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法律责任_吴仕清.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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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 37 卷 第 7 期 2016 年 7 月 哈尔滨学院学报 JOU NAL OF HA BIN UNIVE SITY Vol 37 No 7 Jul 2016 文章编号 1004 5856( 2016) 07 0037 06 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吴仕清 , 丁国民 ( 福州大学 法学院 , 福建 福州 350116) 摘 要 随着网络购物的发展 , 假冒伪劣产品不断充斥着网络交易平台 , 引发了部分新型的社会 和法律问题 。 在网络购物的背景下 , 涉及电子商务产品的民事侵权纠纷中 , 将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纳入 民事侵权责任主体的范畴 , 既是符合社会责任的必然要求 , 也

2、是彰显秩序公平的新途径 。 网络交易平台 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制度是个系统工程 , 必须了解网络交易平台的概念和法律性质以及平台经营者的侵 权责任认定 , 通过构建信息公开制度 , 完善信用等级制度和分模块经营制度等 , 进一步健全网络交易平 台经营者法律责任制度 , 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 关键词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 ; 正当性 ; 连带责任 中图分类 号 D922 294; D923 文献标识 码 A doi: 10 3969 / j issn 1004 5856 2016 07 009 近 年 来 , 网络电子商务 得到了飞速发 展 。 根据中国电子商务 研 究中心发布 的 2014 年

3、度 中 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 告 显 示 , 2014 年中国电 子 商务市场交易规模达 到 13 4 万 亿 元 , 同比增 长 31 4% 。 其 中 , B2B 电子商务 市 场交易 额 达 10 万亿 元 , 同比增 长 21 9% 。 网 络 零售市场交易规模 达 2 82 万亿 元 , 同 比增 长 49 7% 。 1999 年易 趣网成 立 , 成为 了我国最 早 提供网上开店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 之 一 。 2003 年 , 淘 宝网正式成 立 , 并逐渐成为我国网络购物 领域的领 跑 者 。 电子商务的兴 起 , 改 变了人 们 传统的经济生 活 , 网络购物成为常 态 。

4、 然 而 , 电 子 商务也为假冒伪劣产 品 、 知识产权侵犯等侵 权行为提 供了温 床 。 在传统的经济 体制 下 , 权 利 人可以明确找到侵权 人 , 直接追究侵权的法 律责 任 。 但由于网络环境下的侵权行为具有多 发 、 隐蔽和分散 性 , 很难确定侵权人的真实身份 和地 址 , 而网络交易平台 经营者为商 户 ( 直 接 侵权 人 ) 提供了销售平 台 , 具有较强的经济实 力 , 因此权利人往往直接追究网络交易平台经 营者的侵 权责 任 。 那 么 , 网络交易平 台的经 营 者为何被纳入侵权行为的主体范畴 ? 网络交易 平台的性质如何 ?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承担连 带侵权责任是

5、否具有正当性 ? 本文将对这些问 题进行探讨 。 一 、 网络交易平台的概念和法律性 质的界定 网络交易平台是一种第三方交易安全保障 平台 , 在进行网上交易的过程中主要起到保障 交易双方的安全 、 保障交易诚信等作用 。 交易 双方可以在线下谈妥交易细节 , 再转移到网上 通过第三方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 而更多的情 况是客户通过交易平台寻找自己所需的产品 , 再通过该平台进行网上交易 。 国家工商总局 所定义的网络交易平台 ( 即第三 方交易平台 ) , 是指在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多方 提供网页空间 、 虚拟经营场所 、 交易规则 、 交易 撮合 、 信息发布等服务 ,供交易双方

