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电力线路部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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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电力线路部分)第一章 总则第 1 条 为 贯 彻 执 行 “安 全 第 一 、 预 防 为 主 ”的 安 全 生 产 方 针 , 确 保 职 工 在 施 工中 的 安 全 和 健 康 ,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结 合 架 空 电 力 线 路 施 工 的 具 体 情 况 , 制 定 本规 程 。第 2 条 本规程适用于 110500kV 架空电力线路的施工; 3563kV 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可参照执行。第 3 条 施工单位可根据本规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第 4 条 施工单位的各级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必须

2、熟悉并严格遵守本规程;工人必须熟悉和严格遵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第 5 条 对从事电气、起重、焊接、爆破、爆压、高处作业、汽车驾驶、机械操作等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专业操作技术培训和安全规程的学习,并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取证后方可上岗独立操作。对上述人员应定期进行考核,不合格者应收回证件、停止作业,待重新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第 6 条 新进企业的人员(包括学徒工、合同工、临时工、协议工、实习人员)在分配工作前必须进行公司、工区、班组三级安全教育。民工必须在施工前由施工负责人讲解安全注意事项和操作方法,并做好安全监护工作。第 7 条 试验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之前,必

3、须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第 8 条 在执行本规程的同时,必须贯彻执行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 。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 9 条 施工作业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并在施工前进行交底。已交底的措施,未经技术负责人同意,不得擅自变更。第 10 条 主要工器具应符合技术检验标准,并附有许用荷载标志;使用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不合格者严禁使用,并不得以小代大。第 11 条 各种锚桩应按技术规定布设,规格和埋深应根据土质经受力计算确定。立锚桩应有防止上浮或转动的措施。第 12 条 施 工 人 员 严 禁 违 章 作 业 ; 不 得 影 响 他 人 安 全 作 业 ; 有 权 制 止 他 人 违

4、章 作业 。第 13 条 对无安全措施或未经安全技术交底的施工项目,施工人员有权拒绝施工。第 14 条 施工人员严禁酒后作业。第 15 条 进入施工作业区的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第 16 条 施工人员应正确配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第 17 条 遇有雷雨、暴雨、浓雾、六级及以上大风时,不得进行高处作业、水上运输、露天吊装、杆塔组立和放紧线等作业。第三章 工程材料、设备的堆放和保管第 18 条 材料、设备应按平面布置的规定堆放。露天堆放场地应平整,并应符合装卸、搬运、消防及防洪的要求。第 19 条 器材堆放应遵守下列规定:1.物件堆放整齐稳固;长大件器材的堆放有防止倾倒的措施。2.器材距铁路中心

5、线不得小于 3m。3.钢筋混凝土电杆堆放的地面平整、坚实,杆段下面设支垫,两侧用木楔掩牢,堆放高度不超过三层。4.钢管堆的两侧设立柱,堆放高度不超过 1m。5.水泥堆放的地面垫平,堆放高度不超过 12 包。6.线盘放置的地面平整、坚实,滚动方向的前后均掩牢。7.圆木或毛竹堆放高度不超过 2m,并有防止滚落的措施。第 20 条 临时仓库的建造应遵守下列规定:1.工地及材料站临时建筑物的防火距离应遵守表 1 的规定。表 1 建筑物与易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m )名称 距离 名称永久性建筑 临时仓库 木料堆、 木工房 易燃物仓库(油料库)永久性建筑 15 25 20临时仓库 15 6 15 15木料

6、堆、木工房 25 15 垛间 2 25易燃物仓库(油料库) 20 15 25 202.根据储存物品的特性,采用相应耐火等级的材料建造,并配备适用的消防器材。3.结构紧固、可靠,门窗向外开启。4.不宜建在电力线下方。如需在 110kV 及以下电力线下方建造时,应经线路运行单位同意,屋顶采用耐火材料;建筑物与导线之间的垂直距离,在导线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不小于下列数值:110kV 3m35kV 4m 63110kV 5m第 21 条 氧气瓶的存放和保管应遵守下列规定:1.存放处周围 10m 内严禁明火,严禁放置易燃易爆物品。2.严禁沾染油脂。|3.严禁与乙炔气瓶混放在一起。4.卧放时不宜超过 5 层

