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共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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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弘扬和谐、诚信、求实、创新的校风,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校教学管理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一、入学与注册第一条 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提出书面请假申请。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二条 自新生入学之日起三个月为入学资格复查期。新生经复查合格后,方可注册取得学籍。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

2、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在高考或招生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而被录取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第三条 新生在复查期内,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体检,体检不合格者,不予注册。新生在体检复查时若发现患有某种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第四条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应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

3、,取消入学资格。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持缴费单据和学生证到所属二级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二、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六条 本科基本学制为4年,学习年限可为3-6年(含休学),专升本基本学制为2年,学习年限可为2-3年(含休学),并以基本学制制定教学计划。不论学生修满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的实际年限,毕业时学制均以基本学制计。 第七条 凡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的学生,可根据国家就业政策提前毕业(专升本学生除外);凡在基本学制年限内因某种原因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的学生,

4、可选择以结业方式离校,也可选择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继续完成学业。达到最长修读年限时仍不能修满全部学分的学生,作结业处理。 第八条 在延长期内,学生仍需每学期按时办理缴费注册手续。三、课程与学分 第九条 各专业教学计划中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 1.必修课指为保证人才培养的基本规格,学生必须学习的课程。必修课包括公共必修课、学校通识课、专业必修课和实践性教学环节等课程。 2.选修课分为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专业选修课是指体现专业发展方向和职业、岗位特点的课程,侧重于完善学生的专业知识结构和提升职业技能的优势。公共选修课是面向全校学生开设的自然科学类、社会科学类、人文科学类和其他综合类课程,

5、学生可根据个人基础、能力、兴趣选修。第十条 学分是度量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是确定学生能否毕业的重要依据。每门课程和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都规定有相应的学分。学分的计算方法大致是:1理论课程(含课内实习实践和考试)每周1学时计1学分。2体育课和专业实习每周1学时计0.5学分。3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军训、形势与政策教育、社会实践、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等,一般按每周0.51学分计。 学生每学期预选学分原则上不得多于30学分,学生第一至第六学期每学期预选学分一般不得少于15学分。学生必须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获得相应的学分方能毕业。四、选课、免修与免听 第十一条 已注册学生可以根据二级学院所提

6、供的教学计划,在教师指导下进行选课。选课一般在开课前一学期完成。新生入学的第一学期,按学校统选的课程上课。 学生选课确定后,因特殊原因需终止修读某课程或调整选课要求,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并经教务处批准后,可以终止修读该课程,或者办理选课调整手续。 第十二条 根据专业特点,在遵循管理程序的条件下,学校对有关课程实行免修制度。免修有免听免考和免听不免考两种形式。上一学期各科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或超过3.8的学生,如果已经掌握了某门课程的知识和技能,可以在该门课程开课前一学期末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课程免修申请;经批准并参加统一的免修考核,成绩达到85分以上(含85分)者可获准免修;免修

7、名单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汇总后,统一报教务处。学生课程免修的资格,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进行审定。 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体育课和各种实践性环节课程不得免修。 第十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经本人申请,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同意,二级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可获准免去有关课程的课堂听课而直接参加实践教学环节、期中和期末考核。 1以前各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达到或超过3.4的二年级及以上的学生; 2经免修考核,其成绩在75分以上者。 各类选修课、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体育课和各种实践性环节课程不得免听。五、成绩考核与记载方法第十四条 学生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成绩合格才能获取相应的学分,其考核成绩记

8、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第十五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与各课程的教学要求制定。考核成绩评定一律采用百分制。 考试成绩由平时成绩、期中考试和期末考试三部分构成。平时成绩主要来自学生对课堂教学的态度、出勤率及作业等学习质量的考核;总评成绩一般由10%平时成绩、30%期中考试成绩和60%期末考试成绩构成。考虑删除本内容期末考试成绩不能单独作为该课程总评成绩。 考查成绩不是只以某次测验成绩论定,而是对学生平时学习以及阶段测验(单元练习)成绩,完成实验、实习等情况的综合考核,平时成绩考核要素不能少于3项。总评成绩一般由40%平时成绩和60%期末成绩构成。考虑删除本内容单独设

9、置的实验课和实践课,按一门课程要求独立进行考核。第十六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体育课成绩要根据考勤与课内教学、课外活动锻炼情况进行综合评定,不合格者不能毕业。 学生符合招生条件,但由于身体条件不适宜参加体育课学习者,每学期初由本人提出申请,凭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经学校复查批准,可安排该生修读“体育保健”课。 第十七条 学生在修读课程或参加实习实践过程中,都需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均以旷课处理。一学期中单门课程缺课(包括病事假)时数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任课教师应取消该生参加该课程考核的资格,所