6、或者多方独 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 。 并认为网 络交易平台在为商户和消费者之间的交流提供 中立的技术服务 。 收稿日期 2015 12 10 作者简介 吴仕清 ( 1993 ) , 男 , 福州人 , 主要从事经济法研究 ; 丁国民 ( 1966 ) , 男 , 湖北襄阳人 , 教授 , 主要从事经济法研究 。 38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16 年 根据网络 交 易的参与方 式和程 度 , 一般 可 将网络交易平台分为自营型平台和第三方平 台 , 但目 前 阶段混业经营模式也逐 渐增 多 。 由 于自营型网络交易平台本身就是平台信息与商 品 的提供 者 , 因此其具有比较明晰的法律责任

7、和 地 位 , 而往往是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面临着 较 大的争议和纠 纷 , 网络交易平台在当前的研 究中一般都是指第三方平 台 。 第三方交易平台 可 以 进 一 步 分 为 商 城 ( B2C ) 和 非 商 城 ( C2C) , B2C 商 户 以法人的形式入 驻 , 必须 提 供企 业 营业执 照 、 商标注册 证和税务登记 等 , C2C 则宽松 得 多 , 即使没有工商营业 执照的 个 人 , 只要商户通过实名认证即可以申请在交易 平台上开 设销售店 铺 。 因 此 , 与传统 的交易 市 场 相 比 , 网络交易平台中的交易商品的数量和 种 类是非常巨大 的 , 并且通常商家只要实

8、名登 记 1 即可在交 易 平台上销售自己的商 品 , 因 此 脱 离了工商和税务的管 理 , 给违法犯罪提供了 温 床 。 虽然网络交易平台只是提供了中立的技 术服 务 , 但是 鉴 于平台的特殊性 质 , 2 侵权 责 任 法 规定了网络交易平 台经营者 的 “ 通知 移 除 ” 制 度 , 并且 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 也 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责任做出了规 定 。 在 目 前的法律规制 下 , 网络交易平台的经营者不 能以仅提供中立的技术服务而免 责 。 二 、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承担法律 责任的正当性 ( 一 ) 符合经营者社会责任理论的要求 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中的关键主体 , 在获

9、得 利润的同时应当承担社会责任 。 社会是一个共 同体 , 任何一种行为实施总会带来社会风险 。 网络交易平台的经营者作为企业的主体之一 , 其社会责任不仅仅是提供便利的网络交易服 务 , 更在于维 护安全和谐的网络购物环境 。 商 户想在网络上开设销售平台 , 一般需要网络交 易平台经营者的技术支持 。 网络交易平台的经 营者在商户进入网络市场时负有合理的审查 、 注意义务 , 能够在源头上杜绝销售伪劣假冒产 品的违法行为 , 引导商户发展良好的信用销售 等级制度 。 ( 二 ) 彰显了秩序 、 发展的价值 电子商务的发展 、 网络购物的盛行 , 改变了 人们的生活方式和生活水平 , 网络交

10、易平台经 营者的法律责任作为一种法律制度 , 具有秩序 、 发展的价值 。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承担民事责 任后 , 迫使平台经营者调整商户审核标准 , 提高 商户进入网 络交易平台的门槛 , 引导商户建立 良好的信用销售等级制度 , 从而恢复平等 、 诚信 的交易秩序 , 也能促使其进一步加强网络交易 平台的服务和管理 , 为广大消费者和商户提供 更优质的网络服务 , 有利于电子商务的平稳健 康发展 。 ( 三 ) 符合违法法律责任的理论要求 违法在理论上不仅仅指行为违法 , 而且包 含状态违法 。 在日常生活中 , 因行为违法而承 担责任的例子屡见不鲜 , 但是状态违法的情形 也不少 。 例

11、如在租房合同中 , 房东将房子租给 房客 , 房东就有义务保持被租房子的合法状态 , 即使房客是在房东不知情的情况下违法扩建 , 房管部门 仍可以直接对房东发出处罚通知书 , 这就是状态违法的常见情形 。 相比较之下 , 网 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身份 、 地位类似于房东 , 因 此 , 经营者有义务保持交易平台处于合法状态 , 因商户的违法侵权行为 ,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 若无免责事由 , 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 这符合法 律责任的理论要求 。 三 、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义务类型 网 络交易平台 经 营者履行社会责任 指 引 第 十 八条规 定 : 平台 内经营者实施商标侵 权等侵权行为 的