7、,立放时有支架固定。5.有瓶帽和两个防震圈。6.瓶帽拧紧,气阀朝向一侧。7.严禁靠近热源或在烈日下曝晒。8.存放间设专人管理,并设置“严禁烟火”的标志。第 22 条 乙炔气瓶的存放和保管应遵守下列规定:1.班组的存放量一般不超过 5 瓶;超过 5 瓶但不超过 20 瓶时,应用非燃烧体墙隔成单独的存放间,并有一面靠外墙。2.存放间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间的距离不得小于 15m。3.存放间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4.存放间通风良好,不受阳光直射,远离高温热源;其附近设有消火栓和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但严禁使用四氯化碳灭火器。5.存放间设专人管理,并在醒目处设置“乙炔危险、严禁烟火”的标志。6.直

8、立放置,并有防止倾倒的措施。7.严禁与氧气瓶及易燃物品同间存放。第 23 条 有毒有害物品的存放和保管应遵守下列规定:1.容器必须密封。2.库房空气流通,并有专人管理。3.存放处挂警告标志。第 24 条 汽油、柴油等挥发性物品的存放和保管应遵守下列规定:1.存放在专用的库房内,容器必须密封。2.附近严禁有易燃易爆物品。3.严禁靠近火源或在烈日下曝晒。4.存放处设“严禁烟火”的标志。第 25 条 工地爆破器材库的位置、结构和有关设施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当地公安部门许可。第 26 条 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库存放,并设专人管理。第 27 条 班组使用的少量爆破器材临时存放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向

9、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乡政府备案。2.必须存放在距离烟火较远的专用房间内,并设专人保管。3.雷管装在内壁有防震软垫的专用箱内。4.存放爆破器材的房间内不得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5.存放间内严禁吸烟或带入火种。6.当天剩余的爆破器材必须点清数量,及时退库。7.严禁将爆破器材带入宿舍或移作它用。第四章 施工用电及工程防火第一节 施工用电|第 28 条 工地和材料站的施工用电应按已批准的施工技术措施进行布设,并按当地供电部门的规定提出用电申请。第 29 条 施工用电设施的安装、维护,应由取得合格证的电工担任,严禁私拉乱接。第 30 条 低压施工用电线路的架设应遵守下列规定:1.采用绝缘导线。2.架设可靠,

10、绝缘良好。3.架设高度不低于 2.5m,交通要道及车辆通行处不低于 6m。第 31 条 开关箱负荷侧的首端处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第 32 条 熔丝的规格应按设备容量选用,且不得用其它金属线代替。第 33 条 熔丝熔断后,必须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更换;更换好熔丝、装好保护罩后方可送电。第 34 条 使用电气设备及电动工具应遵守下列规定:1.不得超铭牌使用。2.外壳必须接地或接零。3.严禁将电线直接钩挂在刀闸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4.严禁一个开关或一个插座接两台及以上电气设备或电动工具。5.移动式电气设备或电动工具应使用软橡胶电缆;电缆不得破损、漏电。6.不得用电源软橡胶电缆拖拉或移动电动

11、工具。7.严禁湿手接触电源开关。8.工作中断必须切断电源。第 35 条 在光线不足及夜间工作的场所,应设足够的照明;主要通道上应装设路灯。第 36 条 电气设备及照明设备拆除后,不得留有可能带电的部分。第 37 条 照明灯的开关必须控制火线;使用螺丝口灯头时,零线应接在灯头的螺丝口上。第 38 条 危险品仓库的照明应使用防爆型灯具,开关必须装在室外。第二节 工程防火第 39 条 电气设备附近应配备适用于扑灭电气火灾的消防器材;发生电气火灾时应首先切断电源。第 40 条 装过挥发性油剂及其它易燃物质的容器,未经处理严禁焊接与切割。第 41 条 在山林、牧区进行施工,必须遵守当地的防火规定,并配备

12、必要的消防器材。动用明火或进行焊接时,必须划定工作范围,清除易燃杂物,并设专人监护。第 42 条 在山林、牧区进行爆炸压接时,应先将药包下方的树干、杂物、干草等易燃物清除干净。第 43 条 采用暖棚法养护混凝土基础时,火源不得与易燃物接近,并应设专人看管。第五章 高处作业|第 44 条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 2m 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不同高度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见表 2。高处作业应设安全监护人。表 2 不同高度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作业位置至其底部的垂直距离(m) 25 515 1530 30其可能坠落范围半径(m) 2 3 4 5注:1.通过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

13、高度基准面。2.在作业位置可能坠落到的最低点称为该作业位置的最低坠落着落点。第 45 条 凡参加高处作业的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体格检查。经县级及以上医院鉴定,患有不宜从事高处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得参加高处作业。第 46 条 高处作业人员应衣着灵便,穿软底鞋,并正确配戴个人防护用具。第 47 条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绳) 。安全带(绳)必须拴在牢固的构件上,并不得低挂高用。施工过程中,应随时检查安全带(绳)是否拴牢。第 48 条 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和材料应放在工具袋内或用绳索绑牢;上下传递物件应用绳索吊送,严禁抛掷。第 49 条 高处作业人员在转移作业位置时不得失去保护,手扶的构件必须牢固。

