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网建设部分)201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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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网建设部分)(试行)第一篇 通用部分 1 总 则 1.1 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 的安全工作方针, 坚持以人为本、 安全发展, 加强公司电网建设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规范人员行为, 保障施工作业安全,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网建设实际,制定本规程。 1.2 参建单位管理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应遵守并严格执行本规程。1.3 任何人发现有违反本规程的情况, 应立即制止, 经纠正后方可恢复作业。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 电网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 有权停止作业。 1.4 在试验和推广新技术、

2、 新工艺、 新设备、 新材料的同时, 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1.5 参建单位可根据本规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及工程的特点,编制专项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1.6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系统 35kV 及以上新(扩、改)建及公司所属单位承揽的公司系统以外的电网工程。 35kV 以下电网工程及境外电网工程可参照执行。2 基 本 要 求 2.1 分部分项工程开始作业条件 2.1.1 相关的施工项目经理、 项目总工程师、 技术员、安全员、施工负责人、作业负责人、监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他作业人员应经安全培训合格并到岗到位。 2.1

3、.2 安全施工方案编制完成并交底。 2.1.3 相关机械、 工器具应经检验合格, 通过进场检查, 安全防护设施及防护用品配置齐全、有效。 2.1.4 有施工分包的,施工承包单位应与分包单位签订合同和安全协议,且劳务分包单位已与其被派遣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2.1.5 开工前,应编制完成工程安全管理及风险控制方案,识别评估施工安全风险,制定风险控制措施。 2.2 作 业 人 员 2.2.1 应身体健康, 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体格检查至少两年一次。 2.2.2 应经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考试合格,掌握本岗位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安全作业技能和紧急救护法。 2.2.3 应接受本规程培训,

4、按工作性质掌握相应内容并经考试合格,每年至少考试一次。 2.2.4 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并按期复审,定期体检。 2.2.5 进入现场的其他人员(供应商、实习人员等) 应经过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后, 方可进入现场参加指定的工作,并且不得单独工作。 2.2.6 涉及新技术、新工艺、 新设备、新材料的项目人员,应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2.2.7 作业人员应被告知其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2.2.8 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现场安全作业规章制度和作业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和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2.2.9 发现

5、安全隐患应妥善处理或向上级报告;发现直接危及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2.3 施 工 分 包 2.3.1 施工分包应依据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或经业主批准。2.3.2 分包单位资质应符合国家、 行业相关要求,不得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2.3.3 应同时签订分包合同及安全协议。2.3.4 专业分包单位的施工机械、 工器具等应经承包单位和监理入场检查合格,方可进场,现场人员应经验证。 2.3.5 专业分包单位应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应提前将参与施工的所有人员培训考核情况书面提交承包单位审核认可, 或经承包单位复训考核。 2.3.6 专业分包工

6、程的重要临时设施、 重要施工工序、 特殊作业、危险作业|项目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作业时,承包单位应派员监督。 2.3.7 劳务分包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纳入承包单位统一管理。2.3.8 劳务分包人员不得独立承担重要临时设施、 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危险作业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2.4 安 全 施 工 方 案 2.4.1 一般规定 2.4.1.1 安全施工方案包括作业指导书、施工方案的安全技术管理内容及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2.4.1.2 重要临时设施、 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危险作业应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2.4.1.3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并附

7、安全验算结果。 2.4.1.4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应经专家论证、审查。 2.4.2 编审批及交底 2.4.2.1 作业指导书应由施工单位组织编制并发布。 2.4.2.2 施工方案由施工项目部技术人员编制, 并经安全、 质量管理人员、 技术负责人或施工单位技术管理人员审核,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 2.4.2.3 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应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质量、安全等管理部门审核,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 2.4.2.4 专业分包单位编制的作业指导书或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应经施工承包单位审核。 2.4.2.5 交底应由编制人负责完成。