12、, 被侵权人要求网络交易平台 经营者采 取 删 除 、 屏 蔽 、 断开链接等 必要措 施 ,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 要措施 的 , 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 承担连带责 任 。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明知或者 应知平台内经营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和其 他经营者合法权 益 , 未采取必要措施 的 , 依法 与 平台内经营者承担 连 带责 任 。 同时结 合 侵 权 责任 法 第三十六条的 规 定 , 只有在网络交易 平台经 营者存 在 “ 明知或者应 知 ” 的侵权主 观 过错 时 , 才 承担法律责 任 。 本文认为 交易平 台 经营者的过错主要体现在审查义务和事后补救

13、 措施两方 面 。 ( 一 ) 审查义务 “ 审 查 义 务 ” 意味着网络交易平台经营 者 必须积极采取合理措施审查商户主体资质是否 合 法 , 如果平 台经营者从根本上拒绝采取对商 户 资质信息加以审查的措 施 , 或者所采取的措 施 本身相对于审查目的而言不够合 理 , 则可 以 认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具有主观过 错 。 1 对网络交易平台用户的资质审查义务 第 7 期 吴仕清 , 丁国民 : 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39 就目前而 言 , 网络交易平 台经营者无须承 担一般性审 查 义务在我国已经达成共 识 。 3 网 络交易平台上每天都进行着海量的商品交 易 , 如果要求平台

14、经营者对每一笔的网络平台交易 都进行监 控 , 审查其合法 性 , 不仅会降低交易的 效 率 、 增加交易的成 本 , 而且不利于电子商务产 业的健康 发 展 。 因 此 , 从效率性和经 济成本 的 角 度来考 虑 , 其审查义务只能达到对平台商户 主体资格的审 查 , 而非一般性的审查义 务 。 4 如前文所 述 , 网络交易平 台上分为商城和 非商 城 。 对于非商城的用户只需要进行实名认 证即可进驻平 台 , 开设销售 点 , 平台经营者只需 要为登记信息建立档案并做到定期核实与更 新 , 确保 其 所记载信息的真实 性 。 而 对于商 城 的 用户则必须以公司的形式入 驻 , 网络交

15、易 平 台 的经营者在用户进驻平台 时 , 应当审核企 业 营 业执 照 、 税务证明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 件 , 确保进驻商城用户的资质符合法律法规的 规 定 。 例 如 消 费者权益保护 法 第四十四 条 中规 定 ,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 时 , 其权利受到损害 的 , 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 偿 , 如 果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的真实 名 称 、 地址和有效的联系方 式 , 消费者也可以向 平台 提 供者要求赔 偿 。 5 因 此 , 网 络交易平 台 经营者在商户进驻交易平台时应尽到合理的审 查义 务 。 2 对 “ 竞 价 排 名 ” “ 优推热 卖” 的加重审

16、查 义 务 一般商户进行实名认证 后即可在平台建立 销售 点 , 无须向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付 费 , 并 且 在 一般情况 下 ,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在技术上 是 中立 的 , 对其平台上的海量商品信息是按照 系 统先前预设的程序进行自动排 序 , 平台经 营 者无法及 时 、 逐项地对这些信息进行审 查 , 故 只 应当承担合理的审查义 务 。 但是在某些特定的 情况 下 , 例 如 “ 竞价 排 名 ” “ 优推热卖 ” 等项 目 , 商 户向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付 费 , 将商品信 息 由 海量变成定 量 , 平台经营者审核商户提交的 关键词或者图片之后人为改变了商品信息的排 列顺 序 ,