14、第 50 条 作业人员上下铁塔应沿脚钉或爬梯攀登。在间隔大的部位转移作业位置时,应增设临时扶手,不得沿单根构件上爬或下滑。第 51 条 攀登无爬梯或无脚钉的钢筋混凝土电杆必须使用登杆工具。多人上下同一杆塔时应逐个进行。严禁利用绳索或拉线上下杆塔或顺杆下滑。第 52 条 杆塔上应避免上下交叉作业。上下交叉作业或多人在一处作业时,应相互照应、密切配合。第 53 条 在霜冻、雨雪后进行高处作业,应采取防滑措施。第 54 条 学徒工经专业培训后,可在中级及以上技工指导监护下进行一般性高处作业。临时工(经培训、考核具有高处作业合格证的人员除外)严禁高处作业。第 55 条 在带电体附近进行高处作业时,与带

15、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必须满足表 3的规定。遇特殊情况达不到该要求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施工。表 3 高处作业与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带电体的电压等级( kV)项 目10 35 63110 220 330 500工器具、安装构件、导线、地线等与带电体的距离(m) 2.0 3.5 4.0 5.0 6.0 7.0作业人员的活动范围与带电体的距离(m) 1.7 2.0 2.5 4.0 5.0 6.0|整体组立杆塔与带电体的距离(m)应大于倒杆距离(自杆塔边缘到带电体的最近侧为杆塔高)第六章 工地运输第一节 机动车运输第 56 条 机动车辆运输应按国家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16、执行。严禁无证驾驶。车上应配备灭火器。第 57 条 运输前应事先对道路进行调查,需要加固整修的道路应及时处理。对路经的险桥、沟坡和坑洼路面等,应在出车前向押运人员交底。第 58 条 路面水深超过汽车排气管时,不得强行通过;在泥泞的坡道或冰雪路面上应缓行,车轮应装防滑链;冬季车辆过冰河时,必须根据当地气候情况和河水冰冻程度决定是否行车,不得盲目过河。第 59 条 车辆过渡时,应遵守轮渡安全规定,听从渡口工作人员的指挥。第 60 条 载货机动车除押运和装卸人员外,不得搭乘其他人员;押运和装卸人员必须乘坐在安全位置上。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拦板时,货物上不得坐人。第 61 条 装运超长、超高或重大物件时,

17、应遵守下列规定:1.物件重心与车厢承重中心基本一致。2.易滚动的物件顺其滚动方向用木楔掩牢并捆绑牢固。3.用超长架装载超长物件时,在其尾部设标志;超长架与车厢固定,物件与超长架及车厢捆绑牢固。4.押运人员应加强途中检查,防止捆绑松动;通过山区或弯道时,防止超长部位与山坡或行道树碰刮。第 62 条 汽车运输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应遵守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2.车况必须良好,司机应有安全驾驶经验。3.车辆不得带挂车或由其它车辆拖拽行驶。4.车辆按指定路线限速行驶,遇有火源应绕道行驶。5.运输途中,车辆不得在人多的地方、交叉路口、桥上或建筑物附近停留。6.押运人员必须乘坐在驾驶室内;车上装载

18、的物品应用帆布遮盖,并设标志。7.炸药和雷管应分别运输,并严禁与其它易燃物品同车运输。第 63 条 氧气瓶、乙炔气瓶的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1.瓶帽必须旋紧,轻装轻卸,严禁抛摔和滚碰撞击。2.汽车装运时,一般应横向卧放,头部朝向一侧;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高度;直立排放时,车厢高度不得低于瓶高的 2/3。3.严禁与易燃易爆物品同车运输。4.严禁将氧气瓶与油脂或带有油污的物品同车运输。5.氧气瓶与乙炔气瓶不得同车运输。6.车辆应挂有“危险品”标志。|第 64 条 用载重汽车接送施工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1.取得交通管理部门的载客许可证。2.车厢拦板牢固,拦板高度不低于 1m。3.车上指定安全监护人。4

