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注意事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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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多年办理离婚案件的工作中,对于离婚诉讼当事人最大的遗憾在于,委托人很少能做到事前充分的准备,而且在准备不足的情况下又一直没有向律师作过相关的法律咨询,大部分当事人按照自己对婚姻法的片面理解,想当然的处理某些法律问题,结果总是造成律师按受委托时已面临十分被动的局面,而当事人则要承担败诉或损失的风险。因此,我在此根据自己的经验作有所提示,请所有婚姻纠纷中的当事人引以为戒:(一)一旦出现婚姻麻烦,并已产生离婚的念头,一定尽早到婚姻专职律师处进行一个详细的全面的咨询,这些咨询包括双方婚姻状况、财产情况、债务情况、子女情况,律师的咨询会给你的思路进行一个总括性的指导意见,便于当事人的后期操作。(二)尽

2、可能的保存好有效的证件、财产凭证等。当事人在日常生活中未发生矛盾时一般对此毫无戒备,但请您早作准备,以防万一,承办律师经常发现婚姻案件中弱势一方总是在这方面根本从未留心。上述资料包括:结婚证、房产证、车辆买卖合同、发票、存折存单、借条、股票帐户、贵重财产发票上述凭证即使拿不到原件,也应当复印留底,帐户号均要作记录。(三)个人财产及物品妥善保管,以防被对方拿走,婚姻案件中经常发生一方当事人的工资卡、手机、个人贵重首饰,甚至是自己父母赠予的有价值财产被另一方夺走的情况。(四)注意保存或取得与婚姻诉讼有关的证据:这些证据包括针对夫妻感情确实破裂的,包括夫妻共同财产或债务的,包括对子女抚养监护权的方方

3、面面,例如有的女性遭受了家庭暴力,未及时报警并就医,造成了证据的灭失,再比如夫妻曾签署过书面的离婚协议书又丢失了。婚姻诉讼不同于其它民事经济案件的诉讼,证据的取得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当事人在日常生活中的收集和积累,这对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就提出了更高的法律自我保护意识的要求。因此,建议当事人在证据取得方面,在律师的指导下,尽早着手准备。(五)保持冷静,抓住有利时机进行离婚的谈判或调解工作:许多婚姻纠纷不一定需要对簿公堂才能解决,通过亲友的介入或律师的介入,在双方中间进行调解,有时也能促成双方和气的解除婚姻关系。因此我在接手婚姻委托案件时,总是先分析有无调解结案的可能,这样可以避免委托人耗时耗财,又能避

4、免双方互相攻击和伤害。(六)一旦条件成熟,立即着手准备起诉的材料,包括确定法院的管辖权,书写民事起诉书、授权委托书,准备结婚证、身份证、大宗财产凭证及诉讼费,同时要提起财产保全的,还应当书写“财产保全申请书” ,请求人民法院主动调查搜集证据的,还应当准备“调查申请书” ,另外所有的相关证据材料都应当全部备份诉讼离婚程序:一、搜集证据离婚主要就三个问题展开: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务、子女抚养问题。所以要搜集这三方面的证据材料,调查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争取孩子抚养权的需要证明自己有能力抚养孩子的证据立案二、立案要准备以下材料:身份证复印件两份(一份给被告,一份法院留存);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2

5、份(法院需要看一下原件留存复印件,有的地方法院会保留原件,比如石家庄市的郊县赞皇、栾城等);起诉书(建议律师代写)。三、举证期限离婚诉讼适用一般程序的举证期限是 30 天,30 天后开庭。四、开庭开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诉后,开始诉讼程序,到做出判决前所作的一切调查工作的总和。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理分为审理前的准备、调解、开庭审理三个阶段:审理前的准备。人民法院在收到离婚诉讼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 7 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的 5 日内将诉讼状副本送达给被告,被告在收到诉讼状副本的 15 日内应提出答辩状;审判人员审阅诉讼材料,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更换不符

6、合起诉或应诉条件的当事人,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依法进行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调解。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后,首先应对当事人进行调解,使当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谅解,从而达成离婚或和好的协议。达成和好协议的,人民法院将协议记录存卷,一般不发给调解书;达成离婚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开庭审理。人民法院调解不成的,即进行开庭审理。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开庭日期。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是否回避;之后

7、,开始法庭调查,询问当事人和当事人陈述;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证人,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询问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勘验笔录。尔后,开始法庭辩论,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双方互相辩论。五、判决根据庭审情况,应当再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当十日内进行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发判决书。 离婚案件的一审程序结束。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进行二审诉讼程序。如果当事人在判决后 15 日之内未上诉那么判决生效,一审结束。一审判决不予离婚的案件原告无新的事实和理由 6 个

