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4500500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注销) 行政许可操作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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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小作坊登记(注销)审批操作规范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其适用范围(一)事项名称食品小作坊登记(注销)。(二)适用范围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以下简称广西食品三小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桂食市监发201939号)有关规定,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于2019年7月31日起启用,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的登记。二、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修正公布,2015年10月1日起施

2、行)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二)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三)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第二十三条规定,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注销、撤销等行为,依据中华人

3、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执行。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实施权限: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根据第五章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一)申请人以虚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撤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第五章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满未延续的;(二)申请人申请注销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的,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注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实施主体: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四、行政许可条件食品小作坊

4、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注销、撤销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执行。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在江南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已停止生产,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注销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六、申请材料(一)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登记撤(注销)审批表;(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件;(三)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

5、身份证明文件。以上提交的材料属复印件的,应在其每页的空白处写上“内容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或签名确认。(2) 网上提交申请方式申请人可以先通过“广西区食品药品综合业务监管平台企业登录”进行网上填报,符合要求后,再按需要提交纸质申请材料,以便各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能快速协同办理。(平台网址:输入网址:七、办结时限根据广西食品三小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一)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即办件八、审批数量无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十、办理地点、时间及咨询电话办理地点: 南宁市江南区沙井大道56号华南城2号广场4楼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食药业务)窗口 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4:00-17:00 咨询电话:0771-4885851、4885852、4887973 十一、投诉电话 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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