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共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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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论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论文摘要:合同法是市场经济中调整经济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最重要的法律之一,而诚实信用原则在当今社会经济与法制相互交错融合的时代背景下的合同法原则中则日趋主导地位,在市场经济不断发达、法制建设日益完善的过程中成为了“帝王原则”。本论文对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系统的理论性剖析和阐述,并结合社会经济与法制的发展对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关键词:合同法 诚实 信用原则 合同义务 市场经济 司法适用 目 录引言31论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的起源与发展31.1诚实信用原则的历史起源31.2诚实信用原则的发展31.3两大法系诚实信用原则作用的比对

2、32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地位和作用的探究42.1.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与本质42.2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解释中的地位和作用42.3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是充分发挥合同法作用的必要条件和目的52.4履行先合同义务是实现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关键52.5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同合同法规范的关系53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与市场经济发展的本质性问题探究63.1利益追逐下的社会诚信体系63.2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在在调节与规范市场经济中独具作用63.3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作用的优势74论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在司法实践活动中的适用74.1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3、范围74.2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规则84.3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在司法活动中的适用规则及相关限制8结语8引言 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道德法律的体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其本质上具有道德规范性、法律规范性和经济规范性的综合特征,既是一种商业道德,也是合同法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体现贯穿于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合同终止、合同解释和合同变更的全过程,其追求的法益是经济利益最大化和诚信体系建设的完美结合。1.论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的起源与发展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是世界法律体系中共性的法律现象,在经济与法律领域发挥着日益重要的诚信性和规范性作用。诚实信用作为社会公共道

4、德之一,制衡着道德与利益的矛盾冲突,而作为市场经济的契约性法律规范,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始终糅合在经济发展的历史轨迹上。1.1诚实信用原则的历史起源诚实信用原则的学说起源于古罗马,在罗马法中该原则被定义于“善意”原则,在商业活动中罗马法要求和提倡“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并且根据当事人行为是否具有善良之意来确定当事人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避免当事人心存恶意,寻找规避之法,是在当时社会法制不完善的条件下弥补法律漏洞,制约违法行为的根本性原则。由此可见诚实信用原则的产生是伴随着商事法律行为的产生而产生的,并在其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法律判断性作用,基本具备了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两个基本内容“诚信要求”

5、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1.2诚实信用原则的发展随着社会制度和经济的发展,诚实信用原则也被赋予了新的内涵,从罗马法的“善意”原则到法国民法的“善意”原则、德国民法的“诚实和信用”原则、日本民法中的“信义诚实”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不断地影响着法律发展的规范与创新,许多法律的概念、规范、规则,都在诚实信用原则的影响下发生着巨大的变化,不断的充实和完善,充分的发挥其法律功能。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欧美法系都完成了诚实信用原则从道德规范到君临民商法领域成为帝王条款的转变。由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可见分晓。

6、1.3两大法系诚实信用原则的理论地位比对 诚实信用概念源于大陆法系的罗马法,但随着罗马帝国的崩溃,它并未在罗马形成真正的法律制度。现实意义上的诚实信用发展于中世纪的商人法,它是在正常法律体系之外的一个自治的法,直到19世纪末期,英国方出现了与诚信原则类似的默示条款。而在美国,美国法在统一商法典中第一次引入了诚实信用原则。其含义是所谓诚实信用就是你应诚实的去做事、去履行,即在主观上应该诚信;其次是商人应该按行业习惯去履行。与英美法相比,大陆法赋予了诚实信用原则相当高的地位。德国学者Hedemann曾说“诚信原则之作用力,世罕其匹,为一般条项之首位。”在大陆法系诚实信用原则的发展的历经了罗马法、中

7、世纪民法阶段后,便来到了近代民法阶段。它的适用领域从债法扩大到了一切民事法律关系,使之成为了一般权利与义务。总的来讲:英美的诚信制度既有受大陆法影响的成分,又有本土资源的成分 徐国栋罗马法与现代民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年1月。其独特性在于它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意义不明显,并且在多数场合被限缩成仅仅适用于合同履行和争议解决过程中的一个原则。而大陆法系则赋予了诚实信用原则更多的解释和权力。2.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地位和作用的探究2.1.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与本质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民法上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行使权

