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岗位职责信访复查复核制度作用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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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岗位职责信访复查复核制度作用探讨篇一:关于完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的意见 关于完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的意见 国信发20208 号 索引号: 信息分类:制度文件 名 称:关于完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的意见 文 号:国信发20208 号 生效日期:2020年12月10日 废止日期: 效 力:有效 发布机构:国家信访局 关于完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的意见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是信访条例确定的一项基本工作制度,是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的程序保障。为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根据信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在总结已有工作实践的

2、基础上,制定本意见。 一、依法按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处理和复查、复核应严格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进行,切实做到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 序规范、档案完备。信访事项的处理和复查、复核意见要及时送达信访人,并履行签字手续。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应依法在原信访事项的责任单位、信访人户籍所在 地或常住地公示。 二、完善复查复核制度。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信访条例制定;对信访人不接受处理(复查)意见,又不提出复查(复核)请求,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反复信访、缠访闹访的,也应作出相应规定。 三、实行省级审核认定。明确信访事项“谁复核、谁负责”,复核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

3、,对办结意见实行终身负责。对由省级以下行政机关完成复核的信访事项,由该复核机关按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审核把关。 四、运用审核认定结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将已审核认定办结的信访事项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后,该信访事项即从信访工作程序中退出,信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五、强化指导督查责任。国家信访局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做好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及时发现和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适时提出改进和完善工作的意见。加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复查复核工作情况的抽查监督、动态分

4、析和责任追究。对工作中存在程序不规范、实体不公正、处 理意见落实不到位,已审核认定办结信访事项的信访人继续信访尤其是进京访情况突出的地方,通过告知情况、重点约谈、限期整改等方式,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 对工作中违反信访工作纪律,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实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按中央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办理。篇二:关于完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完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的实施意见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是信访条例确定的一项基本工作制度,是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的程序保障。为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根据信访条例国

5、家信访局关于完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的意见(国信发20208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在总结已有工作实践的基础上,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依法按程序办理 信访事项的处理和复查、复核应严格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进行,切实做到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规范、档案完备。信访事项的处理和复查、复核意见要及时送达信访人,并履行签字手续。经过听证的办结意见应依法在原信访事项的责任单位、信访人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公示。 二、完善复查复核制度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依据信访条例制定。对信访人不接受处理(复查)意见,又不提出复查(复核)请求,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反复信访、缠访闹访的,原办理机关应积

6、极引导信访人依法按程序进入复查(复核)程序;信访人仍然不进入复查(复核)程序的,由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有权行政机关主动核查,进行公开听证评议,作出该信访事项的终结处理意见。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直部门作为初次办理机关的,应当先进行听证。 三、实行省级审核认定 明确信访事项“谁复核、谁负责”,复核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办结意见实行终身负责。对各市(州)完成终结的信访事项,经市(州)联席会议主要召集人签字后由市(州)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审核把关;对省直部门完成复核的信访事项,由该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审核把关。 纳入省级

7、审核认定的终结信访事项,须经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四、运用审核认定结论 各市(州)和省直部门上报终结的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各环节工作情况必须详细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省信访局将已审核认定办结的信访事项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终结数据库,该信访事项即从信访工作程序中退出,信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五、强化指导督查责任 省信访局指导各市(州)各有关部门做好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及时发现和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适时提出改进和完善工作的意见。加强对复查复核工作情况的抽查监督、动态分析

8、和责任追究。对工作中存在的程序不规范、实体不公正、处理意见落实不到位、已审核认定办结信访事项的信访人继续信访尤其是进京访情况突出的地方,通过告知情况、重点约谈、限期整改等方式,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对工作中违反信访工作纪律,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实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按中央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办理。 各市(州)可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篇三:全国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操作手册 全国信访信息系统 复查复核操作手册 目 录 1. 概述.- 4 - 1.1. 定义 .- 4 - 2. 通用功能 .- 8

9、 - 2.1. 登录系统 .- 8 - 2.2. 退出系统 .- 8 - 2.3. 信访事项自办 .- 9 - 3. 复查操作流程 .- 11 - 3.1. 复查流程图 .- 13 - 3.2. 复查登记 .- 14 - 3.2.1. 信访事项处理界面入口 .- 14 - 3.2.2. 信访件答复意见书编号入口 .- 15 - 3.2.3. 填申请人姓名和地址入口 .- 16 - 3.3. 复查事项办理 .- 20 - 3.3.1. 对复查信息进行填写 .- 20 - 3.3.2. 材料审查 .- 21 -3.3.4. 受理审查 .- 29 - 3.3.5. 复查受理 .- 32 - 3.3.