17、 使 商品处在优先显示的位 置 。 此时 网 络交易平台的经营者实际上 并非处于技术中立 地 位 。 在此 情 况 下 , 应当提高网络交 易平台 经 营 者的审查义 务 , 包括其对商品合法来源证明 的 进一步审 查 , 以及对权利人授权证明和商标 权利证明等信息的核 实 。 ( 二 ) 事后补救义务 对权 利 人通知的注意义 务 , 根 据 侵 权 责 任 法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 规 定 , “ 通 知 移 除 ” 规则是网 络 交易平台经营 者的主要补救义 务 , 即在收到权利人的侵权通知 后 , 平台经营 者 的合理注意义务就转化成了具体的注意义 务 , 是否履行注意义务取决于是否积极

18、履行协助义 务 , 采取 必 要的补救措 施 。 网络交易平台上 的 商 户主要是受平台 经营者的管理和控制 , 当 平 台 经营者收 到 “ 通 知 ” 后 , 应当立即停止中立的 技术服 务 , 采取删 除 、 屏蔽等措 施 , 以达到 制 止侵权的 效 果 。 对于某些特殊的侵 权事 件 , 仅 采 取技术措施不能防止商户继续侵权 的 , 平 台 经 营者还应积极履行协助义务 , 具体可参考 以 下措 施 : ( 1) 采 取 一些协助措施 , 以力求至少 阻 止 被控侵权商户继续发布交易信 息 , 如果仅 仅 是 将现已发现的侵权信息删除 , 被控侵权的 商 户 则完全可能在将其信息改

19、头换面之 后 , 继 续 从 事侵权交 易 , 这显然还不足以控制侵权行为 的继 续 。 ( 2) 积极向司法机 关、 权利人提供 被 控 侵权商户的真实信 息 , 包括身份信息和商品 交易 信 息 , 协助锁定侵权人 和收集侵权证 据 。 ( 3) 提供其他 能力所及的补救措 施 。 如在交 易 平台的醒目位置或被控侵权人从事经营活动的 网 页公布侵权投诉通 知 , 冻结已经开始但尚未 结束的被控侵权交易 等 。 四 、 网络交易平台法律责任的制度 设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制度的构 建是一项系统的工程 , 它既需要完善网络交易 平台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制度 , 也需要构建多层 次的信用

20、评价等级制度 , 并辅之以相应的配套 措施 。 ( 一 ) 完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法律责 任方式 理论上存在着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是承担 单独责任还是连带责任的争论 , 即有的学者主 张在平台经营者存在过错时与侵权者承担连带 责任 , 而有的学者则主张平台经营者只需对自 己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 。 本文结合我国现有的 相关法律规定 , 认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 与直接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 理由如下 : 1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与直接侵权的 网 络 用户 承 担连带责 任 , 在法律 上是有所依据 的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的第四十四条规定 , 网 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商户利用其

21、40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16 年 平 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 下 , 未采取 必 要措施 的 , 依法与该销售者承担连 带责 任 。 同 时 侵 权 责任 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平台经营 者未 尽 到 “ 通 知 删 除 ” 义务的应当就扩大 损 失的部分与直接侵权的商户承担连带责 任 。 这 是现有法律对关于网络 交易平台经营者因存在 过错未尽合理义务时与直接侵权人承担连带责 任的规 定 。 然而现有法律并没有直接规定交易 平 台经营者的教唆侵权和间接侵权 , 该类行 为 可参 考 民法通则 第 130 条 以及外国相关法 律的规 定 , 直接 认 定为共同侵权 , 即所谓的 共 同过

22、错 、 共同致人损 害 , 承担连带责 任 。 6 2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与直接侵权的 网 络 用户 承 担连带责 任 , 在实践 上具有可操作 性 。 理论界上有的学者认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 责 任应当与直接侵权者的责任分 开 , 将平台 经 营者与商户的侵权责任认定为数人加害行为的 按份 责 任 。 7 若按照该种责任 方 式 , 那 么这 种 诉讼是 必要共同诉讼还是普通共 同诉 讼 ? 如 果 是普通共同诉 讼 , 那么在权利人只起诉网络 交 易平台经营者 时 , 法院将很难确定平台经营 者的责任份 额 ; 如果是必要共同诉 讼 , 也就意 味 着每个案件权利人都需要把直接侵权的网络