8、 2.4.3 变更 安全施工方案如需变更, 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并组织交底。 2.5 作业现场安全组织措施 2.5.1 保证作业现场安全的组织措施 a ) 作业风险识别、评估、预警。 b ) 安全施工作业票(以下简称作业票)。 c ) 作业开工。 |d ) 作业监护。 e ) 作业间断、转移、终结。 2.5.2 作业风险识别、评估、预警 2.5.2.1 作业票签发人或作业负责人在作业前应组织开展作业风险动态评估,确定作业风险等级。 2.5.2.2 作业前,应通过改善人、机、料、法、 环等要素, 降低施工作业风险。作业中,采取组织、技术、安全和防护等措施控制风险。 2.5.2.3 当作业风险因

9、素发生变化时, 应重新进行风险动态评估。 2.5.2.4 风险动态评估中,对固有或动态评估风险等级为三级及以上的作业,应组织作业现场勘察,并填写现场勘察记录(参见附录 A ),现场勘察应满足下列要求: a ) 现场勘察应由作业票签发人或作业负责人组织,安全、技术等相关人员参加。 b ) 现场勘察应察看施工作业现场周边有无影响作业的建构筑物、 地下管线、邻近设备、 交叉跨越及地形、地质、气象等作业现场条件以及其他影响作业的风险因素,并提出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c ) 现场勘察后,现场勘察记录应送交作业票签发人、作业负责人及相关各方,作为填写、签发作业票等的依据。 d ) 作业票签发人或作业负责人

10、在作业前应重新核对现场勘察情况,发现与原勘察情况有变化时,应及时修正、完善相应的安全措施。 2.5.2.5 四级及以上风险作业项目应发布风险预警。 2.5.2.6 近电作业安全管控 作业人员或机械器具与带电设备的最小距离小于表 1 中的控制值, 施工项目部应进行现场勘察,编写安全施工方案, 并将安全施工方案提交运维单位备案。表 1 作业人员或机械器具与带电线路风险控制值 |对安全 距离的影响。 注 2 :变电站内邻近带电线路(含站外线路)的施工机械作业,也应注意识别施工机 械回转半径引起的安全风险。 2.5.3 作业票 2.5.3.1 选用施工作业前,二级及以下风险的施工作业填写输变电工程安全

11、施工作业票 A (简称作业票 A , 参见附录 B ), 三级及以上风险的施工作业填写输变电工程安全施工作业票 B (简称作业票 B ,参见附录 C )。 2.5.3.2 填写与使用 2.5.3.2.1 作业票由作业负责人填写, 安全、 技术人员审核, 作业票 A 由施工队长签发,作业票 B 由施工项目经理签发。 一张作业票中,作业负责人、签发人不得为同一人。 2.5.3.2.2 作业票采用手工方式填写时, 应用黑色或蓝色的钢笔或水笔填写和签发。 作业票上的时间、工作地点、主要内容、主要 风险等关键字不得涂改。2.5.3.2.3 用计算机生成或打印的作业票应使用统一的票面格式,由作业票签发人审

12、核,手工或电子签发后方可执行。 2.5.3.2.4 作业票签发后, 作业负责人应按照作业票要求, 提前做好作业前的准备工作。 2.5.3.2.5 一个作业负责人同一时间只能使用一张作业票。 2.5.3.2.6 一张作业票可用于不同地点、 同一类型、 依次进行的施工作业。 2.5.3.2.7 若作业人员较多, 可指定专责监护人, 并单独进行安全交底。 2.5.3.2.8 已签发或批准的作业票应由作业负责人收执, 签发人宜留存备份。 2.5.3.2.9 作业票有破损不能继续使用时, 应补填新的作业票, 并重新履行签发手续。 2.5.3.2.10 作业按规定需要同时使用工作票时, 工作票应经签发、许

13、可,与作业票同时使用。 |2.5.3.3 变更 2.5.3.3.1 施工周期超过一个月或一项施工作业工序已完成、 重新开始同一类型其他地点的作业,应重新审查安全措施和交底。 2.5.3.3.2 需要变更作业成员时,应经作业负责人同意,在对新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并履行确认签字手续后, 方可进行工作。 2.5.3.3.3 作业负责人若因故暂时离开工作现场时, 应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 离开前应将工作交待清楚, 并告知作业班成员。原工作负责人返回工作现场时,也应履行同样的交接手续。 2.5.3.3.4 作业负责人允许变更一次,并经签发人同意;变更后,原、现作业负责人应对工作任务和安全措施进行交