8、力、履行义务时要以诚实信用为基本方式,采取诚实信用的方法实施自己的行为。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即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释和终止过程中当事人要以诚实信用规范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不得有欺诈行为。然而如何解释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观点,但主要集中于“主观判断说”(认为应从主观的角度来确定合同法的诚实信用的内容)、“利益平衡说”(认为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的宗旨在于谋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行为规则说”(认为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旨在确定一定的行为规则,即诚实守信,不欺诈他人的行为规则)。三种观点对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9、了不同角度的解释,但都不够全面,要么过于抽象、要么过于狭隘、要么有失实效。我认为要理解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应该从道德、法律和经济的结合点上进行分析,寻找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的价值,均衡定义,充分发挥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的能动性作用。2.2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解释中的地位和作用 诚实信用原则通常被称为民法特别是债法的“帝王条款”,也是合同法解释的重要原则。我国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时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真实意思的原则”。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忠实不欺,又称“事实上的诚实”(Honesty in fact)、信守诺言、当事人不能从否定自己的行

10、为中获益即不怀恶意,行使权利不得超出合理期望(Reasonable expectation),带有极强的伦理道德色彩。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贯穿于合同解释的始终。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判断合同效力。当事人不能从否定自己的行为中获益,不得自己主张不法事实否定合同效力。因为如果支持当事人的主张,将鼓励当事人在有利可图时置法律法规于不顾;在合同履行对其不利时则据之逃避合同履行的不利后果,从而规避合同风险。二是填补合同漏洞。在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适用合同法相关规定仍不能解决的情况下,可以运用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去解释合同。一般为一方当事人采用某项合同并没有明文禁止的行为,

11、但若允许该项行为,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的权利与利益会受到极大损害,可用来防止一方的机会主义行为。诚实信用要求当事人不得怀有不当动机,其决定不得损毁合同双方基于合同的合理预期利益。三是合同解释应采用符合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的解释结果,结合合同订立的主客观背景与条件,实事求是、综合分析,实现公平公正的合同解释。四是填补法律漏洞。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时,法官可以援用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裁判当事人之间的纷争,实现合同利益的均衡,体现社会公平。2.3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是充分发挥合同法作用的必要条件和目的20世纪是经济社会飞速发展的社会,也是经济法制扩张的时代,顺应经济发展的需求,合同法作为契约类法律规范

12、在两大法系体系内要么独立发展为相应的法律学科,要么得到了空前的丰富和完善。就我国目前的社会条件和发展要求而言,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体现主要集中在合同法所规范的合同行为本身,具体是指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缔约人应当诚实有信、遵守诺言、实践成约、正当竞争,而不能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主要为三方面内容:一是合同前义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不得假借签约而进行恶意磋商,不得恶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二是认真承担合同义务,即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实事求是,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承担及时沟通合同内容相关信息、相互协作配合、提供必要条件、防止损失扩大等

13、义务。三是合同后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及保密义务等(我国合同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充分承担和履行以上三方面责任和义务,是遵循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保障合同依法订立、充分履行、顺利终止、实现合同利益和预防合同争端的必要条件和重要保障。换而言之,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即是合同法的原则,也是合同法的最终追求,是合同主体之间相互信任、相互合作的基石,是实现共赢的保障,是当今社会经济主体之间所要求达到的的共同目的。2.4履行先合同义务是实现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关键所谓的先合同

14、义务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它是建立在民法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基础上的一项法律义务,是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的具体化,也是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关于“当事人应当遵循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和欺诈禁止等义务”的真实写照。从立法的本意来看履行先合同义务是为了实现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保障合同当事人利益,达到减少合同纠纷、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目的。而就合同法本身而言,遵循和实现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主要取决于如何履行先合同义务,达到履行先合同义务的两个条件。一是先合同义务的主观义务,即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合

15、同成立之前,缔约人必须始终以诚实信用的心态积极接触磋商,创造成功订立合同的、符合实际情况的环境与条件,最终目的是为了促成合同成立,而不能以不正当竞争、刺探商业秘密等违背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的恶意行为进行磋商。二是先合同义务的客观条件,是指缔约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客观上必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具体是指缔约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必须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不得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保守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及时通知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与缔约相对人积极合作,积极促成合同的及时合法成立等义务。当满足先合同义务的两个条件,充分履行先合同义务之后,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