23、用 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共同被 告 。 由于网 络 交易平台上的商户比较分 散 、 隐蔽不易寻 找 , 实 践中将很难操 作 。 3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与直接侵权的 网 络 用 户承担连带责 任 , 在事实上更有利于保护权 利 人 。 在网 络 消费侵权的条件 下 , 权 利人往 往 对直接侵权 人 缺乏可控制 性 , 8 并且网络用 户 具有较为 分 散 、 不易找 到 、 赔偿能力 低的特 点 , 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一般具有雄厚的经济实 力 和固定的营业地点等特 点 , 以至于在诉讼实 践 中 , 权利人所起诉的被告往往只是平台经营 者 , 而 很 少将直接侵权的 网 络用户列入其 中

24、 。 如果平台经营者只是按其过错大小承担部分责 任 而不是承担连带责 任 , 那么对权利人将失去 自己权利 的有效保 护 。 在一定程度 上 , 连带 责 任具有其担保价 值 , 以增加责任主体的方 式 , 进 一 步增加责任财产数 量 , 来确保权利人的利益 能够得到充分的救 济 。 另 外 , 连带责任制度 下 , 权利人可以选择直接侵权人或者网络交易平台 经营者为被 告 , 或者将二者均列为被 告 , 便于 权 利 人行使诉讼权 利 , 极大缩减权利人的维权成 本 。 ( 二 ) 构建多层次的信用等级制度 为了实现从网络交易平台商家环节预防侵 权行为的目的 , 要求平台经 营者具体落实其

25、法 律责任 , 更有必要构建一个多层次的信用等级 制度 。 1 信用等级的审查制度 信用等级的审查制度要求网络交易平台经 营 者在接到商户开设销售点的申请 时 , 要对 其 申请 进 行 严格 的 评 估 , 坚 持信用经 营 , 实 行“ 信 用一 票 否 决 制 ” 。 同 时 ,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 应 与工商行政部门实现数据共享 , 对申请的 商 户进行信 用等级评 估 。 对于没有信 用危 机 、 获 得消费者好评的商户予以开设申请 , 对于未通 过信用等级评估的不予支持 。 2 信用等级的动态跟踪制度 信用等级动态跟踪制度要求网络交易平台 经营者在开设销售点后要履行对商 户的销售和

26、 消费者投诉情况进行跟踪和检查义务 。 平台经 营者应当充分利用其平台管理者的身份 , 要求 商户每月提交销售和消费者投诉的自查报告 , 根据自查报告 , 对于存在严重信用危机的商户 , 平台经营者应当进一步进行跟踪和检查 , 将检 查结果作为是否继续提供技术服务的依据 。 对 于不符合信用等级制度的商户 , 予以中止对其 的技术服务 , 并要求其整改 。 对于违反法律规 定 、 造成权利人损失的 , 情节严重的 , 除终止对 其的技术服务外 , 还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3 信用等级的评价制度 信用等级的评价制度作为保护网络交易环 境的主要法律制 度之一 , 对于维护网络交易环 境的安全和健

27、康具有积极意义 。 因此 , 网络交 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将信用等级评价制度作为信 用等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 充分发挥消费的 力量 , 尽快建立独立于商户 、 政府和平台经营者 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等级评价制度 , 从而保证信 用等级评价制度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 ( 三 ) 完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法律责任 的配套措施 1 构建信息公开制度 信息公开制度是维护网络交易环境安全 、 健康的有效保障 。 当前 , 由于我国尚未实现信 息数据的共享 , 因此申请开设网络销售点的商 户会对信用信息进行隐匿 , 不利于平台 经营者 的审查和社会的监督 。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要求 将平台经营者的信息公开规定为强制