14、接,并告知全部作业人员。 2.5.3.3.5 变更作业负责人或增加作业任务, 若作业票签发人无法当面办理, 应通过电话联系, 并在作业票备注栏内上注明需要变更作业负责人姓名和时间。2.5.3.3.6 作业现场风险等级等条件发生变化, 应完善措施, 重新办理作业票。 2.5.3.4 有关人员条件 2.5.3.4.1 作业票签发人是负责该项作业的安全责任人, 由施工队长或项目经理担任,名单经其单位考核、批准并公布。 2.5.3.4.2 作业票审核人应由熟悉人员技术水平、 现场作业环境和流程、 设备情况及本规程,并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的工程安全技术人员担任,名单经其单位考核、批准并公布。 2.5.3.4

15、.3 作业负责人应由有专业工作经验、 熟悉现场作业环境和流程、工作范围的人员担任,名单经施工项目部考核、批准并公布。 2.5.3.4.4 专责监护人应由具有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熟悉现场作业情况和本规程的人员担任。 2.5.3.4.5 专业分包单位的作业票签发人、 作业票审核人、 作业负责人的名单经分包单位批准公布后报承包单位备案。 2.5.3.5 有关人员责任 2.5.3.5.1 作业票签发人: |a ) 确认施工作业的安全性。 b ) 确认作业风险识别准确性。 c ) 确认作业票所列安全措施正确完备。 d ) 确认所派作业负责人和作业人员适当、充足。 2.5.3.5.2 作业票审核人: a

16、) 审核作业风险识别准确性。 b ) 审核作业安全措施及危险点控制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c ) 审核施工作业的方法和步骤是否正确、完备。 d ) 督促并协助施工负责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5.3.5.3 作业负责人(监护人): a ) 正确组织施工作业。 b ) 检查作业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必要时予以补充完善。 c ) 施工作业前,对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及危险点告知,交待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并确认签字。 d ) 组织执行作业票所列由其负责的安全措施。 e ) 监督作业人员遵守本规程、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工器具以及执行现场安全措施。 f ) 关注作业人

17、员身体状况和精神状态是否出现异常迹象,人员变动是否合适。2.5.3.5.4 专责监护人: a ) 明确被监护人员和监护范围。 b ) 作业前,对被监护人员交待监护范围内的安全措施、告知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c ) 检查作业场所的安全文明施工状况,督促问题整改,监督被监护人员遵守本规程和执行现场安全措施,及时纠正被监护人员的不安全行为。 2.5.3.5.5 作业人员: a ) 熟悉作业范围、内容及流程, 参加作业前的安全交底,掌握并落实安全措施, 明确作业中的危险点, 并在作业票上签字。 |b ) 服从作业负责人、 专责监护人的指挥,严格遵守本规程和劳动纪律,在指定的作业范围内工作, 对自己在

18、工作中的行为负责,互相关心工作安全。 c ) 正确使用施工机具、安全工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并在使用前进行外观完好性检查。 2.5.3.5.6 监理: a ) 参与安全动态风险识别,审查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b ) 负责作业过程中的巡视、监督。 c ) 及时纠正作业人员存在的不安全行为。 2.5.3.5.7 业主项目部经理: a ) 审查四级及以上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并进行全过程监督。 b ) 必要时协调解决现场存在的安全风险和隐患。 2.5.4 作业开工 2.5.4.1 作业票签发后, 作业负责人应向全体作业人员交待作业任务、 作业分工、 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告知风险因素, 并履行签名

19、确认手续后, 方可下达开始作业的命令; 作业负责人、专责监护人应始终在工作现场。 其中作业票 B 由监理人员现场确认安全措施,并履行签名许可手续。 2.5.4.2 多日作业, 作业负责人应坚持每天检查、 确认安全措施,告知作业人员安全注意事项,方可开工。 2.5.5 作业监护 2.5.5.1 作业负责人在作业过程中监督作业人员遵守本规程和执行现场安全措施,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 2.5.5.2 应根据现场安全条件、施工范围和作业需要,增设专责监护人,并明确其监护内容。 2.5.5.3 专责监护人不得兼做其他工作,临时离开时,应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或离开作业现场。 专责监护人需长时间离开作业现场时