16、才会最大化的实现。2.5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同合同法规范的关系合同法随着社会经济与法制的发展不断丰富和完善,但目前就其所规范的内容和本身所具有的特征来看,其还不能够完善的解决合同关系中的利益冲突与纠纷。为了充分发挥合同法的法律规范和调节作用,这就要求我们用逻辑的思维结合合同法的特征剖析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与合同法规范的关系。首先,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与合同法规范之间是抽象与具体的关系。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总则中以合同法总则的形式加以规定,全面概括和定义了合同法对于合同订立、履行和终止等合同关系的要求和规定,而合同法规范则相对具体的规定了合同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把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加

17、以具体化、条文化和规范化。其次,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与合同法规范之间具有规范等级关系,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产生于人类早期社会的生产和经济生活需要,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由道德规范转变为法律规范,而合同法规范则是立法的产物,而是以诚实信用原则等原则的指导产生的,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可以解释、补充和评价合同法规范,而合同法规范必须以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加以解释和修正。第三,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与合同法规范存在着冲突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只是作为解释原则,有别与合同法规范的具体性、明确性、条文性,在具体应用中有冲突现象,这种冲突现象表现为特别案例对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于不

18、适用。3. 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与市场经济发展的本质性问题探究市场经济的发展追求的是社会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利益的最大化,然而经历了灾难性的世界经济危机之后,无论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经济全球化和世界一体化的时代背景下,都渴求着诚信体系建设。显而易见合同法和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将在未来的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如果说在经济社会维持整个社会稳定发展的基础是自由竞争和资源的优化配置,那么法治社会维持社会稳定的根本则在于司法公正。而经济与法治的结合点在哪里?我认为是合同法,尤其是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3.1利益追逐下的社会诚信体系 市场经济被理解为是自由竞争的经济,资源的

19、优化配置是其理想状态,但市场经济固有的自发性、盲目性和缺陷性限制了其理性状态下的自由发挥与调节。在剪刀贸易、地方保护、政治霸权、人元素质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下,出现了种种制约经济平衡发展的现象,而其中最严重的莫过于社会诚信体系的沦陷,静观20世纪末以来的两次世界性经济危机,其中都浓缩着社会诚信沦陷的阴影。诚信危机是经济泡沫形成的根源与罪魁祸首。利益的追逐引发了矛盾与冲突,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的不平衡与悬殊的对比是造成经济压迫、诚信丧失的主要原因。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是实现全球经济复苏,平稳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而目前条件下合同法的发展与完善、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作用的充分发挥是重建社会诚信

20、体系的起点与关键。3.2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在在调节与规范市场经济中独具作用 合同法规范直接作用于市场经济的契约主体,规范和调节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内容,而作为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在规范和调节市场经济发展方面有着独有的作用。首先,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在规范和调节市场经济发展方面具有广泛性。这种广泛性源于诚实信用原则在法治领域内作为一般权利与义务的广泛性,使它适用于民商法领域内的广泛法律规范的解释和调节。举例说明,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帝王条款”,在民法以及诸多部门法中都作为一般性原则适用,这就为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在法事活动中起了串联、沟通作用,给合同法的实施提供了诸多便利,能过更好的规范和调节市场

21、经济活动。其次,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在规范和调节市场经济发展方面具有灵活性。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合同法的一般性原则,在其解释合同法规范的内容时具有可发挥性,能够充分实现司法实践目的结果的能动性。举例说明,针对合同法规范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遇到特殊性案例,所涉及的条纹性规范有所冲突时,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般性原则,可以针对具体情况,进行灵活的、丰富的司法解释。第三,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在规范和调节市场经济发展方面具有迫发性。自由、健康的市场经济植根于良好的社会诚信体系,而经济危机的打击,使人处于低谷的世界经济,要求市场经济参与者重拾信用,这就实现了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具有了迫

22、发性。最后,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在规范和调节市场经济发展方面具有道德隐性。众所周知,诚实信用原则最根本的起源来自于思想道德,在商业繁荣的过程中逐渐法性化,这就使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在全世界加强文化建设、重建社会诚信体系的环境氛围下具备了道德层面阴性的约束力和引导力。3.3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作用的优势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作用的优势在于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的作用具有主导性。这种主导性体现在诚实信用原则既是合同法的一般原则,也是一种社会道德,同时更是经济主体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先发点(这一点从诚实信用原则的历史起源和发展过程不难看