19、.不得超员;乘车人员的头、手不得伸出车厢拦板;车厢拦板上严禁坐人。5.乘车人员应随时躲避路边树木及道路上方的障碍物。第 65 条 在施工车辆不足的情况下,允许同车携带少量炸药(10kg)和雷管(20个) ,但应采取防震、防火措施;携带雷管的人必须坐在驾驶室内。第 66 条 各类拖拉机挂车不宜做为载人交通工具;如做为载人交通工具,应遵守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挂车连接装置必须牢固,刹车装置必须可靠。第二节 非机动车运输第 67 条 非机动车运输应遵守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除指定驾车人外,其他人员不得驾车。第 68 条 装车前应对车辆进行检查,车轮和刹车装置必须完好。第 69 条 驾车人员应熟悉

20、道路状况和装载物件的特性;装载物件绑扎牢固后方可行车。第 70 条 重车在险路、弯路、陡坡或泥泞、冰雪、坑洼道路上行走时,车上人员应下车步行。第 71 条 重车下坡时应控制车速,不得任其滑行。第 72 条 数车同时运输,应保持适当距离,不得并行和抢道。第 73 条 停车时必须把车刹住。第三节 水上运输第 74 条 船舶运输应遵守航运部门的有关规定。严禁无证驾驶机动船。第 75 条 船工及押运人员应熟悉水上运输知识和载物的特性。船只严禁超载。第 76 条 装卸笨重物件或大型施工机械应有上级批准的装卸方案。装载时应将其落至舱底;如需装在舱面上,必须有重物压舱。第 77 条 入舱的物件应放置平稳;易

21、滚、易滑和易倒的物件应绑扎牢固。第 78 条 装载爆破器材的船舱内不得有电源;与机舱相邻时,应有隔热措施;船上应配备消防器材。第 79 条 用船只接送施工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1.乘船人数不得超员。2.在深水航道上行船时,船上必须配备救生设备。3.乘船人员不得将手脚伸出船体,并不得任意在舱外走动。4.乘船人员不得在途中下水。5.上下船的跳板应搭设稳固,并有防滑措施。第 80 条 竹、木排的运输应事先制定安全措施,报有关部门批准后进行。|第四节 人力运输和装卸第 81 条 人力运输的道路应事先清除障碍物;山区抬运笨重物件或钢筋混凝土电杆的道路,其宽度不宜小于 1.2m,坡度不宜大于 14。第 8

22、2 条 重大物件不得直接用肩扛运;抬运时应设一人指挥,步调一致、同起同落。第 83 条 运输用的工器具应牢固可靠,每次使用前应进行认真检查。第 84 条 雨雪后抬运物件时,应有防滑措施。第 85 条 装卸笨重物件使用的跳板,其厚度应根据材质经计算确定;腐朽、扭纹、破裂和大横透节的木材不得做为跳板。跳板搭设坡度不得大于 13。第 86 条 用跳板或圆木装卸滚动物件时,应用绳索控制物体;物件滚落前方严禁有人。第 87 条 钢筋混凝土电杆卸车时,车辆不得停在有坡度的路面上。每卸一根,其余电杆应掩牢;每卸完一处,剩余电杆绑扎牢固后方可继续运输。第 88 条 用滚杠拖运笨重物件时,添放滚杠的人员应站在物

23、件的侧面,并不得戴手套;遇有松软土质应铺设走道。拖拉钢丝绳的转角内侧严禁有人。第五节 机械装卸第 89 条 起重机装卸作业,应按国家标准 GB 6067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 90 条 起重机工作中应遵守下列规定:1.吊件和起重臂下方严禁有人。2.吊件吊起 10cm 时应暂停,检查制动装置,确认完好后方可继续起吊。3.吊件严禁从人身或驾驶室上空越过。4.起重臂及吊件上严禁有人或有浮置物。5.起吊速度均匀、平稳,不得突然起落。6.吊挂钢丝绳间的夹角不得大于 120。7.吊 件 不 得 长 时 间 悬 空 停 留 ; 短 时 间 停 留 时 , 操 作 人 员 、 指 挥 人 员 不

24、得 离 开 工 作 岗位 。8.起重机运转时,不得进行检修。9.工作结束后,起重机的各部应恢复原状。第 91 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并应有负责技术人员在场指导。1.吊件重量达到起重机额定负荷的 95%。2.两台起重机抬吊同一物件。3.起重机在电力线下方或其临近处作业。第 92 条 起重场地应平整,并避开沟、洞或松软土质。汽车起重机作业前,应将支腿支在坚实的地面上。第 93 条 埋入地下且深度不明、荷重不明的物件或粘结在一起的物件均不得起吊。|第 94 条 起吊物应绑牢,吊钩悬挂点应与吊物重心在同一垂线上,吊钩钢丝绳应垂直,严禁偏拉斜吊;落钩时应防止吊物局部着地引起吊绳