10、6. 复查送审 .- 49 - 3.3.7. 复查延期 .- 56 - 3.3.8. 终止审查 .- 62 - 3.4. 办结 .- 68 - 3.5. 复查状态 .- 74 - 3.5.1. 复查事项状态 .- 74 - 3.5.2. 复查工作状态 .- 76 - 4. 复核操作流程 .- 77 - 4.1. 复核流程图 .- 78 - 4.2. 复核登记 .- 79 - 4.2.1. 信访事项处理界面入口 .- 79 - 4.2.2. 信访件复查意见书编号入口 .- 80 - 4.2.3. 填申请人姓名和地址入口 .- 81 - 4.3. 复核事项办理 .- 85 - 4.3.1. 对复核

11、信息进行填写 .- 85 - 4.3.2. 材料审查 .- 86 - 4.3.3. 补充材料 .- 89 - 4.3.4. 受理审查 .- 94 - 4.3.5. 复核受理 .- 96 -4.3.7. 复核延期 .- 120 - 4.3.8. 终止审查 .- 126 - 4.4. 办结 .- 131 - 4.5. 复核状态 .- 137 - 4.5.1. 复核事项状态 .- 137 - 4.5.2. 复核工作状态 .- 138 - 1. 概述 1.1. 定义 1) 认定终结:指国家信访局使用全国信访信息系统“认定功能”认定通过的所有终结信访事项的最终状态。 只有国家信访局认定通过的终结事项才显

12、示此状态。 2) 程序终结:指未进入国家信访局“待认定终结”列表中的所有业务程序上已办结的信访事项状态。包括四种状态: 只有“处理意见”的程序终结状态,称为“处理程序终结”; 有“复查意见”的程序终结状态,称为“复查程序终结”; 省级复核通过后的程序终结状态,称为“复核三级终结程序”; 省级复核认定通过后的程序终结状态,称为“复核认定程序终结”。 3) 提交:指复查、复核工作人员使用“提交”的办理方式,将需要复查或复核的信访事项交给登记单位内的部门办理。 4) 要件审查:指复查、复核工作人员对信访人提出的复查、复核申请进行必要材料的检查工作,以确定是否具备受理的基本条件。 5) 补充材料:指复

13、查、复核工作人员对信访人提出的复查、复核申请进行必要材料的检查时,向信访人提出需要提交其他材料的说明工作;或向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提出请其提供解释或说明的工作。 6) 受理审查:指复查、复核工作人员在确认信访人提交的复查、复核申请材料齐全的情况下,进行是否受理的业务判断。 7) 委托办理:指复查、复核事项受理后,由复查、复核机构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实际的复查、复核工作,并向信访人直接提出复查、复核意见,同时向委托单位提交办理情况说明。 8) 过程信息:用于记录在复查、复核实际工作过程中产生的阶段性结论信息。 9) 终止审查:指复查、复核事项受理后,由于某种原因需要停止复查、复核事项的办理。如:信访人与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复查、复核过程中达成了和解的一致意见。 10) 11) 12) 送达申请人:同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术语标准。 延期:同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术语标准。 受理时间: 复查、复核登记后,如果在15天内(不含)没有做出是 否受理告知的,则系统视为自动受理,信访事项状态自动变化; 在15天内(含)出具告知的,以出具告知时间为准,信 访事项状态变为“复查中”、“复核中”。 13) 受理时间做为计算复查、复核事项办理30天时限的起始时间。 14) 复查、复核办理方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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