤 亡 事 故 、 由 有 关 领 导 者 负 主 要 责 任 ;a.未 经 三 级 安 全 教 育 和 考 试 , 不 懂 安 全 操 作 知 识 , 由 安 排 工 作 者 负 主 要 责 任 ;b.施 工 中 无 安 全 施 工 措 施 或 未 经 安 全 交 底 就 施 工 , 施 工 负 责 人 负 主 要 责 任 。c.施 工 技 术 措 施 有 错 误 、

40、审 批 者 负 重 要 责 任 , 编 制 者 负 直 接 责 任 。d.安 全 设 施 不 具 备 , 作 业 环 境 不 安 全 而 又 未 采 取 措 施 , 由 组 织 施 工 的 负 责 人 员 负 主 要 责 任 。e.机 械 设 备 未 按 计 划 检 修 , 带 病 运 行 , 由 机 械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人 员 负 重 要 责 任 。f.劳 动 防 护 用 品 、 用 具 、 施 工 工 器 具 的 质 量 不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 由 采 购 、 供 应 部 门 负 责 人 员 负 主要 责 任 ;|g.违 反 职 业 禁 忌 症 的 有 关 规 定 , 派

41、不 符 合 身 体 健 康 要 求 的 人 员 上 岗 , 由 工 作 安 排 者 负 主 要 责 任 ;h.违 反 分 包 单 位 承 包 工 程 项 目 范 围 的 规 定 , 招 用 未 经 安 全 资 质 审 查 或 审 查 不 合 格 的 分 包 单 位 ,由 招 用 部 门 的 负 责 人 负 主 要 责 任 ;i.由 于 安 监 部 门 工 作 严 重 失 职 , 直 接 导 致 事 故 发 生 的 , 由 安 监 部 门 负 责 人 负 重 要 责 任 。j.违 章 指 挥 施 工 , 指 挥 者 负 主 要 责 任 。2.3.3.3 因 下 列 原 因 之 一 造 成 伤 亡

42、 事 故 的 , 由 肇 事 者 负 主 要 责 任 ;a.违 反 安 全 交 底 规 定 ; 违 章 作 业 ; 违 反 劳 动 纪 律 ;b.玩 忽 职 守 , 工 作 不 负 责 任 ;c.未 正 确 使 用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 用 具 ;d.擅 自 拆 除 、 毁 坏 、 挪 用 安 全 设 施 和 安 全 装 置 。3 事 故 处 理事 故 处 理 按 照 中 国 南 方 电 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电 力 生 产 事 故 调 查 规 程 及 公 司 安 全 生 产 奖 惩制 度 进 行 处 理 。4 事 故 报 表 的 报 送 程 序4.1 项 目 部 、 分 公 司

43、发 生 轻 伤 及 严 重 未 遂 事 故 , 随 安 全 月 报 当 月 前 报 公 司 安 全 管 理 部 。4.2 公 司 报 送 省 公 司 的 “职 工 伤 亡 事 故 月 ( 年 ) 报 表 ”使 用 “电 建 安 A 表 ”。 月 报 表 在 次 月 5 日报 出 , 年 报 表 在 次 年 1 月 10 日 前 报 出 。4.3 公 司 的 各 级 领 导 必 须 对 伤 亡 事 故 的 统 计 和 报 告 的 准 确 性 和 及 时 性 负 责 。4.4 交 通 、 火 灾 事 故 按 以 上 规 定 时 间 内 报 公 司 安 监 科 、 当 地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和

44、 当 地 公 安 部 门 。安 全 奖 惩 制 度1 公 司 实 行 安 全 风 险 抵 押 金 , 具 体 执 行 办 法 详 见 公 司 安 全 风 险 抵 押 金 实 施 办 法 。2 项 目 部 ( 分 公 司 ) 以 与 公 司 签 订 的 职 业 安 全 健 康 与 环 境 管 理 责 任 书 、 个 人 以 与 项 目 部 ( 分 公 司 )签 订 的 个 人 职 业 安 全 健 康 与 环 境 管 理 责 任 书 为 奖 惩 依 据 。3 对 于 安 全 方 面 有 凸 出 贡 献 者 , 具 备 下 列 表 现 之 一 者 , 公 司 批 准 给 予 适 当 精 神 和 物