25、偏斜;吊物未固定好严禁松钩。第 95 条 起重机严禁越过电力线进行作业。在临近带电体处吊装时,起重臂及吊件的任何部位与带电体(在最大偏斜时)的最小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 4 的规定。表 4 起重机与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电压等级(kV) 1 110 3563 110 220 330 500最小安全距离(m) 1.5 2.0 3.5 4.0 6.0 7.0 8.5第 96 条 起吊成堆物件时,应有防止滚动或翻倒的措施。钢筋混凝土电杆应分层起吊,每次吊起前,剩余电杆应用木楔掩牢。第 97 条 起重机吊臂的最大仰角不得超过制造厂铭牌规定。第 98 条 起重作业应由起重工担任指挥,指挥信号必须清晰、准确。第

26、七章 基础工程第一节 土石方开挖 第 99 条 人工清理、撬挖土石方应遵守下列规定:1.先清除上山坡浮动土石。2.严禁上、下坡同时撬挖。3.土石滚落下方不得有人,并设专人警戒。4.作业人员之间保持适当距离。第 100 条 人工开挖基坑时,应事先清除坑口附近的浮石;向坑外抛扔土石时,应防止土石回落伤人。第 101 条 坑底面积超过 2m2 时,可由 2 人同时挖掘,但不得面对面作业。第 102 条 作业人员不得在坑内休息。第 103 条 掏挖桩基础施工前应经土质鉴定。挖掘时,坑上应设监护人。在扩孔范围内的地面上不得堆积土方。第 104 条 掏挖桩基础成型后,应及时浇灌混凝土;否则应采取防止土体塌

27、落的措施。第 105 条 不用挡土板挖坑时,坑壁应留有适当坡度;坡度的大小应视土质特性、地下水位和挖掘深度确定,一般可参照表 5 预留。表 5 各类土质的坡度土质类别 砂土、砾土、淤泥 砂质粘土 粘土、黄土 坚土坡度(深宽) 10.75 1 0.5 1 0.3 1 0.15|第 106 条 挖掘泥水坑、流砂坑时,应采取安全技术措施;使用挡土板时,应经常检查其有无变形或断裂现象。第 107 条 不得站在挡土板支撑上传递土方或在支撑上搁置传土工具。第 108 条 更换挡土板支撑应先装后拆。拆除挡土板应待基础浇制完毕后与回填土同时进行。第二节 爆破作业第 109 条 人工向施工作业点运送爆破器材应遵

28、守下列规定:1.炸药和雷管必须由爆破员在白天领用。2.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别携带,并装在专用箱(袋)内,严禁装在衣袋内。运送人员之间的距离应大于 15m。3.炸药和雷管不得任意转交他人。4.不得用自行车或二轮摩托车运送雷管。第 110 条 人工打孔时,打锤人不得戴手套,并应站在扶钎人的侧面。第 111 条 用凿岩机或风钻打孔时,操作人员应戴口罩和风镜。第 112 条 一次引爆的炮孔,必须全部打好后方可装药。第 113 条 向炮孔内装炸药和雷管,应轻填轻送,不得用力挤压药包;严禁使用金属工具向炮孔内捣送炸药。第 114 条 炮孔装药后需用泥土填塞孔口,填塞深度应遵守下列规定:1.孔深在 0.40.6

29、m 时为 0.3m。2.孔深在 0.62.0m 时为孔深的 1/2 以上。3.孔深在 2.0m 以上时,不得少于 1.0m。第 115 条 填塞炮孔不得使用石子或易燃材料。第 116 条 切割导爆索、导火索应用锋利小刀,严禁用剪刀或钢丝钳剪夹。严禁切割接上雷管的导爆索。第 117 条 导火索应做燃速试验,其长度应能保证点火人撤到安全区,但不得小于 1.2m。第 118 条 导 火 索 与 雷管连接应用胶布粘牢,严禁敲击或用牙咬,严禁触动雷汞部位。第 119 条 相邻基坑不得同时点火。在同一基坑内不得同时点燃四个以上导火索。第 120 条 在基坑内点火应遵守下列规定:1.坑深超过 1.5m 时,上下应使用梯子。2.严禁脚踩已点燃的导火索。3.坑上设安全监护人。第 121 条 电雷管的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1.放炮器由专人保管,电源由专人控制,闸刀箱应上锁。2.放炮前严禁将手或钥匙插入放炮器或接线盒内。3.引爆电雷管应使用绝缘良好的导线,其长度不得小于安全距离。4.电雷管接线前,其脚线必须短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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