28、义务 , 定 期披露网络商户的信用等级和销售情况 , 以便 社会和相关方面的监督和审查 。 同时 , 在加强 第 7 期 吴仕清 , 丁国民 : 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41 信 用等级信息披露的基础 上 , 为了提高信息的 使 用价 值 , 应该加强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和 银行之间的信息共 享 。 9 2 建立分模块经营制度 随 着电子 商 务产业的日 趋成 熟 , 越来越 多 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采取了分类经营的策 略 , 使得平台业务的分类经营愈发细致全面 。 例如作出正品承诺的天猫商城 、 专门经营品牌 商品的唯品会 、 专门的二手市场和主体市场 。 不同的经营模块 , 由于商

29、户侵权的风险不同 , 网 络平台经营者的获利不同 , 其承担的审查和注 意义务也不同 。 对于官方正品保证销售区 , 平 台经营者应当承担对该特定商户所销售的商品 的加重审查义务 , 对于非官方自由销售区 , 由于 该区具有海量的商户和商品信息 , 网络搜索的 结果是随机的 , 平台经营者则无需对该区的商 品进行审查 。 同时 , 平台经营者应当将官方正 品保证销售区和非官方自由销售区予以公告 , 确保消费者知悉不同购物区的产品质量风险的 区别 。 3 建立价格过滤和信用排名制度 网络交易平 台对网店商 户的排序 中 , 销 量 与价格是最常用的方式 , 也是最符合多数消费 者搜索习 惯 的方

30、 式 。 “ 低 价 ” 一般是侵权商品 吸 引消费者眼球的主要策 略 , 而过分偏离合理 价 格往往也意味着更大的侵权可能 性, 因此 要 求平台经营者建立价格过滤制 度 。 价格过滤 本 身 就是一项技术服 务 , 在平台经营者具备根据 价 格管理平台信息的能力的前提 下 , 要求其 将 更高的注意与协助义务投放 于那些过分低价的 “ 正 品 ” 信息 上 , 是符合情理和法理 的 。 当然 也 可能存在正品商品由于商户本身的特殊原因而 采 取的低价销售的做 法 , 因此价格过滤制度不 能实行 一 刀 切 。 对于以低价销售的 商户来 说 , 他 们在遭遇到价格过滤 时 , 可以通过向网络

31、交 易平台经营者证明其商品合法来源以及解释低 价 销售的原 因 , 来获得在该平台上继续销售该 商品的权 利 。 因 此 , 价格过滤具有可行 性 , 但 是 不能草 率 , 需要妥善的运用价格过滤制 度 , 以 最 大限度地维护权利人和商户的合法权 益 。 10 同时 , 信用等级也是影响网店商户在网络 交易平台中排序的重要指标 。 平台在对网络商 户进行排序时 , 应当参考前文所述的信用等级 制度 , 综合得出商户在平台的排序 。 信用等级 的排名往往反映出商户的整体经营情况 , 那些 信用等级偏低的网络商户 , 其产品服务往往不 受消费者喜欢 , 这意味着侵权可能性的大增 。 因此 ,

32、信用等级排名制度可以有效引导网络商 户洁身自律 , 参与安全和谐健康的网络交易环 境 。 总之 , 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 , 改变了人们的 生活方式 , 丰富了人们的生活 , 促进了经济的飞 速发展 , 然而也引发了一系列新型的社会和法 律问题 , 网络交易环境也日渐堪忧 。 本文以信 用等级制度为依据 , 以期解 决网络交易平台经 营者法律责任的正当性问题 。 同时 , 从多层次 的信用等级制度 , 完善的平台经营者的法律责 任 , 辅之以良好的配套措施 , 进一步完善了平台 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制度的设计 , 为维护网络交 易环境的安全健康和谐提供了有力保障 。 注释 : 参见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