8、月内不得再次起诉,这相当于给了双方一个冷静期。总觉得协议离婚方便快捷,也正因为如此,许多当事人选择了协议离婚。但在实践中,由于部分当事人法律知识欠缺,法律文书起草有欠妥当,操作方式设计不合理,一纸离婚协议,婚是离掉了,但离婚协议纠纷却很常见。最后还是走上诉讼的途径。常见的问题有:一、离婚协议财产分割不公平,事后反悔。二、离婚协议财产处理不具有可操作性,离婚协议难以执行。三、离婚协议设计不合理,刚办完离婚了,另一方就转移掉财产,导致协议无法履行。四、离婚协议起草的合法性欠妥,登记机关审查不严,留下后遗症。五、对共同债务、债权处理不明确,离婚后冒出莫名夫妻共同债务。六、协议离婚后,因发现新的财产和

9、子女问题处理不妥当,离后反悔。七、协议离婚时,一方行为能力欠缺,导致协议离婚无效。八、协议离婚时,子女抚养费问题处理得不好,今后走上法庭。近几年来离婚案件骤增,经双方协商一致,有的在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由民政部门发一本离婚证,当事人每人持有一份离婚协议书。有的在法院协议离婚,由法院出具调解书。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花费较低一点,在法院起诉加之委托律师的费用,的确是偏高一点。但是对于涉及孩子抚养费、家庭财产的分割,以及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补偿费等涉及未一次性付清相关费用的案件,最好还是经过法院处理,因为法院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旦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10、,保障约定的履行。而经过民政部门协议处理的离婚案件,有一方不自觉履行其义务的,该离婚协议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另一方只能向法院起诉后才能依据生效判决或调解书再去申请强制执行,在时间上和程序上又增加了麻烦。我办理了一个案子,男方陈某与女方朱某于 2012 年 2 月 27 日在某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领取了离婚证和双方签订并由民政部门盖章确认的离婚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双方因感情不和,经协商自愿离婚。儿子陈某某 2005 年 8 月 10日出生,归女方抚养,陈某向朱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 600 元,直到十八岁为止。位于 xx 的房子归儿子陈某某所有。盖房子借钱 17000 元由陈某偿还。同日,男方陈

11、某向女方朱某出具欠条一张,欠女方补偿费 30000 元,特写此字句,期限一年,由 2012.3.1 起至 2013.3.1。离婚后,男方未向女方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也未支付 30000 元补偿费。经催要不给,女方向法院起诉了两个案子,一个是以孩子陈某某的名义起诉陈某扶养费纠纷,另一个是朱某起诉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索要 30000 元补偿费。从以上例子可以看出,由于一方违约,另一方不得不向法院起诉维权,原本在法院离婚一次起诉可以解决的事情,经过一段时间的等待,反而变成两个案子,时日一久,维权的难度也有所增加。因此,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当事人要根据自身的情况慎重选择协议离婚的机关,认清风险所在,以解除

12、后顾之忧。探望权纠纷 一、探望权的概念探望权,亦称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享有对该未成年子女进行看望并与之保持直接联系与交往的权利。探望权的行使一方面有利于维系父(母)子亲情;另一方面亦有利于子女充分享有父母关爱,不致因父母离异而遭受更大心灵伤害。因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探望权都能给予保护,现行婚姻法及最高法院解释则更是将探望权的保护显性及重视。由于大多数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已处于敌对的状态,不愿日后再有往来,因而对于另一方探望权的行使常采取抵制态度。二、探望权纠纷的原因分析探望权纠纷的引起常有以下原因:(一)错误认识部分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亲(或母亲)错误认为,既然法院把

13、子女判归自己,子女就属于自己,与对方无关,因而不允许对方探望子女;而相对方有时也认为,既然法院将子女判归另一方,另一方就应完全承担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而与自己无关,甚至主动断绝与子女的往来,以达到推卸抚养教育子女的责任。(二)报复心理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出于对对方的报复、刁难等心理,故意以种种理由拒绝或设置障碍,甚至强行阻止对方对子女的探视,以对方的痛苦作为自己宣泄怨恨的通道;有的离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出于个人原因,希望对方承担起抚养孩子的责任,但又想时常关注孩子的生活、学习,对方亦会以既然不愿承担抚养责任,就应断绝与孩子的往来相抵制。(三)抚养费给付不到位有的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因

14、经济困难或是其他原因,一时给付不了或不愿给付抚养费,对方即以“不给抚养费别想看孩子”为由相要挟,故意阻断子女与父母他方的亲情与联系。(四)错误教育部分未成年子女在父母一方的错误教育下,对另一方产生错误认识,致使其在感情上不愿接受父母他方。(五)探望权滥用部分未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借频繁与子女见面之机干扰对方的正常生活,致使对方拒绝再行探视。三、法律分析现行婚姻法规定,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亦即探望权的行使首先由当事人协议。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等问题。之所以由当事人协议,是因为当事人双方对自己和子女生活实际状况有更加深刻的了解,使达成的

15、协议不致脱离实际情况,同时通过平等协商达成的协议也容易执行。而法院对当事人的协议内容亦应进行必要的审查,以确保子女的利益得到保障。无疑,探望权是探望权人的法定权利,法律应该严加保护。但是探望权也涉及到抚养方与子女的利益,行使不当往往会损及相关人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修订后的婚姻法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权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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