20、,应由作业负责人变更专责监护人,履行变更手续,告知全体被监护人员。 2.5.6 作业间断、转移、终结 2.5.6.1 遇雷、雨、大风等情况威胁到人员、设备安全时, 作业|负责人或专责监护人应下令停止作业。 2.5.6.2 每天收工或作业间断,作业人员离开作业地点前, 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必要时派人看守,防止人、 畜接近挖好的基坑等危险场所,恢复作业前应检查确认安全保护措施完好。 2.5.6.3 使用同一张作业票依次在不同作业地点转移作业时, 应重新识别评估风险,完善安全措施,重新交底。 2.5.6.4 作业完成后,应清扫整理作业现场,作业负责人应检查作业地点状况, 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并

21、向作业票签发人汇报。 2.5.6.5 作业票应保存至工程项目竣工。 3 施 工 现 场 3.1 一 般 规 定 3.1.1 施工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国家消防、 环境保护、 职业健康等有关规定。 3.1.2 施工现场的排水设施应全面规划(含设计、施工要求)。 3.1.3 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应正确佩戴安全帽,根据作业工种或场所需要选配个体防护装备。 禁止施工作业人员穿拖鞋、 凉鞋、高跟鞋,以及短裤、裙子等进入施工现场。禁止酒后进入施工现场。与施工无关的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3.1.4 施工现场敷设的力能管线不得随意切割或移动。如需切割或移动,应事先办理审批手续。 3.1.5 施工现场应按规定

22、配置和使用施工安全设施。 设置的各种安全设施不得擅自拆、 挪或移作他用。如确因施工需要, 应征得该设施管理单位同意, 并办理相关手续, 采取相应的临时安全措施,事后应及时恢复。 3.1.6 施工现场及周围的悬崖、陡坎、深坑、 高压带电区等危险场所均应设可靠的防护设施及安全标志; 坑、 沟、孔洞等均应铺设符合安全要求的盖板或设可靠的围栏、 挡板及安全标志。危险场所夜间应设警示灯。 |3.1.7 施工现场应编制应急现场处置方案,配备应急医疗用品和器材等,施工车辆宜配备医药箱, 并定期检查其有效期限,及时更换补充。 3.2 道 路 3.2.1 施工现场的道路应坚实、平坦,车道宽度和转弯半径应结 合线

23、路施工现场道路或变电站进站和站内道路设计, 并兼顾施工和大件设备运输要求。线路施工便道应保持畅通、安全、可靠。 3.2.2 现场道路不得任意挖掘或截断,确需开挖时, 应事先征得现场负责人的同意并限期修复。开挖期间应采取铺设过道板或架设便桥等保证安全通行的措施。 3.2.3 现场道路跨越沟槽时应搭设牢固的便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人行便桥的宽度不得小于 1m , 手推车便桥的宽度不得小于 1.5m , 汽车便桥的宽度不得小于 3.5m 。 便桥的两侧应设有可靠的栏杆,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3.2.4 现场的机动车辆应限速行驶,行驶速度一般不得超过 15km/h ;机动车在特殊地点、路段或遇到

24、特殊情况时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 5km/h ;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限速标志。 3.2.5 机动车辆行驶沿途应设交通指示标志, 危险区段应设“危险”或“禁止通行”等安全标志, 夜间应设警示灯。 场地狭小、运输繁忙的地点应设临时交通指挥。 3.3 临 时 建 筑 3.3.1 施工现场使用的办公用房、 生活用房、 围挡等临时建筑物的设计、 安装、 验收、 使用与维护、 拆除与回收按 JGJ/T 188 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3.3.2 临时建筑物工程竣工后应经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3.3.3 临时建筑物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 采取抵御风、雪、雨、雷电等自然灾害的措施,使用过程中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3.3.4 施工用金属房。 3.3.4.1 金属房外壳(皮)应可靠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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