10、修课程的成绩以零分计不能参加补考。 第十八条 学生因意外原因而不能参加考核的,应在考核前提供相关证明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并报教务处批准方才有效。缓考学生与补考学生同时进行考核,并按第十五条规定评定成绩。 第十九条 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可予以一次补考。但以下情况除外:1体育课、军训和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及格者;2因学生个人原因申请缓考,且缓考不及格者。 补考通过,成绩记为60分。第二十条 无故缺席课程考试者,该课程以零分计,不能参加补考。 第二十一条 考核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注明“作弊”字样,不能参加补考。并根据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分绩点是衡

11、量课程学习质量的指标。所修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确定学习进度、参加各项评优考核的依据之一。课程考核成绩与学分绩点的换算关系如下表:百分制成绩等第成绩课程学分绩点考试课程考查课程90100A5.04.58589.9A-4.64.18284.9B+4.33.97881.9B3.83.47577.9B-3.43.17274.9C+2.92.66871.9C2.52.36567.9C-2.11.96264.9D1.81.66061.9D-1.00.960以下F00平均学分绩点按下式计算:平均学分绩点 = a 为课程学分绩点;b 为课程学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免修考核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成绩记载,并获得相

12、应学分,注明“免修”字样。六、重修、退学警示与退学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重修:1 体育课、军训和各种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者;2 因学生个人原因申请缓考,且缓考不及格者;3 允许补考的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4一学期中单门课程缺课(包括病事假)时数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5无故缺席课程考核者;6考核违纪或作弊者。第二十五条 重修原则上以插班重修形式进行。学生参加课程重修必须选课确认,并按标准缴纳重修费用。重修课程与修读的其它课程发生时间冲突时,学生可以申请重修免听,经批准后,可免除重修课程的考勤,但必须参加课程的考核。学生不满意已取得的考核成绩允许其重修,重修次数不作

13、限制。考核成绩取高分记入成绩册,并归入个人档案。重修一般随下年级进行。学生重修期间,应遵循该课程所在年级的全部教学规范。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第1款情况者应予退学警示,第2至第7款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1在一学期中所获得的学分低于12学分者;2在一学年中所获得的学分低于24学分者;3本科学生在校时间达到6年(含休学),专升本学生在校时间达到3年(含休学)而未完成学业者;4根据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诊断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5必须休学而逾期不办理休学手续者;6休学期满而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7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

14、予处分并退学:1无故缺席课程考核达三次及以上者; 2考核违纪或作弊达两次及以上者;3一学期连续旷课达一周及以上者; 4各学期旷课累计满120学时者; 5在校期间,严重违反校纪校规且屡教不改者。 第二十八条 学生退学处理,由二级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并报学校,经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后,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退学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同时报市教委备案。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义的,可在接到退学决定书的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退学学生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办完离校手续并离校,二级学院负责督促学生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第二十九条 退学警示以一次为限,时间一学期。第

15、三十条 如被退学警示的学生在退学警示期内,发现有违纪现象,必须立即退学。七、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休学: 1因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诊断须停课治疗或休养,时间预计需要一个月以上者; 2因某种特殊原因,学生本人提出申请休学、并经家长签字同意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经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认为必须休学者。 学生休学应在获准一周内办妥休学离校手续。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期间最多休学两次,累计不超过二年。学生在休学期间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学生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其学籍; 2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

16、遇。 第三十三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第三十四条 学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出国后,学校保留其学籍一年。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休学期满前两周内必须办理复学手续。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有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并经学校复查批准后,方能向所属二级学院报到复学。 复学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按下一年级教学计划进行学习。八、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本人申请、相关二级学院考核同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准许其转入其它专业:1学生确有专长,经本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两位副教授或教授推荐,并经转

17、入二级学院考核认可;2除艺术类专业外,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平均学分绩点在专业排名前5%); 3学生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 4由于某种特殊原因,若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在征得学生同意的前提下,酌情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读期间只有一次转专业机会。转专业一般在该生一年级第二学期结束前进行。符合第三十六条第3款、第4款的转专业学生,须编入下一年级。学生从原专业转入新专业应修而未修的学分可用原专业相同或相近的课程来抵冲。不能抵冲的课程必须补修。具体补修哪些

18、课程由转入二级学院确定。补修原则上跟后续班进行。 第三十八条 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需要转到其他学校学习,应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并经学校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同意后,按下列办法办理: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学:1新生入学未读满一学期的;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3招生时确定

19、为定向、委托培养的;4应予退学的;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九、毕业、学位、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获得相应的学分(专升本插班生应修完本专业主干课程并修满专升本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可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上海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完成了学业,但是在校期间的处分未解除,可予以结业,并发给结业证书。学生须在毕业一年后凭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区对其表现的鉴定,由本人申请解除处分,经学校

20、审核同意后换发毕业证书。学生可按学位授予的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可予结业,并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学满一年以上退学者,可予以肄业,并发给肄业证书。第四十四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四十五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十、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自年秋季起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 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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