23、出,“社会道德理念商人的习惯法律体系外的商人法法律条款诚实信用原则”),只有以诚相待、信守承诺才能无间合作,才能实现共赢,追逐利润。就当今世界经济发展形势而言,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再整给经济结构组成和社会法制体系发展中的作用是单一的法律条款和其它一些一般性原则无法比拟的,需要得到理论界的认可和重视。4论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在司法实践活动中的适用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从严格意义上讲可以被看做是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的部门化延伸,在具备了其特点的同时,更加具有针对性。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层次主要应用于合同法和物权法的司法实践之中,而在合同法的施法时间中,应该充分理解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适用

24、。4.1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范围 作为合同法的的一般性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广泛的适用于合同法司法实践过程中,并且作为全面覆盖整个民法领域的原则,其自身更具包容性,很多学者认为应使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在合同法和物权法中予以明确的确认,但是我认为则不然,正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一般权利和义务性,才体现了其最大价值和意义。法不容情,是法治社会至高无上的理念,但这份情只是私情,人性本善,这个“善”就是情,“依法治国,以人为本”,人是法治的主体,又怎不容情,而法治下要求我们见这份情托于理性。诚实信用原则增加了司法程序过程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平衡度,理性的情通过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发挥,进而实

25、现司法公正,社会公平。而且,无论任何法律都是对于社会生活的一种法律规制,有人的行为的地方,就应该有道德的存在,自然也就应该有作为道德法律化的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4.2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规则由于合同法的诚信原则已经通过众多具体法律条款确立了合同法主体行为规则,这些合同主体应该秉承诚信原则,充分尊重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滥用权利,人人都适当地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就能很好地促成各种合法交易活动、增进效率。正如亚当斯密在国富论和道德化情操中认为的人类天生为善。人具有“经济人”和“道德人”两种身份。作为“经济人”,人趋于利己;作为“道德人”,仁爱是其行为的准则。贯穿经济人假说的合同法

26、一般规范是处理普通案件的,而诚信原则是处理疑难案件的,主要为疑难案件而设。合同法的诚信原则是人性本质在法律上的体现 粱琬瑛论诚实信用原则,西南政法大学,2008年6月。它已成为经济人所应遵循的法律化的道德准则,要求合同主体做诚信之人,在不损害他人及公众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4.3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在司法活动中的适用规则及相关限制诚信原则的确立意味着承认司法活动的创造性,承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因此要在合同法相关的司法活动中有效地适用合同法的诚信原则,应注意以下问题:首先,应该提高司法从业人员的素质,尤其是法官的素质。司法从业人员的素质水平直接作用于司法实践的公平、公正以及法律实施的水平

27、和作用。而法官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实质是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只有当现行法律规定没有规定如何处理或依现行法规定处理会造成当事人间实质的不公平或使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情况下,才能依据某种价值观念或判断标准对其解释后进行裁判。因此,只有法官具有相当高的业务素质与道德素质,才能把自由裁量权用得恰到好处。难以想象一个本身就不诚信的法官能把一个涉及诚信精神的案子审理成什么样子。法官必须本着自身道德上的诚信,保持中立态度,不掺杂任何价值观念、感情与好恶,依照诚信原则客观地分析案情,合理分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得出公正判决,绝不能滥用。其次,要遵循一般的法律适用规则。有具体规定时,具体规定应当

28、优先适用,而不得适用诚信原则。在解释法律或填补法律漏洞时,如果能依类推适用等方法予以解释、填补时,并且其结果与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相同时,也不得优先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另外,诚信原则对维护司法程序性的公正也很重要。 结语历经几个世纪的发展与沉淀,诚实信用从道德理念转变为法的精神,得到世界性的认可,君临民商法领域,作为最高指导原则,成为名副其实的“帝王条款”。而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突出的一部分,以合同法为载体,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体现出了非凡的司法创造力和法制效力。我相信在社会法制日趋完善、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未来,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在规范和净化市场经济秩序与重建社会诚信体系上将发挥空前的作用。参考文献目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王利明合同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4韩世远合同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5王利明、杨立新、王秩、程啸著民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6徐国栋罗马法与现代民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年1月7王毅武、康星华现代市场经济学.经济管理出版社,2009年版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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