45、质 奖 励 :3.1 在 改 善 劳 动 条 件 和 防 止 工 伤 事 故 或 职 业 危 害 中 做 出 显 著 成 绩 者 。3.2 消 除 事 故 隐 患 、 避 免 发 生 重 大 事 故 或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达 5 万 元 及 以 上 者 。3.3 在 安 全 健 康 方 面 积 极 采 取 先 进 技 术 , 提 出 重 要 建 议 , 有 重 大 发 明 或 科 研 成 果 、 成 绩 显 著 者 。4 因 违 章 作 业 , 违 章 指 挥 , 违 反 劳 动 纪 律 或 玩 忽 职 守 者 给 予 以 下 惩 罚 :4.1 造 成 人 身 轻 伤 事 故 ( 含 本

46、 人 或 他 人 受 伤 ) 处 罚 200 元 。4.2 造 成 人 身 重 伤 事 故 ( 含 本 人 或 他 人 受 伤 ) 处 罚 1000 元 , 行 政 警 告 至 记 过 处 分 。4.3 造 成 群 伤 事 故 处 罚 1500 元 , 行 政 记 大 过 处 分 , 并 予 以 息 岗 。4.4 造 成 死 亡 事 故 , 处 罚 2000 元 , 息 岗 或 免 职 或 开 除 厂 籍 留 厂 察 。4.5 机 械 设 备 、 火 灾 、 交 通 事 故 、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在 1 万 元 以 下 , 罚 500-1000 元 ; 直 接 经 济 损 失在 万 元

47、以 上 5 万 元 以 下 , 罚 1500-3000 元 ;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在 5 万 元 及 以 上 10 万 元 以 下 , 罚 3000-5000 元 , 行 政 警 告 至 记 过 处 分 , 并 予 息 岗 ;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在 10 万 元 以 上 50 万 元 以 下 , 罚 5000-10000 元 , 行 政 记 大 过 , 并 予 以 息 岗 。4.6 交 通 事 故 造 成 人 员 死 亡 的 全 部 责 任 或 主 要 责 任 者 予 以 息 岗 ( 事 故 责 任 认 定 以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裁定 为 准 ) 。5 有 人 身 死 亡 或

48、 群 伤 事 故 或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在 10 万 元 及 以 上 机 械 设 备 ( 含 火 灾 、 交 通 ) 事 故 单 位 的负 责 人 当 年 不 能 评 为 先 进 , 并 取 消 下 一 轮 参 加 工 程 项 目 投 标 资 格 。|安全工作例会制度1 公 司 每 半 年 召 开 一 次 安 全 工 作 例 会 , 贯 彻 上 级 有 关 安 全 工 作 要 求 ; 研 究 制 订 安 全 目 标 计 划 ; 解决 安 全 工 作 中 存 在 的 重 大 问 题 ; 总 结 、 评 比 、 计 划 、 安 排 安 全 工 作 。 各 单 位 、 各 级 定 级 召 开

49、的 生 产调 度 会 上 , 应 按 照 “五 同 时 ”的 要 求 , 研 究 、 协 调 解 决 与 布 置 安 全 工 作 。 会 议 由 公 司 安 全 第 一 责 任人 或 委 托 他 人 主 持 。2 公 司 安 监 部 门 定 期 召 开 由 分 公 司 、 项 目 部 的 专 职 安 全 员 参 加 的 安 全 网 络 例 会 , 及 时 掌 握 和 了 解现 场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动 态 , 解 决 存 在 问 题 , 布 置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 会 议 由 安 监 部 负 责 人 主 持 。3 分 公 司 ( 项 目 部 ) 送 电 每 月 召 开 一 次 、 变 电 每 半 月 召 开 一 次 由 安 全 第 一 责 任 人 主 持 , 有 专 职 安全 员 、 施 工 队 长 、 技 术 员 或 兼 职 安 全 员 参 加 的 安 全 例 会 , 分 析 安 全 生 产 趋 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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