33、心 讯 , 2014 年度中 国电 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 报 告 , http: / / www 100ec cn / detail 6242646 html 参见百度百 科 http: / / baike baidu com / link? url = S7X8Am7B0mppF6Pavq1KrfzsPBwrT_O9Vy29ie CjNtC- cKJam1yDZ2LZDWIF0FBY3kVZBV1oy1t2rq11YjNFnB_ 工商市字 2014 106 号 ,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 履行社会责任指引 第一章第二条 。 B2C 是 Business to Customer 的缩 写 , 而其

34、中 文简称 为 “ 商对 客 ” 。 C2C 即 Customer to Customer, 即 个人与个人之 间 的 电 子 商 务 , 参 见 百 度 百 科 , http: / / baike baidu com / link? url = OUuSvgkKzzT71VZOU3QYOBK2 rhkus4 Qzig4J4BJfGMhiFL5dUdQbjDwLumFFj3FajmIG6iySPeOC5 kQs5DnIYq 参见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六条 。 参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四条 。 2014 年 5 月 28 日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工 商市字 2014 106 号发布 网

35、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履行 社会责任指引 。 上海市徐 汇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 2011) 徐民 三 ( 知 ) 初字第 138 号 。 民法通 则 第 130 条规 定 : “ 二人以上共同侵 权 造成他人损害 的 , 应当承担连带责 任 。 ” 参见德国民法第 830 条 、 日本民法第 719 条 、 意 大利民法第 2055 条以及俄罗斯民法第 1080 条和第 1081 条规定共同侵权行为责任 、 共 同危险行为 ( 加害 人不明的责任承担 ) 以及教唆 、 帮助人责任等 。 参见新 民事诉讼法解释 第五十三条 。 参 考 文 献 1 刘晓 纯 , 马 兆 婧 论网络交 易平台提供商的

36、法律责 任 以淘宝 网为 例 J 天津大学学 报 ( 社会 科 学 版 ) , 2011, ( 5) 2 刘志 娟 个人网店商事主体地位辨 析 J 重庆邮 电 42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16 年 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 , 2013, ( 4) 3 乇 迁 论版 权 “ 间接侵 权 ” 及其规则的法定 化 J 法 学 , 2005, ( 12) 4 张 玲 玲 论网络侵权中的主观过错认 定 J 学 理 论 , 2014, ( 2) 5 程 燕 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侵权责 任之认 定 兼 议 侵权责 任 法 第 36 条之适 用 J 网络法律 评 论 , 2012, ( 1) 6 王利 明

37、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 究 M 北 京 : 中 国 政法大学出版 社 , 1996 7 罗 斌 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形态研 究 J 法 律 适 用 , 2013, ( 8) 8 白昌 前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法律责任研 究 J 重 庆邮电大学学 报 ( 社会科学 版 ) , 2015, ( 1) 9 丁国 民 , 高 炳 巡 论银行业信贷机构的环境责 任 J 延边大学学 报 ( 社会科学 版 ) , 2015, ( 7) 10 刘 笑 含 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帮助侵权责任 研 究 以 23 个 典型案例判决为 研究视 角 D 华 东政法大 学 , 2011 责任编辑 : 魏乐娇 On Networ

38、k Trading Platform Operators Civil Liability WU Shi-qing, DING Guo-min ( Fuzhou University, Fuzhou 350116, China)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online-shopping, the network trading platform is in- undated with counterfeit and shoddy products, which cause new social problems and legal cases Under

39、 the background of online shopping, the e-commerce products civil torts require to include the network trading platform operators into the category of civil tortuous liability This is an inevitable requirement of social responsibility and is also a new way of manifesting order justice It is a systematic project It is required to know the concept of network trading platform, its legal nature, and confirmation of responsibility It is suggested to complete cred- it rating system and module Key words: etwork Trading Platform Operators; Legitimacy; joint responsi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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